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范围的若干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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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范围的若干思考 20XX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获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法专设一章即第五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至关重要。下文,将结合监督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获取真知灼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涉及面广、关系重大的监督制度。要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首先必须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全
2、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认为,监督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宪法和法律外,以下两类文件: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文件都是我国法的渊源,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二是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这些文件虽然不是我国法的渊源,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也都是普遍适用的。按此观点,我们可以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区分为属于法律渊源、不属于法律渊源两类。具体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
3、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立法法第八十九条第项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作出如下概括:在备案审查属于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文件方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中仅有省、自治区、直辖市
4、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此职权,它们对同级政府的规章进行备案审查,此外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还对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这里“规范性文件”仅指政府规章一种;在备案审查不属于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文件方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均有权限,其对象是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此处“规范性文件”包含了决议、决定和命令。在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公告、通告、通知、批复、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应当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笔者认为,从理论上分析,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布的公告、通告、通知、批复、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如涉及公民、法
5、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则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理由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其一、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命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
6、的请示事项”;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见,公告、通告、通知、批复、意见等与决定、命令的区别是公文种类形式上的,而非实质内容方面的,公告、通告、通知、批复、意见等文件也可能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和行为模式。公文种类形式上的差异,并不必然构成实质内容上的截然不同。只要公告、通告、通知、批复、意见等政府文件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而非仅仅针对特定人和事,我们在理论上似乎就没有足够的理由将之与政府决定、命令区别对待。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7、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依此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不能对政府公布的公告、通告、通知、批复、意见等文件置之不理,否则难以履行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职责。当然,以上意见仅仅是一种理论分析,由于监督法在此问题上规定的是“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而非“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此外,据了解,最近刚通过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在此问题上也作出了与监督法相同的规定,将应当接受备案审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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