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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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摘 要】听讼制度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中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得通过听讼探究案件事实真相,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是中国古代听讼的基本方式。本文立足于中国古代刑事诉讼,追溯“五听”制度的历史沿革,以案例形式归纳“五听”制度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对“五听”制度作一价值评析,管窥这一制度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启示,以期为我国当代法制建设提供借鉴。【关键词】 古代刑事诉讼 “五听”制度 判例一、“五听”制度的历史沿革有社会就有矛盾,有矛盾就会有纷争,而纠纷的解决需要有一定的渠道,否则秩序无以维护,社会无法发展,个人的进步更是
2、无从谈起。告之于官府,由第三者对纷争进行裁断,成为消弭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诉讼尽管不是唯一的、首选的纠纷解决途径,但却是最终的国家正式的救济制度,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即在于此。纷争的解决,大抵分为事实调查与法律适用两个过程。事实调查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只有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这一点在我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突出。听讼旨在通过当事人 尤其是被告人的陈述,查明案件真相,而“五听”则是中国古代法官审判案件的主要方式,它要求法官通过对当事人察言观色,通过五种具体的方式审理清楚案情,然后进行公正的判决。奴隶社会的“五听”制度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纷争之事自不可避免。
3、周易序卦传云:“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也需者饮食之道也。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意思是说“有了天地,万物开始产生讼承继需,需为供养,讼为争斗,为了争取供养必然发生争讼”,这段话阐明了讼之缘起,揭示了诉讼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周礼地官大司寇:“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其地治者,听而断之。”注:“争罪曰狱,争财曰松。”这是“讼”的原有含义。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这个“讼”是广义的,泛指狱讼之事。本文立足于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在广义上使用“听讼”一词。“五听”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早在奴隶社会即已存在。尚书吕刑记载:“听狱之
4、两辞”,“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意思是说当时的司法官“断狱息讼”时,在要求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到齐后,应当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陈述,通过察看“五辞”的方法,审查判断其陈述是否确实,并据以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进行定罪量刑。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说:“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在审讯时司法官要察言观色,所谓:“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这就是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当事人的陈述是否有道理,陈述时的神情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并据此综合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从而对案情作出判断。 这可以说是我国古代对五听制度
5、的明确记述。除了以“五听”的方式对陈述的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外,还要求司法官在听讼时“察辞于差” ,注意比较和发现陈述人言词中的差异和矛盾。司法官审理案件时除了直接听取当事人陈述,辨别其中的矛盾外,在必要时还应当广泛调查,对细末之处也应一一核对清楚,未经查实者,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即所谓的“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五听” 。封建社会的“五听”制度封建社会的法律承继了奴隶制社会“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要求。在秦朝,凡狱讯:“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如果供词矛盾或情节陈述不清,可以反复讯问,如当事人多次变供“更言不服”者,可用刑讯,即“笞掠”。1()汉时对被告进行审讯,称作“鞫狱”,据尚书吕刑所言:
6、“汉世问罪谓之鞫”,并沿用“五听”之法。1()到了唐朝,五听制度进一步发展,为后世所继承。唐律断狱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疏议又注解:“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通过五听的方式,依据情理审查供词的内容,然后同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印证,检验证据的可靠性。宋承唐制,根据宋刑统规定:凡审理案件,应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如果事状疑似,而当事人又不肯实供者,则采取拷掠以取得口供。元朝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以理推寻”,依据该规则:“诸鞫问罪囚,必先参照元发事头,详审
7、本人词理;研究合用证佐,追究可信显迹。若或事情疑似,赃状已明,而隐讳不招,须与连职官员,立案同署,依法拷问。其告指不明,无验证可据者,必须以理推寻,不得辄加拷掠。”或谓“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理,辄施以大披卦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酷之刑者,悉禁止之。” 元朝强调在审讯中要遵循“以理推寻”的规则,要求司法官必须先行“问呵”、“讯呵”程序,如果不得“罪囚”的“言语回者”,方可启用“拷掠”、“拷讯”之刑。较之过去,这无疑对“五听”断狱制度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明朝“问刑官”进行审讯时,要求“观于颜色,审听情词”,对“其词语抗厉,颜色不动者,事理必真,若转换支吾,则比理亏
8、。” 清朝也非常重视通过五听获取“狱囚”的口供,大清律例规定:“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二、“五听”制度的类型化判例诚如上文所言,“五听”制度作为古代听讼的基本方式,其核心任务在于通过“五听”获取并辨别当事人的供述,从而为查明案情提供依据。这里,拾取数个案例对五听制度的类型作一简述,以明晰在古代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五听”对案件进行裁判。察色判断所谓察色判断,是指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和神色,判断其有无异样,从而发现案件疑点,为查明案件真相提供线索。察色判断要求法官深入地洞察当事人每一个细微的神情,敏锐地把握其中的端倪,从而
9、为发现案件真实奠定基础。案例一:后魏辛祥,为并州平北府司马。有白壁还兵乐道显,被诬为贼,官署皆疑之。祥曰:“道显面有悲色。案狱以色,其此之谓乎!苦执申之。月余,别获真贼。案例二:后唐孔循,以邦记贰职,权领夷门军府事。长垣县有四盗巨富,及败,而捕系者乃四贫民也。盖都虞候者,郭从韬之僚婿,与推吏、狱典同谋锻成此狱,法当弃市。循亲虑之,云:“适此狱吏高其枷尾,故不得言。请退左右,细述其事。“即令移于州狱,俾郡主簿鞫之。受贿者数十人,与四盗俱伏法,四贫民获雪。上述案例一中,辛祥因“囚有悲色”,遂“苦执申之”,平反了冤狱;案例二中,孔循因囚经过萧墙而“屡顾”,因召问之,转入州狱,查明了案情。通过察色,可
10、以发现案件疑点,断定有无冤情,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揭露惩罚犯罪。闻声判断闻声判断是以心理学为依托,依据一般情况下正常人所表现出来的心里状态,通过聆听当事人的声音来判断案件的蹊跷,从而为查明案件真相提供线索。案例一:庄遵为杨州刺史,曾巡行部内,忽闻哭声,惧而不哀。驻车问之,答曰:“夫遭火烧死。”遵令吏守其尸,乃有绳集于首,批髻视之,得铁钉焉。因知此妇女与人共杀其夫也。案例二: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
11、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在案例一中庄遵在听到“惧而不哀”得哭声后,发现事情的蹊跷,通过进一步勘验检查,查明了案件事实;案例二中,张泳也是在听到“惧而不哀”的哭声后发现了犯罪的线索,而且从吏妻的“能事”入手,查明了其杀害前夫的犯罪事实。闻声判断是有一定心理学依据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正常人对其亲人所表现出来的心里状态,应当是有病则忧,临死则惧,既死则哀。“惧而不哀”的哭声所表现出来的是恐惧心理而非悲哀感情,这种反常的现象为发现案件线索提供了可能。当然,只有在据此取得了其他确实可靠的证据之后,才能全面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言辞判断言辞判断是通过甄
12、别当事人的陈述或供词,发现其中的真伪,从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和探明真相提供条件。宋理宗时,赣州云都县黎子伦家被寇劫杀。子伦素与其族黎千三兄弟交恶,疑之,遂讼之。邑差县尉成某体究追解。子伦贿尉捕黎千三、黎千五、黎千六及邻里、亲戚十五人解官。千三兄弟诬伏焉。未几,巡司获到正寇丁官等一十六名。子伦贿以黎为首,丁为从,结款解州,审勘无异。申提刑司,时吴恕斋革为宪,疑之。盖尉司取到黎千三初款,既无丁官诸人同行之词;巡司取到丁官诸人初款,亦无黎千三名字。各各审问,黎称冤而丁官伏罪。遂对移,赵知录为赣县东尉,胡某尉知录。讼一干人审复,具得丁官等劫杀之情,咸服其辜。州、县吏并配广南,知录赵某、云都宰赵某、县尉成
13、某并降县,辟东尉胡某正任知录,黎子伦脊权十五、编管五百里,以其家遭劫,免行,出谷三十五石与黎千三造屋。时以为神政。该案中,吴革从初审县尉记录的黎三千最初的供词中,并无丁官等人同行的内容,而巡司记录的丁官等人最初的供词中,也五黎千三的名字等疑点入手,对调县尉进一步审理,终于查明了案件的来龙去脉。言为心声,通过当事人的言辞,不难窥见其内心活动。因而,言辞判断是发现案件线索,判断证据真伪,以便进一步调查取证和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情理判断所谓情理判断,是司法官从一般人情、常理入手,通过探究案件事实中不合情理的情节,揭示其中的深层原因,从而查明案件的真相。案例一:苏涣郎中知衡州时,耒阳民为盗所杀,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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