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电子交易管理办法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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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货电子交易管理办法16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现货电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花木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商参与现货交易的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交易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现货交易的参与者提供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现货交收和信息发布等服务。第三条有资格参加现货交易的客户为经交易所审查合格的交易所交易商。第四条交易所根据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资金作出冻结、存管等行为,均无须向交易商支付利息。第五条本办法是交易
2、所组织交易商在现货交易中实施挂牌、应价、成交、协议转让、履约、解约、违约处理等与交易相关行为的基本准则;参与现货交易的交易商和其它相关方均应准确理解并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二章交易术语第六条现货电子交易是指销售方(或采购方)交易商经过交易所预先公布需要销售(或采购)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等级、交收地点、交收日期、价格、数量等价格,符合资格的采购方(或销售方)交易商选择是否应价,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成交。第七条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所提供的以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为基础构建的交易平台。交易商经过该平台进行商品购销和相关信息披露,成交后平台自动生成商品购销合同。第八条商品购销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法
3、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而达成的购销合同。第九条交易账户是指交易所为交易商设置的,用以按日序时登记核算交易商的出入金、手续费、保证金、交收货款及其它款项的账户。第十条商品代码是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上市商品的编号。第十一条结算是指交易所对交易商保证金、货款及其它款项根据交易结果进行计算及拨付的业务活动。第十二条仓单是指交易商符合交易所规定(品牌、规格、质量等)的商品交付给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保管后,由该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第十三条注册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经交易所认证商品的仓单,提交交易所核准并注册后形成的权属凭证。对
4、应商品的提货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提货单和提货密码办理。第十四条指定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第十五条指定交收仓库是指与交易所签约的为交易商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收的仓库。第十六条指定检验机构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提供质量检验服务的机构,其检验结果将被交易所作为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第二章交易商品第十七条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商品,应符合交易所公示的商品交易规范,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计量单位、价格单位、品牌和规格、交易方式、服务费、现货交易时间、现货委托受托业务时间、仓储方式、物流方式、其它配套服务规范和相关费用标准等。参与交易的交易商视同认可和接受上述内
5、容。第十八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交易商品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第四章交易参与者第十九条交易商是指经过交易所审核获得交易账号并参与交易所相关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交易商应与交易所签订成都花木交易所入市交易协议并办理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手续,进行商品销售的交易商要为其提供的在交易所平台上流通的商品(生产或加工)负责,并要承担其商品质量、规格等全部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经交易所认可并签署入市协议成为注册交易商的能够在交易所进行现货交易活动。交易所采用一证一户、证户对应的实名制原则对交易商进行管理。第五章交易方式第二十一条交易所现货交易是指购销双方
6、交易商经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交易商品挂牌自己的采购价格或销售价格及数量,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对申报价格进行应价成交,成交后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行为。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须履行电子合同约定义务。第二十二条交易所挂牌商品的报价标准参照该商品的现货电子交易合同和成都花木交易所现货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交易商经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挂牌,挂牌分为采购挂牌、销售挂牌、采购合同协议转让挂牌和销售合同协议转让挂牌。第二十四条交易商经过其交易账号进行交易,交易商在其交易账号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账号发出的所有挂牌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交
7、易商进行交易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第二十六条交易程序:(一)交易所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交易商在进行交易前应有满足其交易所需的足额交易资金。交易商经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后应按交易所公告规定交付履约保证金,购销双方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二)交易商采购或销售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采购价等于销售价时,自动应价成交。(三)交易成交后,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附有标示交易代码和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交易结果经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四)挂牌采购、销售的数量如果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依然存于电子交
8、易系统中,继续参加当日电子交易。(五)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实时计算。当交易商交易资金余额不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其增加订货量的购销挂牌。(六)未成交挂牌能够敝销。如未敝销,在该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七)交易商能够经过电子交易系统单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协议转让给其它交易商,合同权益协议转让的损益由合同协议转让的发起方承担。(八)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商可经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核对交易记录,如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交易因此书面方式提出。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实行每日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每日涨(跌)幅限制是指电子交易
9、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的涨幅上限或者低于的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第二十八条在达到涨幅上限或跌幅下限时,电子交易系统将采购或销售挂牌按照“时间优先、协议转让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第二十九条根据上市商品交易状况,交易所有权调整涨(跌)限幅,控制交易风险。第三十条新推出的现货交易商品的首日指导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首日指导价是确定新现货交易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第一天交易价格涨(跌)限幅的依据。对曾经有成交而当前无订货量的电子交易合同,当其结算价与市场存在较大差距时,交易所能够公布新的指导价。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对现货交易、结算、交收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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