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立法的历史考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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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公司立法的历史考察上篇 战前日本公司立法的形成与发展日本的公司立法始于明治维新,此前,由于日本奉行闭关锁国政策长达200多年,资本主义受到极大扼制,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因此, 公司制度及公司立法几乎都不存在。1869年明治维新后,日本政府奉行“富国强兵、殖产兴业、文明开化”三大政策,开始走上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在引进西方国家先进的科学技术的同时,也输入了大陆国家的公司法制度。战前日本公司法的形成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过渡时期明治维新后,日本政府为了推行“殖产兴业”政策,采取了一系列发展资本主义的措施,大力扶植近代工商业的发展。为此,从西方国家引进了风靡一时的公司制度。1869年日本相继
2、在八个地区创办官民合营的通商公司与汇兑公司。这是日本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公司形态。1872年,日本又仿照美国制定了国家银行法,并据此建立了国家银行,这是日本最早的有关特种公司的立法。但是,当时尚未制定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司法规范。实践中,涉泽荣一的立会略则被当作启蒙法规加以使用。随着公司的出现与推广,制定单独的公司法被提上议事日程。从1874年开始制定公司条例,先后提出了几个草案。然而由于日本酝酿编纂系统的商法典,于是,公司法的制定被纳入商法典的编纂事业之中。19世纪80 年代, 日本进一步掀起了兴办企业的高潮, 从1888 1889年,日本的工厂数由1694家增加到5985家,职工人数由123,0
3、00 人增至420,000人,蒸气机由409台增至1808台。至此, 日本的资本主义企业已经发展到相当规模,编纂一部系统的综合性的商法典以进一步规范和调整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成为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1881年太政官作出了制定商法典的决定,同年聘请德国着名法学家海尔曼劳埃斯拉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帮助起草商法典。经过3年的努力,1884年商法典草案脱稿,于1890年4月27日正式公布,原定次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典以法国商法典为蓝本制定而成,从形式到内容体现了法国法的特色。它共分3篇:商事通则、 海商和破产,其中商事通则的第6章是有关公司法的规定。 法典公布后因卷入当时的“法典之争”
4、而被延期施行,故历史上称这部商法典为“旧商法”。所谓法典之争,是围绕1890年公布的民法典与商法典是否按原计划付诸实施,在持不同意见的两派人士之间所展开的争论。商法与民法的联系极为紧密,两者在许多原则上又具有共同性。商法典的颁布无异于给这场争论火上加油,它也因只是一味模仿法国法没有考虑到日本固有的商业习惯而遭批判,最后终因反对派的意见占了上风而被延期实施。但为应付急需,将其中第1编的第6章、第12 章及第3编破产由法制局和政府略加修改并交议会通过后于1893年付诸实施。确立时期1889年新商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日本公司法的确立,后又随形势的变化多次进行修改。1893年日本政府任命梅谦次郎、冈野敬
5、次郎、田部芳3人重新组成新的商法起草委员会, 负责改按德国商法典的模式对旧商法典进行全面修改。修改案经议会通过后于1899年3月9日公布,同年6月16日起正式施行,这就是日本的新商法典,又称明治商法。 法典共分5编,其中的第2编共7章对公司制度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原有的公司立法也随之失其效力,因此,新商法的颁布标志着日本公司法的正式形成。从1894年到一战前夕,日本先后对中国、俄国以及朝鲜发动了侵略战争,随着日本对外侵略扩张的得逞和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为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日本政府曾先后对商法典进行多次修改。总的看来,通过修改,日本公司法的德国色彩更为浓厚。例如,新增设了不同种类公司的合
6、并和针对董事、经理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罚则等,其目的在于谋求公司组织的稳定和银行投入资本的安全。变化时期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公司法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1931年公司法的修改和有限公司法的制定上。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日本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战后日本的重工业获得了发展,垄断势力进一步加强,但战时的繁荣并未持续多久,一战的硝烟刚刚消散,日本便爆发了席卷23国土的“米骚动”。整个20年代日本经济是在动荡和危机中挣扎前进的。正当日本经济“斩不断,理还乱”的时候,由纽约的股票交易所蔓延开来的“经济地震”使日本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恐慌。在这场大危机中,以军部为代表的右翼势力逐步掌握了政府的控制权,为了转嫁危机
7、,1938年日本悍然发动“九一八”事变,出兵中国东北,从此,日本纳入了战争轨道,军国主义的统制经济和急剧膨胀的军火康采恩成为日本经济的主要特征。而在政治上,日本开始走上了法西斯主义的道路。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这种政治、经济状况相适应,日本的公司法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变化的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1938年对公司法的修改。通过此次修改,商法典的条文总数比以前增加了近一倍,并将条文作了重新安排,使整个法典的面貌焕然一新。从内容上看,修改的焦点集中在有关股份公司的条款上,主要是对公司的登记、当事人的责任、股票的转换、公司领导人的选任等作了系统规定。这些规定反映出企业结构形态的变化和资本集中方式的改变,所有权
8、与经营权的分离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另外,还引进了当时欧美国家的最新公司制度,如增加了关于股份公司的特别清算制度。二是有限公司法的制定。应该说,股份公司是专为大型、公开企业而设计的一种公司形态,公司法的规定极为严格,格调也很高,并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一战以后日本的资本主义虽然得到了很大发展,但当时得到发展的主要是一些大型企业,而且大多数是一些军需企业,而众多中小企业则长期停滞不前,甚至停留在封建作坊式的生产水平上。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在1931年的商法修正纲要中就提出了吸收外国的有益经验,成立一种适合于中小企业的新的公司形态。经过几年的努力,日本在进行充分的比较取舍之后,于19
9、38年4月5日制定并公布了一部单行的有限公司法,定于194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法人。纵观整个公司立法史,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较晚,从1882年德国首创有限责任公司法算起,至今也不过百余年。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凝结了德国法学家们的心血。1892年德国率先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法后,其它一些大陆国家纷纷仿效。1938年日本也仿效德国颁布了有限公司法,为简洁起见,立法者将德文中的“责任”二字省去,径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虽为资合公司,但它重视出资者之间的联系,在一般情况下,
10、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并不分离,这使得有限公司同时又具有人合公司的色彩。日本自有限公司法颁行后,有限公司如雨后春笋发展起来,成为数量仅次于股份公司的又一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因此,有限公司法的制定,成为日本公司立法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并最终实现了日本公司立法的定型化。因此,日本的公司法由1899年商法典的公司编与1938年的有限公司法两部分组成。纵观战前日本公司立法走过的历程,从单行公司条例的制定到旧新两部商法典的颁布,再到有限公司法的出台,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日本政府非常重视法制建设,而公司立法在其法制建设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日本之所以重视公司法的创制,原因有两个:
11、一是出于推行三大政策,发展资本主义的需要。为达此目的,明治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用法律手段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创造条件。特别是日本在引进西方国家科学技术的同时,也输入了有关企业的组织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与公司制度。明治维新后能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完成单行公司立法的制定,继而又进行法典编纂,先后制定出两部包括公司法在内的商法典,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对公司法又作出了一次一次的修改使之日臻完善。凡此种种,都充分说明了日本政府对公司法的重视,二是出于外交考虑,争取废除不平等条约的需要。明治维新之初,日本政府就把废除幕府末期西方列强强加给它的不平等条约作为基本国策提了出来,并与西方
12、列强进行交涉。列强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应以日本实现法制的西方化为先决条件。在西方列强的要挟下,日本制定出了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内的主要法典,商法典便是其中之一。 由于日本法典的编纂成功, 不平等条约终于1911年被完全废除。第二,日本的公司法基本上是从外国法中移植过来的,但并非简单照搬,而是兼容并蓄,灵活运用。日本民族是一个善于模仿的民族,但在模仿中有所创新。有人说日本文明是一种所谓的“搅拌机式”的文明,即它并非静态的而是一种动态的文明混合物,通过它自身内在机制的选择、沉淀、创造,从而造就出一种全新的文明。如前所述,日本的公司立法基本上移植外来法,但它并非生搬硬套,而是根据其国情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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