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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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标题】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4-4-2 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土地经营和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城市土地的经营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经营工作。市计划、建设、规划、房产、财政、招商等部门和东营区政府、东营经济
2、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建设用地由市政府统一储备、集中供应。第二章土地储备第五条下列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储备:(一)存量建设用地: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2、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3、破产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4、需转让的划拨土地;5、改变批准用途且按规划要求需要重建的土地;6、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包括粘土矿、盐矿、贝壳矿、地热井和各类油气水井及附属设施)等用地;7、需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和村居改造应当由政府收回的土地;8、首次转让地价低于政府公布地价20以上的出让
3、土地;9、其他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二)新增建设用地:1、需征收的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2、需转用的国有农用地;3、国有未利用土地。第六条纳入储备的土地,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新增建设用地和用于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益项目的存量划拨用地,按东营市土地统一征用办法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二)用于其他项目的存量划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1、土地出让前支付补偿费用的,按政府公布地价的30%补偿;2、土地出让后支付补偿费用的,按成交地价的30%补偿。(三)破产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按照国资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价补偿。(四)收回出让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1、出让期限未满的,根据
4、开发利用程度和余期年限给予相应补偿;2、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按原出让价格补偿。第三章土地供应第七条供应土地应当按下列方式办理:(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途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二)协议出让方式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保持原用途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2、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不需要重建且利用原有房地产的,可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需要重建的,应当纳入政府土
5、地储备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三)划拨方式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第八条市规划部门对拟出让地块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地块周边现状市政设施配套条件说明、相关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供地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受让人向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并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条件的,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市政府公布地价的70%缴纳。自建自用项目申请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后,又将新建房地产销售的,按同等地段的市场成交价与实际缴纳地价之差补缴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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