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供电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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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无锡供电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适应新的要求,加强全公司系统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系统各单位、各部门。 2 防火安全责任制管理 2.1 防火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了无锡供电公司消防工作、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管理机构、职能、管理内容、要求等。 2.2 防火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无锡供电公司管辖范围内负责电力设计、施工、生产、办公、经营、生产的所有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2.3 职责 无锡供电公司保卫部是全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的归口管理部门。 2.4 管理内容与方法 2.4.1 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电力企业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4.2 公司下属各单位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小组,各基层班组应设立义务消防员,在各级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做好本单位、本部门、本班组(岗位)的消防工作。 2.4.3 各级领导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做到“五同”,即: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评比)、同奖惩,使消防安全工作做到经常化、规范化。 2.4.4 各市(县)供电局、直属单位、部室和各单位职能部门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一部分,将该项工作列入全公司各项活动中去,做好经费保障、人员配备、宣传教育、器材供应等工作。 2.4.5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2.4.6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和消防法律法规,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以违章论处,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5 防火安全责任制 2.5.1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被公布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2.5.2 本公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建立三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网络,即:一级:公司;二级:总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略)、直属单位、各部室;三级:班组。各级行政正职为各单位、部门的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单位(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如机构设置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可根据特殊的机构设置情况自行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人。 2.5.3 公司总经理为单位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对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总经理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各市(县)供电局(部室、直属单位、总公司)行政正职为二级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可确定一名副职为分管领导,对所辖范围内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班班长为三级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 2.5.4 一级防火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2.5.4.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5.4.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2.5.4.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2.5.4.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规定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5.4.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队; 2.5.4.6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2.5.5 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2.5.5.1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5.5.2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监督其落实; 2.5.5.3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5.5.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2.5.5.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5.5.6 组织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 2.5.5.7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5.5.8 完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管理工作; 2.5.5.9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5.6 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2.5.6.1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2.5.6.2 负责本单位(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安全的指示和规定,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2.5.6.3 为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2.5.6.4 建立健全单位(部门)的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5.6.5 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施工、经营、管理的内容,定期总结和布置防火安全工作,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2.5.6.6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立即予以整改,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做好记录; 2.5.6.7 建立本单位(部门)义务消防队伍,安排他们学习消防业务知识和进行灭火训练。 2.5.6.8 发生火警、火灾应带领员工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2.5.6.9 做好本部门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2.5.6.10 对消防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批评和处理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人员和行为。 2.5.7 三级防火责任人职责 2.5.7.1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2.5.7.2 制订本班(站、组)的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2.5.7.3 在组织生产时,负责向本班(站、组)人员具体交待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严格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使用、储存,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2.5.7.4 结合生产实际经常向本班(站、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带领全班(站、组)一起认真遵守防火安全制度,结合评比工作表彰先进。 2.5.7.5 利用上、下班(交接班)组织本班(站、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无法整改的问题除采取临时保安措施外,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作好记录。 2.5.7.6 组织全班(站、组)人员学会本班(站、组)所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2.5.7.7 经常交待本班(站、组)人员爱护消防器材,做好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消防设施布置等情况及改善方法。 2.5.7.8 必须保证义务消防人员的学习和训练活动的时间。 2.5.7.9 发现火警、火灾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扑救,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提供情况,配合调查分析火警、火灾原因。 2.5.8 消防组织设置及职责规定 2.5.8.1 公司设防火安全委员会(公司安委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委员,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委员,其他公司领导、副总工、各市(县)供电局(直属单位、部室、总公司)防火第一责任人、保卫部主任、消防安全专职担任委员。保卫部是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全公司开展日常消防工作。 2.5.8.2 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2.5.8.2.1 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制度,认真贯彻上级消防工作的方针、指示,研究确定公司消防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奖惩考核监督机制。 2.5.8.2.2 领导本公司开展消防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部署消防工作,贯彻上级消防工作指示精神。 2.5.8.2.3 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研究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2.5.8.2.4 组织学习消防法规,分析火灾、火险案例。当发生火灾时,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现场,协助调查、分析火灾原因、研究处理火灾事故。 2.5.8.2.5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5.8.2.6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2.5.8.2.7 研究防火工作中的特殊问题。 2.5.8.2.8 负责向上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2.5.8.2.9 负责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奖惩。 2.5.9 公司保卫部消防工作职责 2.5.9.1 公司的消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归口保卫部。保卫部在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消防规定,对全公司的消防安全负责进行具体管理。 2.5.9.2 负责修订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健全消防组织网络,完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2.5.9.3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2.5.9.4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5.9.5 对本公司范围内使用的消防产品、消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审查进入本单位的消防产品、消防施工企业的资信程度,向分管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定型、定单位意见和建议。 2.5.9.6 负责做好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工作。 2.5.9.7 负责组织全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活动,定期召开消防会议,使消防安全工作上通下达,整体合一。 2.5.9.8 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抓好群防群消工作,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全公司性的消防运动会。 2.5.9.9 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提出分析、处理意见。 2.5.9.10 按规定建立防火档案。 2.5.10 市(县)供电局(直属单位、总公司、分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 2.5.10.1 在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定期召开消防会议,领导本单位开展消防工作,认真贯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单位情况落实公司布置的各项消防工作。 2.5.10.2 对本单位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2.5.10.3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研究整改火灾隐患。 2.5.10.4 组织制订消防管理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2.5.10.5 研究防火安全中的特殊问题。 2.5.10.6 负责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提出意见,定期向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 2.5.10.7 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防火、灭火技能。 2.5.11 消防专兼职岗位设置及职责规定 2.5.11.1 公司设专职消防干部,各市(县)供电局、直属单位设专(兼)职消防干部,各部室设兼职消防管理员,下属公司设兼职消防员,班组的消防工作由班长或安全员负责。 2.5.11.2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专职职责 2.5.11.2.1 根据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和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布置的任务,抓好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5.11.2.2 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规程、上级文件,负责制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实施 本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2.5.11.2.3 负责检查各基层单位、各部门、班组及全公司员工执行公司各项消防管理规定、制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2.5.11.2.4 负责组织专职消防组织和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活动。 2.5.11.2.5 负责协助解决日常消防工作中出现的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问题。 2.5.11.2.6 负责做好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工作。对本公司范围内使用的消防产品、消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审查消防产品、消防施工企业的资信程度,向领导汇报定型、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2.5.11.2.7 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统计上报。 2.5.11.3 市(县)供电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部室专(兼)职消防管理干部(管理员)的职责 2.5.11.3.1 在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和负责人的领导下,在公司保卫部的业务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完成公司布置的各项消防工作。 2.5.11.3.2 负责检查本单位执行公司消防管理规定和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5.11.3.3 负责抓好下属单位消防工作人员和义务消防组织。利用各种形式进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 2.5.11.3.4 组织本单位消防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2.5.11.3.5 负责落实各岗位人员管理、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并经常进行监督,保证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2.5.11.4 班组安全员防火工作职责 2.5.11.4.1 在班长的领导下,做好本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消防工作。 2.5.11.4.2 负责检查本班组、本部位执行消防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2.5.11.4.3 开展消防检查,查出隐患及时处理。 2.5.11.4.4 负责管理好本班组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发现缺损及时报告。 2.5.11.4.5 记录好班组消防台帐资料。 2.5.11.5 义务消防队的设置及职责规定 2.5.11.5.1 各单位(部门)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一般部位按在册员工人数的10%比例配备,消防重点部位按70%配备,每个班组应有队员,义务消防队每年调整一次,40岁以下的员工都必须参加过义务消防队。 2.5.11.5.2 义务消防队职责 2.5.11.5.2.1 义务消防队是本单位用于自防自救的一支义务消防队伍。 2.5.11.5.2.2 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公司消防管理规定、上级有关规定及消防常识等内容,掌握消防基本知识。 2.5.11.5.2.3 义务消防队员应当了解掌握本部门的消防设施情况,会使用本岗位的灭火设施。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有效完好。 2.5.11.5.2.4 义务消防队员学习、训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平均每年学习三次,训练一次,活动总时间不少于10小时/人•年。 2.5.12 员工防火守则 2.5.12.1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遵守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规程。做好本岗位的消防工作和消防设备的管理。 2.5.12.2 有权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规程、制度、本规定规定的一切行为。 2.5.12.3 员工发现火险、火灾时,必须立即报警,抢救物资、疏散人员,扑救火灾。保证安全生产。 2.5.12.4 熟悉本岗位工作范围内消防设备器材的配置情况,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保养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爱护消防器材和设施,做到勤检查、勤维护、防丢失、防损坏。保证本岗位的消防器材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2.5.12.5 任何人员不得在单位内私自存放汽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自将汽油、液化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单位内。 2.5.12.6 未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在单位内动火。 2.5.12.7 不准在在单位内部吸烟。具体规定仍按原《无锡供电局禁止吸烟规定》锡供电保(1998)289号文执行。 2.5.12.8 全公司员工应做到“三懂三会”。 预防火灾“三懂”: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懂预防措施; 懂灭火方法。 扑救火灾“三会”:会报警; 会使用消防器材; 会扑救初起之火。 3 防火安全管理 3.1 职责 无锡供电公司保卫部是本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3.2 管理内容与方法 3.2.1 总则 3.2.2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3.2.3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3.2.4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建筑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3.2.5 严禁下列行为: 3.2.5.1 专用疏散通道; 3.2.5.2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3.2.5.3 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3.2.6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3.2.7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3.3 防火安全检查 3.3.1 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公司组织季节性、节日性、专项性防火安全检查,并每月开展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或者夜巡 ,各市(县)供电局、直属单位、总公司、分公司及部室,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各班组每天进行一次检查,各项检查应认真作好记录。 3.3.2 防火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3.3.2.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3.2.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3.2.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3.3.2.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3.3.2.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3.3.2.6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3.3.2.7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3.3.2.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3.3.2.9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3.3.3 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3.3.3.1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3.3.3.2 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3.3.3.3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鉴名。 3.3.3.4 消防检查发现的隐患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落实整改,消防监督管理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隐患可填写《无锡供电公司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要求整改,单位防火责任人和消防检查负责人必须签字,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可发《无锡供电公司“四防”不安全因素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落实整改。公司领导或检查负责人签字后,单位防火责任人必须签字,整改部门在整改后应有复函告知检查部门,并要求验收,检查部门在该整改项目整改时间到期后,发现整改单位未整改结束的,向公司领导书面报告后按严重违章论处。 3.3.4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3.3.4.1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3.3.4.2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3.4.3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3.4.4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3.3.4.5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3.3.4.6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3.3.4.7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3.3.4.8 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3.3.5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3.3.6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整改。 3.3.7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3.3.8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3.9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3.3.10 凡本公司员工、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其它认为必须的员工均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3.3.11 保卫、思政、工会、总经理工作部等部门应通过黑板报、消防挂图、录像带、宣传橱窗、报刊、信息等各种形式组织好日常消防宣传工作,每年11月9日期间组织一次“119”消防活动,适时召开消防运动会。 3.3.12 各单位应经常向所属部门的员工、外来务工人员、变换工种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使其能自觉遵守各项消防法规、规程、制度。 3.3.13 危险品驾驶员、押运员、保管员、采购员、电工、电焊工、气割工、锅炉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特殊工种应经市相关部门安全培训,持操作证上岗。 3.3.14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3.3.14.1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3.3.14.2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3.14.3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该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3.3.14.4 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3.3.15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3.3.15.1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和操作规程; 3.3.15.2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3.15.3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3.15.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的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3.3.16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3.3.17 应当组织新上岗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3.4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3.4.1 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4.1.1 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3.4.1.2 处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4.1.3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3.4.1.4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3.4.1.5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3.4.2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3.4.3 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3.4.4 无锡供电公司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确保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正确处理一旦发生火警、火灾时能做到及时、有效地报警、灭火、疏散等工作,将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从而维护本单位和无锡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如下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4.4.1 组织机构 一旦遇到火灾和特发情况时,公司或有关单位部门应迅速成立火场临时指挥部(原则上由公司或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在火场临时指挥部领导下设立灭火行动组(由公司保卫部进行组织,由事故点主官单位现场人员负责灭火)、通讯联络组(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会同调度通讯中心和思政部负责)、疏散引导组(由生产运营部和安监部负责)、安全防护救护组(由安监部和物业公司负责)。 3.4.4.2 报警、接警程序及内容 当员工发现火警、火灾情况时,须立即进行报警:1、报消防火警电话:“119”,内容:报警人姓名、火灾发生地点、火灾性质;2、报公司领导、本部门领导、公司各有关部室领导,本部门义务消防队员应立即赶到现场,由公司或主管单位的领导立即成立火场临时指挥部和各救援小组。 3.4.4.3 交通工具的调集 当接报人员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公司汽服公司,由汽服公司调集车辆,迅速将公司领导、各有关部室、部门人员送往事故现场,并随时听从火场临时指挥部的指挥(如火灾发生在各单位、部门应由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迅速调集车辆、将单位领导、灭火义务消防队员送往事故现场)。 3.4.4.4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疏散引导组进入火灾事故地点,迅速告知事故现场人员并要求和协助火灾现场年老体弱人员迅速撤离现场,疏散结束清点现场疏散人员,确保所有人员安全撤离现场。疏散引导组应携带必要的防护救护疏散用品,如: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消防战斗服、湿毛巾、应急照明、话筒、对讲机等器材(各主管单位、部门平时应保持以上器材始终处于完好待用状态)。 3.4.4.5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行动组或现场参加灭火的义务消防队员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使用正确的灭火方法予以扑救,当发生电器火灾,应迅速切断电源,然后进行灭火。严禁使用水和干粉灭火器扑救带电设备火灾。 3.4.4.6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措施 通讯联络组应落实好各个小组的通讯方式,并通过固定、移动电话和对讲机与各小组以及内部和外界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安全防护救护组(单位医务人员)负责准备卫生救护、防护用品,为各救援小组提供和检查进入火场的救护防护用品,进入火场边缘进行现场救护、并将受伤的人员紧急送往医院救护。 3.4.4.7 恢复设备、恢复生产、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处理 3.4.4.7.1 变电、输电等生产重要设施应迅速抢修、以最快的时间恢复对外进行送电,恢复生产和生产秩序(由生产运营部负责)。 3.4.4.7.2 扑灭火灾后,应保护好火灾事故现场,所有人员应主动配合好公司保卫部、安监部和有关部门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3.4.4.7.3 公司成立善后工作处理小组(由公司工会、劳动工资部等部门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善后处理。 3.4.4.8 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对情况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灭火作战预案和重点部位消防系统、器材及灭火系统图。 3.4.5 消防重点部位管理 3.4.5.1 列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部位: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调度所、通讯机房、档案室、计算机房、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控制室、调度室加油站、器材仓库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它部位和场所。 3.4.5.2 重点部位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部位负责人是该部位的防火总责任人,在岗人员是该部位的防火具体责任人。 3.4.5.3 重点部位必须悬挂“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志牌并制订“灭火作战应急预案”。 3.4.5.4 重点部位禁止焚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禁止吸烟。 3.4.5.5 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应确保完好随时备用、色标鲜艳。 3.4.5.6 重点部位应保证消防通道、通道畅通,结构不得擅自变更,各种标识明显、合理。 3.4.5.7 重点部位需动火工作时,必须事前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 3.4.5.8 重点部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无人值班变电站可通过与消防报警装置、灭火装置相连通的综合自动化系统完成巡查工作),对消防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测试,对消防器材每月检查一次,每季在消防标贴上注明检查日期:所有检查、测试应有记录。 3.4.5.9 重点部位每半年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事故处理流程”组织一次灭火演练。 3.4.6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3.4.6.1 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部门必须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保卫部门备案。 3.4.6.2 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安全培训,并到当地相关部门申领有关证件。 3.4.6.3 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安全检查制度、防火责任人职责等规章制度。 3.4.6.4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 3.4.6.5 根据储存物品种类、性能应设有相应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爆、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等安全措施。 3.4.6.6 汽油管理 3.4.6.6.1 储存汽油的仓库加油站须经单位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零星汽油存放须经单位安保部门批准,应放置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存放在单独库房内并有专人保管。 3.4.6.6.2 凡公私摩托车、助动车所使用的燃料一律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加油站加油,严禁私置油桶、私设油库,严禁在生产、工作等场所存放汽油,严禁在单位内存取、加油。 3.4.6.6.3 领取生产用汽油须经保卫部门批准,物资部门凭批准手续方可发放,生产上使用零星汽油(必须采用金属容器)时应做好安全措施,工作结束及时归库和清理场地。 3.4.6.7 氧气、乙炔气管理 3.4.6.7.1 氧气、乙炔气的统一存放场所必须经单位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零星氧气、乙炔气瓶的临时存放点必须安全可靠。 3.4.6.7.2 氧气、乙炔气瓶必须有安全帽、防护橡皮圈等安全措施,气瓶必须在钢瓶检查有效期内使用。 3.4.6.7.3 氧气、乙炔气使用时二者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8米。 3.4.6.7.4 氧气、乙炔气使用结束,应及时存放在安全的场所。 3.4.6.7.5 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严禁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使用非防爆的电气设置和电气设施。 3.4.7 用火管理 3.4.7.1 单位内部禁止焚烧垃圾等杂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任何部位动火必须办理《无锡供电公司动火证》。 3.4.7.2 变电站(所)动火要求。 3.4.7.2.1 动火前,应事先办理动火证。 3.4.7.2.2 动火执行人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焊工证。 3.4.7.2.3 动火现场应保证以下安全措施:监护人到位、灭火器材到位,可燃物清理,工作结束进行清场。 3.4.7.3 一般部位动火也应办理《无锡供电公司动火证》。 3.4.7.3.1 动用明火许可证可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审核签发。 3.4.7.3.2 动火执行人应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焊工证。 3.4.7.3.3 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4.7.3.4 动火时,动火现场应保证以下安全措施:监护人到位、灭火器材到位,可燃物清理,工作结束进行清场。 3.4.7.4 凡属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使用的部位禁止动火。 3.4.8 吸烟防火安全规定 3.4.8.1 单位员工和外来人员一律不准在本单位内吸烟。 3.4.8.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有明显标志。 3.4.8.3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和使用场所禁止吸烟。 3.4.8.4 设计制作室、计算机房、复印机房、打字室、调度通讯设施机房、广告制作室、印刷厂车间、档案室、地下室、汽车库、物资仓库、小储藏室和其它认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禁止吸烟。 3.4.8.5 市(县)供电局的吸烟室、会议室等允许吸烟的部位应备有烟灰缸,下班时应及时清理。禁止将烟蒂、未燃尽的火柴梗扔入垃圾箱、字纸篓、地面等部位。 3.4.8.6 凡违反吸烟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将按《无锡供电局禁止吸烟规定》进行处罚。 3.4.9 低压用电设备管理 3.4.9.1 办证范围。凡生产、办公、生活等场所使用下列用电设备的均列入办证范围:电炉、电水壶、电饭煲、电取暖器、电炒锅、净水器、烘箱、空调、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计算机、碎纸机等。 3.4.9.2 办证分工:办证工作无锡供电公司部室由公司保卫部负责,各市(县)供电局由保卫干部负责,各直属单位、总公司由消防管理员负责。 3.4.9.3 办证程序:各使用部门提供低压用电设备数量,到办证负责人处领取《低压用电设备许可证》和《设备清单》,经本部门核准用电负荷和电气保护装置后填写《许可证》,使用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贴于设备表面(不得贴于设备后部、下部。设备无张贴处可贴于设备使用临近处)。结束后各部门填写设备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部门留存,一份交办证负责人员,一份交各单位用电管理部门。 3.4.9.4 办证要求和条件 3.4.9.4.1 冬季取暖器具使用期限为一年,其它使用期限为五年,到期应及时更换。 3.4.9.4.2 各单位不宜使用石英管取暖器,禁止使用热得快和电热丝取暖器,科技调度大楼禁止使用电炉、石英管取暖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蓄电池室禁止使用石英管取暖器、油汀取暖器和其它非防爆型用电设备。 3.4.9.4.3 生产部门集体宿舍确应需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水壶、电暖-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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