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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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16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集团各单位: 为适应分公司新形势下的经营活动,加强工程物资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河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河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集团)物资经营管理工作,控制采购成本,降低造价和运营费用,提高集团系统整体效益,确保施工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施工生产、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扩建项目、技改项目、小型基建等)及其它项目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和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 集团对于物资工作的管理实行专业化组织、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体制。对所属单位所用物资,实行计划、预算、招标、采购、监造、仓储、调度、配送、结算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集团物资贸易公司是集团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集团系统物资计划、招标采购、调度、配送的工作,负责对集团系统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推进集团系统物资管理手段现代化和网络化,推行物资仓储超市化管理。物资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物资贸易公司负责集团系统基建工程主机、重要辅机、主要控制设备、大宗材料等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核,提出是否打捆招标或增订设备等原则性方案。参与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进行技术谈判、技术澄清,推荐物资供应商。 第六条 集团财务产权部负责筹集资金,按集团的资金拨付办法和物资订货合同支付货款。 第七条 集团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协助集团做好物资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团所属单位应将物资管理工作作为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各单位的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单位物资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签订物资购销合同,并在业务上接受集团物资贸易公司的指导。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的相关规定,集团物资采购工作应实行招标。经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采购物资,严把物资质量关,确保物资正常供应,确保降低成本。 第十条 集团物资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物资管理人员工作行为,杜绝一切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自觉接受纪检、财务、审计、安全、质量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物资计划 第十二条 集团所属单位应当根据集团各职能部门下达的任务,编制物资需求计划,按本办法规定时间上报集团物资贸易公司。 第十三条 物资需求计划按电力生产、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扩建项目、技改项目、小型基建等)、其它项目分类进行编制,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计量单位、数量、时间要求、预算价格等,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注明。物资需求计划要有编制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签名。 第十四条 物资需求计划编制的依据: 1.电力生产、大修、更改项目等物资需求计划要根据生产任务及物资储备定额编制; 2.基建工程项目要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册和施工图等资料编制; 3.固定资产等物资购置计划要根据批准的计划编制。 第十五条 集团所属单位应于集团下达电力生产、基建、等任务计划后一个月内,将次年度物资需求计划上报集团。每年3月31日前上报年度补充需求计划。每月18日前上报次月需求计划。 第十六条 集团物资贸易公司依据集团所属单位上报的物资需求计划,编制次年物资专项计划建议,并会同集团相关部门对物资需求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平衡,列入集团年度综合计划和预算,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集团本部物资需求计划的编制与审核,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订货单位在生产、建设计划变更时,要做好有效记录,及时修正资需求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订货单位在权限围内自行批的,应及时报集团物资贸易公司备案。特别重要修正应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已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的单位,除上报更改物资需求计划外,还要立即与厂商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所订物资已到货,要积极设法处理,避免积压。 第十八条 集团所属单位对物资需求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过程管理。要协调和解决好影响生产建设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集团物资贸易公司。 第十九条 集团物资贸易公司将根据各企业上报批准的物资需求计划,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定期检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如计划的准时率、准确率、完成率等)。对违反物资管理办法的责任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集团所属单位物资主管部门也要定期检查考核本企业的物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物资的采购与组织 第二十条 集团系统的物资采购一般经过招标选择供货方。 第二十一条 集团系统物资采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由集团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1.《集团招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建工程主要标的物资,包括主机设备、主要辅机设备、主要控制设备、大宗材料等; 2.基建工程非主要标的物资,且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机设备或同型号设备批量采购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生产维护、大小修、重大技改项目及大型设备、重要辅机、大宗材料、专用工器具、控制系统等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机设备或同型号设备批量采购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非生产性设备、材料等物资,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进口材料、设备等物资的采购; 6.国家法律以及集团规定其它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由集团所属单位组织招标采购: 1.在第二十一条规定限额以下,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总资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资采购; 2.经集团授权的其它物资采购。 其余物资也须比价采购,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电力生产和基建工程中所需要的应急抢修物资,各单位应采取应急措施并事后报告集团。 第二十三条 集团及所属单位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必须严格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集团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坚持招标、评标、定标相互独立的原则,即物资部门负责组织招标,相关专业人员独立进行评标,最后由决策机构审定。集团及所属单位的监察部门对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严格对投标人的资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供货能力、售后服务、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投标人及产品应当是国家有关部委正式发文通知推荐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及产品。属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有“3C”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电力生产、建设安全可靠,防止伪劣产品流入系统,集团建立对供应商建立评价考核制度。集团组织物资招标采购时,优先推荐产品质量好、信誉高、有履约能力的厂商投标。主机设备和主要辅机的配件采购,原则上从原设备制造厂解决。 第二十六条 经过招标程序选定预中标人,合同谈判成功后发中标通知书,然后由订货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订货单位签订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集团有关规定执行,在经过财务、监察、审计、法律等部门审查后,方可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后,订货单位应保留合同文本三份以上,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二十九条 物资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订货单位要及时派员对所订物资进行监造、催交。集团负责招标采购的物资,由集团物资贸易公司组织统一进行监造和催交;集团所属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由各所属单位进行监造和催交。负责监造和催交的、人员,要详细记录监造、检验情况,并索要全部技术和相关资料存档;要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和按期交货。 第三十条 进口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执行集团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 运输和接货 第三十一条 订货单位要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中的问题,重大问题须上报集团。 第三十二条 进口设备、材料等物资到货之前,订货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接运方案,办理通关手续,做好接运工作。 第三十三条 设备、材料等物资到货后,订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交接清楚,做好核对、点验工作,否则不得卸货或转运。 第五章 物资验收 第三十四条 采购物资到货后,订货单位应在约定时间内及时验收,未约定验收时间的,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验收。 第三十五条 物资验收应以物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品名、类型、数量、计量单位及质量标准等为依据,并要求对出厂合格证、质保书、试验性能报告、技术资料等一同交接验收。 第三十六条 一般物资由订货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外观、数量及质量的验收;重要设备和技术要求较高的物资验收由订货单位技术部门会同合同承办人共同验收;成套设备和大型设备的验收,应会同订货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合同和技术协议有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制造厂派人参加验收;化工产品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化验或验收;剧毒品、危险品应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 第三十七条 物资验收项目、程序、标准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验收应做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物资须办理登帐、立卡、建档等入库手续。 第三十八条 验收中发现物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与物资采购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单独存放,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该合同承办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得支付货款,并应在供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索赔,未约定时间的,应在合理期间内提出。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集团物资贸易公司。 提出疑义或索赔时,应注意保存已提出疑义的有关证据。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集团。 第三十九条 进口物资开箱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及商检法律法规、规章,在规定期限内同商检部门共同验收。发现问题须向外商索赔的,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和保证期限内办理检验、出证、索赔工作。 第六章 结算 第四十条 集团所属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由各单位自行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十一条 集团所属单位物资采购合同的货款支付应由物资管理部门统一到财务部门办理,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物资管理部门出具的付款通知单支付。支付之前要严格依据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对付款通知单以及购货发票、验收单、入库单等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 物资采购要实行质保金和质保期制度,质保金和质保期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集团所属单位必须建立内部监察审计制度,对物资采购、合同执行及货款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督。未约定验收时间的,应在合理时间内叉时验收。 第七章 物资仓储 第四十五条 设备、材料等物资的存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方对设备保管的合理要求进行。存放地点要有防雨、防潮、防砸、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冻、防爆、防有毒气体等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严格进出库手续,规范验收、发料程序。设备入库要随同装箱单、合格证及其它到货凭证交物资管理员与实物核对相符后签收。施工现场物资的验收,应由物资管理员赶赴现场进行;物资管理员无法赶赴现场的,应由部门负责人确定专责验收。验收时必须认真、及时、准确地检验物资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以及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资料,并填写入库单,建立登记帐、卡。 第四十七条 设备、材料出库时,有关人员应共同核实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确认外观和质量无误后,方可转移出库。 第四十八条 事故备品、生产设备检修备件、专用工具要采取分级备存、分类存放、统一调剂的管理办法,对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要采取保养措施。备品备件领用时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使库存备品备件经常处于良好状况。 第四十九条 物资的盘亏、盘盈、削价及报废处理,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备品备件 第五十条 集团所属单位应由生产技术部门牵头,根据生产设备构成、技术档案和历年检修经验及备品备件寿命损耗规律,在完备备品备件清册的基础上,编制备品备件储备定额。 第五十一条 备品备件的储备必须按定额储备。消耗备品定额由各单位自行核定,事故备品定额由集团核定。 第五十二条 备品备件的储备定额每四年进行一次修订,一般应结合大修改造进行滚动修订。 第五十三条 备品备件的储备方式: 1.属全系统通用的大型设备的备品,由集团组织集中储备。集团将制定相关细则。 2.检修及一般性的备品由各单位自行储备。 第五十四条 集团所属单位应服从集团对其备品备件的统一调度、调剂。各单位按规定报送储备报表,集团定期检查各单位备品备件的管理和储备情况。 第五十五条 集团所属单位每年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库存备品备件进行清点,不定期组织清仓查库工作,掌握备品备件的消耗规律,合理组织库存。 第五十六条 集团及所属单位应建立备品备件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发布系统内备品备件的储备情况。 第五十七条 集团所属单位在加强备品备件管理的同时,应努力做好修理改造过程中更换下的配件和设备的修理再利用工作。 第十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 集团所属单位应建立物资采购管理全过程的责任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办法,损害集团和单位利益的行为向单位或集团监察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收受回扣和贿赂的人员,集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集团所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物资管理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和完善物资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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