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合法性视野中的政治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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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制度合法性视野中的政治发展【内容提要】政治制度合法性是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正义是政治制度的核心价值,政治制度合法性主要体现为对政治制度正义的追寻,这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政治制度正义主要表现为政治制度价值属性与工具属性的统一。只有合法的政治制度才能促进一国的政治发展。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要使政治制度具有合法性,还必须把政治制度及时性与有效性相结合。【关 键 词】政治制度/合法性/正义/价值属性/工具属性/政治发展政治制度是国家、单位、个人参与政治活动的一种正式规则。在正当性层面上,政治制度合法性主要体现为正义这一政治制度的核心价值。对政治制度进行正义追寻,在西方有着悠久的
2、历史。政治制度正义主要体现为政治制度价值属性与工具属性的双重统一。政治制度是政治发展的制度化水平成果,它和政治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本文从政治制度正义、政治制度价值属性和工具属性相统一的角度,探讨政治制度合法性和政治发展之间的内在逻辑。一在政治学的讨论中,合法性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概念成了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如果我们探究合法性理论的历史渊源就会发现,实际上,西方近代政治哲学史的主流思想就是政治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布丹的君主主权说,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菲尔默的君权神授说,卢梭的人民公意说等等实际上都是对合法性问题的哲学探讨。当然,对合法性问题进行自觉的
3、理论研究是现代政治社会学的贡献。这一贡献可以追述到德国着名政治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他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作出了系统的探讨。因此,他的着述就成了合法性研究的经典文献。韦伯通过其社会史的研究,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也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有了这种合法性,这个社会活动系统中的人们就会服从来自这个系统上层的命令。韦伯把发出命令的一方看作是统治者,对统治者命令服从的情况,取决于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当统治系统拥有的合法性程度高的时候,统治者的命令得到服从的程度也就高。反过来说,这种对命令的服从情况也就是统治者的合法性要求
4、得到实现的程度,即统治者的要求在何种意义上具有合法性,他的命令也就会得到相应的服从1。根据韦伯的看法,任何形式的统治,只有当它被人们认为是具有正当理由的时候,才为人们所服从,从而具有合法性。而所谓的正当性实际上就是指对某种合法秩序的信念,以及行动受这一信念支配的可能性。韦伯在这种所谓正当性信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引申出权威的概念,并把权威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指出每一种权威是基于哪一种正当性的信念。一是传统型权威。这种权威依靠“人们对古老传统的神圣性以及实施权威者的合法地位的牢固信念”()。它来自于自古就流传下来的神圣传统,人们对此类权威的服从是遵循世代相传的、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神圣规则。这类权威主要
5、存在于传统社会中,它是社会结构分化程度不高、社会相对封闭、社会联结的纽带主要是血缘、宗法以及个人忠诚的社会中的产物。二是魅力型权威。它是以领袖人物的非凡才能为基础的。某些领袖人物被认为具有超凡魅力,因而被视为“天纵英明”。魅力型领袖及追随者都相信其具有天赋的神圣权力,能同宇宙中最强大最神秘的力量保持联系。由于对此超凡力量和品质的认同,因而形成了对这种权威的自觉服从。这种类型的权威多存在于社会的“失范状态”。在这种“失范状态”下,一方面为某些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创造了大显身手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为这些人创造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三是法理型权威。这类权威是指建立在遵守正式制定的非个人专断的法规基础上的权威。
6、它建立在这样一种信念之上:“权威运用者的制度体系,任职者之担任权威角色,命令的内容和颁布方式都是符合某一或某些更一般的准则的。”(23)这种权威主要存在于现代社会当中,它是现代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社会日益组织化、专门化的产物。韦伯的这一思想从他对官僚制的系统研究中可以看得更为明晰,或者说,韦伯为什么会把大量精力用于对官僚制的研究,决不是出于一般性的学术旨趣,而是要找寻政治统治合法性的最有效途径。他对官僚制的科学化研究和技术性设计不是以建立一种新型的组织管理模式为动机,而是通过这种组织形式的提出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提供依据。所以,究其根本,韦伯的理论并不是一种管理理论,和马基雅弗利的君主论以及洛克的
7、政府论一样,它是一种以科学化、技术化的面目出现的统治术,是一种权术哲学。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韦伯所理解的合法性是一种形式化的、工具性的合法性,是一种抽去了任何实质性内容的合法性。虽然他比较推祟法理型的合法性,但在谋求合法性的问题上,他却更关注获得合法性的科学化、技术化的手段。所以,就根本而言,在合法性问题上,韦伯在追求一种“技术的霸权”(22)。韦伯及其继承人李普塞、帕森斯、伊斯顿、阿尔蒙德等人在合法性问题上所持的是一种事实判断,所注重的是人们对于现存政治秩序的认同和信任的事实性问题,判断的结果是有没有合法性以及如何获得合法性。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在今天,社会科学家对合法化问题的处理,大多进入
8、了M.韦伯的影响领域。一种统治规则的合法性乃是那些隶属于该统治的人对其合法性的相信来衡量的。”()这样一来,合法性作为统治的前提就是不需要前提的,统治如何获得合法性,只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合法性主要意味着赢得社会公众的同意或忠诚,至于其他的价值判断和理性标准则不在考虑之列。在当代,哈贝马斯对合法性问题上的这种理论倾向是持否定态度的。哈贝马斯将历史上的合法性理论分为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类,并批评其各自的片面性,然后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的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在哈贝马斯看来,合法性不应该被单纯理解为大众对于国家政权的忠诚和信仰,合法性不是也不会来源于政治系统为自身的统治所作的论证
9、或证明。哈贝马斯要求对一种政治统治是否具有合法性作出价值提问,即一种政治是否包含着被认可的价值,才是有无合法性的最好证明。这就是哈贝马斯在合法性问题上的一个着名的论断:“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189)所以,我们在哈贝马斯这里看到的是政治秩序能够得以认同的“价值”,而不是得到认同的“事实”。他所强调的是,政治合法性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哈贝马斯尖锐地指出,在这些高度专制的社会里,由于统治者集政治权力和合法性解释权于一身,合法性解释或证明完全只是出于统治者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工具,因而难以赢得大众的忠诚;即使大众对政治权力产生了忠诚和信仰,也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存在合法性,因为从中无法
10、解释在对国家政权的忠诚曾盛极一时的法西斯主义国家,其政治秩序的合法性的理智基础究竟是什么1?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法性理论经过了一个从形式合法性到实质合法性的发展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归纳政治合法性的内涵以及探讨政治制度合法性的内涵。政治合法性应具有两重含义:(1)对于统治者来说,是指统治有无正当性或统治有无价值基础;(2)对于被统治者来说,是指是否内心真正认同统治者的统治。政治统治的正当性与对政治统治的认同的总和就构成了政治的合法性。从而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应具有两重含义:(1)统治者建立的政治制度有无价值基础,换句话说,统治者建立的政治制度其价值的追求有无正当性;(2)被统治者是否认同
11、这种政治制度。这样,政治制度的正当性与对政治制度的认同的总和就构成了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政治制度的合法性虽然具有两重含义,但我认为政治制度有无价值追求是起决定作用的。所以说,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政治制度的价值诉求。而正义又是政治制度的核心价值,因而,所谓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就主要指政治制度是否以正义为其最终的旨归。只有追寻正义的政治制度,才是具有合法性的政治制度。尽管正义的内容异彩纷呈,但形式上追寻正义,古今中外已取得共识。二在西方,从古至今每个历史时期的思想家都曾阐发过对政治制度正义的真理认识,也从不同的思想角度提出建设政治制度正义社会的措施。因此,考察历史上颇具影响力的有关政治制度正义的
12、理论,对我们认识政治制度正义的属性以及它与政治发展的关系会有所助益。柏拉图最早提出了一个有关正义共和国的学说。他认为,正义是国家制度的原则,它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之间的和谐关系之中。作为正义,“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面执行一种最适合他的天性的职务”()。他说:“当世人诞生时,神对某些人渗入了金,对某些人渗入了银,对日后做工农的人们则渗入了铜铁。”()金质之人为统治者,银质之人为军人,铜铁之人为劳动者,每一身份等级的人都专注于自己的事而不要干预别人的事,这就是正义。因此,在柏拉图看来,正义就是社会各个等级的成员,各司其职,各守其操,各尽其分。政治制度的设计只要符合这一原则,就实现了政治制度正义,
13、一个“理想国”即会诞生。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不同的政治制度正义观。他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而正义则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政治制度设计必须合乎公平和平等观念,而公正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这种平等的公正必须是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的。只有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政治制度才是正义的。所以,在亚里士多德的视野中,政治制度正义并非只是平等,更重要的是这种平等必须符合国家的共同利益。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最具代表性的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对政治制度正义所持的见解与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具有相似性。他认为,人作为有理性的社会动物,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过一种幸福的生活。而正义正是人类实现这一目的所具有的德行
14、,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原则。但是,只有“正义能够导使人们致力于公共幸福,一切德行都可归人正义的范围”()。而平等则是正义的主要内容。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在对封建专制制度的非正义进行批判的同时,也为新政治制度的设计提出了正义的方案。他基于自然状态提出了自然权利理论,它的主要内容是任何人都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因此,政治制度安排就必须以保障人民的福利为目标,他说,“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就洛克而言,他对政治制度正义的理解依然继承了历史思想传统,把政治制度是否是为了人民的公共利益和保护人们自由权利作为正义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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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制度 合法性 视野 中的 政治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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