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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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27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 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减少环境污染, 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修订稿)的通知( 商商贸发 231号) 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 75号)等文件精神,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
2、实施期暂定为 6月1日至 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51号) 规定的从 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 方便消费、 直接补贴、 安全高效、 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 在政策实施期内, 凡具有安徽省户口的居民和在安徽省注册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购买人)将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 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 能够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 在政策实施期内, 从
3、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 以下简称回收企业) , 可享受运费补贴。 3、 在政策实施期内, 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 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 在政策实施期内, 个人购买新家电的, 总量不超过5台; 单位购买新家电的, 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 电视机、 电冰箱( 含冰柜) 、 洗衣机、 空调、 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国家调整, 我省将根据国家调整范围进行修订, 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 家电补贴。按新家电实际销售价格的10
4、%给予补贴, 分品种补贴上限为: 电视机400元/台, 电冰箱( 含冰柜) 300元/台, 洗衣机250元/台, 空调350元/台, 电脑400元/台。 2、 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 规格、 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 具体标准由各市家电以旧换新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 同时报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备案。 3、 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电视机15元/台、 电冰箱( 含冰柜) 20元/台、 洗衣机5元/台、 电脑15元/台, 空
5、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 环保、 节能等标准要求。第三章 实施流程第九条 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招标结果报省政府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 财政部备案, 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企业、 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从省内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 报省政府确定, 确定结果由省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备案。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 经过网络、 电话及其它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 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 或购买人先购买
6、新家电, 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 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仅限于”双中标企业”, 即家电企业既中标销售企业也中标回收企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 出售, 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 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 品牌、 产品制造商、 型号、 机身序列号、 购买人姓名和有效证件号码( 个人为身份证件号码、 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 、 旧家电回收价格、 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第十一条 交售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
7、本条件1、 电视机: 外壳、 显像部件、 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2、 空调: 机壳、 压缩机、 冷凝器、 蒸发器、 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3、 冰箱: 机壳、 压缩机、 冷凝器、 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4、 洗衣机: 机壳、 内胆或滚筒、 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 5、 电脑: 显示器、 机壳、 电源、 主板、 CPU、 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第十二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 凭有效身份证件、 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 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 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三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
8、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 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直接垫付运费补贴, 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第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 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 家电) 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 经当地县( 区) 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 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第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 运费) 补贴申报表、 家电以旧换新( 拆解处理) 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 经当地县( 区) 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 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第四章 回收企业第十六条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 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
9、电生产企业( 售后服务机构) 、 销售企业、 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确定的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信誉良好而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安徽省境内,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一定经营规模, 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专业回收企业还应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企业备案; 3、 有布局合理、 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4、 回收网点有经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 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5、 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并有足够的运输能力保障; 6、 有经过培训、 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7、 近三年内
10、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8、 招标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八条 回收企业参加投标时, 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回收企业投标书; 2、 投标企业有关信息说明, 包括企业简介、 资信状况、 管理水平、 回收队伍、 信息系统、 仓储和运输能力等方面内容( 注明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责) ;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需加盖企业公章) ; 4、 投标企业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需加盖企业公章) ; 5、 回收企业承诺书; 6、 实施家电回收的措施, 包括宣传、 信息管理、 上门服务、 商品流向档案等; 7、 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再生资源企业备案证明复印件( 需加盖企业公章) ;
11、 非专业性回收企业( 家电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机构、 销售企业) 可在家电以旧换新招标中标后, 到有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和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 8.招标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分批招标确定家电回收企业。前一批没中标的企业, 可直接参与下一批招标。 第二十条 中标回收企业所属的回收网点, 应当到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 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家电回收业务。 ( 一) 备案的程序如下: 1.中标回收企业经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网址为: ) 添加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 2 .中标回收企业将所有网点名
12、称、 营业执照编号、 法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等信息汇总成册报送省商务厅, 由省里统一在系统后台一次性进行网上备案, 以快速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回收服务体系。 3.中标回收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 将网点备案所需书面材料报送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回收企业提供书面材料的审查, 并组织实地核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网点需逐个说明原因, 汇总后报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确为不符合条件的网点经核准后取消资格, 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 二) 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 中标回收企业与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签订的安徽
13、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入围企业采购项目协议复印件; 2、 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网点备案申请书; 3、 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企业网点备案登记表( 需加盖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公章) ; 4、 中标回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回收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 需加盖中标回收企业公章) ; 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份由回收网点自存, 一份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查, 一份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 财政部备案, 并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及网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中标非专业性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
14、资源回收经营范围, 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 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 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 能够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根据旧家电拆解处理后的资源残值和回收企业、 拆解处理企业成本, 参考周边省份制定的各类旧家电回收和拆解处理指导价格, 委托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和省物资再生协会制定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各类旧家电回收和拆解处理指导价格, 由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回收企业中标后应与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签订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入围企业采购项目协议, 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缴纳履约保证金, 保证对符合条件的网点进
15、行规范备案, 按公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合理价格及时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 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 回收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 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 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 不弄虚作假, 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回收企业要在各回收网点悬挂全省统一格式要求的”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回收店”标识牌, 设置专门的公示栏, 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 指南等; 设立家电以旧换新服务热线, 提供完善的回收服务。第五章 销售企业第二十五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 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 家电生产企业( 销售机构) 等企业均可参加省政府
16、采购中心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第二十六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的实力、 信誉好、 销售网络健全, 而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注册地在安徽省境内,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经营实力较强, 销售网点能够覆盖所在市及县一级; 3、 销售网点有经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 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 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5、 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 安装、 调试、 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6、 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7、 招标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七条 销售企业参加投标时, 应提供以下材料: 1、 销售企业投标书; 2、 投标企业有关信息说明, 包括企业
17、简介、 资信状况、 管理水平、 物流能力等方面内容;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 ; 4、 投标企业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需加盖企业公章) ; 5、 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企业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6、 销售企业承诺书; 7、 销售网点和配送中心清单; 8、 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措施, 包括宣传、 信息管理、 质量保障、 售后服务等措施; 9、 招标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分批招标确定销售企业。前一批没中标的销售企业, 可直接参与下一批招标。 第二十
18、九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 应当到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业务。 ( 一) 备案的程序如下: 1、 中标销售企业经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网址为: ) 添加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 2 、 中标销售企业将所有网点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 法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等信息汇总成册报送省商务厅, 由省里统一在系统后台一次性进行网上备案, 以快速建立家电以旧换新销售服务体系; 3、 中标销售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 将网点备案所需书面材料报送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中标销售企业提供书面材料的审查, 并组织实
19、地核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网点需逐个说明原因, 汇总后报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确为不符合条件的网点经核准后取消资格, 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 二) 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 中标销售企业与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签订的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入围企业采购项目协议复印件; 2、 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申请书; 3、 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登记表( 需加盖中标销售企业公章) ; 4、 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 需加盖中标销售企业公章) ; 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份由销售网点自存, 一份由县级商务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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