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力量为主导的早期现代化建设——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国营经济与民营经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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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力量为主导的早期现代化建设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国营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的9年多时间中,随着政府权力的强化,中国经济发展的主体状态开始由北洋政府时期的自由经济转向统制经济,并成为这一时期经济的主体特征,这是许多研究者的一个基本共识。但是对这一转变的评价,则多有分歧;对其事实状况及其在这一时期中国经济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的关系,也不尽清楚。本文试图从经济现代化建设的力量结构的角度,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这一经济发展态势及其基本状况作一些具体考察和分析。一、经济统制政策来源与走向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与广州国民政府和武汉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有着一定的传承关系。广州
2、国民政府和武汉国民政府因存在时间短暂,基本上没有制定具体的经济法规,但是也提出了一些比较完整的具有新发展方向的经济政策,大多以广州国民政府成立前后的国民党中央会议决议的形式表现出来。其中公布的有:工会条例、农民协会章程、佃农保护法、处理逆产条例;拟定而未公布的有: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关于_ 张国福: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02页。 商务印书馆编:国民政府现行法规,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11类、第4类第22页。财政决议案、关于农民运动决议案、解决土地问题之意义决议案、解决土地问题决议案、革命军人土地保障条例、解决土地问题之纲领。此外,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3、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关于本党最近政纲决议案(以下简称政纲)中,也有关于经济问题的条文。这些法规、决议、宣言和政纲,总的来说体现了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奉行孙中山的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和扶助工农的方针。具体而言:一是开始确立土地国有和国家资本的主导地位。二是保护工人的利益。三是保护农民的利益,实行耕者有其田。四是改善财政制度,统一国家财政管理。关于财政决议案提出:要统一国家的财政管理权;设立中央银行,创立新的货币制度,利用国家公债。五是推进国营和民营工商业的发展。六是没收“逆产”归国有或分配给人民所有。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重新全面厘定了经济法规,不仅依据广州国民政府和武汉国民政府时期提出的制定经济法
4、规设想和经济政策原则制定了新的法规,而且把北京政府制定公布的一些基本的经济法规,以及自清末以来几经拟订而尚未公布的重要法规,如民法草案、票据法草案、海船(商)法草案等,一并修正公布,在19281936年间所颁布的有关经济问题的法规约有500项之多。其中交通部所颁布的法规,大多是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和营业性法规,其他经济管理部委所颁布的经济法规则体现了各种经济政策。此外,1933年实业部提出的“四年实业计划”,1935年蒋介石在发起经济建设运动中提出的经济建设纲要,也是反映南京政府经济政策的两个重要文件。从上述经济法规、纲要和计划的条文来看,南京政府经济政策的新动向主要有下面几点:_ 荣孟源主编:中
5、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 参见商务印书馆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经济发展史,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3年版,第427430页。第一,整理财政,强化管理。如实行全国统一会计方法、确立预决算制度、建立审计制度、划分国家和地方财政收支。会计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会计制度之设计及会计事务之处理依本法之规定”;“各下级政府之主计机关、无主计机关者其最高主计人员,关于会计事务,应受该主管上级政府主计机关之直接监督与指导”;普通公务、特种公务、公有营业的会计事务应按规定项目办理。并另颁中央各机关及所属统一会计制度
6、,要求中央政府各机关的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记账。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概算之编造及核定与预算之编造、核定、审议、成立及执行,依本法之规定”;并必须按照所规定的方式和格式编造预算,逐级上报核定、审议。审计法规定:“凡主管财政机关之支付命令须先经审计院核准,支付命令与预算案或支出法案不符时,审计院应拒绝之”;“凡未经审计院核准之支付命令,国库不得付款”;审计院在审核时应就重要情况和年度审计之结果报告国民政府。第二,改革税制,力图开源与除弊相结合。主要措施有划分国家和地方税、实行关税自主和裁厘加税。根据财政收支系统法规定,属于中央的税种为:关税、货物出产税、货物出厂税、货物取缔税(指烟酒等无益
7、物品和奢侈品的出产、制造、销售、消费的附加税)、印花税、特种营业(如交易所的证券和物品交易、银行的兑换券发行等)行为税、特种营业收益税;属于中央与省、市县分割的税种为:所得税、遗产税、营业税、土地税;属于市县的税种为: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行为取缔税(即筵席、电影、戏剧之类的按价加征税)。凡中央税地方不得重征,并不得以任何名目征收附加税。1929年收回关税主权后,于是年和1933年两次修改海关税则,提高进口税,减免出口税,以保护民族工业,促进土货出口。同时公布裁撤厘金等地方苛捐杂税和增加国家统一税种的法规法令,1930年底财政部发出通电:“对于全国厘金及由厘金变名之统税、统捐、专税、货物税、
8、铁路货捐、邮包税、落地税及正杂各税捐中之含有厘金性质者;又海关之50里外常关税及其他内地税、陆路边_ 商务印书馆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27002701、2709、2718、5711页。 同上,第27892790页。境所征国境进出口税除外,子口税、复进口税等,均应于本年12月31日止,一律永远废除。”同时开征全国统一的统税和特种消费税。试图以此达到既疏通商品流通渠道又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 第三,发展国家资本,实行统制经济。除铁路、公路、电信事业继续以国家经营为主体之外,也开始确立国家资本在其他重要工矿业中的主导地位。如矿业法规定:“铁矿、石油矿、铜矿及适合炼冶金焦之烟煤矿应归国营由国家自行
9、探采,如无自行探采之必要时得出租探采”,并有此类矿产收买和输出之决定权;对前列各矿及钨、锰、铝、锑、铀、铣、钾、磷等矿,“农矿部认为有保留之必要时,得划定区域作为国家保留区,禁止探采”。在工业方面,1928年工商部成立之时,把钢铁、机械、酸、碱、纸浆、细纱、酒精、水力发电等列为基本工业,并从民力和国力情况出发,采用了国营和官商合营的方式;1933年实业部提出的四年计划,拟采用统制经济的方式,对保险、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产业由国家通盘筹划。在金融业方面,通过设立国营银行、向民营银行掺股和币制改革,逐步实行金融统制。第四,适度鼓励改进生产技术,发展民办实业。1932年公布的实业部奖励实业规程规定
10、:“凡创办或指导、推广、补助各种实业确着成效者”,给予“奖金、奖章、褒状、匾额”的奖励。1934年公布的工业奖励法规定:凡“应用机器或改良手工制造货物在国内外市场有国际竞争者;采用外国最新方法首先在本国一定区域内制造者;应用在本国享有专利权之发明在国内制造者”,分别给予“减低或免除出口税;减低或免除原料税;减低国营交通事业之运输费;给予奖励金;准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五年以下之专制权”的奖励。1929年制定的农产奖励条例规定:“人民所营农业,应用科学方法或新式机械改良品种或增加产量确具成绩者”,其产品可得到“奖金、奖章、褒状、奖牌”的奖励,并可在“一定年限内准免或准减国内产销各税,或国营交通事业之运
11、输费”。同时继续实行北京政府时期的对技术发明授予专利;对机器仿制洋货品减免税捐的政策。其他关于减免税厘的法规也体现了这种政策。_ 工商半月刊第3卷第1号、第2号。 商务印书馆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33982299、3265页。第五,推行合作制度,改善农村经济状况。农村合作社先在国共冲突地区推行,带有防止农民革命的目的,但也有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客观意义。1931年公布的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规定:合作社的种类为信用合作社、供给合作社、生产合作社,运销合作社、利用合作社、储藏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其他合作社,凡得到正式许可的合作社可以“呈请财政主管机关酌免税捐”。1934年公布合作社法,进
12、一步完善合作制度,规定合作社是“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之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上之利益与生活之改善”的团体;可从事农业和工业用品及产品之购销、金融互助、社会保险等事项;可以“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总的来说,南京国民政府所采取的经济政策,基本上是一种发展统制经济的政策。其主要表现有这样几点:一是日益重视发展国家资本,逐步确立国家资本的主导地位,明确规定了以国家资本为主体和由国家经营的产业,并逐步付诸实施;二是逐步建立和强化国家的财经控制系统,不仅通过建立各种机构和制度强化了对政府财政收支和国营企业的监控,而且通过金融货币制度的改革加强了对整个经济命脉的控制;三是逐步推行国家计划指导下
13、发展经济的政策,除了国营经济按计划建设之外,对重要的民营经济也力图纳入计划经济的轨道,不仅通过设立各种管理机构、制定各种监管制度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监控,而且把提倡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推行经济建设计划的一个途径。 _ 商务印书馆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33053308、32413245页。 当然南京国民政府的这种统制经济政策有一个逐渐强化的过程。在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之前,基本上是采取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国营经济与民营经济平行发展的政策。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之后,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统制经济的意向和措施逐渐强化,如建设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国防设计委员会、资源委员会等具有较强统制功能的机构相继强化和成
14、立;实业部的四年计划、资源委员会的三年计划、国民党中央的五年计划接连出台,力图以计划政策推动国营工矿业的发展;金融和货币制度改革先后实施。这种经济政策的转变除了在各种经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经济法规的制定中有明显的体现之外,蒋介石提出的经济建设纲要也反映了这种政策意向。纲要指出:在经济建设运动中,“政府固有种种应为之事业,然尤非使人民积极参加成为推进此运动之主力不可也!”其所提出的各项建设事业及其进行方式是:振兴农业方面,“凡制肥选种、改良农作方法、活泼农业金融、流畅农产运销,悉以合作社为基础指导并改进之”;鼓励垦牧方面,“利用集团劳力开发农业,恢复并增进牛羊马匹与农村各种副产品之生产”;开发矿产
15、方面,“建议政府改善矿业法规,鼓励矿业投资,扶助矿商之独立经营与自由发展”;促进工业方面,“对农村简易工业及农产品加工制造之简单工业,提倡就农村或其附近按合作系统经营之,对于一般工业,由政府分别保护并奖励之”。国防设计委员会和资源委员会的成立,更反映了统制经济的意向。因此,南京国民政府虽然也采取了一些提倡和鼓励发展私人资本的政策措施,但是其主导方向则在于建立和发展统制经济,越是往后这一意向就越益明显,为抗日战争爆发后统制经济的全面实行国家资本的膨胀打下了基础。1931年以后南京国民政府经济统制政策的强化,既有自孙中山的经济主张和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演变发展的内在逻辑原因,也有其时代的原
16、因。九一八事变发生以后,由于受国内民族生存危机和国际政治经济发展态势的影响,不仅使政府的实行经济统制欲望借机发挥,而且使民间知识界对经济统制的认识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不少知识界人士认为,要抵抗日本的侵略,就必须发展经济,增强国力;并从他们所看到的当时苏联、德国和美国通过实行计划经济、统制经济和国家干预经济而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现象出发,发出了中国也必须实行统制经济的呼声。正如有人所言:自1932年12月“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会以后,各届历次会议的提案,以及当时政府的经济措施和社会的舆_ 参见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经济发展史,第427430页。论,都表现了全国上下期望国防经济建设积
17、极的完成,和国营工矿业加速发达的情绪迫不及待。”二、国家资本在交通和工矿业中的强化南京政府既然确定了以国家资本为主导的经济建设方针,便凭借其所设立的各种经济管理机构,逐步加强国家对重要经济部门的统制和投资,发展国营企业,强化国家资本。其统制和投资的发展方向,主要集中在交通业、工矿业、金融业和商业中,这里只谈及工矿业和金融业。国家资本在工矿业方面的强化,主要是通过建设委员会、实业部、经济委员会和资源委员会等国家经济管理机构来实行的。这些机构扩展国家资本的实施情况虽各有特点,但基本相同,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分头对北京政府时期的包括军工企业在内的国营企业进行接收和某些扩建;二是通过直接投资和接管兼并
18、民营企业逐渐强化和扩展国家资本。下面着重叙述第二方面的情况。建设委员会作为最早成立的一个主管国营企业的部门,从接管旧有企业和新办国营企业两个方面致力于国家资本的扩展,其经营的事业主要是发电厂和煤矿。在接管旧有企业方面主要有:1928年4月,接管原官营的金陵电灯厂,改名为首都电厂,并加以扩建,固定资产从21万元增至340万元;接着又投资300万元在下关建立新厂。同年冬,接管原民营的武进震华电厂及其相关的无锡耀明电厂,将此二厂合并、扩充为戚墅堰电厂,固定资产从170万元增至244万元。同年秋,接管原民营的湖州长兴煤矿,并有一定程度的扩充,1931年9月因旧业主的要求又发还民营。在新办国营企业方面主
19、要有:1930年开始筹办的安徽淮南煤矿,1933年全矿建成,共耗资126万元;1934年又投资64万余元进行扩建。接着于_ 谭熙鸿编:十年来之中国经济建设,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时间不详),上册,第A12页。1933年开始建筑自矿山经合肥、巢县至芜湖对岸二坝的淮南铁路,全长215公里,耗资510万元。建设委员会在接管民营企业的过程中,大多是采用行政手段强制实行的,对原有商人股东的强烈反对都置之不理,只不过以公债票券偿还商股和企业旧欠外债,其行为几近掠夺;在新办国营企业过程中,其资本来源大多为内外借款和公债,往往以牺牲社会和民众的利益为代价。即便如此,其经营效果也每况愈下,到1937年时,所经管
20、各企业的亏损总额已超过投资总额的15倍,经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议决,委托中国建设银公司经管。实业部于1931年成立后,即聘请二些专家组成国营基本工厂设计委员会,具体规划建设国营企业之事。该部曾制定实业四年计划,其目的和采取的政策是:“以扬子江流域各省为首始建设中心区,而逐渐推及全国,以期初期之政治中心和经济中心得以连成一气,而使中央政治权力因之而臻强固。其所采取的政策,系采用统制经济政策:先将保险业、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产业,用政府力量通盘筹划,使之统制起来。”在其先后制定的实施计划中,由国家投资或借用外资建设的统制机构和国营企业有:九江钨矿局、粮食管理署、造纸工厂、酒精工厂、汽车工厂、瓷业
21、工厂、细砂工厂、炼铜厂、制糖厂、中央机器厂、硫酸铔厂、钢铁厂、中央农业银行、农民银行、垦殖银行等。其中多数企业因抗战爆发而未筹建成功,只有3家企业在抗战爆发前已建成投产,它们是:1934年底官商合资的中国酒精厂在上海建成投产,资本130万元,政府出资15万元;1936年由政府单独投资的中央机器厂在上海建成,资本310万元,其中由实业部筹资30万元,其余从庚款结余项下拨用;同年由实业部与川、鄂、湘、浙、皖、赣6省政府合作建立中国植物油料厂,资本200万元,以_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编:(1934年)中国经济年鉴,第(A)5254页;民国二十四年中国经济年鉴,第(A)133134页;民国二
22、十五年中国经济年鉴,第(A)120页。 陈真等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3辑,第777780、782784页。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编:(1934年)中国经济年鉴,第(A)1、46页。从事桐油进出口为主,并在上海、汉口、芜湖、万县、重庆设立炼油厂。资源委员会虽然成立较晚,但它后来居上,逐渐成为南京国民政府中最重要的一个致力于实行统制经济和发展国营企业的专门机构。在1935年之前的国防设计委员会阶段,主要从事于矿产和水利资源、工业和农业状况的调查研究,为以后的开发和建设做准备。1935年4月资源委员会正式成立以后,除了继续进行各种资源的调查研究之外,开始进入统制经济
23、和设立工矿企业的实施阶段。在统制经济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统制计划,并部分付诸实施。到抗战爆发前夕,已拟订了食品及重要农产原料、矿产品、工业、贸易、交通、财政金融、人员等7大类数十项的临时统制动员计划,其中主要的有:粮食等农产品存储及统制;食品、纺织、火柴、造纸、印刷等民生必需工业品统制;煤业动员;液体燃料初步动员;钨锑统制;金属、机械、交通工具制造业、化工、电工、水泥等工业统制;对外贸易临时统制;运输动员及统制计划;非常时期国家财政动员;专门人才统制等。这些统制经济的计划,大多数在抗战爆发以后实施,也有一些在战前开始实施,如对钨、锑等稀缺重要矿产的统制。南京政府对钨、锑二矿的丰厚利润早就垂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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