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规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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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管理规约XXXXX业主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屋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及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名称:XXXX 建筑区划了座落:XXXXX88号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楼 栋、商铺 间第三条 物业管理模式本建筑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
2、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第四条 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一)有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 、 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 、 等设备。(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
3、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公用场地修建的临时商铺等。 第五条 建筑区划的调整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相关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 第六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业主大会本建筑区划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
4、法权益。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市房产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
5、其他管理人的选聘、解聘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并由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比例共同负担,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第十二条 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
6、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由业主本人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贸易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
7、,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四条 物业的使用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 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建筑区划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二) 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房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8、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装修方案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得到许可后与物业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三) 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21时至次日上午9时、白天12时至14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据、钻等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
9、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公用设施设备,不擅自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时速应不高于5公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八)阳台封闭,应以不影响物业共有部分美观及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为前提;(九)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
10、法权益的行为:(一) 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二)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三)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四) 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设备。(五)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造物。(六) 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向窗外抛掷杂物。(七) 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
11、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八) 践踏、占用公共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九) 饲养禁止养殖的宠物。(十) 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十一) 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棚、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十二) 小区户外车位属占道停车,任何人不得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装置。(十三) 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十四) 楼道、电梯间、门前通道禁止停放自行车辆、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以及堆放私人物品等。(十五) 挖掘、摘取公共花卉及灌木,破坏小区美观。(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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