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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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泽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3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洪泽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洪泽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洪泽县境内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政策,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洪泽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接受本县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的业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第三条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按照“信息共享、综合管理、项目控税、重点稽查”的原则,实行一体化管理。第四条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实行先缴纳税款、后开具税务发票,然后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简称“先税后票,先税后证”)。经过加强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减少税款流失。第二章 建设项目信息采集管理第五条 洪泽县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管理和物价等部门要与县地方税务机关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地方税务局应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按月获取真实
3、可靠的建设项目涉税信息,并据以加强建设项目涉税信息的登记管理。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按下列规定配合县地方税务机关采集建设项目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向县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相关涉税信息:(一)县发改委应及时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具体情况传递给县地方税务机关;(二)县财政部门及时将契税缴纳情况传递给县地方税务机关;(三)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时,及时将土地转让双方、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情况等有关信息传递给县地方税务机关;(四)县建设部门及时将建设项目合同、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开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情况等有关信息传递给县地方税务机关;(五)县规划部门及时将建设规划许可情况传递给县地方
4、税务机关;(六)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将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传递给县地方税务机关;(七)县物价部门及时将核准房地产的价格信息传递给县地方税务机关;第七条县政府组织成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小组工作会议。第八条 县建设部门按季测算并公布各类建筑工程的建筑成本,县物价部门按季测算并公布各区域、各类房产和地产的平均销售价格,并在季度末次月10日内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地方税务部门。第三章建设项目涉税资料管理第九条 纳税人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或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工程承包合同书及主管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有关资料到洪泽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进行项目登记。外地来洪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除持上述证件外,还须持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洪泽县地税征收大厅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私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第十一条 纳税人建设项目纳税信息发生变更、补充、修改的,应在三十日内告知县地方税务机关。建设方与施工方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停缓建的,在决定停缓建之日起十五日
6、内,应到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在复建之日起十日内向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复建手续及变更项目登记。第十二条 施工方在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县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项目清算时,应对工程结算价款、甲供材料、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第十三条 县地方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建立分户和分项目税源监控台账。税源监控台账必须具有建设项目法人、建设项目规模、建设项目时间、建设项目坐落地点、建设项目土地面积、建筑施工单位名称、建设项目税款缴纳等详细情况。县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建筑工程项目登记信息
7、,建立建筑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销售、竣工登记备案制度。第四章 申报征收管理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房地产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按工程项目核算申报纳税。第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向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分局申报缴纳地方税收,同时报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税申报分项目构成明细表,其格式和内容由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一)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所设置的账簿如不能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和费用,或因垫付资金及建设方资金没有及时到为等原因,造成不能准确反映计税收入的,由县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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