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现场管理监理工作制度汇总(27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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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制度 1 施工图纸会审及现场核对制度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查制度 3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制度 4 开(复)工报告审批制度 5分包单位审查制度 6 变更设计审查制度 7 工序质量检查签认制度 8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5 9 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报验送检制度 10 见证、平行检测试验制度 11 监理试验室管理制度 12 监理巡检制度 13 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旁站监理制度 14 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5 验工计价管理制度 16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 17监理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18 时效管理、检(审)查签字制度(日常行为管理) 19 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日常行为管理) 20 监理值班制度 21 收发文件管理制度 22 监理人员考勤制度 23 监理人员廉政责任制度 24 现场监理工作纪律(日常行为管理) 25 监理人员守则(日常行为管理) 26 现场监理人员考核制度 27 监理人员违纪、违规、失职警示登记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 1 施工图纸会审及现场核对制度 1.1 施工图纸会审 ⑴ 现场监理人员在接到设计文件、资料、施工图纸后必须认真地对各种文件、资料、施工图纸进行核对和复查并作详细的记录,填写施工图审核意见单,同时将复查核对结果报到有关单位解决。核对和复查的内容有: ①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② 各种工程技术措施是否可行,环保、水保措施是否落实,标准设计图选用是否合理,设计文件、图表及说明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③ 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中的差、错、碰、漏问题,以及影响功能使用的问题。 ⑵ 对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综合、全面、相互核对,线路平面图、纵横断面图以及桥、涵、路基结构等要结合一起查看,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 路基桥涵等建筑物的设计里程、标高以及方向; ② 道路立交的位置和孔径及净空; ③ 结构物的使用功能是否合理。 ④ 不同结构物之间、不同设计图纸之间的链接尺寸是否一致。 1.2施工图现场核对优化 核对优化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牵头,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进行。 ⑴ 核对优化范围: ① 桥梁:跨路立交桥,墩台位置设置是否合理,净跨净空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跨河桥尤其是变迁性河流地段的桥梁,桥梁是否满足流量要求;特殊地段以桥代路通过的,选择基础类型(含桩长)是否满足《相应地区设计暂规》;附属工程设计是否到位。 ② 涵渠:主要是方向、标高、位置能否变动,以确保水流顺畅,力争一涵多用,立交、排洪、灌溉多功能兼顾,避免发生母子涵等。 ③ 规模较大的挡护工程:工程范围、基础尺寸、挡墙厚度等。 ④ 站场独立房屋:能否适当移位,避免较大基础工程量地段。 ⑤ 取弃土场:位置是否合理、填料是否合格(通过试验),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优化程序按《铁路建设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⑵ 核对优化内容:位置、标高、功能、孔跨、净高、其他。 ⑶ 操作程序: ① 监理站和施工单位接到施工图或施工资料后,应先进行审核,然后现场放样。 ② 现场放样后,施工单位经自检无误后报告监理站及时核对。 ③ 监理站接到报告后,会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核对,核对无误的工点,填写《施工图现场核对优化单》并批准按施工图施工。对具备优化条件的工点,则确定具体优化会勘时间,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配合组人员参加。 ④ 对现场是否需要优化难以确定时,监理站应邀请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等部门参加到现场直接核对优化。 ⑤ 经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会勘共同确认优化设计的工点,应即形成四方纪要,在此纪要基础上按相应变更设计程序办理。经过会勘确认应按施工图施工的工点,则填写《施工图现场核对优化设计单》,并批准按施工图施工。 ⑥ 监理站对每个工点均需现场认真核对优化,禁止“走过程”。监理日志中应记载工点核对时间、参加人员、中线及标高测量结果、优化结论等项内容,以备建设单位对监理站工作考核之用。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查制度 2.1监理站在接收设计文件后必须及时组织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文件进行复查。 2.2监理工程师依据国家、铁道部及本项目的有关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2.3复查的重点: ⑴ 符合性复查。即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情况; ⑵ 准确性复查。即专业设计中主要计算数据的准确情况; ⑶ 完整性复查。即各专业的接口衔接。 2.4监理工程师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形成书面记录。 2.5监理站综合办公室负责设计问题的汇总,并整理形成意见或建议书,经总监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处理。 3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制度 3.1工程开工前,由承包单位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经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报监理站,由监理站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现场核实,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3.2当施工组织设计需要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 3.3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 工期、质量、投资控制目标应满足合同要求; ⑵ 施工场地布置应符合施工要求及安全、文明施工的需要; ⑶ 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⑷ 承包单位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人员应与工程进度计划相适应; ⑸ 质量、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自检体系健全,且有相应有的质量措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或环保应急准备及响应措施; ⑹ 安全、消防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⑺ 施工过渡方案应满足营业线运转要求; ⑻ 承包单位内部签认手续应完备。 4 开(复)工报告审批制度 4.1当工程施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符合开工或复工条件时,承包单位须填写《工程开工/复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监理站审批。 4.2监理站接到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必须安排监理人员,在《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当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签,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开工/复工令。 4.3工程开(复)工应具备的条件: ⑴ 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⑵ 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⑶ 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⑷ 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⑸ 进场道路、水、电、通讯、信息传输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分包单位审查制度 5.1分包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审查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有关资料,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签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5.2对分包单位资质应审查以下内容: ⑴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 ⑵ 分包单位的业绩; ⑶ 分包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6 变更设计审查制度 6.1监理站依据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方法、施工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设计文件处理变更设计。 6.2工程变更由提议单位填写变更设计提议单(变更要求及说明、设计方案或设计文件、工期与费用估算)。 6.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了解现场实际情况,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6.4总监理工程师就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与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协商,意见一致后由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 6.5监理站依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6.6严禁施工承包单位擅自变更。 6.7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而实施的变更,监理站不予计量。 6.8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设计变更文件时,应了解实际情况,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完成对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的评估 6.9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编发设计变更通知单(重大或复杂的设计变更应出设计变更施工图纸,不得仅以文字说明代替),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审核,同意后交施工单位实施。 7 工序质量检查签认制度 7.1每道工序工作完成,进入下道工序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各专业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查,合格后填写检验批资料及TA8《工程报验申请表》,并按规定报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排隐检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的重点部位或特殊设计或与原设计变动较大的隐蔽工程,应会同业主、施工和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如检查不合格或检查所填写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单位不予签证,并将意见记入工程日志簿。处理后经重新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签证。 7.2对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 7.3工序未经监理人员检查签认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7.4工序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复工后应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检查签证。 8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8.1工程隐蔽前,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报监理工程师。 8.2监理工程师在《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时限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核实。 8.3合同约定的重点部位或特殊设计或与原设计变动较大的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应会同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检查。 8.4监理工程师对检查合格的工程予以现场签证,并准许承包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对检查不合格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报验申请表上签署检查不合格及整改意见,由承包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或返工,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重新报验。 8.5隐蔽工程未经监理人员检查签认,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8.6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复工后应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检查签证。 9 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报验送检制度 1进场原材料经施工单位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填报TA6《进场材料报验单》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并同意后方可用入工程。施工单位应要求厂家提供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质量检验报告和试验报告,进口材料应有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明,并作为TA6《进场材料报验单》的附件。 2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砂、石、砖、水泥、钢筋、钢材、焊条、外加剂、有色金属、防水材料、保温材料、油漆涂料、沥青等)、建筑构配件及一般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规范、规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必要时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包、监理单位对生产厂家进行考察。 3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及一般设备,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材质和性能试验报告单。有些材料(如水泥、钢筋、防水材料、砼外加剂等)还应具备复试合格证书。为了保证质量,专业监理工程师除应对各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外,还可根据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的规定,对进场的实物采用平行检验或有见证取样送检方式进行抽检,各项检验必须合格,否则不得用于工程,并将不合格品及时清除出施工现场。 4电力、电气化、通信、信号、自动控制工程的主要零配件及一般设备,应由供货单位提供样品,经建设、承包、监理三方人员共同检验,确认合格适用后才可订货,必要时也可对厂家进行考察。 5重要的设备于订货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协商并验货(或审查产品样本,考察同类产品等),必要时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包、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对厂家进行考察,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订货。设备到货后在安装前由承包安装单位会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共同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 6由建设单位直接供应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但于使用或安装前仍应由承包单位会同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检验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并作好记录。如确认合格可用于工程;如认为不合格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必要时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文件作为备忘录。 7重要设备的随机文件,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安装单位妥善保存,作为竣工档案移交给接收单位。 10 见证、平行检测试验制度 10.1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对施工单位所提报资料查验的基础上,结合监理制定的材料设备质量检测要求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数量和质量现场验收。并按铁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测试验。如对检验证明有疑问,监理工程师可以再行组织复检或见证取样试验。在确认其质量合格后还应对材料设备的存放环境及条件进行检查验收。 10.2未经监理人员验收、验收不合格或平行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同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清理出场。 11 监理试验室管理制度 11.1监理试验室管理 ⑴ 制定现场取样及试验管理办法,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⑵ 对施工单位选定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进行验证试验。 ⑶ 按规定的比例检验进场的钢材、水泥、砂、碎石、添加剂等重要原材料。 ⑷ 按规定的比例平行检测路基压实质量及地基承载力。 ⑸ 负责施工现场的见证检测及见证检验。 ⑹ 负责监理管段内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委外检测试验的监督。 11.2 委外试验管理 ⑴ 对监理试验室及工地试验室均不能检测及试验的项目,必须委外试验。委外试验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⑵ 对需要委外检测的试验项目,由各工地试验室进行统计,监理试验室负责汇总,并委托有检测试验能力和资格的单位进行试验。 11.3监理对施工单位试验室的管理 ⑴ 监理试验室组织专人对施工单位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②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检定证明; ③ 试验室管理制度; ④ 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⑤ 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要求; ⑥ 试验设备和环境条件能否满足拟开展试验项目的要求。 ⑵ 施工过程中,监理试验室定期组织检查施工单位试验室,每月不能少于一次。检查内容有: ① 人员在岗情况; ② 仪器设备使用状况; ③ 检测试验台帐建立情况; ④ 试验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2 监理巡检制度 12.1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人员应以巡检方式对施工过程和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2.2监理巡检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应立即口头通知承包单位整改并作好记录,必要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限期纠正;比较严重的问题或已形成事故,应立即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12.3监理巡检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发现下级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应提出批评,并作好记录,对严重的失职或违法违规行为应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12.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每天对自己监理的工程进行巡检,发现质量隐患或违规施工情况,立即口头要求整改,并及时补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整改完毕须进行复查。 12.5总(副)监理工程师每周不少于3天到工地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填写《总监巡检记录》和《施工安全和质量检查记录表》;监理组长每周不少于5天到工地进行巡视检查,监理工程师除正常工序报验检查外,每天不少于一次对工地进行巡检。 13 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旁站监理制度 13.1旁站监理是由监理人员对关键工序或关键部位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现场监督活动。 13.2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规定旁站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13.3旁站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环保水保问题应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记录,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若承包单位不听劝阻或不整改时,应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 13.4旁站监理记录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的重要依据,凡要求旁站而没有旁站记录的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13.5旁站监理记录应采用标准格式,并记录下列内容: ⑴ 旁站监理的关健工序或部位的名称; ⑵ 工序开始和结束时间; ⑶ 现场施工负责人及主要作业人员姓名; ⑷ 施工过程情况(包括施工用料量及现场检验、机械设备运转、安全文明施工等作业活动内容)。 13.6旁站监理记录由旁站监理人员签字,由监理站组卷归档。 13.7监理站通过定期检查或巡检对旁站监理实施监督管理(检查旁站监理过程和记录),对不按要求实施旁站监理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14 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4.1铁路工程安全、质量事故要按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或委托,参加处理。 14.2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并必须迅速报告所属上级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监督单位。 14.3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按事故性质,经调查分析研究后,按事故等级和有关程序进行及时处理。 14.4所有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必须填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建设、监理及上级主管单位。 14.5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处理,但必须填写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报监理站,经监理站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事故处理,并经监理站复查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14.6监理站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建设单位。 14.7对工程质量事故不得隐瞒、拖延、变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经处理的工程不得隐蔽、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程都视为不合格工程,不予验工计价。 14.8工程质量事故的善后处理,如改变技术标准和工程规模时,应按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办理。 14.9为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必要时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 14.10事故处理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核签后,由施工单位制订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单位处理的同时,监理人员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监理旁站监理。 14.11施工单位处理完毕,经自检和专业检验后报监理。由监理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共同检验认可,并签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同时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15 验工计价管理制度 15.1监理站计量监理工程师负责验工计价工作。 15.2对承包单位提报的验工计价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承包单位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核实已完工程的质量管理及质量证明资料的完整性。对超报的工程量要求扣除重报,对质量管理及质量证明资料不完善的工作内容不予验工计价。 15.3监理站应建立验工计价台帐。 15.4验工计价的依据 ⑴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 ⑵ 施工合同及工程量清单。 ⑶ 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索赔。 ⑷ 施工合同约定的计量单位和合同允许的价格调整。 ⑸ 国家铁道部或其它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5.5验工计价必须具备的条件 ⑴ 已完工程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逐项核定数量,质量验收合格,资料齐全。 ⑵ 符合施工图数量(或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 ⑶ 经批准的变更设计、索赔费用及相关资料齐全。 15.6验工计价的程序 ⑴ 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量,填报(季、月或其它)验工计价表,同时提交工程数量计算明细表,批准的变更设计及施工图增减工程数量表。 ⑵ 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和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图数量,审查承包单位已完成工程数量,并进行现场核对。 ⑶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季、月或其它)已完工程数量报审表进行审核,对验收手续齐全、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并符合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予以签认。 ⑷ 承包单位依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已完工程数量,分别按合同内和合同外编制(季、月或其它)验工计价表报项目监理站。由计量监理工程师审查。 ⑸ 验工计价表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无误后予以签认报建设单位审批,如发现错误或签认手续不齐全退回承包单位修改,重新申报,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15.7变更设计项目的验工计价 ⑴ 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变更设计方案从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应在变更设计实施前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变更设计的价款。 ⑵ 各类变更设计应根据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进行验工计价。 15.8竣工结算 ⑴ 承包单位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⑵ 计量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⑶ 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认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价款支付书报建设单位。 16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 16.1公司对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公司,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管理。 16.2工程监理项目中标后,总监理工程师与公司签订《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 16.3公司依据公司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的经济指标、服务质量、安全生产、项目管理水平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16.4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站所有监理人员的质量行为和事件负相应领导责任。 16.5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质量和技术工作,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16.6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监理人员职责的履行情况,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16.7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16.8审定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16.9按规定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 16.10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6.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6.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6.13负责项目监理机构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的监理服务。 16.14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组织监理资料的编制、审核、验收及归档工作。 17监理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17.1监理人员岗前培训制度 17.1.1为确保监理项目的目标实现,所有参建的监理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 17.1.2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培训程序》文件负责对上岗员工进行培训教育,负责制定上岗监理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7.1.3岗前培训的内容: ⑴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国家和省、部关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⑵ 有关本项目主要技术标准及工程技术要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设单位管理办法文件。 ⑶ 有关监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职业道德与纪律、执业守则、公司关于监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17.1.4岗前培训的考核: 岗前培训后以闭卷形式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报培训人员考核成绩单。作为聘用、任职的参考依据。 17.1.5现场监理机构建立每个监理人员的岗前培训情况记录、考核结果记录档案台帐。 17.2监理人员岗中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制度 17.2.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组织监理人员学习和交流业务技术知识与经验。 17.2.2监理人员业务学习内容: ⑴ 业务学习内容应随工程专业进度情况而有所针对性。 ⑵ 学习建设单位文件要求,传达学习国家、铁道部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 ⑶ 学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增长新知识,以适应监理工作新的需要。 17.2.3工程技术和监理业务经验交流学习:总监理工程师要经常组织监理人员相互检查、学习如何做好监理日记、旁站记录和内业签证资料。 17.2.4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人员的应知应会、必知必会情况经常进行检查、考核。 17.3监理人员继续培训制度 17.3.1现场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参加各种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掌握新知识及先进的建设监理及管理经验。 17.3.2培训的方式: ⑴ 委外培训: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监理站派人参加。 ⑵ 公司内培训: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并提供培训经费,公司监理部提供培训教材和师资,在公司本部或项目监理站实施培训教育。 17.3.3培训的程序:监理站提出培训需求→人力资源部汇总、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公司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依据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培训实施→培训结果评价→培训信息进入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18 时效管理、检(审)查签字制度(日常行为管理) 18.1时效管理制度 18.1.1时效管理是监理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管理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体现监理服务质量,因此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时效管理制度。 18.1.2监理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投资、环保和安全等重大问题及时给予书面答复,使工程建设能够顺利进行。 18.1.3监理月报、其它报告按建设单位要求时间及时上报;监理站发布的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征得同意;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变更设计时效、验工计价时效严格按照建设单位或《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 18.1.4重大事件通报时间: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建设协调等方面的重大或突发事件,其它重大或突发事件,须按照国家或建设单位规定时间上报。 18.1.5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对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在当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18.2检(审)查签字制度 18.2.1监理站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执行严格的检(审)查签字制度。 18.2.2各级监理人员发出的各类书面通知、指令,必须由签发人签字。 18.2.3总(副)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各类监理凭证。 18.2.4各级监理人员对所签发的各类监理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8.2.5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变更各级监理人员签发的各类错误或不妥当的监理指令。 18.2.6各级监理人员在接受外来的文件资料时,必须确认来文上签字的有效性。 18.2.7施工单位报送给监理人员的函文,必须是施工单位的在职职工并具有相应责任人的有效签字。 19 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日常行为管理) 11在本公司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岗证相符。 12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员工的资格证件并为监理站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按公司统一规定制作胸牌,供监理站使用。 13监理站负责保存监理人员资格证件的复印件,需要时向相关方提供验证。 14本公司监理员工在从事监理工作的时间内必须佩戴公司统一制作的胸牌。 20 监理值班制度 20.1正常工作日监理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节假日期间确保不少于80%的监理人员在现场工作。 20.2监理人员每天的工作时间是8:00~18:30,其它时间安排值班人员。 20.3如施工要求安排连续施工或倒班,则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监理人员倒班并重新调整工作时间。 20.4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反映值班期间工地情况;当出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知总监理工程师。 21 收发文件管理制度 21.1收文 21.1.1监理站外来文件(电传、电报)均由信息管理员统一签收并粘贴文件处理单后交总监理工程师阅批和相关人员阅办。 21.1.2阅办人员应按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事项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形成文字附在文件后交信息管理员;重大事项应将处理结果报告文件阅批人。 21.1.3信息管理员负责文件的签收、编号、登记、传阅、处理、分类、组卷、存档。 21.2发文 21.2.1拟发文稿经信息管理员核对、编号、登记后呈报相关人员会签和领导签发; 21.2.2经签发的文件由信息管理员排版打印、拟稿人核对无误后, 由信息管理员负责印刷、用印、分发、签收确认,并组卷归档。 22 监理人员考勤制度 22.1为进一步规范监理站对人员出勤情况的考核管理,正确计算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2.2考勤办法 22.2.1监理站所有的人员每日要按时考勤,由监理站负责人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该项工作,每日必须在《考勤表》中如实填写,防止虚、错、漏、涂改现象发生。 22.2.2监理站员工凡在工地从事监理工作均为出勤,以当月日历天数计算,全勤者每日记载“ √ ”;缺勤者以实际发生记载,如:病假填写“病”,探亲假填写“探”,事假填写“事”等。 22.2.3新到岗人员,自到工作岗位当日起计算出勤。 22.3请销假办法 22.3.1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应向建设单位分管领导、监理公司法人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岗;监理站中其他主要人员(副总监理工程师、组长、部门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离开工地,事先应提前填写请假单,写明理由、何种假期、起止日期及其临时代理人等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离开现场;其他一般监理人员需由组长批准,方准离开岗位,并在请假单上注明批准人及批准日期。 22.3.2员工请假期满归队后,应及时报到销假,未销假者,不予安排工作。 23 监理人员廉政责任制度 23.1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制定本监理人员廉政建设制度。 23.2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3.3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23.4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23.5如发现有监理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监理站或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23.6应与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23.6.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23.6.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交付的一切费用。 23.6.3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3.6.4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23.6.5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3.6.6 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条款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建设单位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4 现场监理工作纪律(日常行为管理) 24.1严禁触犯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或条例。 24.2严禁向施工承包单位推荐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 24.3严禁收受贿赂或贵重礼品。 24.4严禁吃拿卡要和故意刁难施工承包单位。 24.5严禁采用虚假计量手段,损害建设单位利益。 24.6严禁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24.7严禁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 24.8严禁工作时间酗酒,损害监理形象。 24.9严禁拒不执行建设单位指令或欺骗建设单位。 24.10严禁接受施工承包单位安排的娱乐、旅游或疗养性活动。 24.11严禁向施工承包单位报销各种费用。 24.12严禁独自长期占用施工承包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等设备。 24.13严禁泄露工程或建设单位的秘密。 24.14其他情节严重的违约行为。 25 监理人员守则(日常行为管理) 25.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按照“守法、诚信、科学、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25.2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25.3尊重客观事实,坚持科学态度,反映建设监理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问题,以规范要求认定工程质量。 25.4谦虚谨慎、文明礼貌,态度中肯、平等待人,热情服务,维护信誉。 25.5不得在承包人、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合伙经营,不得从事施工材料的销售业务。 25.6不为监理项目指定施工承包单位、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25.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25.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25.9坚持“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对自己的建议、判断负责,不唯建设单位和上级的意图是从。 25.10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致力维护公司形象。 26 现场监理人员考核制度 26.1对监理人员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本文及附件2所列的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和评分。平时检查占60%,集中考核占40%。 26.2平时检查由总监组织实施,每月至少一次,总监必须在所检查的监理人员的监理日记本上批注检查考评结语。 26.3集中考核由总监组织项目监理站,于每季末进行一次,按照本文附件2所列的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和评分,监理人员每人一份,扣分项目应注明理由。 26.4综合平时检查和集中考核,由总监组织最终评议,确定每季最终考核结果。 26.5各项目监理站每季度对现场监理人员考核与奖惩情况(包括每人评分、奖惩情况)须以书面形式向所有监理人员通报,并报送公司管理部备案。 26.6项目监理站应建立全体监理人员的考核评分档案,将每人每次考核结果全部收集归档。 26.7考核等级分为90分(不含)以上为优秀,70~90分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三个等级。 26.8监理站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依据考核结果,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奖罚。 27 监理人员违纪、违规、失职警示登记制度 27.1为了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确保监理合同目标的实现,维护监理公司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27.2现场监理站必须认真实行该制度,并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对该制度进行补充和细化。 27.3监理站建立监理人员违纪、违规、失职警示登记台帐,并按时进行登记。 27.4监理站应对监理人员下列情况予以记录,并将该不良记录报送公司监理部。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黄牌警告: 27.4.1擅离岗位职守,给施工承包单位的施工带来困难和损失的; 27.4.2委托施工承包单位代行检查隐蔽工程的; 27.4.3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检查不到位,旁站不到场的; 27.4.4未按规定采取测试、抽检、旁站、工序检查、监理通知(指令)等形式进行监理 ,或数量不够的; 27.4.5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7.4.6所审核的变更设计不属实,经核查事实确凿的; 27.4.7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监理签字的; 27.4.8不认真填写监理日记,管理的内业资料及台帐不全或处理不及时,填写不规范者,经两次教育不改的; 27.4.9不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委托监理合同条款的; 27.4.10对自身监理的工程项目,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或出现较多质量问题的; 27.4.11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在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发现质量问题的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缺陷未被责任监理发现的; 27.4.12收受施工承包单位礼金、礼物,或吃、拿、卡、要,经核查事实确凿的; 27.4.13介绍施工队伍、物资设备供应商,或索取中间费的; 27.4.14其它有关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27.4.15受到建设单位或质监部门通报批评的。 27.5对黄牌累计达到两次的监理人员,应劝其退场,由公司处理。 27.6由于监理人员失误或失职造成工程延期、安全质量事故等引起合同索赔,或受到建设单位的通报批评,致使监理站及监理公司信誉受到影响的,将对责任监理人员进行处罚,直至解聘。-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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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建设 工程 现场 管理 监理 工作制度 汇总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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