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质量控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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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质量控制制度 10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使用的”质量控制”、”控制政策”、”控制程序”等专业术语与<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定义相同。 第三条 公司的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单项 审计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 公司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必须遵照本制度,非审计业务 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全面质量控制 第一节 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控制 第五条 公司设立质量控制委员会,对公司执业质量负全面责任,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法人出任,出资人为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质量控制委员会下设质量监督部,负责: (一)对以总公司名义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复核和质量监督; (二)对公司内部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研究和评估,为内部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制定提供参考意见; (三)对各分公司的执业质量实施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各分公司设立质监部,由各分公司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对各分公司的业务质量进行复核、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 职业道德原则 第八条 公司员工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的基本原则,应当树立规避风险意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九条 公司员工执行审计业务或其它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公司从业人员如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时,应当向公司声明,并实行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二)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它经济利益的; (三)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担任委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事项的; (五)其它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员工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她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不得接受客户任何形式的馈赠。 第十四条 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将有关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的政策和程序传达到各层次的员工,并指导和解答有关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方面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每年应就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的遵守情况向公司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节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应具备必须的品德、学识、能力、经验、体格及其它适合工作所需条件,确保各层次员工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公司经过实施人员定期考核、晋升、后续教育等措施,确保全体人员达到应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 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业务。 第四节 业务承接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委托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十九条 公司在首次接受委托业务前,应初步了解委托单位基本情况,评估审计风险,考虑自身的能力及能否保持独立性,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二十条 公司在继续接受委托单位委托审计前,应了解委托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财务状况、经营性质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重大的诉讼事项,并对其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节 工作委派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业务委托应当组成项目小组,将审计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项目经理由公司主任会计师或副主任会计师确定,小组其它组成人员应根据项目的大小、风险、复杂等情况分别由注册会计师、计算机专家、其它专门人才及相应的助理人员组成。 第六节 督 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各级督导人员应对各层次的下级人员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以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的工作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督导人员包括公司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它人员。 第七节 咨 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业人员对于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不能妥善解决的专业问题,必须以适当方式和渠道向有关专家咨询,不得随意处理或回避。 第八节 职员招聘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招聘的员工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学识、实践经验和职业道德,各分公司招聘部门经理以上员工应当报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实施对公司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定期检查与考核。 公司员工应根据中注协及其它行业协会的规定和本公司要求,积极参加并完成后续教育,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保持和发展专业技能,熟悉并掌握现行法规和实务标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职务等级定期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依据。 第九节 监 控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执业标准与控制程序以书面等方式传达到全体从业人员,以确保所有从业人员能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些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对审计项目的完成过程及结果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法,并及时报告主任会计师;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质量控制簿弱环节,及时报告公司质量控制委员会,以便修订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 第十节 利用其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利用其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要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单项审计的质量控制 第一节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第三十条 公司承接的业务均应与委托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需由公司出具报告书的业务由公司统一签订,其它业务由各分公司根据公司的授权签订。 第二节 审计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承接的审计业务均应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规划和安排,并报请审批。 第三节 单项审计的工时与成本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承接的业务,应对项目小组各级业务人员所需的工作时间作出合理预计,并按照有关收费标准,确定应收取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项目的工作时间超过预算的,应找出原因,明确责任,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节 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研究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信赖的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以确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 根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确定实质性测试时间、性质、范围。 第五节 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从事审计项目的组成人员负有发现审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逐级书面上报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上一级业务人员应对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书面告知报告人员处理措施与方法。 第六节 审计全过程的督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级督导人员应对单项审计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以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的工作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以适当形式向助理人员传达其审计指导意见,对委派给助理人员的工作给予适当指导。 第四十条 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了解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要会计和审计问题,监督审计全过程。 第四十一条 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计划、风险的评估、审计证据、审计结论、审计报告等全过程进行及时复核。 第七节 审计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经理复核为一级复核,应采用就地复核方式对审计工作底稿逐张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审计人员修改完善。 第四十三条 部门经理复核为二级复核,应在项目经理复核的基础上,采取就地复核与总体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计工作底稿中重要会计事项的审计、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以及审计调整事项进行复核。 第四十四条 主任会计师复核为三级复核,应对审计过程中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及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再监督、再复核,对整个审计工作的计划、进度和质量的重点予以把握,三级复核经过总体复核方式实施。 第八节 管理当局声明书的获取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从事的审计业务在外勤结束前应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以明确管理当局对其会计报表所应负的会计责任。 第四十六条 管理当局声明书中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实施必要审计程序予以证实。 第九节 审计报告的审核、签字与签发 第四十七条 在完成外勤工作后,由项目经理起草审计报告,并送交部门经理和主任会计师进行审核。 第四十八条 审计报告必须由公司法定出资人签章并加盖公司或分公司公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公司董事会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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