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首例网上拍卖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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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中国首例网上拍卖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1999年10月,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轰动一时的中国第一例网上拍卖案件。虽然这个案件已经审结多年,但仍然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笔者是该案件的代理律师,掌握很多第一手资料,在此通过对本案的经过和判决做一详细介绍并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让更多关心电子商务的朋友包括国际朋友,通过此案了解中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司法现状,我本人也非常希望籍此进行更广泛和深入的交流和提高。第一章 案件介绍一、案情及判决原告张岩参加了金贸网拍公司与国安五龙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至5日联合举行的网上拍卖活动,购得3台电脑,并已将货款汇出,但金贸网拍公司却以拍卖系统出现
2、故障为由,对拍卖结果不予认可。故原告起诉要求二公司实际交付其所购电脑,并赔偿因电脑市价贬值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103元。被告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其按法定期限通过计算机系统在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写明拍卖期为1999年10月6日至10日。因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拍卖程序在拍卖活动正式开始之前自行启动,但公告内容并未发生变化,考虑到确系网站系统故障导致上网浏览的用户可以报价,被告决定接受 10月5日之前的所有报价。但张岩之报价低于委托方的保留价,故其报价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被告称其并没有对原告的出具任何有效的确认手续,故不同意张岩之诉讼请求。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3、法院做出海民初字第11096号民事判决书 .认为,被告的系统出现故障,张岩的应价虽然经过拍卖系统确认,但低于委托人的保留价,其应价无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案件发生的时代背景中国首次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的时间是1994年4月20 .案件事实发生在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的第一天,起诉时间是当年的10月底,判决于2000年3月22日。当时,互联网在中国还是新鲜事物。根据1999年7月CNNIC第四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全国上网的人数仅400万,连网的计算机146万台。多数人对互联网都不了解,以至于原告当时
4、找了很多律师,都因为他们不了解网络和电子商务而难以胜任。那时的中国规范互联网的法律规范屈指可数,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网站经营很不规范,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电子商务处于快速的成长期,网民的数量成几何基数增长,截止1999年12月31 日,中国连网计算机350万台,上网人数890万 ,有识之士迫切呼唤电子商务法律的完善。本案的原告也是出于规范电子商务的公益目的进行的这场诉讼。第二章 有关法律问题剖析这是中国第一个与电子合同有关的电子商务案件 ,是B to C的电子商务纠纷。这个案件涉及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确认,拍卖合同这个电子合同是否成立,电子拍卖成交的标志即电子合同何时成立,电子合同
5、的成立是否以必须签订书面确认书为前提,提供交易系统的一方程序设计的错误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系统故障承担的法律责任、电子证据的效力等等法律问题。以下我将逐一阐述我的分析意见。一、 什么是电子商务网络概念已经清晰地分为三类:一类是“为互联网做”,提供研发、硬件、软件;第二类是“做互联网”,即互联网服务业,为其他产业提供各种互联网应用服务、解决方案;第三类是“用互联网做”,包括各个传统产业和新兴行业用互联网做自己的业务。电子商务既包含做互联网的一类,又包括用互联网做的一类。电子商务的概念,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尚无定论。有人认为,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货物或服务服务的买卖。也有观点认为,电子商务是
6、指以专用网和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平台而进行的商业事务,它包括商品交易、广告、提供服务、金融汇兑、市场信息服务、电信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活动。本案就是拍卖公司通过互联网作为平台,消费者通过电脑连线接入互联网后参与在线拍卖的一种商务活动。无论如何定义,都离不开电子商务的几个特点:通过电脑和网络作为平台,不通过纸面;追求商业利润;迅速快捷;安全性和稳定性差等等。二、 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确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和纠纷的管辖,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无论在哪个国家,诉讼案件中首要的问题是弄清当事人的身份。在中国,原告要证明自己与本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找到具体的被告。在一般的案件中,这通常不
7、会成为问题。但是,在电子商务纠纷中,如何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就会成为诉讼要跨过的第一道门槛。因为,在电子商务不规范的阶段,原被告互不谋面,没有身份认证系统,双方可能使用的都不是自己在现实生活中使用的名称或名字。有一句调侃的话,在互联网上也许正与你联系的是一条狗。关于原告的身份问题,曾经是当时其他网络纠纷案件的原告担心的共同问题,也成为当时法院要认定的一个事实。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报社一案中,因为被告不承认原告是网上文章的作者才导致纠纷非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可。法院在确认原告身份时认为,原告能够修改涉案个人主页的密码、上载文件、删改文件,且被告后来据此已认可陈卫华即为文章作者,亦未提出
8、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故认可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在首例网上拍卖案件中,原告出示了自己在被告拍卖网站的注册信息,这个网页是只有掌握密码的原告本人才能打开和修改,以此证明自己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被告对原告的身份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法院确认了原告的身份。但是,确定谁来做被告,在本案中是颇费了一番周折的。该拍卖会在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网进行,该网站当时在页面上写明了:拍卖会的主办单位为中国电子商会、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国安五龙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承办单位为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为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及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均是网站,而该网站没有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不是实际
9、单位,因此不能作为民事案件中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而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网站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办,故原告立案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电子商会、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被告国安五龙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后在正式开庭前,经过审判人员的劝说,原告自行撤销了针对中国电子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起诉。如果网站没有关于其主办者的说明,原告就要到互联网的登记部门去调查网站的主办者cn的域名在中国境内注册。com域名有的是在国外注册登记的,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可能会因为调查不到网站的主办者而无法起诉。现在国际上对
10、如何确认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通行的做法是使用电子签章。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赋予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国家。2000年6月30日签署了全球和国内商业法中的电子签名法案简称电子签名法案,赋予网上签名与亲笔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他国家,如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也有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不是亲笔签名的电子版,而是一种电子代码,利用它,收件人便能在网上轻松验证发件人的身份和签名。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在美国,使用电子签名传送电子文件,收件人和发件人都需要首先向美政府指定的一个许可证授权机构申请一份电子许可证。这份加密的证书包括了申请者在网上的公共钥匙即“公共计算机密码”,用于文件验证。收件人收到加
11、密的电子文件后,使用CA发布的公共钥匙可以把文件解密并阅读。目前中国已经起草了电子签名法草案,估计2004年下半年就会提交中国全国人大讨论通过 .届时,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三、 电子合同何时成立1、相关法律规定中国的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成立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是中国借鉴了外国经验的结果。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的合同是书面合同。对合同的成立时间也明确规定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12、,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要约生效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因此,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电子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本案合同成立的时间被告中国商品拍卖市场网站上公布的拍卖公告、拍卖规则,详细规定了拍卖程序,参与拍卖的办法,拍卖的方法、付款提货办法、雇金手续费如何计算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网站上公布的内容为参与拍卖的人士发出的要约邀请,张岩作为该网站的注册用户,交纳了保证金,取得拍卖号,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参加该网站的拍卖活动,其出价即为要约。网站对其在拍卖周期中所出的
13、最高应价,在该网站的拍卖结果中予以公开确认,即为对张岩要约的承诺,这时双方对拍卖物达成的拍卖合同已经成立。3、拍卖已经成立后,网站是否发出电子邮件确认,不影响拍卖合同的效力。被告称该网站有这样的交易习惯,即当拍卖结束以后,网站向买受人发出电子邮件。这个电子邮件主要内容和用意是催促买受人交款领取拍卖物品,因此其本质是一种单方面的通知,不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合意,不具备拍卖法中成交确认书的内容。电子邮件的这些内容,在发出电子邮件以前,网站的拍卖结果中均已具备,因此,拍卖已经成立后,是否发出电子邮件确认,不影响拍卖合同的效力。故被告提出的系统未发出电子邮件确认,拍卖无效的说法,不能成立。四、 网上拍卖的
14、法律问题网上拍卖的法律依据时至今日,中国尚没有规范网上拍卖的法律规定。网上拍卖与普通拍卖都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但拍卖法是针对现场拍卖的,由于网上拍卖具有与现场拍卖不同的特性,因此,网上拍卖仅仅适用拍卖法是不能完全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例如,现场拍卖是主办单位无法事先公布拍卖结束的准确时间的,主办单位只能公布拍卖会开始的时间。拍卖开始后,一个出价如果拍卖师连喊三声无人出更高的价,拍卖师就落棰表示买定或不落棰而声明流拍。而网上拍卖通常是事先公布拍卖的起始和终止时间的,而且不用拍卖师落棰的方式表示买定,拍卖持续的时间内,无法确认也很难保证拍卖师一直在主办拍卖的网站现场。网上拍卖的主体根据中华人
15、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的主体必须是拍卖公司。但是,网上拍卖的情况就很混乱,很多不具备拍卖资格的公司也主办拍卖,吸引了很多人竞价,一旦发生纠纷可能面临拍卖无效的风险。网上银行和网上证券业务都是必须由银行和证券公司自己经营管理的,禁止将该业务转由其他技术公司承办。但网上拍卖就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本案的拍卖就是由拍卖企业与一家网络技术公司合作的。在网上拍卖中拍卖成交的标志和条件1、本案中,网站公布的拍卖结果是确定拍卖是否成交的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拍卖成交的方式有拍卖师落锤和其他方式。在中国商品拍卖市场网站上进行的拍卖就不是以拍卖师落锤的方式表示买定,而是通过网站公布的拍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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