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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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论内容摘要:证券交易所具有公共性,且承担自律监管职能,因此,需要政府的监管。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政府对交易所监管的内容和手段。我国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对交易所的监管存在许多不足,应当加以完善,尤其是减少对交易所人事和业务的不当干预。关键词: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 监管 自律Abstract: Having self-regulatory function, the stock exchange performs public role, which justifies the governmental regulation on its operation. The regul
2、ation on stock exchanges by the government has been stipulated in the laws of many jurisdictions. In China, the statutory regulator has some unnecessary interference with the exchanges, so the governmental regulator should improve its regulation on it, especially diminish the interference in human r
3、esources and business of the exchanges.Key words: 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 Stock Exchange, Regulation, Self-regulation一、政府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的理论基础根据世界交易所联合会2003年的年度报告,截至2002年12月,WFE统计的50名会员中,15家证券交易所已经完成公司制改制但股票还没有公开上市,10家证券交易所已经变成了公开上市的交易所;公司制交易所占统计的全部成员交易所的50。1尽管越来越多的证券交易所采用公司的形式,证券交易所也面临激烈的国内外竞争,因此
4、,证券交易所具有明显的企业组织特征。但是,证券交易所不同于一般的商事公司,交易所承载着公益职能,交易所发挥着提供流动性和证券定价等经济功能,这种经济功能的发挥和证券市场的繁荣和稳定甚至一国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而且,大部分交易所都承担一线监管者的角色,对上市公司、会员公司和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监管,证券交易所承担着法定的和政府监管者相同的证券监管的公共目标,因此,证券交易所的有效运作在某种程度上仍可视为公共物品。证券交易所公共机构性质最典型的体现是,许多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交易所负有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法第6章明确规定,交易所规则的制定是为了防止欺骗和操纵行为和作法,促进公正和公
5、平的贸易原则,推动从事监管、清算、结算和信息处理的有关人员的合作与协调,排除妨碍,完善自由、开放的市场机制和全国市场体系,总而言之,保护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我国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条规定了认可交易所的责任。认可交易所有责任确保在合理地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在该市场或透过该交易所的设施买卖证券;或在该市场或透过该交易所的设施买卖期货合约,是在有秩序、信息灵通和公平的市场中进行的;认可交易所在履行款所指的责任时,须-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原则而行事,尤其须顾及投资大众的利益;及(b)确保一旦公众利益与该交易所的利益有冲突时,优先照顾公众利益。因此,交易所在履行它们在资本市场的角色时,通常被认为是在履行公
6、共职能,而且通常必须接受政府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督。这就是政府对交易所进行监管的基础。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交易所变成营利性的公司,证券交易所面临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政府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的正当性理由更为充分。二、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监管的国际考察总结各国的立法例和经验,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规定交易所设立的条件,而且交易所的设立通常都需要经过政府证券监管者的批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了交易所的设立条件和审批机关。例如,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交易所申请注册成为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条件,而且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对申请注册成为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决定。日本证券交易
7、法第80条规定,有价证券市场如果没有得到内阁总理大臣的批准,不能设立。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被称为金融市场或者市场(market),公司申请成为市场获准经营者(market licensee)时必须向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提交申请,并经主管的部长批准。我国台湾的证券交易法则规定,证券交易所之设立,应于登记前先经主管机关之特许或许可,其申请程序及必要事项,由主管机关以命令定之。证券交易所之设置标准,由主管机关拟定,报请财政部核定之。总之,政府对交易所的设立享有监管权,交易所的设立条件也是政府对其进行监管的基础和标准。第二,政府监管者对交易所规则的干预。在美国,SEC有权批准交易所的
8、规则,亦可以主动增加、废除、修改交易所的规则。10在我国香港,交易所的规则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批准,证监会亦有权要求交易所订立或者修改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交易所的规章或对该等规章的修订须获证监会书面批准,否则不具效力。11同时,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证监会可藉送达书面通知予交易所,要求交易所在该要求指明的期间订立该要求指明的规章;或在该要求指明的期间内按该要求指明的方式修订该要求提述的规章。12我国台湾也规定了主管机关对交易所规则的监督。证券交易法规定,主管机关为保护公益或投资人利益,得以命令通知交易所变更其章程、业务规则、营业细则、受托契约准则及其他章则。13依证券交易法制定的证券交易所管理
9、规则也规定,证券交易所之章程或其他规章如有变更时,应即申报主管机关核备。14在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必须经过安大略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15在新加坡,交易所规则的修改必须提交证券监管当局新加坡货币局,MAS有权批准交易所的规则,也有权不批准、修改或者补充(disallow, alter or supplement)交易所的规则。MAS亦有权主动修改或者补充交易所的营业规则和上市规则。16由于交易所负有执行法律、政府规章以及交易所规则的义务,交易所的规则事关交易所所有参与者的利益,尤其对上市公司、证券商和投资者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交易所的规则也是交易所运行的基础和实行自律监管的依据,因此
10、,各国或者地区的法律大都确认了政府监管者对交易所规则的监督权力。甚至可以认为,对交易所规则的干预是政府机关对交易所进行的最直接和有力的监管;因为,政府直接干预了交易所的游戏规则。第三,对交易所惩戒行为的审查。在美国,SEC有权对交易所采取的惩戒行为进行审查。17我国台湾也赋予证券主管机关撤销证券交易所决议和处分的权力。18新加坡货币局对交易所的惩戒行为也有审查的权力,MAS有权主动或者应受害人的请求对交易所的惩戒行为进行审查,有权同意、修改或者撤销交易所的决定;而且在交易所没有对会员采取惩戒措施时,MAS可以对交易所的会员主动采取制裁措施。19对交易所惩戒行为的干预有助于交易所公平执行法律和规
11、则,避免对竞争对手的不公正对待,或者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放松监管。第四,政府主管机关对交易所的调查和处罚。当政府监管机关认为交易所未能尽到法定义务时,政府监管机关有权对交易所进行调查或者对交易所进行处罚。在美国,SEC可以直接对交易所采取惩戒措施,包括暂停或者撤销交易所的注册。20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54条规定,内阁总理大臣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投资者,认为必要并适当的时候,对证券交易所或者在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发行人,可以命令提出关于该证券交易所业务或者财产有参考价值的报告或者资料,或者可以让内阁官员检查该证券交易所的业务或者财产的情况或者帐簿文件、其他物品。我国台湾则规定,主管机关可以直
12、接对交易所采取处分行为。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交易所之行为,有违反法令或本于法令之行政处分,或妨碍公益或扰乱社会秩序时,主管机关可以采取解散证券交易所、停止或禁止证券交易所之全部或一部业务、以命令解任其董事、监事、监察人或经理人或者要求交易所纠正。21在我国香港,证监会享有对交易所的调查和处分权。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证监会可书面通知交易所,要求交易所在指明的期间内,向该会提供相关的资料,交易所如果没有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证监会的通知,则构成犯罪。22对交易所的调查和处罚,构成了对交易所运营的事后监督,亦是颇有威力的监管手段。实践中,圣弗朗西斯科矿业交易所(the San Francisco Min
13、ing Exchange)就因为没有尽到保证证券交易法实施的义务而在1966年被SEC注销登记。23第五,政府监管者保留直接对证券市场各参与者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交易过程的监管权。尽管,现在的证券监管体制通常采用双重的监管模式,即自律组织包括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组织,基于契约性的关系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交易过程进行监管,政府监管机关主要作为自律组织自律监管的监督者而存在,即政府监管者由于专业不足、远离市场,主要负责监督交易所是否公正的履行自律监管的法定义务;但政府监管机关通常保留直接监管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权力,即在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规章或者交易所的规则时,政府监管机关有权直接对
14、其采取惩戒措施。这一方面强化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另一方面也构成对交易所自律监管的监督。如果政府监管者对上市公司或者证券公司采取调查或者惩戒行动,则说明交易所没有尽到监管的义务,导致了违反法律或者规则的行为的出现;而且政府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或者证券公司等交易所的会员或者上市公司采取惩戒行动,也会对交易所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政府监管机关对证券市场保留直接的监管权力将对交易所造成压力和无形的监督。上述政府监管机关对交易所的监管措施中,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是一种事前的监督,政府对交易所规则和惩戒行为的审查主要属于事中的监督,对交易所的调查和处罚主要是一种事后的监督;这三种监督方式直接针对交易所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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