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至1949年我国司法界概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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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2年至1949年我国司法界概况 1912年成立南京临时政府,推举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不久孙让位于袁世凯。不料袁更施阴谋,唆使驻守北京、天津、保定等各城市的北洋军哗变,大肆抢劫直隶省藩司的国库与商民财物。袁世凯以华北动乱不安,非彼留驻北方镇压不可为借口,而定国都于北京。北京政府成立,首先筹设各级司法机关,赖以维护社会秩序安定,巩固其统治权。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以下简称南京政府)成立,迄1949年祖国大陆解放,南京政权消灭止,其司法机关仍沿用旧制,并无大的改变。一、司法机关的建立北京政府设司法部,土掌全国司法官员任免,各级司法机关的设立及一切司法行政事宜。设大理院与捡察署于北京,为
2、全国最高的审判与检察机关。各省设高等审判厅与检察厅,各大城市设地方审判厅与检察厅,分别在各该管辖区域行使审判与检察职权。全国未设法院各县,由县政府兼理司法,县长代行检察官职权,另设承审员审理民刑诉讼案件。南京政府设司法院,下设司法行政部(后改隶行政院),主管各级法院的设立、司法官的任免及一切司法行政事宜。另设最高法院与检察署,为全国最高审判与检察机关。均是委派新人充任其职。成立不久,所有新任法官能力不够,深感难胜其任之苦,纷纷请辞或自愿降职者众。南京政府毅然召回原北京大理院与检察署旧有推检官员,齐赴南京任职,以充实最高法院与检察署的审检重任,更选调部分北方旧有司法官员充实南方各省法院。当年曾有
3、革命军北伐,司法官南伐之谑语。各省高等、地方审判厅易名为法院,各级检察厅易名为检察处。只有少数首长更换新人,旧有推事、检察官员全部留用,仍任原职。1940年以后,经过严格培训,确实具备业务才能的司法人员殊感不足,故增设法院甚少。例如日寇侵华时期,沦陷区许多法官退到后方,还有新培训出的400余司法官,故后方各省增设了一些法院。但区域最大的四川省,仅增设法院十余处,为全省法院28处之半。其他各省情形,可以想见。全国未设法院各县,先由县政府兼理司法,陆续改设司法处,仍由县长代行检察官职权,省高等法院选派审判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将来增设法院创造基础。二、司法官的培训与选任北京政府成立,设立大理院
4、、检察署,遴选曾留学日本专攻法律者充任其职。江庸、余昌等法学名宿,先后充任大理院长。石志泉、陈景昆、何基鸿等名教授,曾充任民刑庭长,并选任京师法政学堂毕业成绩优良者,如潘恩培、翁敬棠等人充任推事或检察官。当时京师法政学堂、北洋法政学堂及河南、四川,等省法政学堂毕业生,多被任命为司法官员,司法人员的队伍初步形成。这批新进法官,学识经验不够,执行审判颇感困难,乃开办司法人员讲习所,任命法学家沈家彝为所长,深入讲习民刑各法,更以审检实务训练为主。毕业学员依其成绩优次,派充各地法院后补或学习司法官。至南京政府成立,这批法官多已升任高、地法院正缺推事与检察官,以及各省高等及地方法院的首长。学习推事与检察
5、官的提升,一般须三年时间,经过考核,择优提升为候补推检,方可独立办案。无论正缺或候补推检,每月须将其主办案件的判决与处分书,呈报上级法院审核,评定优劣,作为升降之依据。学习人员提升候补较易;候补人员提升正职推检较难,常有逾期十年尚未获得提升者。盖非如此严格选拔,不能保障真能正确依法执行司法权、德才兼备之司法官员也。此乃德、日法系国家选任司法官之先例,为我国旧司法行政部门一贯采用的制度。三、司法官的待遇与保障司法官的薪俸高于一般行政官员,期收足以养廉之效。最高法院院长为特任,民刑庭长、推事、检察官等均为简任或荐任最高级者,检察署长为特任。各省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的推事、检察官等均为荐任,高等法院及
6、其分院院长为简任,其同级检察处首席检察官等均为荐任,书记官等为委任职。正式监狱典狱长为荐任,看守所所长为委任职。凡经考试院铨叙部锉叙合格正式任命之司法官,无法定原因不得撤换。如有调动须先征得本人同意,否则可以拒绝之。司法官是终身官,不受政府组织改换的影响。是法律上赋与司法官的保障,北京政府与南京政府均遵行之。四、法律的制定北京政府成立之前,南京临时政府公布过临时约法为国家之根本大法,据以组织政府行使其统治权。各地法院成立后,审理一切民刑诉讼案件,应用之民刑法律,短期内难于制定,通令仍旧沿用清朝律例,暂为审判的依据,防止无法可依弊害之发生。同时特请在京师法政学堂主讲法律学科的日本学者法学博士冈村
7、朝太郎参照德、日法系立法先例,代理我国制定出暂行新刑律与民事法律草案,公布施行后,成为北京政府审理民刑诉讼案件所依据的法律。后又制定出民刑诉讼等法。南京政府成立后,亦暂行沿用北京政府的民刑法律,作为审理民刑诉讼案件的依据,防止了无法可依之困难。经过两年多后,始由立法院制定出刑法、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公布施行,同时废止了旧民刑法的应用。继之先后制定出偷漏关税治罪条例、私盐治罪条例、棉花掺水掺杂治罪条例、惩治汉奸条例等单行法规公布施行,汇集为六法全书印行应用。卢沟桥事变前经立法院立法委员多年争辩,终于通过带有进步性的土地法,其中有二五减租等规定,可惜迄未公布施行日期,成了一纸空文!南京政
8、府最后汇集而成的司法例规共三大册,所有司法、行政各部门法律法令均行编入是其政权最完备的一部法典。抗日战争年代始在香港印成,绕道运至重庆在内部发行。五、司法官高等考试与训练北京政府开办司法人员讲习所,最初是选调在职法官分批入所讲习,后来选收各法政学堂毕业生入所讲习,以审检实务为主。为期一年或两年。共办过四期。约有400人上下,经过学习加强了办案能力,成为司法畀的骨干。南京政府亦设司法官训练所,初任法学者沈家彝为所长,后又改任洪兰友为所长。凡大学法律系毕业,经过考试院举行的司法官高等考试及格者,均须人该所训练,期限两年,聘请最高法院老一辈法官中声望卓着、并有专门着作者主讲其专门课程。有夏勤讲授刑事
9、诉讼法,潘恩培讲授刑法,洪文澜讲授民法债权等篇,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审检实务主要课程均由最高法院的老法官负责讲授。以学懂学通民刑等法及民刑诉讼的程序法,融会贯通,能够达到理论结合于实际工作上为训练之标准:训练两年毕业后,仍须参加考试院司法官再试及格,始由司法行政部按其成绩等次,分发各地方法院亢任候补推事或捡察官。任职的头一两年内,主办的案件仍多有错误,经上诉法院改判,将卷宗发还原承办人员,逐一钻研,认清错误,以求进步。经过数年办案与考核,始能升任为正职推事或检察官。该所共办过司法官班十届,学员约1000人;承审员班二届,不足200人;监狱官一届,不过五六十人。承审员是经考试院普通考试所录取,训
10、练期限两年,毕业后即分发各省高院派往县司法处任审判员。监狱官班系调训在职者,一年毕业后,仍返原职。唯独第五、第六届两班的司法官班学员,并未经过高等考试。他们是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政府退到武汉时,由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名单,发交迁址重庆的法官训练所代为训练的检察官班。第五届学员均法律系毕业者,训练期限半年。第六届学员全是中学生,训练一年。毕业后并不举行再试,即出任各地法院检察官,且全是正职。因为彼等全是中统局的成员,训练马虎,成绩太差,其职称为肃反锄奸特务检察官。这批中统特务混进司法界中,贻害无穷!全国解放前夕,各大城市法院中新成立的特刑庭,全是这些特务充任捡察官或推事,非法迫害共产党员及民主进步人
11、士。所有其他司法官均侧目而视。日本侵华,华北沦陷,北京的华北政务委员会,亦开办过司法人员讲习所日本投降后,南京司法官第十届高考录取者,大半是该所毕业的学员,成绩均列前茅。六、法院的组织与职权最高法院受理各省高等法院上诉案件,只作法律引用上正确与否的审理,如认为案情事实上有怀疑时,须发还原审法院重作调查审理,纠正错误,另作公正的审判。因为最高法院只作法理审,不可能作事实审之故。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监督指挥全国检察工作。检察官对于上诉刑事案件,提出意见书,送刑事庭作为刑事辩论蓝本。各省高等法院分院,分设民、刑庭,各设庭长一人,配备推事二人,采合议制,资浅推事先发言,以多数意见为判决理由。最高法院民
12、、刑庭除庭长外配备推事四人,合议程序同前。同级省检察官对刑事上诉案件提出意见书,并出庭参加审判或辩论,受理告诉人对于地方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不服提起抗告的案件。关于汉奸罪等特种刑事犯罪,均以高等法院为第一审。各地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刑事被告或检察官,对于地方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须提出上诉意见书。关于刑事自诉案件,检察官并可出庭执行职权。按规定,各级法院的合议庭或地方法院的独任推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涉,本院院长虽可提出不同意见,但无权强制主审人员采纳;兼行楦察官职权的县长,亦不得妨害承审员依法所为之判决。最高法院有解释法律疑义之权,其解释例与民刑上诉案件的判决例,按期登载于司
13、法公报上发表,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全国均须遵守勿违。检察官为了保扩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于被告不利、判刑过重之判决,如不服时,亦应依法代表被告利益,出具上诉理由书,提起上诉。检察官均持有司法行政部颁发的指挥证,当其外出侦查案情或须立即搜查、追捕罪犯等紧急情况时,可出示指挥证,商请当地军、警机关予以协助,均不得拒绝。所有协助之军警人员,必须听从检察官的指挥,不得抗拒,以有助于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顺利进行。北洋政府年代,政府财政官员趁第一次世界大战金法郎贬值时机从中法贷款中大肆贪污。青年检察官翁敬棠坚决检举提起公诉,为避其迫害弃官而去。又抗日战争前夕,在上海发动群众宣传抗日救国运动的沈钧儒等七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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