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监督管理办法(川地税发【2011】7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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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四川省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川地税发【2011】77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管理,促使税收管理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分片、分类管理税源且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对税收管理员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情况、工作程序执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税收管理员执法水平,防范廉政风险
2、。 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四条 对税收管理员履行职责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管理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情况、遵守勤政廉政制度规定情况等。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等法规及岗位职责,监督检查税收管理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主要开展以下监督: (一)监督履行纳税服务职责情况 主要监督税收管理员是否及时、有效地进行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指导纳税人依法纳税。重点监督税收管理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的情况: 1.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纳税辅导。 2.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3、,加强账簿凭证管理,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及办理税收相关事宜。 3.妥善保管纳税户档案资料,保守纳税人商业保密和个人隐私。 (二)监督履行税务登记管理职责情况 主要监督税收管理员是否做好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动态管理,切实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重点监督税收管理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的情况: 1.调查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 2.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注销等信息。 3.及时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 4.对责任范围内纳税人定期进行巡查,清理漏征漏管户。 5.按照税法规定期限和程序审核、督促纳税人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三)监督履行税源管理职责情况 主要监督税收管理员是否及时了解分管纳税人
4、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掌握税源发展变化趋势。重点监督税收管理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的情况: 1.掌握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进行核查,如实填制核查记录。 2.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形成管理记录。 3.定期准确采集定额核定和调整信息,按照规定提出定额调整意见。 4.及时对未按期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催报催缴。 5.对纳税人领购、保管、出具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核查。 6.对纳税人的减、免、缓、退、抵税申请和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建立明细台账,进行跟踪管理。 7.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等进行辅
5、导。 8.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税收清算。 9.掌握纳税人欠税情况和欠税人资产处理情况。 (四)监督履行纳税评估职责情况 主要监督税收管理员是否按规定对分管纳税人的税务事项实施纳税评估。重点监督税收管理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的情况: 1.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2.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第三方信息及实地调查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以及各类涉税行政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出初步判断。 3.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4.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五)监督按照制度规定提出税收管理建议情况 重点监督
6、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是否依法向所在机关提出管理建议。 (六)监督按规定采集信息实施档案管理情况 主要监督税收管理员是否按照征收管理信息化和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形成管理记录,并完整录入系统,建立分管纳税人户籍管理档案,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 (七)监督应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完善税收管理员工作流程及相关制度,加强对税收管理员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税收管理员行使纳税申报审核权、减免缓税审核建议权、发票配售审核权、税收定额核定调查及建议权、纳税评估权、依法提出管
7、理建议权等,防止越权和滥用权力,防范廉政风险。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对税收管理员遵守勤政廉政纪律及制度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督税收管理员遵守党风廉政及效能建设纪律规定的情况。 (一)党纪、政纪法规。 (二)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工作人员八条严禁等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三)劳动纪律、着装风纪。 (四)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行政效能建设规定。 (五)其他廉政纪律和行为规范。 第三章 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不得从事与职责不相容的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税收管理员应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 (二)市(州
8、)以上地税局的分局领导不得直接管理纳税户。 (三)各级地税局的税务所所长、派驻纪检监察员及地税分局(所)内设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承担购票审核岗、待批事项核查岗的工作,原则上不得直接管理纳税户;如因工作需要,须经所在税务局分管局领导批准,才能承担以上岗位或可直接管理纳税户,并及时通报监察部门。监察、征管和法规等部门应加强对此类领导岗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地税人员与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所有者、主要投资方、财务主管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原则上应回避,不得担任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员。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
9、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有特殊情况不能回避,且属于夫妻、子女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以外的关系的,经所在地税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暂不回避,但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税收管理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在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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