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堤除险加固应急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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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凯堤除险加固一期应急工程 招标文件 (合同编号:FHCKD/YJJG-1) 招 标 人:临川区**河道堤防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Ο一Ο年 八月 目 录 第一卷 4 第1章招标公告 5 1.招标条件 6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6 3.投标人资格要求 6 4.招标文件的获取 6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 6.发布公告的媒介 6 7.联系方式 7 第2章投标人须知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1总则 12 2招标文件 14 3投标文件 15 4投标 17 5开标 18 6评标 18 7合同授予 19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9 9纪律和监督 20 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21 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23 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24 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25 附件四: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26 附件五:开标会投标人投标报价确认表 27 附件六:中标通知书 28 附件七:中标结果通知书 29 第3章评标办法 30 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38 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 39 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0 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 40 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 74 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 79 第5章工程量清单 82 1工程量清单说明 82 2投标报价说明 82 第二卷 103 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 104 第三卷 105 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106 第1章一般规定 107 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 119 第3章施工安全措施 123 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27 第5章土方明挖 133 第6章土石方填筑工程 139 第7章混凝土工程 149 第8章砌体工程 159 第9章砂石混合料垫层和反滤料 163 第10章草皮护坡 164 第11章基础防渗墙工程 168 第12章抛石护岸工程 172 第13章泥结石路面工程 175 第14章钢闸门及启闭机安装 178 第15章其它 188 第四卷 189 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190 评审因素索引表 19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94 二、授权委托书 196 三、投标保证金 197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98 五、施工组织设计 199 六、项目管理机构表 205 七、资格审查资料 207 八、原件的复印件 212 九、其它材料 213 第 一 卷 第1章 招标公告 **唱凯堤除险加固一期应急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唱凯堤除险加固一期应急工程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招标人为临川区**河道堤防管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唱凯堤除险加固一期应急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段的港下艾家、上游侧村、东乡河段的付楼龚、花门楼村上游。 2.2 工程规模:本次投资约5000万元。 2.3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共为一个标段,除险加固桩号为13+980~16+570、22+500~25+850、51+400~53+295、74+715~79+465段,加固方式为堤身及堤基防渗、堤身加高培厚、护坡固脚、清障(滩)等。 2.4 计划工期:约6个月。 2.5 质量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1)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2)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企业资质;(3)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为水利水电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4)非江西省水利系统施工企业须持江西省水利厅办理的有效《信用档案》;(5)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发的有效交易登记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的能力。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采取合格制,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招标文件后即视为报名,并按招标文件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 4.2 招标文件售价3000元/标段,递交投标文件前由招标代理机构在现场统一收取,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定为2010年9月20日上午10时00分整, 地点为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江西省招标投标网及**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临川区**河道堤防管理局 地 址:抚州市**局 联 系 人: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北京东路**号 联 系 人: 电话/传真: 2010 年8月29日 第2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临川区**河道堤防管理局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江西省**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1.1.4 项目名称 **唱凯堤除险加固一期应急工程 1.1.5 建设地点 **段的港下艾家、上游侧村、东乡河段的付楼龚、花门楼村上游 1.1.6 现场管理机构 临川区**河道堤防管理局 1.1.7 设计人 江西省抚州市**测设计院 1.1.8 监理人 / 1.1.9 代建机构 / 1.2.1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1.2.2 出资比例 /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到位 1.3.1 招标范围 投资约5000万元。桩号为13+980~16+570、22+500~25+850、51+400~53+295、74+715~79+465段除险加固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6个月 计划开工日期: 2010 年9月25日 计划完工日期: 2011 年3月20日 1.3.3 质量要求 合格及以上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要求: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企业资质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未正在被江西省水利厅或抚州市水利局取消投标资格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水利水电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或壹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同时具有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技术负责人资格:水利水电工程师及以上 主要人员:质检员必须持省级及其以上水利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有效证书;安全员必须持有效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压证管理:根据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04]73号文”的规定,对中标人按投标书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实行压证上岗制,工程实施期间由有关质量监督单位压证管理上述人员的资格及职称证书原件。 其它要求:非江西省内水利系统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江西省水利厅核发的企业有效《信用档案》,且组织结构人员【指拟派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及委托代理人需执行江西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05]240号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踏勘现场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0年9月3日下午17时整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10年9月5日下午17时30分前 1.11 分包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不允许 1.12 偏离 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处理办法详见评标办法。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函及修改补充,将在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网上告知投标人,投标人应自行查阅。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0年9月3日下午17时整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0年9月20日上午10时00分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在 2010 年9月5日下午17时30分前在网上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各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并查询,因查询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负。招标人的澄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招标文件的修改在 2010 年9月5日下午17时30分前在网上公布。各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并查询,因查询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负。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材料 3.3.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时间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帐,转帐必须从单位基本账户汇到抚州市**交易中心,开户行:抚州市建设银行**分理处,户名:抚州市**交易中心】。到帐截止时间为2010 年9月17日17时,在此时间之前,投标保证金未到指定账户的,视为放弃投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捌拾万 元整 投标人在银行办理转账时,必须要求银行注明投标人的全称和所投标段的名称,由于标注不清楚影响了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的,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07年 ~ 2009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见评标办法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年份要求 2007 年 1 月 1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必须用不褪色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页均必须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确认或盖单位章,否则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部分不予认可。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陆份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用A4纸打印或复印,分别胶装成册,编制目录、页码。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临川区**河道堤防管理局 工程名称:**唱凯堤除险加固一期应急工程投标文件 合同编号:FHCKD/YJJG-1 在2010年9月20日上午 10时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抚州市**资源交易中心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0年9月20日上午10时整 开标地点:江西省抚州市**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抚州市行政中心西附属楼**楼) 5.2 开标程序 1、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由第一家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代表担任。 2、当存在下列情况时,投标人的投标书在开标现场将被拒收或确定为废标或无效标: (1)逾期送达的; (2)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议的;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5)在开标现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的。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江西省水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详见评标办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10%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 类似项目 详见评标办法 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份数:U盘壹份 格式:电子版表格为Microsoft Office Excel 2003格式,盘中内容应包括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等表应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数据、格式保持一致,电子文件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10.3 原件 √提交,需要提交的原件内容详见评标办法。 □不提交 10.4 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 份数: / 10.5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出现开标会,并在发包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出示身份证。开标会上将现场查验投标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若投标人的代表人未准时出席开标会,或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按无效标处理。 10.6 资格审查 1.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开标现场所开启的有效标的投标人递交的原件进行资格审查。 2.根据本次招标项目规模、工程特性和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质要求等因素,决定本项目施工招标凡符合强制性标准所有条款的投标人均通过投标资格审查,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任何条款之一者,则该投标人不能通过本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查。 3.本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强制标准如下: (1)法人代表证书(或其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2)具备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企业资质。(3)具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4)拟投入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水利水电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证(或壹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及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水利水电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及聘书、省级(或流域机构)及以上水利部门颁发的有效水利行业质检员证书、C类专职安全员证书。(5)非江西省水利系统施工企业需持有江西省水利厅核发的企业有效《信用档案》,且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江西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05]240号文的有关规定;(6)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发的有效交易登记证。 (7)企业的投标资格没有被江西省水利厅或抚州市水利局取消。 以上(1)~(6)条强制标准要求必须在开标会现场递交原件。 若不符合上述任何条款之一者,则该投标人不能通过本次招标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予以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认已收到或获悉该澄清通知。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认已收到或获悉该澄清通知。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的资格及资格审查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5.2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法人代表证明或其附有法人代表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建造师证(或临时执业证)及B类安全员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专职安全员的C类安全考核合格证、省(流域机构)及以上水利系统颁发的质检员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3 承诺未正在被江西省水利厅或抚州水利局取消投标资格。 3.5.4 非江西省水利系统施工企业的江西省水利厅核发的企业有效《信用档案》复印件。 3.5.5 投标人认为的其它证明其投标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果投标人在资质条件、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等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比发生变化的,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是否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必须用不褪色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页均必须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确认或盖单位章,否则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部分不予认可。 3.7.4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所投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 (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时,须注明联合体名称,联合体牵头人的名称、地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参加。若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代表是否在场; (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 (8)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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