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制度起源演进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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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制度起源演进26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董事会制度起源、 演进内容提要: 公司的两权分离和董事会作为决策中心、 董事会采取共管与合议模式及董事作为公司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是董事会的三个基本原则, 各国立法几乎概无例外, 并衍生出诸多细致规定。产权不完全合同理论忽略了这些法律原则;结构功能视角和关系型契约理论能够解释其合理性, 但不能解释成因。按照政治历史理论, 董事会是为了确保组织独立性而出现的。随着公司从公向私的演化发展,这三个原则植根于法律制度之中。而中国对公司的理解是和融资、 营利联系在一起的,受制于从功能上认识公司和传统观念,从清末接触公司概念以来
2、,中国对董事会制度的理解一直较为薄弱,这也表现在现行法中。应结合政治理论理解董事会制度。古今中外, 有公司必有董事会。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一致性, 要远远超过大多数法律中的问题。和纷纭芜杂的公司理论及其延伸命题公司特性究竟包括哪些因素的持久争论相比, 1 1董事会在规范意义上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行使者, 集体决策、 合议和共管的行为模式, 几乎没有例外。但中国的公司和公司法理论研究, 常常忽略了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模式必然存在的特征。董事会的存在及其运作模式, 受制于公司理论, 这在过去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在19-20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 对公司的理解受制于拟制论和实在论的争论;20世纪30年代
3、之后, 各种各样的合同理论和政治理论沉溺于解释股东如何形成群体或实体及其权威或利益分配, 更多关注公司管理者作为代理人对股东利益的偏离。近年来, 董事会制度的原则、 合理性、 角色定位等规范命题的研究开始涌现。本文试图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 提供一个中国文本。一、 董事会制度的原则性规范纵横观察各国成文法和判例, 公司董事会制度中有三个隐性的统领原则, 界定了公司董事会运作的边界, 即(1)董事会是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director primacy);(2)董事会采用一人一票平等的而且集体合议方式行事;(3)董事会对公司制度的有效和正当运作负有最后责任。这三个原则相互联系并交错在一起, 这种
4、集体决策权力行使方式, 传统上称为共管(Colle-gial)。 2 2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是传统原则, 也是当前除中国之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明确在成文法中的表述。这一原则首先确立了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的两权分离, 除非股东一致同意(美国特拉华州是唯一的例外, 允许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在无需法定的会议通知程序下以书面形式进行多数决 3 3), 股东不能越过董事会直接作出决策, 股东的投票参与的权利是由法律和章程限定的, 它区别于完整、 统一、 至上的物的所有权。董事会的权力是完整和最高的, 而股东权利则是依情形约定的, 章程只是对权力作出限制而已。其次, 决定了许多衍生法律规则, 最典型的是
5、法定诚信义务, 以及业务判断规则。 4 4最后, 这一原则伴随着股东选举董事成员中的比例代表制, 一般是简单多数, 但也会存在诸如累积或累退投票制之类的变化, 以用于反对控制股东的霸权。 5 5董事会采取集体和以投票方式决策的共管模式, 英美法对这一原则的恪守要比大陆法严格。具体而言: (1)除非例外情形, 比如在势均力敌的情形下, 可能有些国家允许董事长或资方代表有第二票, 董事会议应当采用合议方式决策, 一人一票, 有些法律直接规定人数必须为奇数。(2)董事一般应当亲自出席。这有许多细致的操作规定, 比如委托投票, 只能就某次会议作出授权, 长期授权会被视为出卖职位;比如传统上不得采用书面
6、一致同意的方式作出董事会决议, 必须有实际的会议过程。 6 6尽管如今有所放松, 允许采用一致的书面意见或电话等方式开会, 此类案例依然会受到严格审查; 7 7这其中的默认假定实际上是”政治人”, 即董事决策时应有研究、 辩论、 说服和被说服的过程。修订标准公司法(RMBCA)的起草人对此有明确表述, ”相互咨询和观点交换是董事会发挥功能的应有组成部分”。 8 8(3)多数规则, 以投票方式作出决策, 董事会决议是”书面的、 可执行的合同”。对合议存在不同意见, 应当记录在案。(4)必须有正式记录(minutes)。集体决策有个别例外。英美法、 法国法、 德国法 9 9都有明确规则限制董事个人
7、行使公司权力, 她们只能以合议方式作出决策。比如RMBCA规定, 董事”无权单独代表公司行为, 而应当作为董事会的一个成员来行为”, 甚至规定, 除非得到明示授权, 董事只能在会议上行动。但日本、 韩国等则允许董事个人代表公司行事。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细节。中国的公司法并不存在类似于后者的规定。在上市公司中, 证监会在规则制定上受英美法的影响, 经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塞进了近似的规定。董事责任方面, 和合同法、 行政法等趋向于程序或形式审查方式不同, 公司法施加了实体倾向的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 这甚至被视为公司法的核心规范。 10 10具体而言: 首先, 公司错误、 非法
8、、 犯罪行为后果的第一责任人是董事, 即权力行使者, 而不是”财产所有权人”。其次, 控制股东只有在行使了公司权力、 替代了董事会或管理者的职责、 直接作出决策或指挥的情形下才需要为公司行为负责。最后, 董事会派生其它公司机关, 一般是选举执行或管理机关。其它机关的设立理由, 要么属于基于规制产生的强制性要求, 要么是基于其它利益攸关者的考量, 但诚信义务则是待定、 模糊的, 其责任要么来源于法律, 要么来源于其专业或职业角色。在比较法层面上, 各国法在前两项上规定比较清晰, 但在最后一点上有些模糊。同时, 受到法律调整方式的影响, 大陆法系中的诚信义务更多带有事前强行禁止的特色。尽管董事会制
9、度存在着比较法上的诸多差异, 但上述三个原则如同惯性, 或多或少, 或隐或现地在不同法律制度中以不同表述和形式呈现出来。公司实践的变化以及理论内在的统性要求, 会对这些原则形成一些冲击。理论上的冲击, 主要表现在公司理论对董事会制度的忽视或者强调。法律实践对董事会的冲击, 主要体现在近几十年来美国和德国法律中董事会模式的变化。受到一体化和规模经济的影响, 公司规模扩大, 现实中的大公司决策和管理上的集权不断增强, 特别是公司结构不断从 U型向M型发展, 导致权力趋向于管理层, 比如CEO的出现。 11 11在股东、 董事和经理的关系上, 美国公司逐渐趋向于总经理和董事会平行, 从而将纵向关系转
10、变成了实际上的三角关系。Eisenberg教授提出, 基于结构变化, 一方面应对股东和董事的两权分离程度进行调整, 加大董事会的权威; 12 12另一方面战略管理职能日益成为总裁或总经理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以监督、 督导管理层, 以系统设计和维护作为主要职责和角色定位。 13 13董事会不再需要亲自管理公司, 能够经过组建下级委员会或向管理层授权的方式将其战略管理职能转让出去, 但第三个原则依然不能动摇, 因此, 不得将监督职责授权出去。1980年代以来, 学者和立法者已经普遍将管理者角色作为传统模式, 而将监督者角色作为现代模式。这表现在修订标准公司法的表述从”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应当由董事会管
11、理”, 转变成”公司事务应当在董事会裁量下管理”。 14 14另外一个变化和两权分离有关, 有些原本属于股东的权力, 法律开始允许经过章程授予董事会, 比如修改公司章程, 甚至废除绝对多数票制度。在另一种主流模式中, 德国的董事会制度则趋向于员工参与, 采用社会民主方式以确立公司存在的正当性。1937年纳粹时期, 德国采用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欧洲大陆模式)对抗方式, 作为压制工会集体谈判方式的一种替代。二战之后, 在英占鲁尔区的钢铁和煤炭企业中, 英国军政府要求这些企业组成11个成员的董事会, 其中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各5人, 第11人则由前10个人选举, 其依据是资方和劳方的”均势”原则。战后
12、, 军政府向联邦德国政府移交企业, 于1951年经过法律确立下来, 即共同决策法(也称为Mortan Act), 可是董事会中的均势变成了董事会中监督委员会中的均势。 15 15社会民主党上台之后, 一直致力于扩展这一制度。德国的董事会分成监督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 两者存在着严格的划分, 即监督委员会负责公司的总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并选举、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董事, 而管理委员会则负责日常的管理, 而且两者之间不得兼任、 相互授权。管理委员会有义务经常或应要求向监督委员会汇报。其中明确存在着监督和战略管理的分离。Dallas教授将董事会归结为三种类型, 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职能定位和角色: 传统上
13、和美国式的制约管理霸权式(contra-managerial hegemony)、 德国的权力联合式(power coalition), 以及她所倡导的关系理论(relational theory); 16 16与此相对应, 董事会也有着”管理”、 ”监督”、 ”关系” 以及英国传统式的”战略管理”等职能的定位。 17 17从战略管理到监督的职能演变中, 董事会的职责集中于更重要的选任、 监督和撤换最高管理者, 维持公司作为一个制度系统, 共管、 合议的决策方式, 采用平等协商、 辩论和投票机制。在审慎决策、 消除分歧、 平衡不同目标上, 集体决策模式与这种职责更为契合。二、 效率理论占主导地
14、位的产权-不完全合同理论在过去的二十多年发展中, 强调市场和股东的财产权利之于公司的重要性, 对董事会的制度、 原则及其理性并没有过多关注。因此, 合同理论对诚信义务的解释也就不够充分。 18 18关系型契约理论则强调董事会对公司资产的保护。在比较了股权和债权融资之后, Williamson指出, 董事会内生地出现, 充当了一个可置信承诺(credible com-mitment), 经过限制重新配置资源, 降低了用于融资项目的资本成本。董事会对来自股东和债权人的财产充当中立保护。和一般合同相比, 它能够提供更好的保护。 19 19关系型契约为两权分立董事会制度的起源、 演进与中国的学习和董事
15、会权威提供了一个功能解释, 但并不能解释为什么法律对合议、 共管等董事会行动方式也采取了强行性规定的方式。试图采用经济理论或效率方法提供解释的是Bainbridge教授, 她注意到主流公司理论在解释上对两权分离的漠视, 根源在于两种合同理论本身的分歧。合同理论中坚持不完全合同理论, 或者团队生产理论, 会倾向于股权;而如果采取关系性契约理论, 则会倾向于权威集中。与实证法相结合, Bainbridge教授将公司理论建构为两个不同的维度: 目的和方式。前者意味着公司规范的目的或者价值取向, 后者意味着决策权的集中与否。 Bainbridge引用了Arrow的两种决策模式: 共识模式(consen
16、sus)和权威模式(authority)。在共识模式下, 组织中的每个成员拥有同样的信息和利益, 所有成员能够自行选择合适行动;而在权威模式下, 成员具有不同的利益和信息量, 产生集中决策的需要。董事会作为最天然的合适机关, 代表公司充当中心签约人的职能。现代公司是这种决策结构的天然结果。股东本位, 既不是事实上的, 也不是规范上的, 仅仅是对公司目的的要求, 而不能当成是一种实现方式。股东未必愿意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之中, 其角色也摇摆不定。 20 20为什么董事会需要集体决策? Bainbridge指出, 董事会是一个生产团队, 其职责在于管理和制定政策、 监督管理者, 同时作为合同连接体中的
17、中心签约人, 能够为公司提供资源(监督和关系角色)。 21 21依据组织行为理论, 特别是实证研究, 集体决策的正确性要高于个体决策。集体决策的效率在于: (1)有限理性。决策有四个要求, 第一, 观察或者获得信息;第二, 记忆或者储存信息;第三, 计算或者掌控信息;第四, 交流或者转化信息。而个人理性是有限的, 可能会在有些情形下个体决策优于集体决策, 但集体决策并不会妨碍好的个体决策获得集体认可。(2)集体决策能够消除偏见。第一, 能够汇集不同意见 (herding);第二, 能够消除过分自信;反之, 其成本则是集体偏见。(3)代理成本。组织总是存在着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而集体决策有助于
18、监督的强化, 克服代理成本;同时, 集体的董事会有助于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22 22在Bainbridge看来, 法律之因此明确规定共管模式的行事方式, 是出于集体决策理性的坚持而要求采取的特定方式。 23 23但Bainbridge的解释依然不能令人满意: 首先, 集体和个体决策各自有优缺点, 而且前者在追究错误决策责任上比较困难, 其在量上的优势并不意味着绝对排斥个体决策, 而这显然和公司法中对董事会模式的严格恪守之间存在差距。为什么公司法不能允许当事人在这两者之间自行选择?其次, 如果集体决策仅仅起信息交流的作用, 为什么一定要亲自出席或进行辩论和讨论?采用书面形式轮流批注,
19、 或者群发邮件交流是否能够视为开会?实证法中并不允许这种方式, 一定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再次, 这并不能解释为什么一定要采用特定的集体决策方式, 即一人一票的机制。纵观各国, 为什么都明确界定了这一原则?最后, 其解释是针对现在的公司运作方式, 并不能解释过去。群体决策如果是基于效率产生的, 人类在公司历史上似乎应当尝试过很多其它类型, 最终发现这是一个有效率的模式。可是这恰恰错了, 公司从一开始产生的时候, 这三个基本原则就没有重大的改变。基于经济理论和效率, 只能解释结果, 而不能解释过程的唯一性。三、 历史和政治理论Bainbridge的关系型契约分析忽视了早期公司观念受制于”政治理论”的
20、历史。董事会的”共管”方式, 在多大程度上是经济理性的构建?公司是历史发展而来的法律制度, 董事会的三个原则, 是否有过不同的替代方案?Gevurtz教授基于历史和政治理论进行了分析。美国当今董事会模式的三个原则是: 股东选举董事会, 即两权分离;集体决策和一人一票;董事会负有选举和监督管理人员的最后职责。其功能理性在于: 集中管理的需要;群体决策;代表不同利益攸关者(constituents, 选民)和协调不同的分配要求;监督管理者的需要。对这一制度的渊源探索, 她采用”追溯式”、 ”考古挖掘式”(archeological dig)的方法来表述。 24 24”私”的采取准则设立, 允许私人
21、自由组织并承担有限责任的, 和现代公司法最相近的, 最早能够追溯到18 的纽约公司法。当时对董事描述的术语是”信托人”(trustee), 其法律规定, 除了董事会还负责战略管理之外, 和现在并无不同。此前, 美国更早期的以特许方式设立的公司, 更多集中于公共领域。比如汉密尔顿作为发起人的1791年的美国银行, 每年由股东选举 25个董事, 其中四分之一不得连任, 董事会任命总裁。 25 25美国大陆从一开始就采取了董事会制度, 这源自英国。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是其样板。该公司最早使用了Director来指代董事, 其章程规定, 股东选举产生24名董事, 其中三分之一不得连任。英格兰银行
22、模式被Ge-vurtz称为最早的两权分离。再向前追溯, 16 詹姆斯一世对北美颁发了两家公司的特许。第一家最早称为伦敦公司, 后来更名为弗吉尼亚公司, 在北纬34-41之间殖民。另外一家普利茅斯公司, 在北纬38-45之间殖民。每家公司都在当地和英国组建双层理事会, 而英国的13人的”弗吉尼亚理事会”, 负责”最高管理和指导”。詹姆斯一世在16 颁发了一个新章程, 将公司行政管理权力转到司库 (Treasurer)和副司库手中, 组建了新的理事会, 由公司成员选举产生而不是经过国王任命。当地理事会被取消, 直接由理事会任命的总管 (Governor)来负责具体管理。这被Gevurtz认为具有了
23、董事会中心的治理方式。 26 26同时期的英国, 存在的公司形式是以殖民公司(Trading Company)为主业的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包括著名的东印度公司、 俄罗斯公司、 地中海公司、 哈德逊湾公司等, 有证据表明, 它们均持续采用了董事会制度。比如16 , 伊丽莎白一世颁发章程, 允许216名骑士、 市府参事(alderman)、 商人组成”政治体和公司”, 即东印度公司, 授权范围包括管理航线, 以及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事务。其中, 总管和24个人组成”委员会”(committees), 即今天的董事会。章程任命Thomas Smith为首任总管, 但委员
24、会成员由公司成员每年选举产生。这些合股的殖民公司被视为今天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来源。 27 27早于合股公司的是规制公司(Regulated Company, 也译为公共公司), 相当于今天的行会, 能够继续向下授权组建合股公司。规制公司实际上并不从事经营, 而是商人之间的协调组织。最早的两家规制公司是斯台伯商人公司(The Company of the Merchants of the Staple)和商人冒险家公司(The Company of Merchant Adventures)。前者大约在1313-1363年间采取了董事会治理方式, 后者在15 亨利八世时成立, 也设立了董事会。它们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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