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设计规范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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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规范下 5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 第七章 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木结构的施工,除应遵守国家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7.1.2条 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应按设计要求的等级和树种采用。各等级木材的材质,应符合本规范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附录二)的规定。 第7.1.3条 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宜提前备料,使木材有一段干燥时间,制作时应检测其含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检测木材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但对截面较大的原木和方木,应要求其表层20mm深处含水率的电测值不超过18%。 第7.1.4条 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七的检验标准进行。 第7.1.5条 用于承重结构的胶合木,其胶合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八的要求。 第7.1.6条 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除应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标牌外,还应按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承重构件及其连接中使用钢号不明的钢材。 第7.1.7条 在木结构施工过程中,每一主要工序交接时(或隐蔽工程覆盖前),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经认定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木材加工厂成批生产的构配件,也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方可交付现场使用。 第二节 构件制作 第7.2.1条 木构件的制作,应保证制成构件的平直度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受压和压弯构件长度的单向弯曲,对于方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500;对于原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300。 二、当木梁的跨度较大时,沿梁长的侧向弯曲不应大于梁长的1/200。 三、以锯材制成的构件,其截面的翘弯不得大于构件宽度的1.5%;其平面上的扭曲,每米长度内不得大于2mm。 第7.2.2条 制成的木构件,其实际尺寸对设计尺寸的偏差不应超出表7.2.2规定的容许值。 木构件制作的容许偏差值 表7.2.2 项次 构件名称 检查的尺寸 容许偏差(mm) 1 2 3 4 方木的梁、柱和桁架构件 板材构件、方木的檩条和椽条 原木构件 所有木构件 截面宽度与高度 截面宽度与高度 小头直径 构件长度 ±3 ±2 ±5 +10 -5 注:原木截面如呈椭圆形,其直径可按长、短径的平均值确定。检查时,构件上若留有树皮应予剥去,不得计算在内。 第三节 结构连接的制作和装配 第7.3.1条 制作和装配齿连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压杆端面和齿槽承压面应加工平整,装配后的压杆轴线应与齿槽承压面保持垂直。 二、齿槽深度的偏差不应超过±2mm。 三、支座节点齿的受剪面长度的负偏差,不应超过10mm。 四、抵承面未贴紧的局部缝隙,其宽度不应大于1mm,任何情况下,均不容许有穿透构件宽度的缝隙,也不容许用楔或薄片填补缝隙。 第7.3.2条 制作和装配螺栓连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力螺栓的孔径,不得大于螺栓直径1mm。构造螺栓的孔径,可比螺栓直径大2mm。 二、受力螺栓间距的容许偏差为: 1.进孔处:±0.2d,且不大于2mm(d为螺栓直径)。 2.出孔处:顺纹方向±1.0d; 横纹方向±0.5d,且不大于板束总厚度的4%。 第7.3.3条 钉连接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钉进孔处间距的偏差不应超过±1.0d(d为钉的直径)。 二、当钉的直径大于6mm或采用落叶松、硬质阔叶材等做构件时,应预先钻孔。孔径取钉径的0.8~0.9倍,孔深约为钉入深度的0.6倍。 第7.3.4条 木结构中钢件的焊接应采用电焊,不应采用气焊或锻接。 所有钢件均应除锈,并涂刷防锈漆。 第7.3.5条 木结构装配的偏差,不应超出表7.3.5规定的容许偏差值。 木结构装配的容许偏差值 表7.3.5 项次 检查项目 容许偏差(mm) 1 结构长度 (1)跨度≤15m (2)跨度>15m ±10 ±15 2 结构高度 (1)跨度≤15m (2)跨度>15m ±10 ±15 3 节点间距 ±5 第四节 木结构的运输和安装 第7.4.1条 在木结构的运输和贮放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止结构受潮和长时间的日晒雨淋。 二、结构竖直放置时,其临时支承点应与结构在建筑物中的支承相同,并设可靠的临时支撑,以防侧倾。水平放置时,应加垫木置平,防止构件变形和连接松动。 三、经过长途运输和长期贮放的结构,在安装前应再检查一次其构件和连接是否完好。如发现霉变、破损等情况,应予更换或修理。 第7.4.2条 木结构吊装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拧紧所有螺栓(包括圆钢拉杆)的螺帽; 二、采取防止构件错位和连接松动的措施; 三、根据结构的型式和跨度合理确定吊装方法,并按从地面竖起和提升结构的受力情况进行加固和试吊,以检验结构的刚度; 四、校正支座标高、跨度和间距等。 第7.4.3条 为防止木结构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失稳或侧倾、应在安装结构的同时,安装其支撑系统。如属无支撑的结构,则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以保证结构在施工阶段的安全。 第7.4.4条 结构安装后的位置对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超过表7.4.4规定的容许偏差值。 木结构安装位置的容许偏差值 表7.4.4 项次 检查项目 容许偏差 1 2 3 4 5 6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结构的垂直度 受压或压弯构件对设计外形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 支座标高 吊顶四周水平线标高 ±20mm 结构高度的0.5% 构件长度的1/300 ±10mm ±5mm ±5mm 第八章 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 第一节 木结构的防腐防虫 第8.1.1条 为防止木结构受潮而引起木材腐朽,设计时必须从构造上采取下列防潮和通风措施: 一、应在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设置防潮层,在木柱下设置柱墩,并严禁将木柱直接埋入土中。 二、为保证木结构有适当的通风条件,不应将桁架支座节点或木构件封闭在墙、保温层或其它通风不良的环境中(图8.1.1-1和图8.1.1-2)。 处于房屋隐蔽部分的木结构,应设通风孔洞。 对露天结构在构造上应避免任何部分有积水的可能,并应在构件之间留有空隙(连接部位除外),使木材易于通风干燥。 三、为防止木材表面产生水气凝结,当室内外温差很大时,房屋的围护结构(包括保温吊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气措施。 第8.1.2条 木结构构造上的防腐、防虫措施,除应在设计图纸中加以说明外,尚应要求在施工的有关工序交接时,检查其施工质量,如发现有问题应立即纠正。 第8.1.3条 对下列情况,除从结构上采取通风防潮措施外,尚应采用药剂处理。 一、露天结构; 二、内排水桁架的支座节点处; 三、檩条、搁栅等木构件直接与砌体接触的部位; 四、在白蚁容易繁殖的潮湿环境附近使用木构件; 五、虫害严重地区使用马尾松、云南松以及新利用树种中易感染虫害的木材; 六、在主要承重结构中使用不耐腐的树种木材。 常见的药剂配方及处理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九采用。 注:虫害主要指白蚁、长蠹虫、粉蠹虫及天牛等的蛀蚀。 实践证明,沥青只能防潮,防腐效果很差,不宜单独使用。 第8.1.4条 当以防腐、防虫药剂处理木构件时,应按设计指定的药剂成分、配方及处理方法采用。若受条件限制而需改变药剂或处理方法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从本规范附录九中选择代用的方案。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药剂。 第8.1.5条 木构件(包括胶合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药剂处理前进行。木构件经防腐防虫处理后,应避免重新切割或钻孔。若由于技术上的原因,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时,必须对木材暴露的表面,涂刷足够的药剂。 第8.1.6条 木材应先胶合后进行药剂处理。当采用耐水性胶时,可选用浸渍法或涂刷法处理。若为中等耐水性胶,则宜采用涂刷法。 第8.1.7条 在使用药剂处理木构件的前后,应作下列检查和施工记录: 一、木构件处理前的含水率及木材表面清理的情况; 二、药物出厂的质量合格证明或检验记录; 三、药剂调制时间、溶解情况及用完时间; 四、药液透入木材的深度和均匀性; 五、木材每单位体积(对涂刷法以每单位面积计)吸收的药量。 第二节 木结构的防火 第8.2.1条 为了防止木结构遭受火灾的危险,在设计上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采取下列构造措施: 一、在有火源的房屋内,须设置防止火焰、火星及辐射热危害的防火设施(如防火隔墙、防火幕、石棉隔板等),使木结构与火源隔开,被隔开的木结构仍应具有通风条件,不得将结构包裹在防火层内。 二、当房屋中有采暖或炊事的砖烟囱时,与水构件相邻部位的烟囱壁厚度应加厚至240mm。 烟囱外表面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对于砖或混凝土烟囱120mm 对于金属烟囱240mm 当烟囱穿过木屋盖的吊顶时,在烟囱周围500mm范围内,不得采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 三、当房屋有采暖管道经过木构件时,其管壁表面应与木构件保持不小于50mm的净距(若采暖管道的温度超过100℃,此净距尚应适当加大)或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四、木屋盖吊顶内的电线,应采用金属管配线,或使用带金属保护层的绝缘导线。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汞灯及其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木构件上。 五、有可能遭受火灾危险的木结构,宜采用刨光的方木(包括胶合木)或原木制作;木屋盖的吊顶及木隔墙等应采用抹灰或设置水泥石棉板、石膏板等防火措施;保温和隔音材料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如矿棉、炉渣等)制作。 第8.2.2条 对有可能遭受火灾危险的建筑物以及对防火要求较高的木结构,除应在构造上采取防火措施外,尚宜用防火涂料进行处理。 承重木结构使用的防火涂料,应是对人畜无毒,且经消防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产品。 附录 附录一 在承重结构中使用新 利用树种木材的设计要求 (一)木材的主要特性 1.槐木干燥困难,耐腐性强,易受虫蛀。 2.乌墨(密脉蒲桃)干燥较慢,耐腐性强。 3.木麻黄木材硬而重,干燥易,易受虫蛀,不耐腐。 4.隆缘桉、柠檬桉和云南蓝桉干燥困难,易翘裂,云南蓝桉能耐腐,隆缘桉和柠檬桉不耐腐。 5.檫木干燥较易,干燥后不易变色,耐腐性较强。 6.榆木干燥困难,易翘裂,收缩颇大,耐腐性中等,易受虫蛀。 7.臭椿干燥易,不耐腐,易呈蓝变色,木材轻软。 8.桤木干燥颇易,不耐腐。 9.杨木干燥易,不耐腐,易受虫蛀。 10.拟赤杨木材轻、质软、收缩小,强度低,易干燥,不耐腐。 注:木材的干燥难易系指板材而言,耐腐性系指心材部份在室外条件下而言,边材一般均不耐腐。在正常的温湿度条件下,用作室内不接触地面的构件,耐腐性并非是最重要的考虑条件。 (二)应用范围 1.宜先在木柱、搁栅、檩条和较小跨度的钢木桁架中使用,在取得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其应用范围。 2.不耐腐的树种木材,若无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不宜用作露天结构。 (三)设计指标 1.当材质和含水率符合本规范第2.1.2和第2.1.3条的要求时,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可按附表1.1采用。 新利用树种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N/) 附表1.1 注:杨木和拟赤扬的顺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可按TB11级数值乘以0.9采用;横纹强度设计值可按TB11级数值乘以0.6采用。若当地有使用经验,也可在此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2.当计算轴心受压和压弯木构件时,其稳定系数φ值应按公式4.1.4-3及4.1.4-4确定。 (四)构造要求 设计新利用树种木材的承重结构时,除应遵守本规范第六章有关设计和构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以新利用树种木材作屋盖的承重结构时,宜采用外部排水和无天窗的构造方式。若用于桁架,宜采用钢木桁架。 2.应按本规范第八章的要求,注意做好防虫防腐处理。对于木麻黄等易虫蛀不耐腐的木材宜用于露明部位。若需置入墙内时,除做好构件本身的防虫防腐处理外,尚应对人墙部位加涂防腐油二次。 3.桁架上弦采用方木时,其截面宽度不宜小于120mm;采用原木时,其小头直径不宜小于110mm。木构件的净截面面积不宜小于5000。若有条件,宜直接使用原木。 附录二 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 (一)方木 承重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附表2.1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Ⅰ Ⅱ Ⅲ 1 腐朽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3 (连接部 位为1/4) 2/5 1/2 3 斜纹 任何1m材长上平均倾斜高度,不得大于 50mm 80mm 120mm 4 髓心 应避开 受剪面 不限 不限 5 裂缝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不容许 1/4 不容许 1/3 不容许 不限 6 虫蛀 允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注:1.对于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除按一般木节测量外,必要时尚应按缺孔验算。若死节有腐朽迹象,则应经局部防腐处理后使用。 2.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附图2.1),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二)板材 承重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附表2.2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Ⅰ Ⅱ Ⅲ 1 腐朽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4 (连接部 位为1/5) 1/3 2/5 3 斜纹 任何1m材长上平均倾斜高度,不得大于 50mm 80mm 120mm 4 髓心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5 裂缝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6 虫蛀 容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注:同附表2.1注。 (三)原木 承重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附表2.3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Ⅰ Ⅱ Ⅲ 1 腐朽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2 木节 (1)在构件任任何150mm长度上沿周长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4 1/10(连接部 位为1/12) 1/3 1/6 不限 1/6 3 扭纹 小头1m材长上倾斜高度不得大于 80mm 120mm 150mm 4 髓心 应避开 受剪面 不限 不限 5 虫蛀 容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注:1.同附表2.1注“1”。 2.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3.对于原木的裂缝,可经过调整其方位(使裂缝尽量垂直于构件的受剪面)予以使用。 (四)胶合材 胶合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附表2.4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Ⅰg Ⅱg Ⅲg 1 腐朽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2 木节 (1)在木板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2)在木板指接及其两端各100mm范围内 1/3 容许 2/5 容许 1/2 容许 3 斜纹 任何1m材长上平均倾斜高度,不得大于 50mm 80mm 150mm 4 髓心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5 裂缝 (1)木反窄面上的裂缝,其深度(有对面裂缝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板宽的 (2)木板宽面上的裂缝,其深度(有对面裂缝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板厚的 1/4 不限 1、3 不限 1、2 对侧立腹板工字梁的腹板:1/3对其它板材不限 6 虫蛀 容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7 涡纹 在木板指接及其两端各100mm范围内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注:1.同附表2.1注。 2.按本标准选材配料时,尚应注意避免在制成的胶合构件的连接受剪面上有裂缝。 3.对于有过大缺陷的木材,可截去缺陷部份,经重新接长后按所定级别使用。 附录三 木结构检查与维护要求 1.木结构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属要害部位(如支座节点和受拉接头等)均应逐个检查。凡是松动的钢拉杆和螺栓均应拧紧。 2.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两年内,使用单位(或房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如雪季、雨季和风季前后)每年安排一次检查。两年以后的检查,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安排。 检查内容包括:屋架支座节点有无受潮、腐蚀或虫蛀;天沟和天窗有无漏水或排水不畅;下弦接头处有无拉开,夹板的螺孔附近有无裂缝;屋架有无明显的下垂或倾斜;拉杆有无锈蚀,螺帽有无松动,垫板有无变形或陷入木材;支撑系统有无松脱;木构件有无虫蛀和严重的翘曲、斜裂或变形等等。 凡有条件的单位,应对木结构(特别是公共建筑和厂房建筑)建立检查和维护的技术档案。 3.当发现有可能危及木结构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加固。 注:采用铅丝捆的方法对防止木材裂缝的发展无明显效果。 附录四 胶粘能力检验标准 (一)方法概要 胶的胶粘能力,可根据木材胶缝顺纹抗剪强度试验结果进行判定。对于承重结构用胶,其胶缝抗剪强度不应低于附表4.1规定的数值。 对承重结构用胶胶粘能力的最低要求 附表4.1 试件状态 胶缝顺纹抗剪强度值(N/) 红松等软木松 栎木或水曲柳 干态 湿态 5.9 3.9 7.8 5.4 (二)材料要求 1.胶合用的木材,应采用软木松(如红松等,详见本规范附录五)或栎木、水曲柳制作。若需采用其它树种木材,应有经鉴定经过的技术报告。 2.胶液的工作活性,在20±2℃室温下测定时,不应少于2h。 3.胶合时木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5%。 (三)试件制备 1.试条由两块25×60×320mm的木板组成(附图4.1a)。 木纹应与木板长度方向平行,年轮与胶合面成40°~90°角。不得采用有树脂溢出的木材。 试条胶合前应经刨光,胶合面应密合,边角应完整。胶合面应在刨光后2h内涂胶。涂胶前,应清除胶合面的木屑和污垢。涂胶后应放置15min再叠合加压,压力可取0.4~0.6N/。在胶合过程中,室温宜为20~25℃。 试条在加压状态下放置24h,卸压后再养护24h,方可加工试件。 2.试件加工 将试条截成四块(附图4.1b),按附图4.2所示的形式和尺寸制成四个剪切试件。 试件刨光后应采用钢角尺检查,两端必须与侧面垂直,端面必须平整。试件受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5mm。 (四)试验装置与设备 试件应置于专门的剪切装置(附图4.3)中,在小吨位(一般为10kN)的木材试验机上进行试验。试验机测力盘的读数精度,应达到估计破坏荷载的1%或以下。 (五)试验条件 1.干态试验应在胶合后的3~5d内进行。 2.湿态试验应在浸水24h后立即进行。 (六)试验要求 试验时,应先用游标卡尺测量剪切面尺寸,准确至0.1mm。 试件放在夹具上应保证胶合面与加荷方向一致,加荷应均匀,加荷速度应控制试件3~5min内破坏。 试件破坏后,记录荷载最大值;测量试件受剪面上沿木材剪坏的面积,精确至3%。 (七)试验结果的整理与计算 剪切强度极限值按下式计算,精确至0.1N/: 式中——剪切强度极限值(N/mm2); ——荷载最大值(N); ——剪切面积(mm2)。 试验记录应包括:强度极限及破坏特征,并应算出沿木材破坏面积与胶合面总面积之比,以百分率计。 (八)取样方法及判定规则 1.检验一批胶应至少用两个试条制成八个试件,每一试条各取两个试件作干态试验,两个作湿态试验。若试验结果符合附表4.1的要求,即认为该试件合格。若有一个试件不合格,须以加倍数量的试件重新试验,若仍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胶应被判为不能用于承重结构。 2.若试件强度低于附表4.1所列数值,但其沿木材部分剪坏的面积不少于试件剪面的75%,则仍可认为该试件合格。 3.对常见的耐水胶,可仅作干态试验。 附录五 本规范采用的木材名称及常见树种木材的主要特性 (一)本规范采用的木材名称 本规范除部分不便归类的木材仍采用原树种名称外,对同属而材性又相近的树种作了归类,并给予相应的木材名称,以利本规范的施行。 1.经归类的木材名称 东北落叶松包括兴安落叶松和黄花落叶松(长白落叶松)二种。 铁杉包括铁杉、云南铁杉及丽江铁杉。 西南云杉包括麦吊云杉、油麦吊云杉、巴秦云杉及产于四川西部的紫果云杉和云杉。 红松包括红松、华山松、广东松、台湾及海南五针松。 西北云杉包括产于甘肃、青海的紫果云杉和云杉。 冷杉包括各地区产的冷杉属木材,有苍山冷杉、冷杉、岷江冷杉、杉松冷杉、臭冷杉、长苞冷杉等。 栎木包括麻栎、栋、柞木、小叶栎、辽东栎、抱栎、栓皮栎等。 青冈包括青冈、小叶青冈、竹叶青冈、细叶青冈、盘克青冈、滇青冈、福建青冈、黄青冈等。 木包括柄果、脚板、包、石栎、茸毛(猪栎)等。 锥栗包括红锥、米槠、苦槠、罗浮锥、大叶锥(钩栗)、栲树、南岭锥、高山锥、吊成锥、甜槠等。 桦木包括白桦、硕桦、西南桦、红桦、棘皮桦等。 2.东北一般称为白松的木材,实际上包括鱼鳞云杉、红皮云杉、沙松冷杉及臭冷杉四种,由于各树种的材性差异颇大,因此本规范不采用白松的统称而分别列出。 3.为了简化叙述,在部分条文和表格中还采用了“软木松”和“硬木松”两个名称,以概括某些树种。软木松系指五针松类,如红松、华山松、广东松、台湾或海南五针松等。硬木松系指二针或三针松类,如马尾松、云南松、赤松、樟子松、油松等。 (二)常见木材的主要特性 1.落叶松干燥较慢、易开裂,早晚材硬度及干缩差异均大,在干燥过程中容易轮裂,耐腐性强。 2.铁杉干燥较易,干缩小至中,耐腐性中等。 3.云杉干燥易,干后不易变形,干缩较大,不耐腐。 4.马尾松、云南松、赤松、樟子松、油松等干燥时可能翘裂,不耐腐,最易受白蚁危害,边材蓝变色最常见。 5.红松、华山松、广东松、海南五针松、新疆红松等干燥易,不易开裂或变形,干缩小,耐腐性中等,边材蓝变色最常见。 6.栎木及木干燥困难,易开裂,干缩甚大,强度高,甚重甚硬,耐腐性强。 7.青冈干燥难,较易开裂,可能劈裂,干缩甚大,耐腐性强。 8.水曲柳干燥难,易翘裂,耐腐性较强。 9.桦木干燥较易,不翘裂,但不耐腐。 注:干燥难易,耐腐性的解释同本规范附录一注。 附录六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TC17、TC15及TB20级木材的φ值表 附表6.1 表中的φ值系按下列公式算得: TC13、TC11、TB17及TB15级木材的φ值表 附表6.2 表中的φ值系按下列公式算得: 附录七 木材强度检验标准 (一)方法概要 当取样检验一批木材的强度等级时,可根据其弦向静曲强度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对于承重结构用材,应要求其检验结果的最低强度不得低于本标准附表7.1规定的数值。 木材强度检验标准 附表7.1 木材种类 针叶材 阔叶材 强度等级 TC11 TC13 TC15 TC17 TB11 TB13 TB15 TB17 TB20 检验结果的最低强度值 (N/)不得低于 45 54 60 74 58 68 81 92 104 (二)试验方法 按国家现行标准《木材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进行,并应将试验结果换算到含水率为12%的数值。 (三)取样方法及判定规则 1.应从每批木材的总根数中随机抽取三根为试材,在每根试材髓心以外部分切取三个试件为一组。根据各组平均值中最低的一个值确定该批木材的强度等级。 2.按检验结果确定的木材等级,不得高于表3.2.1-1中同树种木材的强度等级。对于树名不详的木材,应按检验结果确定的等级,采用该等级B组的设计指标。 附录八 胶合工艺要求 1.胶合构件的胶合应在室内进行,在整个胶合和养护过程中,室温不应低于16℃。 2.为保证指接接头的质量,制作时,应在专门的铣床上加工; 所采用的刀具应经技术鉴定合格;所铣的指头应完整,不得有缺损。 3.木板接头铣、刨后,应在12h内胶合。胶合时应对胶合面均匀加压,斜搭接的压力为0.5~0.7N/,指接的压力为0.6~1.0N/。指接加压时,应在指的两侧用卡具卡紧,然后从板端施压。接头胶合后,应在加压状态下养护24h(若用高频电热加速胶的固化,则可免除养护,但电热温度及时间应经试验确定)。 4.木板应在完成其指接或斜搭接的胶合工序后,方可刨光胶合面,刨光的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上、下胶合面应密合,无局部透光。个别部位因刀口缺损造成的凸痕,不应高出板面0.2mm。 (2)在刨光的木板中,靠近木节处的粗糙面长度不应大于100mm。 (3)采用对接接头的两木板,其厚度偏差不应超过±0.1mm。 5.木板刨光后,宜在12h内胶合,至多不超过24h,木材上胶前,还应清除胶合面上的污垢。 6.木板上胶叠合后应对整个胶合面均匀加压。对于直线形构件压力应为0.3~0.5N/。对于曲线形构件,压力应为0.5~0.6N/。 7.为保证胶合构件在进入下一工序前胶缝有足够的强度,构件胶合的加压和养护时间应符合附表8.1的要求。当采用高频电热或微波加热时,胶合加压及养护时间应按试验确定。 胶合构件加压及养护的最短时间 附表8.1 8.胶合构件的制造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胶缝局部未粘结段的长度,在构件剪力最大的部位,不应大于75mm;在其它部位,不应大于150mm。所有的未粘结处,均不得有贯穿构件宽度的通缝。相邻两个未粘结段的净距,应不小于600mm。 在指接或斜搭接的胶缝中,不得有未胶合处。 (2)胶缝的厚度应控制在0.1~0.3mm之间,如局部有厚度超过0.3mm的胶缝,其长度应小于300mm,且最大的厚度不应超过1mm。 (3)以底层木板为准,各层板在宽度方向凸出或凹进不应超过2mm。 (4)制成的胶合构件,其实际尺寸对设计尺寸的偏差不应超过±5mm,且不应超过设计尺寸的±3%。 附录九 木材防腐防虫处理要求 (一)药剂 木材常见的防腐防虫药剂 附表9.1 注:1.装饰用材如仅为预防粉蠹虫类为害,W-1配方中可不加五氯酚钠。 2.W-3、W-4A和W-4B配方中的重铬酸钠也可改用重铬酸钾。 3.如仅为防治虫害,除E-1外,还可试用溴氰菊酯、氯氰菊酯和杀灭菊酯等低毒高效的新型杀虫剂。 4.市售的其它药剂,如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也可采用。 5.药剂和油类的运输、装卸、储存和使用。均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安全规定,做好防护工作,以确保安全。 (二)处理方法 防腐防虫药剂及其处理方法选用表 附表9.2 注:1.环境分为三类: Ⅰ类为露天及室内不露明的潮湿环境,如与地面或砌体接触的木构件。 Ⅱ类为室内露明但易受潮的环境,如厕所、浴室及某些生产性房屋。 Ⅲ类为室内通风干燥的环境。 2.当采用中等耐腐木材时,位于三类环境中的木构件,一般建筑物可不用防腐剂处理;但对重要建筑物仍应按表中Ⅱ类环境要求进行防腐处理;在Ⅲ类环境中使用耐腐木材时,可不用防腐剂处理。 3.水剂吸收量指干盐量,油剂吸收量包括溶剂在内。 4.由于承重构件使用的木材种类及截面尺寸较多,防腐、防虫药剂的渗透深度未作统一规定,但在Ⅰ、Ⅱ类环境中要求边材渗透90%以上。 5.当采用W-1药剂并用热冷槽法处理时,热槽中只用硼砂溶液,不加硼酸和五氯酚钠,以免其中某些成分挥发,影响车间卫生。 附录十 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 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 附表10 注: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本规范允许采用近似的整数换算值。例如:1kgf≈10N;1kgf/ ≈0.1N/ (MPa)。 附录十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 参加单位:重庆建筑工程学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及热带林业研究所、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所、湖南省建筑设计院、福建省建筑设计院、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所、福州大学、湖南大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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