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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肃宁县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新.doc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4584117
  • 上传时间:2024-09-30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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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肃宁县 食品安全 应急 预案
    资源描述:
    肃宁县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新 - 23 -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肃宁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处理原则 1.4 事故等级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2.2 指挥部设置 2.3 指挥部职责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3.2 医疗保障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3.5 社会动员保障 3.6 宣教培训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4.2 事故报告 4.3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先期处理 5.2 分级响应 5.3 应急处理措施 5.4 检测分析评估 5.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6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6.2 奖惩 6.3 总结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演习演练 7.3 名词术语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全县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沧州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处理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正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理。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深入研判区域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和因素开展风险分析和预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理。 (4)预防为主,积极应对。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5)反应迅速,及时高效。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应,及时报告,高效开展应急处理,严格控制事故发展,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评估指标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为国家级启动级别: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 国务院认定的其它I级食品安全事故。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评估指标之一的,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为省级启动级别: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中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它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评估指标之一的,属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列为市级启动级别: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它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必要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评估指标之一的,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列为县(县、区)级启动级别: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它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卫生局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Ⅳ级以上事故标准需县政府协调处理的,由县卫生局会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食安办)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Ⅳ级以上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达到Ⅲ级以上事故标准的,向市政府、市食安办、市卫生局报告,启动I级响应由国务院批准,Ⅱ级响应由省政府批准,Ⅲ级响应由市政府批准,Ⅳ级响应由县政府批准。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相关单位为成员。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委宣传部、县政府食安办、卫生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商务局、林管中心、教育局、工信局、供销社、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2.3 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3)对事故重要信息发布做出安排; (4)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5)应急处理的其它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由县政府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检查督促相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经指挥部授权向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理。 2.5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发地乡镇政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工作职责是: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县政府食安办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理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医疗救治及相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协助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协助制定对外口径和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风险评估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食药监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须品的调配供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和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县林管中心负责果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果品质量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教育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县工信局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理;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县供销社负责组织食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恶性网络信息的监控,查处违法造谣扇动等行为;消防大队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理,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所需资金的管理、监督与保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乡镇政府开展污染处理;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县交通局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它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同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其它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理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食安办牵头,会同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及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监管部门及其它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县监察局进行调查,依法依纪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派出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县卫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5)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县卫生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物资供应组。由县工信局牵头,会同县交通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8)专家组。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理。 (9)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协助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受害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负责安排接待上级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事宜。 2.7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各级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县卫生局会同县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县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县卫生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理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理等技术推广应用,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理,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理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术,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其它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应加强人员、设备和能力建设,根据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及时、高效、准确地完成监测任务,配合市卫生局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提供可靠依据。各有关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类监管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同时加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质量监测检验,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分析、研判和预测食品安全形势,对发现的或可能出现的较大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县政府食安办,并会同县卫生局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由县政府食安办或按相关要求,由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各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它国家和地区、国家有关部门和外省、市、县通报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政府食安办、卫生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通报县政府食安办、卫生局和其它有关部门,并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6)事发地乡镇政府食安办或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食安办、县卫生局报告。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政府食安办、县卫生局应及时报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并按规定向市政府食安办、市卫生局报告。必要时,事发单位可直接向县政府食安办和县卫生局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结束。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县食安办、卫生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卫生局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先期处理 5.1.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处理方案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封存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保护好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组织事故涉及人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5.1.2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根据事态迅速行动,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现场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理工作;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县政府食安办对于初步判断为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报各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同时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 核定为I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核定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核定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为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5.2.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事故或经评估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县政府批准,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必要时,向市政府申请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理。 5.3 应急处理措施 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县卫生局充分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 (2)县卫生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县公安局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县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县卫生局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县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商务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县外区域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4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理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5.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呈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以及省、市、县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理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5.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Ⅳ级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提升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提升后,县政府应当结合提升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5.6 信息发布 Ⅳ级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督导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各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和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2 演习演练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经过对演习演练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3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食安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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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肃宁县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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