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林、黄莉受贿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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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云林、黄莉受贿案 周云林、黄莉受贿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赣中刑二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云林,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县,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原系江西省大余县地质矿产局党组书记、局长,家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XX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4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谢昌跃、陈福江,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莉,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研究生学历,住址同上。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XX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系被告人周云林妻子。辩护人曾洪,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57
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云林、黄莉犯受贿罪,于20XX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云林及其辩护人谢昌跃、陈福江,被告人黄莉及其辩护人曾洪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XX年至20XX年,被告人周云林在担任大余地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其中,被告人周云林伙同被告人黄莉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万元。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
3、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云林、黄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莉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首、从犯情节,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云林辩解称:起诉书指控他收受屈斌等人贿赂25万元的事实中,他是在屈斌等人办好了探矿权证后才入伙的,并没有利用职权去做什么事,期间他曾多次提出要出股金,但刘树明答复暂时不需用钱,等要用时再出,他参与分红时也扣除了1万元股金。因此,他在该起事实中的行为只是违纪问题,不构成犯罪;他在检察机关主动交待了收受刘武贿赂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周云林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周云
4、林收受屈斌等人贿赂25万元的定性有误,周云林在参与合伙、注册公司、办理矿权证及分配转让费时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存在为他人谋利益的情况,并且入股本金已由刘树祥代缴,不存在干股分红的问题,周云林的该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周云林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待了收受刘武贿赂款5万元的事实,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待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部分自首情节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黄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黄莉的辩护人提出,黄莉在共同犯罪中只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代周云林积极筹款退赃,为此欠债较多,且其所从事的是代理
5、出境旅游工作,儿子不满两岁,请求法庭对黄莉免予刑事处罚,以便其能正常工作还债和抚育儿子。经审理查明:20XX年至20XX年期间,被告人周云林利用其担任大余地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万元。其中,被告人周云林伙同被告人黄莉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XX年8月,大余县生龙口钨矿采矿权被张其萍和何剑两人合伙买得。20XX年底的一天,为尽快办好生龙口矿山扩界手续,何剑在其车上送给被告人周云林人民币6万元。20XX年底的一天,为尽快办好生龙口矿山第二次扩界手续,张其萍在其车上送给周云林人民币10万元。为得到周云林对矿山的关照,何剑于
6、20XX年至20XX年的每年春节前分别送给周云林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周云林非法收受何剑、张其萍共计人民币18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证人何剑证实,20XX年底或20XX年初的一天,为了尽快办好生龙口钨矿扩界的手续,他送了6万元人民币给周云林;20XX年至20XX年的每年春节前,他都会送给周云林5000元人民币,过年送钱给周云林是因为周云林是县地矿局局长,感谢周云林对自己开矿的关照。证人张其萍证实,20XX年底的时候,因生龙口钨矿要扩界,他和何剑商量找地矿局局长周云林帮忙,尽快把扩界手续办下来。一天,他开车找到周云林,在他车上送了10万元人民币给周云林,并给
7、对方说希望能够尽快把扩界的手续办下来,后来没过多久扩界的手续就办下来了。2、被告人周云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XX年底,生龙口钨矿扩大矿区范围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何剑就以打点关系为由给了他6万元人民币。20XX年至20XX年每年春节前何剑都送给他5000元人民币买东西。何剑每年送给他钱是想和他维持一种良好的关系,如果矿里出现什么问题希望得到他的关照。20XX年底的一天,张其萍在车上给了他10万元人民币,并说希望快点把生龙口钨矿的扩界手续办下来,他收下钱后答应会尽快帮忙把手续办下来。二、大余县铁苍寨钨矿矿主蔡满生为了在钨矿经营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周云林的关照,分别于20XX年4月的一天和20XX年
8、春节前在其办公室送给周云林人民币各1万元。被告人周云林非法收受蔡满生人民币共计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蔡满生的证言,证实20XX年4月的一天和20XX年元月快过春节时,他在办公室分别送给周云林人民币各1万元,送钱的原因是周云林是地矿局局长,他又在做矿产生意,希望通过送钱和对方搞好关系以得到对方关照。2、被告人周云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XX年4月的一天和20XX年春节前,他叫蔡满生帮忙买烫皮,在蔡满生的办公室拿烫皮时,蔡满生分别以结婚礼金和过年为由各送给他1万元人民币。蔡满生送钱给他主要是想和他拉近关系,希望在矿山的经营过程中得到他的关照。三、20XX年10月,被告人周云林个
9、人决定将大余县中坳钨矿采矿权协议转让给饶日荣,同时,为了将大余县石窿孜、青山孜两个矿区作为锡资源配置给饶日荣,周云林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中坳钨矿的矿区范围变更到石窿孜、青山孜两个矿区的边上,将中坳钨矿矿名变更为青石钨矿,20XX年10月,青石钨矿通过申报扩界顺利地将石窿孜、青山孜两个矿区扩进了青石钨矿的范围。为了感谢周云林的关照,20XX年元月和20XX年4月,饶日荣先后送给周云林人民币1万元、20万元、15万元。被告人周云林非法收受饶日荣人民币共计36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证人饶日荣证实,20XX年一月的一天,周云林和黄莉来他公司里游玩,期间他送给周云林1万元人民币。20X
10、X年4月,因为周云林在南昌的新房子要装修需要钱用,他先后送了20万元、15万元。他送钱给周云林一是因为周云林是地矿局局长,多年来给了他公司很大的帮助和关照;二是他公司要取得的资源配置周云林帮了很大的忙,将中坳钨矿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变更到了现在青石钨矿的矿区范围,使他公司顺利地得到了青山孜和石窿孜这两个产锡含量高的矿区。黄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XX年元月的一天,周云林带她去饶日荣公司吃午饭。饭后饶日荣给了周云林一个信封。回来后,周云林把那个信封给了她看,里面装了1万元人民币。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和采矿权变更审批责任表,证实中坳钨矿采矿权变更的情况。3、被告人周云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饶
11、日荣向他提出想办一个锡制品的项目,并且挂点到他们地矿局。饶日荣同时要求将石窿孜和青山孜两个采矿区作为锡的资源配置给他。当时这两个采矿区属于矿权灭失地。饶日荣他们跟大余县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办锡制品公司的合同后,他就将中坳钨矿的采矿权按评估价8万多元协议转让给了饶日荣。20XX年10月,饶日荣来办理重新核定中坳钨矿矿区范围的手续,他叫赖日霖去办手续,并同意赖日霖提出的将中坳钨矿的矿区变更到青山孜和石窿孜边上的一块空白地,将中坳钨矿更名为青石钨矿的建议。同意并在审批表上签了字,后来省国土资源厅批下来了。20XX年1月的一天,他带黄莉去饶日荣公司吃饭,期间饶日荣拿出1万元人民币说过年了,拿点钱给他。2
12、0XX年4月的一天饶日荣说感谢他这么多年来的帮忙,要送50万元给他。后来,饶日荣先后送给他20万元、15万元。四、大余县芭蕉潭钨矿和马尾水钨矿矿主朱启斌为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周云林在其钨矿经营及扩界过程中的关照,于20XX年2月和20XX年4月,分别在周云林大余县的家里以及大余县“大自然茶庄”送给周云林人民币1万元、5万元。20XX年3月,周云林在马尾水钨矿玩时,口头向朱启斌借3万元人民币。同年4月,朱启斌对周云林说3万元借款不用还,周云林至案发时未归还该借款。20XX年4月,朱启斌决定将自己的一辆赣B85868“丰田佳美”轿车送给被告人周云林,周云林回南昌后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黄莉。为了防止被有关
13、部门发现,周云林叫黄莉转帐20万元人民币给朱启斌。为掩人耳目,黄莉于20XX年8月和10月两次各打了10万元人民币到朱启斌的帐户上,朱启斌收到钱后出具了收条。期间,黄莉与朱启斌于20XX年9月的一天在周云林地矿局的宿舍里签订了虚假的汽车转让协议书,之后,朱启斌分两次将20万元退还给了周云林。20XX年10月,黄莉将赣B85868“丰田佳美”轿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一直使用该车。案发后,该车被侦查机关扣押。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万元。综上,被告人周云林非法收受朱启斌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其中,被告人周云林伙同被告人黄莉共同非法收受朱启斌财物计人民币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朱启斌的
14、证言,证实在20XX年春节前他买下了芭蕉潭和马尾水两个钨矿,考虑到今后钨矿的经营活动要受到地矿局的管理,就要和地矿局的局长周云林搞好关系,所以送了1万元人民币给周云林。20XX年4月左右,他与周云林在“大自然茶庄”喝茶时,送给周云林5万元人民币。20XX年上半年,周云林来马尾水钨矿玩时向他借了3万元人民币,虽然当时周云林是说向他借钱,但他后来对周云林说这3万元不用还了。他提出想把“丰田佳美”车子卖掉,周云林提出要买,他当时答应以20万元卖给对方。后来,他叫人把车开过去给周云林,之后将车过户到黄莉的名下。周云林和黄莉分两次各打了10万元到他账上。黄莉说要和他重新签订一个车子转让协议,这个协议要做
15、圆滑一点,防止以后追查,打给他的那20万元钱要打回黄莉。黄莉当场就起草了一份协议,他在上面签了字。他是搞钨矿的老板,送钱给周云林是因为周云林是地矿局局长,他要和周云林搞好关系,以求得周云林的关照,而周云林也确实比较关照他,从来没有刁难他的钨矿,还在他的钨矿扩界方面帮了忙。2、购车协议、车辆过户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了“丰田佳美”轿车转让、过户及被扣押的情况。3、价格鉴定结论,证实了“丰田佳美”轿车的价值。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周云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XX年2月,朱启斌到他在大余的家里送给他1万元人民币。20XX年4月的一天,他与朱启斌在大余的“大自然茶庄”喝茶时,朱启斌送给他5
16、万元人民币。朱启斌对他说准备买辆“宝马”车,原来的那辆“丰田佳美”车就送给他,他说可以。他将这事告诉了黄莉。20XX年8月,朱启斌把“丰田佳美”车给了他,他觉得车子应该办好过户手续,以防止日后有关部门来查这个事,就和朱启斌商量将这辆车作价20万元,他会叫黄莉打20万元给朱启斌,然后朱启斌再把钱拿回他,朱启斌同意了。他把车开回南昌交给黄莉后,将朱启斌的银行卡号也告诉了她。之后是黄莉和朱启斌的司机去办过户手续,期间黄莉分两次各打了10万元到朱启斌的卡上,朱启斌收到款后分两次把这20万元拿回了他。大概在20XX年9月的一天,他叫把车子的转让协议签好,由黄莉起草协议,朱启斌和黄莉签字,内容就是将这辆车
17、子作价20万元转让给黄莉。20XX年3月,他在马尾水玩的时候,向朱启斌借了3万元,后来有一次朱启斌说他们之间的数平掉了,意思就是这3万元不用还了,送给他。朱启斌之所以送钱送物给他,是因为他是地矿局局长,朱启斌是采矿业主,拥有很多钨矿,很多地方需要他的关照,他这么多年来对朱启斌也比较关照,没有刁难过对方。被告人黄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周云林对她说,大余有个叫朱启斌的老板要买一辆新“宝马”车,现在用的“丰田佳美”车要送给她用。她当时就问周云林要不要付钱,周云林说不要。后来周云林对她讲,为了防止有关部门检查,表面上还是要付钱给朱启斌,双方还是要签个协议。她就在20XX年8月和10月各打了10万元到
18、朱启斌的帐上。在两次打钱的间隔期,由她起草了一份购车协议,她和朱启斌都签了字,她还对朱启斌说要把打过去的钱拿回来。不久,两次打的钱朱启斌都拿回来了。据朱启斌自己说,他在做矿产生意中周云林帮过他很多,为了感谢周云林对他的关照,所以送这辆车。五、20XX年8月,大余县黄木坑钨矿采矿权被吴桂平、谢闽等人买得。为了感谢和谋求被告人周云林对黄木坑钨矿经营过程中的关照,20XX年2月的一天,吴桂平在周云林宿舍送给周云林人民币1万元;20XX年9月和20XX年2月,谢闽在大余县地矿局门口和周云林办公室分别送给周云林人民币5000元、1万元。被告人周云林非法收受吴桂平、谢闽人民币共计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9、:1、证人证言证人吴桂平证实,他于 20XX年2月过春节前送给周云林1万元人民币,20XX年9月过中秋节前由谢闽送了5000元给周云林,20XX年2月过春节前也是由谢闽送了1万元给周云林。他们送钱给周云林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周云林在管理方面给予关照,不刁难。证人谢闽证实,他于20XX年9月送了5000元给周云林,20XX年2月又送了1万元给周云林。其中一次是在地矿局门口送的,另一次在周云林办公室送的。2、被告人周云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吴桂平于20XX年2月在地矿局的宿舍送了1万元人民币给他,吴桂平感谢他对黄木坑钨矿的关照。20XX年9月,谢闽在地矿局门口送了5000元给他。20XX年2月份,谢
20、闽在他办公室送了1万元给他,说是过年了要感谢他的关照。对方送钱给他是因为他是地矿局局长,对方是采矿老板,想跟他搞好关系,以便获得他对钨矿的关照。六、大余县九龙钨矿矿主肖忠为了感谢和谋求被告人周云林对其钨矿经营过程中的关照,分别于20XX年2月和20XX年2月委托其哥哥肖斌在周云林办公室各送给周云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周云林非法收受肖忠人民币共计1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证人肖忠证实,20XX年春节和20XX年春节的时候,他叫哥哥肖斌给周云林分别送去5000元人民币,因为他们公司经营的矿产业务和地矿局联系非常紧密,为了办事方便,就送了钱物给周云林。证人肖斌证言内容与证人肖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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