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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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目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工程名称 ×××××××××××××××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 2 建设地点 ×××××××××××××××有限公司 3 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 m2。地上 层,地下 层, 结构 4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质量标准 达到现行国家验评标准合格等级 6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另有说明者除外)详见招标文件13.12条 7 工期要求 天(日历天数) 8 资金来源 自筹 9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 10 工程报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报价 11 投标有效期 60天(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2 投标保证金额 投标保证金 捌拾万元人民币,须在2008年 月 日时前交付招标人。 开户行: 账号: 13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三份副本 14 招标文件开始发售 时间、地点 时间:2009年 月 日9时00分 地点:××××(集团)有限公司 15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 时间:2009年 月 日 时 分 16 评标方式及标准 详见第五章 17 招标单位联系方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8 代理单位联系方法 联系人: 联系方法: 19 监督单位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工程为×××××××××××××××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总建筑面积m2,地上 层,地下 层, 结构。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一个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13.12条。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投标人合格条件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踏勘现场 5.1发标后3日内投标人可与招标人联系,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要求 第四章 图纸与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定标原则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内容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7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已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招标文件发售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答疑时间过后,工程量(除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引起新的工程量外)一次性包死。 9、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9.2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补充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如果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9.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应使用汉语。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见第六章)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方式。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13.2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综合单价法报价,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即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费用、利润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各种风险金等全部费用。 1、 13.3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项均需报综合单价和合价,对没有报综合单价或合价项 目的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综合单价或合价之中,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 2、 13.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乘工程量应与合价相符,在编制工 程量清单的每一项的综合单价和合价时,应充分考虑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综合单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13.5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及内容不得修改,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投标的工程量清单 中数量及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则相应的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13.6若部分材料及项目已确定暂定价格,投标单位必须按暂定价格计价,结算时以暂定价为基数,按招标人认可的实际发生价格据实调整。 13.7措施项目由投标单位根据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自主择项报价,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最高限价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90%,否则,招标人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单位。 13.8投标企业投标报价应不低于承包该工程的企业成本价。 13.9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10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投标报价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规费、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费用、履约保证担保费等所有费用。 13.11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12招标范围及相关说明 13.12.1 以下部分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1)图纸中注明二次装修的内容; (2)土建部分; (3)电梯及电梯安装部分; (4)给排水、消防部分; (5)暖通、空调部分; (6)电气部分: 13.13相关说明 13.13.1暂定项目及暂定材料、设备,投标单位必须按照暂定价进行投标报价。暂定项目价格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运输费、施工所需设备运输及安拆费以及措施项目清单的各项费用、管理费、利润等所有费用及规费、税金。施工时由招标人、监理认质认价,结算时按招标人认可的价格进行调整。暂定项目及暂定材料详见工程量清单。 13.13.2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发包人供应材料到场卸车费、现场开箱检验费、储存、维护保管费及现场条件并考虑相关风险费用。 13.14投标报价编制依据与参考 13.14.1编制依据:本工程招标文件、《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13.14.2编制参考: (1)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上、下册)(2003); (2)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2003); (3)《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2003); (4)《全国统一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2003); (5)《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2003); (6)××市建[2005]43号文、××市建[2007]10号文、××市建[2006]2号文、××建[2006]53号文。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但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要求,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的账户直接电汇至招标单位指定的本单位账户;其他形式保证金概不接受。 招标人全称:×××××××××××××××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 银行账号: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为2009年 月 日 时前 16.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6.2.1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2.2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施工合同生效后2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6.3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3.1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 16.3.2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要求退还投标文件的。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须用A4纸打印(有关图表除外)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副本内容及要求与正本相同,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投标总价表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同时投标总价表须加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须在投标文件中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以证明其土建、安装造价编制资格)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17.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需要装订成册,有散页的散页无效。 18.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装订成册,装入标有正本的档案袋。投标文件副本三份,每份装订成册,分别装入标有副本的档案袋。使用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制的专用档案袋及封条,档案袋四面要密封,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压缝。 18.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2款的规定装订和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且不允许再次递交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受制约的原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的新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 23、开标 23.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3.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4开标程序: 23.4.1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3.4.2开标时投标单位需出示的证件: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市建筑市场备案证原件、投标企业信用手册原件(在××市招标办备案后签发的)、投标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出席开标会)。 23.4.3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3.4.4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3.5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4.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4.1.1投标单位所带证件不全或无效的。 24.1.2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要求参加开标会的以及法人委托书不合格的和未带有效身份证件的; 24.1.3投标文件未密封及密封不合格的或未盖骑缝公章的; 24.1.4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 24.1.5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4.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25、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5.2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6、评标过程的保密 26.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严格保密。 26.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澄清或说明并应有法人授权代表的签署,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更改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8.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4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8.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8.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投标文件,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8.4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按废标处理: 28.4.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8.4.2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中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投标总价表未按照要求签章的;投标文件中未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复印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除外),不能证明其土建、安装造价编制资格的; 28.4.3投标单位投标书中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与其他投标单位雷同的; 28.4.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响应或有重大偏差的; 28.4.5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或暂定材料及暂定项目未按暂定价报价的; 28.4.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合计金额与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合计金额不符的,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合计金额与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合计金额不符的;工程费汇总表中投标总价金额与投标总价表中投标总价金额不符的,投标总价与投标函投标报价不符的; 28.4.8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部管理机构所填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填写的投标项目经理不符的; 28.4.9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 29、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9.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9.2评标方法和标准 29.2.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响应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价。 29.2.2综合评价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在评价时根据本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及定标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工期等进行综合评价,评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详见“第五章”)。 29.3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七)合同的授予 30、合同授予标准 30.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9.1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1、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1.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2、中标通知书 32.1评标结束五日内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32.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3、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3.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33.2投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3.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招标人有权选择综合得分第二的投标单位进行谈判,依次类推。 33.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4、履约保证金 34.1合同协议签署后3日内,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担保;若中标人不能按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4.2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本合同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2、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规范,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 工程地点:×××××××××××××××有限公司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招标范围说明未含部分除外)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0)招标文件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建设行政主管: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意见: 部门备案意见: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备案部门:(公章) 备案部门:(公章) 备案登记第 号 备案登记第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量清单报价表;(10)招标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再使用其它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通用条款”。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和名称: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工程计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签订施工合同后5日内,提供6套图纸(含提交发包人的2套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签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签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执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执行“通用条款”。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不采用。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同施工图纸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前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后商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除文物外,其它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执行工程师指令。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单位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不采用。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手续:执行“通用条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除文物外,其它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及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市级文明工地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场地范围内的障碍物、地下管线的资料搜集、相关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其他财产及人员安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协助发包人办理各种手续。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14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七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2、暂停施工 12.1删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代之“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由发包人发出的或经发包人批准影响工期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 (6)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执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工程师的指令。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由试车工程的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本条(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按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的内容实行一次性包死(工程变更、洽商及暂定价部分除外),合同价款包括执行和完成承包工程不可或缺的所有的附带工作及费用,相关风险已经包括在合同单价中。 (2)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并非由承包人原因造成一周内停水、停电累计不超过8小时的损失费; 工资、物价、费率或汇率的变动; 任何调价文件的发布。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见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不采用。 (4)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不采用。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招标文件中的暂定价。(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但调整单价不超过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上、下册)(2003)、《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2003)、 《全国统一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2003)、《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2003)、××市建[2005]43号文、××市建[2007]10号文、××市建[2006]2号文、××市建[2006]53号文计价的90%。 (4)暂定项目的价格、暂定价格的材料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共同认质、认价,以便按建设单位认可的实际价格据实调整。(5)工程量计量在建设过程中由甲方、监理单位、乙方共同计量。本工程的计量标准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引起工程量的调整以由招标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依据。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底。 26、工程款(进度款)拔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款按形象进度拔付,地下室完,拔付至实际合同价的9%;地上五层框架完,拔付至实际合同价的20%;地上十层框架完,拔付至实际合同价的30%;主体完,拔付至实际合同价的35%;内外墙抹灰完(含地砖、墙面砖),拔付至实际合同价的45%;竣工验收合格,拔付至实际合同价的60%;工程结算完成并扣除质量保修金及违约金后,一次性支付余额。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 27.6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发包人与供应商结算。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材料设备须征得建设单位及监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购买,必须满足图纸设计要求,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检验报告单,并经甲方主管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检验签字后方可使用。暂定项目所用材料、暂定价格的材料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共同认质、认价,经甲方主管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检验签字后方可使用。 28.2、28.3、28.4执行通用条款。 28.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若合同中采用的设备或材料因来源短缺或时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则承包人可提交使用代替的设备或材料的建议给发包人考虑,发包人有绝对权力批准或不批准。在获得批准之前,代替的建议不能实行。批准了的建议不能增加费用,除非在批准时已获接纳。若批准的建议可减少费用,则合同 款须酌情调整。发包人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均不会减轻承包人按合同文件的承担的责 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不执行28.6条。 八、工程变更 执行“通用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前提拱二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的万分之五。本项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2%。如果超过该限额承包商仍未完成承包工作,发包方有权加倍索赔或安排其他承包商完成剩余工作,一切费用由原承包商承担。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承诺的质量标准,乙方应自费返工直至达到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承诺的质量标准,支付合同价5‰的违约金;以后每次验收不合格支付合同价1%的违约金,直至验收合格。若乙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出现在甲方看来较为严重的质量事故,甲方除要求乙方在不顺延工期的条件下自费修补质量缺陷外,还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工作范围进行调整,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 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的实际工作进度与原计划有严重偏差或甲方有充分证据说明乙方不可能按期完工,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工作范围进行调整,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另行协商确定。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见招标文件。 分包施工单位为:招标确定。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不执行“通用条款”40.2条。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执行“通用条款”。 (2)承包人投保内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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