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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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5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指导意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直属单位、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直管企业统称二级单位,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及基层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物资是指除燃料和系统内贸易公司的交易货物以外,与电力、煤矿、供热、交通运输企业相关的基本建设、生产维护、大小修、技术改造和科技环保等项目的设备、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消耗性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条 物资采购工作按照“计划统领、两级集中、三级采购、统一规则、分级管理”的管理方式,实行集团公司一级物资集中采购(以下简称一级集中采购),二级单位二级物资集中采购(以下简称二级集中采购)和基层企业采购。 第五条 物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阳光采购,注重维护企业利益和加强风险防控。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的领导机构为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审定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 审议年度采购计划,根据管理权限,审议或审定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采购结果; (三) 指导、监督集团公司采购工作; (四)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有关要求,将采购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提交集团公司决策会议审议。 第八条 集团公司物资部作为物资管理的归口部门,履行物资采购相关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化文件; (二) 负责具体组织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例会; (三) 负责汇编年度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编制年度和季、月度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招标文件的标准化工作,审定招标文件商务部分; (四) 根据批准的年度和季、月度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开展集团公司物资领域的集中采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业务领域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业务领域集中采购工作; (五) 负责组建和管理物资招标评标专家库; (六) 建立集团公司供应商评估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和考核集团公司系统的物资采购工作; (七) 开展电子商务平台的推广和深化应用; (八) 指导检查系统内集中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公司系统内采购进行管理和考核; (九) 负责管理招标代理工作(管理华能招标公司)。 第九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管基层企业的采购管理及实施工作,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设立采购领导小组,明确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物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细则和流程; (二) 按照集团公司管理规定编报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和相关采购文件;配合集团公司开展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 (三) 组织开展本单位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及相关基础工作,报备二级物资集中采购信息; (四) 组织落实集中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配合对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 组织实施电子商务平台在本单位的推广和深化应用,指导、监督和考核所辖企业的物资采购工作。 第十条 基层企业根据集团公司及二级单位的要求开展本单位的采购工作,成立相应的物资采购决策机构,并明确物资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单位物资采购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化文件; (二) 编制报送本企业的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 (三) 参与集团公司、二级单位物资采购的相关工作; (四) 组织实施电子商务平台在本企业的推广和深化应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物资采购计划应根据物资需求计划进行编制,满足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二条 基层企业应及时、准确地编制物资需求计划,按照物资计划管理的要求向二级单位报送一级和二级集中采购需求计划,配合执行一级和二级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企业负责的物资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按照物资计划管理的要求汇总编报本单位一级集中采购需求计划,配合执行一级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负责的二级集中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二级单位提报的一级集中采购需求计划制订一级集中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方式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分为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采购原则上仍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在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给予投标人编制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评标办法和中标原则。 招标人能够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取中标人,当选择非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时,应有充分的理由并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具备条件的,经各单位内部程序审批经过后可采用邀请招标;采用招标方式不具备条件的,经各单位内部程序审批经过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物资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满足《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 第二十条 物资招标和非招标采购工作分别遵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于技术标准统一、采购频次高、具有一定需求规模、供求市场相对稳定的物资品种,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可经过签订框架协议、订单确认来订立物资采购的单价(计价或调价机制)、质量、服务、协议有效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框架协议采购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框架协议采购一般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两家及以上的签约供应商进行有序竞争。物资集中采购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不得在协议有效期内另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加强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发挥科技引领的示范作用,注重产业协同发展,能够优先选用集团公司系统内产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招标方式进行的物资采购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五章 评标专家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评标专家实行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物资部负责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二级单位及基层企业应根据要求配合对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各使用单位应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 第六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供应商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同库分级、信息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物资供应商评估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各级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管理,并与物资采购工作有效结合。 第七章 电子商务平台应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物资采购活动原则上均应在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上统一实施。 第三十条 各单位经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阳光化”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第八章 采购纪律 第三十一条 采购纪律包括遵守采购程序、维护公平竞争、履行公正义务、履行保密义务、执行采购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参与采购的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严禁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采购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章 异议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物资采购活动的异议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异议提出人能够就物资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向物资管理部门申请复议。集团公司负责受理对一级和二级集中采购活动提出的异议,二级单位负责受理对基层企业物资采购活动提出的异议。 第三十五条 异议提出人就以下事项向物资管理部门申请复议的。物资管理部门接受和答复异议的时限规定如下: (一) 对物资采购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物资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 (二) 对物资采购招标的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 对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应在采购结果公示期间提出,物资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 (四) 认为物资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物资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异议的提出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 (一) 异议提出人不是有关物资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者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 所提异议不具体,未明确具体异议事项的; (三) 请求和证明材料未署具异议提出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 异议提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 (五) 超过异议受理时效的; (六) 已做出处理决定,且异议提出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明材料的。 第三十七条 物资管理部门在受理异议过程中,应暂停有关物资采购项目的后续工作,并要求采购人以书面形式汇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物资采购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在调查清楚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对异议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物资采购管理纳入集团公司物资管理绩效考核范围,集团公司物资部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对物资采购工作进行定期或专项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专责监督职能,对违纪问题进行执纪问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华能物资〔 〕397号)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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