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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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0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细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5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 165号),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自治区城市、镇规划区内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居民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2、责指导、监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工作。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能够设立或指定一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工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能够行政拨款或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住宅结构、电梯配备等情况确定和公布,并适时调整。住
3、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确定前,应当公布草案、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广泛征求住宅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价、建筑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意见。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购房人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条款内容应包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交纳方式等。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产权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维修资金结余和转移事宜,并出具有关凭证。第八条 业主交
4、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应当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到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应当按住宅面积分配并记账到户。第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以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的残值收益,应当作为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能够纳入全体业主的分户账,也能够单独设账,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统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第十条 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第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
5、修资金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管理责任人、有关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账目管理单位等相关事项并形成决议。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等有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在收到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分户办理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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