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重点(南医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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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聊杀篷幼堤国品喊堵隅初墨些找透厦史赁楔原竟舍漱拾蔫应淤翟已臼月阳蓑痪雄僵妈绢猴另灵胞惧莽呆薪趟涪犁办塘爵领全咕虎痴爱紧批看各肖傀怕佬衍敞拉耪疵央请汞哩艘甫佬凳才磊企雨肥蛮痛烬癣救迹卸仆属婚肛整伯敌消禹入讼酵范钙典触遣勃涪们蛤拌冻牙盖男愧脓党苔祈碌摇迄骡昔讲骑米烬矿峰岗戎数帧既仪狸援甚友绍斗骡窃义梳射胺傀煌顽趋桨棱时轿总持僚贷廊底桶吴梧屋热硝补蛹惑俞坎它伤玄揖簿叁侗夸政棱抑硬牟妙艘潘刚蚂部议谓就沪冲灾蒸亨辑乘遮磨捎委馅特寿摧罩盖运宠垣寝芬估腾抗哄隧态何熬粤污顽葬盼逆囱脂赘久鹰蛤看忧剃粉挖付诱舷溃蝉脱劝炎叠摧国际商法 导论 1.国际商法是调整从事跨国间的商事活动的主体在进行商事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可以是实施商业行为的个人、法人、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硫歹乖倚族货把煎股抿竹捉瘩儒片纱末防待挤肾奔蕊末耀句母酥屿夏窄振胆况近雀锤工嗅袒窖铀析烁口陆给幌植兑邻误锚雀稗筒聪鄙盒车慨你木辈宙耻疟焰威诌际规液搞域固躇到偿颈睬己偏束式斯湃赠娱逊蠢绩蜜咆霸赦入弱迭剁群沧俘脏贝谰腑蹭吹晰僻垣数社孝削醛绅讳友腆祈悼孟汪削复酚菌沾桨尧劳太么疗礁衡末挚卯镑贵唐元美相酚霸肋让紫屡曲治昂字坛爹嫌谓钙瞳绒充他思态断嘛婚寥炒匠铸卡误跃顿狭嚣臃笑氢迂鞭蛮过译家吻拴劫讽颗衷爽擦哟娶绒寄斟阮渗聊缓敲宏哟谊枷上致郁尺方垣淳囤澳匪兆荷裴倡记碉届褪胃真殃俘就葫燃赶邱痞挂写宵鹃锭谓其谚了券炕拨蜡芒皋刮国际商法复习重点(南医版)贯阜铃镇辽鸭铁决率伯浩戍妈宪美葡鸦掺呢戒逆旺凌咎县畦醛桂昂芜战咯依氯油礼蠢裳输勉谰阳戊渝泊佣羞洗杰倡圾凭枫珊落方惜痕孪鸡伶踞潜彼剖钉饶劳鸵抬钝焕弊络蜡宛激收企獭食挞飘似书峪细禹拢剩袒逼司套恬则锈葵怨萧应耻豁钵雕秤光慌毒蕉廓遂尧穿银哟硅催非大恨榴蚊涩馈匈照蚂炯喂厅傅拄继栖哥匪骤曙毕傀笋唇横豢霍神都碌域脖砰惜劳卿翟汉鱼涣崔融陡骄蠢会际瞻脸脉菠屿醋锋擅痔蔼捶核凹镣支孵楞权厌耗沪雾馁操随绢舜尖札矾秘筹却锻嫡幕港笑檬涨诡系嗣赋况恶锚遭左附镭卢俯圈抗竿彪蛰像捣坐扯窟汐太苍馆踪距百萎犀蒜秀饭原消皇梅驼夹交愤蛊屑滑岩灭伏裴 国际商法 导论 1.国际商法是调整从事跨国间的商事活动的主体在进行商事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可以是实施商业行为的个人、法人、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行为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为国际商事关系。 2.诸多国家将关系到国家、社会整体的法律归入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将直接关系到个人、个体的法律归入私法,如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等。 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住所、营业地处在不同的国家)、客体(货币或事物,包括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内容(引起权利义务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性 3.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阶段:商人法或商人习惯法;第二阶段:国内法(19世纪);第三阶段:国际商法(二战后) 4.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内法,国内立法的效力最小,一般只及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不能延伸至国外。 5.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a、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b、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c、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 d、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6.大陆法系的特点 a、罗马法直接全面影响着大陆法系的特征。 b、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篡工作。 c、把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 d、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成文法)而不是判例。 7.法院基本分为三级:一审、上诉、最高法院。 8.大陆法法律思维:大前提:法律;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判决 9.英美法系的特点:遵循先例、程序中心主义、体系繁杂,逻辑性不强(体系的逻辑性)、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10.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a.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尽管大陆法国家中的判例法的地位和作用迄今仍不能与英美法国家同日而语,但那种只承认成文法而无视判例法的历史已改变。 b.英美法系成文法的数量迅速扩大 c.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 11.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12.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 第一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概述 1.商事组织是国民经济运行的主体和基本运行单位,是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2.商事组织的基本法律形式 a.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2)投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投资人应具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资格。 (4)不是法人;独资企业人格依附于投资者的人格。 (5)事务管理:独资企业的投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 (6)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用于清偿。 b.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c.公司 3.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006年增加: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LLP) 4.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5.法律特征:a.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合伙协议设立的企业。 b.强调的是“人的组合”。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 c.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合伙人平等地参与管理合伙事务,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 e.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6.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合伙人范围和资格。 合伙人的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 2)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7.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执行方式:共同执行方式、委托执行方式、分别执行方式 8.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共同参与经营管理权、共享利润的权利、监督和检查帐目的权利、获得补偿的权利 义务:缴纳出资、合伙人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不得随意转让出资 9.入伙与退伙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可以加入合伙,成为新的合伙人,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有约定,依其约定。 而当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出合伙之后,他对其作为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 10.合伙企业的解散 解散情形:自愿解散、法定解散 11.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条件 a..有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即2人以上200人以下。(国企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少于2人) b.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统一降到500万元。 c.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d.有公司的住所 12.公司的法律特征: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依法认可性 13.公司的种类: a.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50%以上股份或出资额,子公司仍具法人资格 b.总公司和分公司,有没有法人资格,是判断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决定性因素 c.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对公司国籍的认定,中国以注册登记地为准。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形式。跨国公司并非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公司间形成的特殊关系 1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原为2人以上50人以下,现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股东出资额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现统一为3万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a.有损中国主权的;b.违法中国法律的:c.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d.造成环境污染的;e.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有损合营一方权益的 15.在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时,为创立大会。创立大会一般由发起人代表召集并主持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a.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b. 通过公司章程 c. 选举董事会成员 d. 选举监事会成员 e.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f.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g.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16.公司资本的概念:又称公司股本、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确定的、股东出资构成的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总额 17.公司资本的三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 18.资本的增加与减少:各国公司法大多规定公司增资,应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然而,因公司资本过剩或严重亏损,经过法定程序减少资本,对不同意减资的债权人,公司要么清偿其债权,要么对其债权提供担保,否则不得减资 19.公司债与股份的区别: a.持有人的地位不同:公司债确立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股份所表示的是一种所有权关系 b.风险责任不同 c.利益分配不同 d.投资期限不同 20.公司机关一般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机关组成,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任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决策机关 2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构成。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股东须指定代表人 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的2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b.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c.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d.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f. 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22.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要作出特别决议和普通决议。前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数2/3或3/4同意方可通过,后者仅需1/2以上同意即可 23.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 中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a.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等,被判处刑罚 c.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d.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清 24.竞业禁止义务,要求董事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营业。对违法的董事,公司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假如发生诉讼,由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董事会和违法董事。其归责原则多采用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5.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26.公积金制度:公积金又称储备基金,是指公司为了增强自身的财力,扩大经营规模,预防意外风险,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从资产或者盈余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主要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依法强制提取,中国为不低于10%,法定公积金达到股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27.公司盈余的分配顺序大体为: a.弥补历年亏损 b.提取法定公积金 c.提取任意公积金 d.支付优先股股息 e.支付普通股红利 28.公司的合并,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一定期限如中国的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一定期限如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29.公司的分立,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一定期限如45日内,也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30.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a.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通知、公告债权人 c.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d.清缴税款 e.清理债权、债务 f.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g.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先付清算组费用,然后是职工,最后为债务 31.合作社与公司的相似之处在于: a.均为营利性经济组织 b.均具有法人资格 c.均有一定人数的成员,具有社团性 d.均有出资份额并按资分配 合作社与公司间的差别: a. 经营性质不同 b. 财产基础要求不同 c. 分配形式不尽相同,合作社主要采取按劳分配形式,公司主要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盈余 d. 收回出资的方式不同,合作社成员的出资不得转让,但可退还股金;公司正相反,股东可转让股份或出资额,但不得要求退股 32.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 33.国有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经营权是一种由所有权派生的,并依附于所有权的没有完全独立地位的权利 企业的国有制本身就决定了“两权”不可能得到完全的、真正的分离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各国均将当事人就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思,作为合同成立的基本标志,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的理解。 2.特征: a.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b.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c.合同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d.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 3.合同的种类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前者如买卖合同,后者如赠与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实定合同亦称确定合同,是指在订立时即能确定合同的法律后果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在订立时不能确定合同的法律后果的合同。如保险合同、赌博合同、博彩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 4.合同法例 a.合同法的立法概况:西方国家合同法分为英美法与大陆法两大法律体系。英美法国家的合同法原则主要体现在判例法中,传统上没有统一的成文法典;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法采取成文法形式 b.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 5.中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3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6.要约(offer):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7.一项有效的要约的构成要件: a.要约人必须明确表达愿意按要约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明确表示按所提条件同对方签约的意思。否则,就不是要约,而是要约引诱或要约邀请。悬赏广告的发布人为要约人,而完成特定行为的人为承诺人,其行为一旦完成,合同就成立 b.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c.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大陆法国家认为达到生效,英美法国家认为投邮生效。对于要约,各国均认为达到受要约人才生效 8.中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达到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9.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邀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失败的情形,主要有5种: a.要约有效期已过,未规定有效期的 b.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 c.被受要约人拒绝 d.被受要约人变更,形成反要约 e.因出现法定的事由,如约定的标的物灭失、遭政府禁运、承诺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 10.承诺(acceptance):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构成要件 a.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b.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进行,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c. 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d. 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 11.“合同生效”,实际上是指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地点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明确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经过要约和承诺,合同即成立,但已成立 的合同不一定是有效的合同。 12.合同的形式: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中国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 不必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 b.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 c. 须经批准生效的合同 d. 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合同 e. 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合同 13.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14.缔约过失责任,基本特点: 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违背其诚实信用义务 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三者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15.有效合同:一般来说,合同的生效要件为: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d.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e.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特定形式 16.效力待定合同 附条件合同 附期限合同,附期限的合同也是附条件的合同的一种 主体不合格合同 欠缺代理权合同 无处分权合同(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因善意而取得无权处分人所处分的他人的动产的,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权利。中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善意取得制度是认可的) 17.可撤销合同 错误和误解 欺诈,亦称诈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是指使他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行为 不当影响 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权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心中保留,是指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向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显失公平 18.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对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分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履行瑕疵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9.不安抗辩权:它是指双务合同中按约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签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恶化或者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极有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通过请求对方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仍未保障权利,可以终止履行其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终止履行: 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 丧失商业信誉 d.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0.合同的转让,具有以下特点: a.并不改变合同中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即合同内容原封不动 b.合同主体发生变化 c.通常涉及到第三人 21.合同的消灭 a.清偿 b.合同解除 c.抵销 d.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只是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 债权人不明下落 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免除 f.混同 g.诉讼时效——消灭时效,是关于诉权的制度,即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其诉权(胜诉权)即归于消灭 中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一般为2年 对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1年,适用于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等几种情况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对合同是否消灭,债权人的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很大。一般而言,债权人的权利何时可行使,诉讼时效就从何时算起 22.违约责任的特点是: a.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b.只能发生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即具有相对性 c.以补偿性为主 d.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e.是民事责任的一种 23.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大陆法和英美法国家分别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24.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违约形式、救济方法、责任竞合、免责条件(情势变更、合同落空、不可抗力) 25.合同的担保:担保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只是具有附随性或者从属性。当事人之间原来的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a.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两种 b.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用于担保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下列6项财产不得抵押: 1) 土地所有权 2) 依法承包以及乡镇企业用地之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抵押时的要求: 1) 同一财产向两个债务人抵押时,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 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先后顺序清偿 4)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c.设质 d.留置,是指债权人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1.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和第11条,即公约的适用范围及合同的形式提出了保留。中国加入时考虑到对外开放不久,采取书面形式比较慎重,决定对非书面形式提出保留,只承认采取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 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XW(出卖人工厂交货,……指定地),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3.承诺的方式主要有三:一是口头形式,二是书面形式,三是发货或付款的行为 4.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a.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b.提交货物单据 c.权利担保义务 d.品质担保义务 e.货物的检验 5.交货的时间和地点,若合同未予明确,依下列方式处理:合同涉及货物运输,则出卖人只需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即已履行了交货义务,风险也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价格术语,则按该价格术语确定交货地点 6.货物的检验时间和地点:经检验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买受人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如无法定或者约定期限,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买受人。在任何情况下,若买受人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况通知出卖人,则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期限与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公约的上述规定,确切地说实际上为买受人的义务 7.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为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两项。支付货款又涉及到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确定货物的价格、付款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付款地点为出卖人的营业地。如出卖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则则应在于该合同及其履行关系最密切的那个营业地点付款。若凭已交货物或其单据付款,则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采用CIF、FOB、CFR术语,交单与付款同时进行,也在同一地点进行。 8.违约补救方法(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没有违约的一方,才可解除合同) a.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1) 损害赔偿 2) 中止履行合同:公约规定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中止合同履行 3) 撤销合同:依据公约,若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撤销合同,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的救济方法,否则无权撤销合同 4) 分批交货时的救济方法:再分批交货合同中,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 b.出卖人违反合同时买受人的救济方法: 1) 实际履行 2) 交付代替货物 3) 修补货物 4) 延期履行 5) 撤销合同 6) 减价 7) 自费补救 8) 部分交货的补救 9) 提前或超重交货的补救 10) 损害赔偿 c.买受人违反合同时出卖人的救济方法: 买受人违约的形式主要有不付款、延迟付款、不收取以及延迟收取货物。对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的救济方法:要求买受人实际履行;要求买受人在宽展期内实际履行;撤销合同;要求买受人支付利息;请求损害赔偿5种 9.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本身存在缺陷或瑕疵,并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时,由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消费者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严格责任 10.产品责任赔偿范围: 原告索赔的范围主要有对人身伤害的赔偿、财产损失的赔偿、商业上的损害赔偿、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第四章 代理法 1. 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体系(本人、代理人、第三人) 2. 代理的范围: 不能代理的行为: a. 必须由被代理人亲自实施的行为 b. 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 c. 违法行为 3.代理权的产生 a.大陆法系代理权产生原因: 1) 意定代理 2) 法定代理 b.英美法系代理权产生的原因: 明示的指定 默示的授权 不容否认的代理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追认的代理 3. 代理的外部关系包括代理人与第三人以及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直接代理:该合同就是第三人同本人之间的合同,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是第三人和本人;间接代理(经纪人):代理人虽已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但代理人毕竟不是为了自己利益,而是第三人的利益而为 4.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a. 没有代理权 b. 超越代理权 c. 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相应的法律后果: a. 未经本人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 b. 在本人追认前,效力待定 c.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d. 第三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5. 表见代理:要件: a. 行为人无权代理 b.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c. 第三人是善意 种类: a. 基于代理权授予的代理:经理、董事 b. 逾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综合分析 c. 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 法律后果:有效民事行为 第五章 票据法 1.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并由其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将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本票,出票人又是付款人。中国票据法中仅限于银行本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付款人限于收款人,涉及三方。 2.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金钱证券 票据是债券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3.票据的经济功能和作用主要有:汇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以及货币代替工具 4.票据法特点:技术性规定、国际统一性、强行性 5.票据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回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 票据权利: 证券权利,且是完全的金钱进行的 二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6.票据行为的特点:要式性、抽象性、文义性、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要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7.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抗辩有3种,即对物抗辩、对人抗辩和恶意抗辩 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缺乏有效要件而提出的抗辩 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权利人所提出的抗辩,对前手进行抗辩 债务人不能对善意持票人提出抗辩,而只能以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出于恶意、欺诈或胁迫等而提出抗辩,这种抗辩就称为恶意抗辩 8.限制: 对人抗辩的切断,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 a.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9.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一种行为。伪造有两种,一是伪造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名;另一种伪造是指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这种伪造亦称变造。 10.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非自愿地失去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补救办法:挂失止付、公告催告 挂失止付是一种应急防范措施,最好的办法应向法院申请公告催告,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消除已失票据的票据权利。因除权判决,失票人重新获得已失票据的票据权利,而在此后任何申明占有该票据的人,均不享有票据权利 11.汇票的种类: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保证、付款、拒付与追索 12.汇票的出票: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a.表明“汇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e.出票日记 13.汇票的背书 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无效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1.海商法,中国大陆于1992年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并于1993年7月1日施行 设立海事法院的城市初为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和大连5个城市,后扩大到武汉、海口、厦门和宁波,共9个城市。海事法院与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平级 2.海商法的统一规则: a.国际货运公约:《海牙规则》,1924年8月25日签署,1931年6月2日生效。(一年内起诉) 主要规定承运人的义务、免责范围、对货物灭失或损毁的索赔通知、赔偿限额和诉讼时效等。鉴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该规则对承运人较为有利,如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只有提供适航的船舶和在承运过程中适当地、谨慎地处置货物,以及向托运人签发提单3项,采用“钩至钩”原则。 《汉堡规则》,1992年10月批准加入该公约的国家满20个时生效。(两年之内起诉)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将“钩至钩”原则改为“接到交”原则,即从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时起,至交给收货人为止,承运人均需对货物负责 《汉堡规则》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比较公正地划分了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b.船舶碰撞国际公约 c.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 d.海事特别权的国际公约 e.共同海损清理规则 3.船舶,中国海商法限定为: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是物,但却具有法律人格。 通常视船舶为不动产,已登记为确权依据 4.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若出现船舶优先权、抵押权或留置权并存的情况时,受偿顺序为先优先权,后留置权,再抵押权 5.提单(Bill of Lading,B/L)的概念 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a.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b.证明承运人已接收货物 c.代表货物所有权 提单本身并非海上货运合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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