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一期工程配套建筑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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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园管理局1.0版本(20200109)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一期工程(配套建筑)监理 合 同 文 件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监理人(乙方):(中标单位)目录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5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2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22第一部分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一期工程(配套建筑)监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监理人(乙方):(中标单位)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称甲方)经(公开招标),委托(中标单位)(以下称乙方)承担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一期工程(配套建筑)监理的工作(中标通知书
2、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一期工程(配套建筑)监理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本工程名称: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一期工程(配套建筑)监理2、本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3、本工程费用:建安费约252600.77万元4、本工程规模: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庆盛枢纽区块西北角,位于京珠高速以东,庆盛大道以西,东涌大道以北,规划一路以南,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1112695(约1669亩)。计划分两期建
3、设,其中一期工程用地面积为477312(约716亩)。一期工程分为核心建筑和配套建筑工程两部分。本次建设内容为一期配套建筑工程,包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住宿及生活组团(学生宿舍、留学生公寓、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外籍教师公寓、不含食堂)、体育运动组团、后勤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一期工程(配套建筑)拟建总建筑面积36035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04280,地下建筑面积56072。单体公共建筑最大高度约60米,单体公共建筑最大面积约16800。确保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本项目工程建安费用为252600.77万元。(具体项目以初步设计审查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查确定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
4、建设标准等为准)。根据港科大地块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如遇该项目的投资规模、结构形式、项目名称或者造价等发生调整(或变更,或增减),也可能会新增或减少、甚至取消部分子项工程,监理人已充分理解此风险并无条件接受不得拒绝,且投标下浮率固定不变。如遇政策变化取消该全部工程,则本合同自行失效,监理人已充分知悉此风险,并且不向委托人主张索赔。二、监理费用及服务范围1、本工程暂定监理服务费用(含税)为:*元(大写:*)。监理费结算总价不得超过该工程有审核权限的部门审定概算中的监理费,且不得超过招标限价 万元,如超,则按审定概算中的监理费或招标限价(两者取价低者)结算,最终监理费结算总价以有审核权限的部门审定
5、意见为准。2、监理范围: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阶段的施工前期准备、施工管理、施工图会审、进度款和变更审核、投资控制、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资产移交、质量保修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环保、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直至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结算、质量保修期满等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和工程相关协调工作。具体的监理工程量,以设计图纸为准。三、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如有则附)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合同专用条款;5
6、、合同通用条款;6、本合同标准性文件;(如有则附)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招标文件及有关问题澄清;9、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问题澄清;10、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办法(修订);11、合同附件及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被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并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准。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金。七、本合同监理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竣工验收、质量保修期满止。八、监理人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在合同签订后
7、不得任意变更。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之后,双方就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生效之日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履约行为予以追认。双方确认本合同中约定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双方依此向对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视为送达。未尽事宜、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签约方各执壹份,副本*份,签约方各执*份,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委托人(甲方):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公章)负 责 人: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翠瑜街13号彩汇中心11、12楼邮政编码:511455电 话:传 真:受托人(乙方): (公章)负 责 人:联系
8、地址: 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电 话:传 真:账户名称开户银行: 银行帐户: 本合同签订日期: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9、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
10、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自行解决监理工作过程中办公
11、、交通、通信、居住、用餐及其他办公生活设施等,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后向监理人支付服务费。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协助监理人协调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
12、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1-2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不提供监理办公及生
13、活等设施。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1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工程施
15、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
16、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
17、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错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
18、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
19、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且质量保修期满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
20、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附加工作,按照监理合同专用
21、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报酬。第四十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二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
22、十四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本项目使用的设备及其他投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五座以上小汽车2辆以上,监理部用房按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配备,水准仪
23、2台以上,全站仪不少于1台,常用简易测量工具2套以上,办公电脑及电话,工作场地网络、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本专用条款对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通用条款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款较通用条款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款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执行。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增加以下两条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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