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重建项工程代建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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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医院重建项目 工程 代建管理合同 委托人:**县**镇人民政府 出资人:**市**工作组 受托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 出资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县人民医院重建项目工程代建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建设项目概况 1.1 建设项目名称: 1.2 建设项目地点: 1.3 建设项目内容:面积约 平方米,项目总投资 万元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2、合同承包范围:本项目建设期内建设管理 3、合同期限: 个月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将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后移交给业主,并办理城建归档、权属登记、及止。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报建及招投标工作),建设管理单位进场之日起 420 天内完成项目施工,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结算及财政评审。 4、质量标准:按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达到合格标准。 5、合同价款 项目代理业主服务费:参照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下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本项目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按经审定的工程慨算作为计费基数乘2%计取项目代理业主服务费,如项目代理业主服务费超过49.5万元,受托人自愿按49.5万元(大写:肆拾玖万伍扦元正)收取;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 合同专用条款 (3) 合同通用条款 (4) 合同规定的其它文件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果内容相互抵触,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即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代理甲方行使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力)。 9、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11、本合同一式柒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伍份。项目业主留存正本壹份,副本贰份;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留存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备案主管部门留存副本壹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 邮: 电 邮: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委 托 方:(公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电 邮: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l、下列名词和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 项目:是指业主投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即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1.2 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并由业主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建设管理的永久规划(包括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 1.3 业主:是指招标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是本合同的业主。 1.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接受并受业主的委托对本项目实施提供建设管理服务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附加服务的企业单位,即业主在项目建设管理期间的代理人。 1.5 服务: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及责任,包括任何约定的附加服务。 1.6 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本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建设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建设管理服务代表、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等。 1.7 核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为实施本项目的建设而必须从政府的有关主管机构或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类似的文件。 1.8 项目经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所承包的建设管理项目上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具体执行人。 1.9 项目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经理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支持下组建并领导、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 1.10 一方:是指业主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双方:指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第三方:指除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外的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和当事人。 1.11 日:指日历日;月:指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至下个月相应日 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12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3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1.14 奖励和处罚:是指双方依据共同认可的建筑行业惯例,在奖励(或处罚)事件发生时,给予相对方一定金额的补偿(或者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行为。 1.15 施工准备阶段:分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委托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合同签订。 1.16 施工阶段:分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全过程。 1.17 竣工阶段:分为竣工验收及期限内保修。 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指明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4.1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在业主授权范围之内代表业主对合同项目行使建设管理的权力,做好项目各实施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各项协调组织工作,确保项目按业主要求完成。 4.2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完成下列工作(即责任范围): 4.2.1 在本项目合同期内,按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设计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及技术管理,对本项目设计工作进行管理,组织实施规划报批、报建、施工图审查等工作。 4.2.2 由**镇人民政府为拆迁主体完成拆迁工作,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起协调作用。完成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如规划、环保、消防方面的手续及施工用水、用电的落实等,保证工程顺利按时开工。 4.2.3 完成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的招标工作,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招标代理协调,审查招标文件,上报业主批准,在招标工作完成后,协助业主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任何利益、关联关系的单位不能参与投标,若隐 瞒实情,一经发现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而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4.2.4 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4.2.5 检查承包人在履行项目施工合同中所采用的技术规范、试验、检测及标准,督促其满足相关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4.2.6 做好工程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等管理和控制,使其满足合同、设计和现行有关规范及标准要求,做好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 4.2.7 对监理单位执行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批准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报业主审批备案。 4.2.8 对施工承包人执行设计和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控制实施情况,履行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安全措施、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可靠性承担监管,负责落实或协助业主落实有关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安全职责。 4.2.9 根据业主在材料采购招标中的确定的材料货物质量、规格、品名、型号、单价以及材料供货商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向材料供货商提出供货计划,协助业主签订供货协议,协调、督促供货商按合同供货,对供货商履行供货合同的情况(供货质量、规格、数量、时间等)进行管理。 4.2.10 编制施工用款计划,做好资金管理。 4.2.11 审核施工承包人的(按2004工程量及清单计价编制)进度付款申请,并及时上报业主批准进度款的支付。 4.2.12 主持有关项目建设的协调会议,负责与项目相关的各级部门的协调工作。并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如未及时落实会议确定的意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4.2.13 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的要求,按月向业主提交下月建设管理进度计划、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报表。如工程未能按进度计划和合同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将情况和原因报业主,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正确处理。 4.2.14 组织单位、分部、分项工程中间验收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理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备案手续。 4.2.15 审查、接受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归整的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并将 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后7日内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并办理城建归档及权属登记。 4.2.16 办理本工程项目的房产证,并与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后的手续(如与有关部门结清施工前交纳的押金)。 4.2.17 缺陷责任期继续负责履行建设管理工作。 4.2.18 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履行相关责任及义务。 4.2.19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材料供应合同》负有代业主认真严格、谨慎履行的义务,视同自己的合同对待。为维护业主权利,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施工、监理常见违约、违法事项,积极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为业主将来维护权利做准备;因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服务人员的过失或者疏忽致使上述材料不能收集或者灭失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向业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按合同专用条款50条执行)。 4.2.20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作为善良管理人,对《建设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材料供应合同》业主项下义务,应当负责提示业主充分注意,避免业主因逾期支付工程款或者预付款等违约行为发生。因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服务人员的过失或者疏忽引起相关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和费用(按合同专用条款50条执行)。 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提供的建设管理服务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应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的权利。 6、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本合同约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业主关于建设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以及有效的保证和控制措施,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本合同项目的全部工作。本合同签订后,业主应将有关的建设管理制度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明确。 7、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数量、资质合格的人员投入本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并在整个建设管理服务期内保持人员数量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未经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现场代表)。 7.1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就本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组建项目经理部作为进行本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的组织机构。所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7.2 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经理,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7.3 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适时增派精通本行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所委派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能够适应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其主要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得到业主的认可。 7.4尽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及业主的要求派遣了建设管理服务人员,但若业主认为所派驻的人员仍不能满足建设管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工程质量、进度及建设管理服务合同项下其他方面的管理服务时,业主有权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另外增派管理服务人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立即予以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投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7.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8、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的每一项任务及服务时要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现行有关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以公认的职业标准认真地履行其职责。 8.1 如果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有违反7.5款规定或渎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的事实,或因其不当行为导致事故,业主有权以书面提出要求更换该人员,并按事故责任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处以适当金额的罚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收到业主的书面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派出具有能胜任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上述原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权拒绝。 9、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本着科学管理、严格控制、秉公办事、认真细致、热情服务的原则,以本合同为依据,公正有效地开展建设管理工作。 10、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如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现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或工作成果有错、遗漏或不妥善之处,应立即通知业主代表并及时采取措施补充、修正。 1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为自己所派驻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在履行每一项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工作中的疏忽或错误所引起的索赔、损毁、损失或开支,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赔偿金额最高限额按合同专用条款50条执行)。 12、没有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项目的任何成果、有关资料、数据等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或泄露给与本项目、本工 程、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人员,否则业主将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3、不论土地拆迁或者其它社会问题(例:聚众阻碍工程施工、季节性拉闸限电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积极配合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促使工程进度的推进,不得消极对待。 1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项目部需配置交通车,满足现场及其他地方办理工程相关事项时使用。 三、业主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13、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建设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活动。 14、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合同)中的建设管理权限做出适当地调整,只要调整是对项目的运行和投资控制有利,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无条件接受。业主应将其授权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力,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15、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不正确行为和不当结果做出处理决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业主就此做出的决定执行,否则将视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约。 16、业主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业主有权按合同有关规定,审批本项目下的各种款项支付,并办理支付手续。 17、对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办理和获得的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各种执照、许可和核准等,业主应予以协助并进行监督,但此协助工作并不能免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责任。 18、业主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时限内,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需业主明确的事项做出答复,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贯彻落实业主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对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无理要求,业主有权拒绝回复。 19、业主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的适当时间内,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与建设管理服务有关的图纸资料。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而需发生变更费用的,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按业主制定的本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权限处理或向业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19.1 业主在本项目中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专用条款中规定数量的图纸资料。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使用这些资料时自行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 以对资料的误解为理由,也不得以业主或其他方面提供不正确、不完善的资料或其本身未取得准确、充分的资料为借口而要求追加费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亦不能以上述理由可能或实际上已经影响本建设管理合同正常履行,或无法预见的种种情况为理由,而免除自身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和风险。 20、业主应有对应的部门和负责人,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工作联系。当业主需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业主须提前7日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21、业主有权对项目招标代理单位进行的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招标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与招标代理单位共同制定招标文件及招标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文件。 21.1 业主应在收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上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或监理承包合同等资料送审稿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 22、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的执行期间,业主可派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随时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各阶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23、对于承包人报送的月详细施工进度计划(月形象进度),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审核同意并报业主审批。计划经业主确认后,作为每月考核进度执行的标准,发生施工进度逾期,业主有权暂停支付进度款,待施工进度达到业主核定计划时,按下月支付进度款。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如违反,按本合同专用条款48.3执行。 四、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执行本合同的权限约定 2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的建设管理计划及资金计划须报业主审批。 2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协助业主办理公开招标事宜,以确定施工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在此过程中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与招标代理机构一起起草招标的有关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及施工、监理合同(草稿),同时报送业主批准。 2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施工承包人根据所完成工程量编制并经监理单位签认的进度付款申请表进行审查批准,进度付款证书的最终批准权属于业主。 26、用于永久性工程主要材料的变更须经业主书面批准,这类批准的变更将作为施工承包人获得支付的依据列入进度付款申请中。 27、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变更而发生变更费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权限处理或向业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28、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利于控制投资的情况时,业主有权调整和修改设计以及现场签证的方式。 29、用于项目实施的所有费用均须按照业主规定权限执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须接受业主的检查。 五、建设资金的管理 31、业主拥有对本项目下各种款项支付的最后审批权,并负责本项目下的各项费用的支付。 32、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执行期间,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每月25号审核由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月进度付款计划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根据项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单价,确认项目承包人所完成工程项目的应付价款,并提交给业主批准。业主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付款证书的审核和批准工作并按相关的合同规定支付相应款项。 32.1进度付款证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2.1.1已完成的本合同招标文件项下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相应工程进度的应付金额。 32.1.2经监理工程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签认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应付金额。 32.1.3本项目中所使用的工程材料到货款。 32.1.4业主批准的其他费用。 33、工程建设资金的实际收款人为参与本项目工程建设并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材料供货合同(除本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外)或发生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的相关各方。实际收款人应在申请付款时,开具正式发票,与付款申请一并提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交业主。业主只有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对通过审核的费用予以支付。 六、建设管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34、参照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下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本项目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按经审定的工程慨算作为计费基数乘2%计取项目代理业主服务费,如项目代理业主服务费超过49.5万元,受托人自愿按49.5万元(大写:肆拾玖万伍扦元正)收取;此建设管理服务费用己涵盖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本合同规定所应提供的全部正常管理服务和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内容: (1)、项目机构人员工资、办公费及通讯费、房租费、交通费等直接费用; (2)、项目机构人员各类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3)、公司管理费、税金、利润等间接费用。 项目管理过程中与政府相关部门衔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不包含在项目代理业主服务费中,均由业主直接自行支付。 34.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及业主对管理服务人员的相应资质要求自行聘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正常的管理服务工作范围之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34.2建设管理附加服务的费用,由双方根据以下情况协商确定: 34.2.1不包含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34.2.2由于业主的原因而造成的工作范围增加和变更。 34.2.3业主指示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完成的不为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所涵盖的其他工作。 34.2.4 由于合同变更导致增加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按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5条款执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增派现场人员。 35、业主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36、为使建设管理服务能够及时正常开展,业主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签署正式合同后10日内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比例与金额在专用条款中予以规定。 37、业主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分阶段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服务费。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支付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38、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申请支付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支付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开具与应付款金额一致的正式发票;业主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 并审批通过后,才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39、在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将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并办理城建归档及权属登记后 14日内,双方结算本工程的建设管理服务费。 40、提前工期奖励和投资节余奖励的支付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1、合同项下双方的结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币进行。 七、转让和分包 42.1 禁止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将建设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转让或分包,如有发生,按合同专用条款48.1条执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因管理服务的需要聘用的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转让或分包。 42.2 以下情况业主将视建设管理单位将工程分包或转让: 42.2.1建设管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未与其签订2年以上(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的聘用合同(相关人员聘用合同,在本合同签定之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提供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42.2.2 建设管理单位需更换现场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更换后的人员无2年以上与建管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相关人员聘用合同,在本合同签定之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提供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42.2.3建设管理单位派驻现场的任一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因故离开现场5天以上(含5天),没有派驻同等资历的替换人员到现场接替其工作。 八、保险 4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管理服务期内,办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并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派驻人员发生劳动、工伤纠纷,与业主无关。 44、如果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按前款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业主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不可抗力及其例外情况 45、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等,是合同双方无法预见也不能采取措施来预防的损坏和破坏。 46、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使本合同的履行受阻时,受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3天内用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7日内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确认(请有关部门出示书面证明)。 十、违约与赔偿 47、业主不得拖延支付建设管理服务费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要求业主对拖延支付建设管理服务费用做出解释或赔偿。 47.1 业主在本合同规定的每一次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其应付的建设管理服务费,则应按同期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付款期最后一日。 48、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如发生未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建设管理服务、未经业主同意将建设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未及时选派合格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等行为,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约,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48.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经业主同意将建设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除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外,业主将扣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8.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国家现行的法规或规范进行建设管理服务,业主将扣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8.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阶段工作,造成项目逾期的,业主将按比例扣除违约金,违约金的扣除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8.4建设管理人员失职造成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或弄 虚作假,给业主造成损失,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50条规定进行赔偿。 48.5若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原因未完成工期目标,则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支付给业主违约金,违约金的额度在专用条款50条中约定。 48.6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在业主要求恢复原定人员7日内仍不执行时,业主将收取违约罚金,违约罚金的数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同时造成业主损失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进行赔偿。 49、当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的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向对方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50、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约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应据实向业主赔偿。业主可自行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优先扣除相应的损失赔偿费用,或从业主应支付给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服务费用中扣除,并对可合理预见或计算的相关损失,要求其进行赔偿。业主违约造成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业主应据实给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赔偿。 十一、奖励与处罚 51、业主将对工程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的取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的成果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 51.1 对于业主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的每个工程项目,其总工期比原计划提前,业主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奖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51.2 因业主原因造成的主要材料和结构设计变更或在项目开工前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如文物、大面积不良地质条件等引起的变更所造成的增加投资,不计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投资控制目标。 52、若非业主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质量事故、投资超控等,业主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履行管理职责除外)。 52.1 非业主原因造成的总工期或月形象进度延误,业主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其具体规定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52.2 因建设管理服务人员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建设管理服务费外,还应支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费用相等的赔偿金。因建设管理服务人员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除应承担其建设管理服务费以外的赔偿之外,将报请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警告、罚款、资格证书降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3 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履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终止合同和在业主所有项目范围内实行市场禁入的处罚。 52.4 如非51.2款所述原因造成的投资超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给予业主赔偿,违约、赔偿金额按专用条款50条执行。 十二、合同的生效、变更、暂停与解除、终止 53、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即告生效,合同生效时间将在合同协议书上注明。 54、本项目工程实行全过程建设管理,管理服务工作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将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后7日内移交给业主,并办理城建归档及权属登记止。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负责组织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5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签订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工作,并按业主确定的时间开工和完工。 56、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 57、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建设管理服务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 58. 因业主违约导致全部建设管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未能收到业主的答复,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因此而增加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附加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管理费用。 59、如果合同的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超过60天,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协议,解决合同实施问题。 60、如果不可抗力使合同双方中的一方受阻而不能履行其合同责任,或者成为不合法时,双方都无需进一步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项目悉数移交给业主,业主按照合同规定对这些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项目支付相应款项或按照双方协商支付款项的数额进行支付后合同解除。 61、业主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管理服务或终止本合同时,必须在14日前发出书面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建设管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附加服务。若业主要求终止本合同,业主应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61.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未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管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予以解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收到业主书面要求的14日内给予答复;无论建设管理单位是否答复,业主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业主按照本款规定解除建设管理合同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负责赔偿因其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力而造成的业主损失。 61.2 业主按本合同约定程序和条件或者《合同法》相关规定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解除本合同时,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时合同解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无条件在三日内全部清退场地;否则,遗留在场地内物品视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自愿放弃所有权,业主有权对此物品自行处理。 62、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免除本合同规定的双方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63、本合同项目所规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全部完成,管理服务费用按本合同规定全部结清后自然终止。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后,双方均不再受本合同的约束。 十三、争端的解决 64、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可以按以下第(二) 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施工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该判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照判决的比例分担。 十四、其他 65、本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均应按本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66、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获取本合同规定以外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本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67、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项目建设管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业主有权在本合同项目中使用和/或复制。但未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和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服务或任何商业宣传之中。 68、未经业主同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任何与本合同或本项目有关的信息或资料进行披露或出版刊印或用于任何商业宣传。 69、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一方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支付申请、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图纸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依据,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并办理签收手续。 70、为了简练文字,本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和使用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表达意思而理解。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1 项目名称:**县人民医院重建项目 1.2委托人:**县**镇人民政府 1.3出资人:**市**工作组 (以下简称甲方) 1.4受托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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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医院 重建 工程 管理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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