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探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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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探微摘要:任何单个学说都难以满足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需要,只有以期待利益落空说为主,以利益平衡说、不公正行为救济说和团体可分解性理论说为辅才能更好地诠释这种权利。股东应不分类别,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可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对股份回购数量的限制,以不妨害债权人的利益为原则。行使退股权前异议股东应先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关键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范围;权利限制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概述1.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评估权、退股权等,是指在股东大会就合并、解散、营业让与等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2、前和表决时,如果股东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而该事项获得决议通过,则该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反对者和赞成者的观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为退股权,关于它的合理性问题,学术界存在争议。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有:第一,股东退股有违法人的基本理论,破坏了公司的独立财产。第二,退股会造成公司资本不实。第三,赋予股东退股权是很危险和有潜在破坏性的。第四,自己股份之取得有违股东平等原则。第五,自己股份之取得有害股份交易之公正性。第六,自己股份之取得有助长独裁经营者滥用公司财力巩固支配权之弊。第七,股东退股有违公司的社团性。赞成它的理由或学说主要有:(1
3、)期待利益落空的填补。(2)利益平衡的需要。(3)不公正行为的救济。(4)团体的可分解性理论的体现。二、各国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体例及其规定(一)世界各国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体例1.禁止主义:主要是严格奉行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的国家,随着社会生活的 发展 ,法定资本制的弊端开始显现,人们开始重新评价这个制度的功能。2.自由主义: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由于英美的市场 经济 发达,又一直有自律的传统,政府的管制和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可以说是少之又少。3.折中主义。德国和法国虽没有明确提出该制度,但有类似的规定。德国法院通过判例法创立了两种较为缓和的救济方式:退出权和除名权。
4、法国也在实践中作出了类似于德国的立法技术上的处理。(二)各国立法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的公司种类各国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否适合上市公司有着较大的争议,有以韩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肯定主义和否定主义的立法例。(三)各国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的股东范围一般只适用于对公司的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扩大了异议股东的范围,该法规定,登记股东或受益股东均可行使持不同意见者的权利。受益股东是指其股票由股票信托组织持有或由作为登记股东的代管人持有的股票受益权的所有人。(四)各国立法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具体适用事项1.美国:对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美国示范公司法和各
5、州公司法都有明确规定。根据美国修正标准公司法第(A)的规定,反对股东享有退股权的五种情形:(1)公司合并;(2)股份交换计划;(3)非正常商事活动中的公司财产出售或交换;(4)公司章程修改;(5)公司章程、公司管理细则或董事会决议。2.日本:日本商法典规定了反对股东享有退股权的七种情形:(1)营业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让与;缔结、变更或解除关于出租全部营业、委托经营或与他人营业上的损益共通的契约;及受让他公司的全部营业;(2)公司合并;(3)股份交换;(4)公司分立;(5)为限制股份转让而变更公司章程;(6)有限公司组织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7)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三、 中国 新公司法关于异
6、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中国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四、对 中国 新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进一步立法完善(一)合理界定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主体1.无表决权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有两种立法体例:美国和加拿大安大略省,采取否定主义立法体例;韩国和加拿大商业公司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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