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类单位公司企业管理制度矿井工程质量及技术事故追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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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工程质量及技术事故追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 对工程质量的责任,防止技术事故发生,根据《X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等法规,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化的发展,X矿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日益提高;开采工艺不断改革,逐步向合理集中化过渡;安全生产的要求日益提高;难度越来越大。在这种形势下,必须强化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科学的,严密的管理。首先必须整顿和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为此,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必须把加强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切实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为加强生产技术工作的领导,必需明确矿长对生产技术管理负全面责任。副矿长对分管的生产技术业务负责;矿总工程师对生产技术管理负技术责任;矿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的业务负责。 第四条 矿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直接对矿长负责。矿要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方案和措施,经集团公司、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副矿长组织实施;矿长和各级行政领导应尊重、支持工程技术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 并保证生产技术措施得以顺利贯彻执行。 第五条对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洗选等主要生产环节及其业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实人员,强化管理。要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六条 要大力推行质量标准化,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一切工作都要有质量标准,都要按质量标准办事,同时建立相应的检查验收制度。 第七条各级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坚持改革,积极学习、应用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和手段,加强信息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矿井生产技术素质,增强应变能力,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日益提高。 第八条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矿区内或矿井的其它重要、特殊工程,如大峒室开凿、巷道维修、设备安装等都要有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矿应根据部颁发的的有关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及检查监督的规定,结合本矿具体情况,制定采、掘作业规程管理方法,报公司批准后认真贯彻执行。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编制和审批可参照采、掘作业规程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按照《X矿安全规程》、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有关职工认真学习掌握。各工 种要按照应知应会的要求,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第十条所有工程,都应有工程规格质量标准,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验收工作。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每班验收;矿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4次。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要坚决推倒重来,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要扣除工作量和相应的工资、奖金。各项工程质量每月评定一次,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要重视矿区尤其是井下通讯和调度工作。要求所有采、掘工作面、主要峒室和重要车场、巷道、石门都有完善的通讯设施,以做到调度指挥灵活及时。 第十二条 对x矿专业在技术方面的事故必须建立、健全和认真贯彻执行事故追查制度。发生技术事故后,各级有关干部要参加追查,做到原因分析清楚,事故责任明确,防范措施切实具体。 第十三条严格采煤方法的审批制度。凡正规地段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由于地质或其它原因需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时,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周期来压,过断层、破碎带、老窑,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拟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行政责任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 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十六条实行工程质量及技术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就是要严格落实各区队、机关部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管人管事,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基层区队责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1、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2人重伤事故的。 2、由于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整个矿井停产2小时或造成二级及其以上事故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构成犯罪的有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八条主要技术责任者及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并进行处罚: 1、未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责而造成重大技术责任事故的。 2、由于技术管理不到位或制定的施工方案、措施有漏洞而造成重大技术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技术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 绝进行整改的。 4、发生技术事故后,不立即组织进行原因分析、整改致使事故后果扩大的。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构另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并进行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定,因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屡教不改的。 3、由于对生产技术设施破坏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背客观规律、强令职工作业造成重大技术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第二十条 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进行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或者违技术规定施工未造成造成事故的。 2、忽视安全技术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3、对生产生产技术人员提出的质量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技术负责人加重处分: 1. 对上级关于生产技术方面工作安排和要求不落实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 对有关部门的提出的安全质量隐患不整改,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同类技术事故在原单位一年内重复发生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分由劳人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考核办、保卫科等部门依据本制度提出行政处分意见,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1. 技术培训制度 第一条:矿每年都要编制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计划要在每年的一月上旬编制完毕,下达到各单位。 第二条:安全技术培训按照受训人员的不同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副队长及以上人员,部分特种作业人员、其他安全技术工种的培训由矿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各单位要保证人员按时到位。 第三条: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人转岗,必须经不少于7天的转岗培训方可转岗。 第四条:坚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各类培训都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后必须对受训人员的学习进行考核,培训中心和安检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矿、队在规定的学习日内进行安全教育,结合实际情况,在不同阶段进行系列安全教育活动,使干部职工不断提高自主保安、群众保安意识,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 2.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技术措施)技术管理制度 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保证安全生产、正确指导作业、实行科学管理的基础,是进行采掘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采掘工作面的基本法规。 根据《x矿安全规程》规定,回采、掘进工作面在开工之前,都必须按照采区设计或巷道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在采掘工作面地质情况、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如初采、收尾、贯通、过断层、过旧巷、工作面调采等,临时性工程如巷道起底、扩帮、铺轨、各类小型硐室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均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按照采区设计或回采工作面、巷道设计要求,根据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 书编制,在区队长、技术员和工人共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施工区队技术员负责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必须进行初审及集体会审,最后经总工程师签发,方能生效。施工作业前还必须由区队技术员向本区队干部和参与作业地点施工作业的员工贯彻考试后,工作面才能开工或生产。 2、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x矿安全规程”、煤炭部颁“煤炭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x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上级所发安全指令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3、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原则,绝不允许重复使用或借用规程、措施。采煤规程以采区一翼阶段,即一个工作面为单位编制;掘进规程以同一煤层进风巷、回风巷和采区上、下山,或者是有独立用途、性质的巷道分别编制。 4、作业规程应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技术,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内容语言准确,文字简明,通俗易懂,重点突出有针对性,图表正确,数据要准确,字迹规整、清晰,格式、字体规范,打印纸张统一。 5、作业规程编制依据: ⑴、经过审批的采区设计或工作面设计; ⑵、经过审批的地质说明书; ⑶、工种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 ⑷、有关的安全制度,如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 量验收制度、工作面敲帮问顶制度、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瓦斯、煤尘管理制度、爆破和火工产品管理制度、文明生产制度等。 ⑸、邻近采区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6、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应包括: ⑴、采场范围内外及邻近的采掘情况及其影响。 ⑵、采场范围内地质、煤层赋存情况:煤层的结构、厚度、倾角、硬度、品种、生产能力、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顶板岩石的性质、结构、层理、强度及顶板分类、煤层瓦斯、二氧化碳含量及突出危险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冲击地压危险性等。 ⑶、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艺流程:采高的确定、落煤方式、装煤及运煤方式、支护型式的选择、进回风巷的布置方式等。 ⑷、顶板管理方法:工作面顶板管理图、表(包括采面支(柱)架、特殊支(柱)架结构、规格和支护间距,放顶步距,最小控顶和量大控顶距,上下缺,上下出支护结构、规格),初次放顶措施,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特殊支护措施;分层开采时人工假顶或再生顶板的工艺图,回柱方法、工艺及支护材料复用的规定,上下顺槽支(柱)架的回撤以及距工 作面滞后距离的规定等。 ⑸、采煤工作面的风量核算、通风设施选择、监测仪器仪表甲烷断电仪的布置等,通风系统图。 (6)、运煤、运材料的设备选型及其系统图(包括阶段煤仓和采区煤仓的容量)。 ⑺、供电设施、电缆设备负荷计算、电气开关整定值核算及供电系统图。 ⑻、洒水、注水、灌(胶)浆、充填、压风等管路系统及图。 ⑼、通风、照明设施及其布置图。 ⑽、劳动组织及正规循环图表。 (11)、采煤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12)、安全技术措施。 (13)、安全管理制度。 (14)、避灾路线(文字及图)。 7、掘进作业规程(或掘进工作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应包括: ⑴、巷道布置方式及巷道用途、长度、服务年限。 ⑵、巷道煤层和围岩的特征及其柱状图,掘进范围已有的巷道情况,掘进范围内预测水文地质,地质构造及其平面图、剖面图。 ⑶、巷道断面形状和尺寸(应明确规定各类管、线、 运输设施、人行道的布置与尺寸,巷道断面应预留可缩尺寸)、支护形式及材料规格、支护参数、临时支护与永久支护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⑷、掘进方式。机械化掘进:工艺流程与设备图;钻眼爆破法:爆破图表与工艺流程图。 ⑸、煤层瓦斯涌出量、发火期、煤尘爆炸性,通风量及局部通风系统图,通风监测仪表布置图,综合防尘措施等。 (6)、煤、矸、材料、设备的运输方式和设备型号,在倾斜巷道、煤仓、溜煤眼内运输的安全技术措施。 ⑺、过老巷、老空区、石门见煤、过断层、破碎带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技术措施。巷道贯通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⑻、劳动组织和正确循环作业及主要经济指标。 ⑼、各工种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⑽、安全管理制度。 (11)、避灾路线(文字及图)。 8、作业规程的安全措施与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的关系: ⑴、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中明文规定的,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予以规定。 ⑵、凡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无规 定,而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⑶、凡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责任制已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规程中必须贯彻的内容,须同时贯彻相关条文的内容。 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规定 1、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应分别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的半个月前,由地质组提出,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回采、掘进作业规程须在开采(工)前一周内编制完成,进入审核、审批阶段;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可预测的采掘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变化,须在一周前编制完成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不可预测、临时性变化,必须立即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实施前完成审批贯彻。 3、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时间按上述规定每滞后一天,对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1元罚款,对责任技术人员处以50元罚款,并在调度协调会上通报批评;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滞后造成的采掘工期影响,由相关采掘单位负全部责任,同时对该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5元罚款,对责任技术人员处以2元罚款,并在调度协调会上做检查,情节严重的按矿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审批规定 1、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程序 ⑴、提交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首先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在工程开工五日前组织集体会审,集体会审由矿生产技术部组织,必须是矿总工程师主持(矿总工程师外出时可由指派的矿临时技术负责人主持),集体会审时除各专业副总负责本专业部分内容审查外,采掘通风部分由生产科负责审查,机电运输部分由机电科负责审查。参加集体会审的部门分别为:各副总、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及相关采掘区队。 ⑵、参加集体会审的单位要派本单位主管或技术主管参加,审核过程中要认真细致,严格把关,各主管部门应建立“规程措施集体会审记录”(工程名称、会审时间、地点、参加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等)。 ⑶、参加集体会审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主管部门通知后无故不派人参加者,对该部门处以1元罚款,由此带来的规程与现场不符,对该部门主管处以2元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矿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⑷、一切新编制的规程、措施或经修改、补充的规程、措施都必须经过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 ⑸、执行“谁会审、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各职能部门由参加会审的人员对规程、措施进行审核签字,并且由签字者对规程、措施中相关专业内容的科学性、 针对性、安全技术有效性负责。 (6)、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严重违背《x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造成重大失误的;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的事项而未明确,存在严重缺陷的,按照《马蹄沟x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⑺、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批准(生效)和贯彻,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应提前三天由主管部门送达参加会审的部门和主管领导、施工单位。 2、批准程序和权限 ⑴、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参加会审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矿相关领导签字批准,由矿总工程师签发执行,其他人员无权代替批准(领导外出时可委托副总以上人员代替批准,受委托人同委托人负同等责任)。 ⑵、矿总工程师要对主管部门提交的经集体会审后的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写出批示意见并签名后方可生效。 3、坚持规程、措施复审制度,每月15日前由各相关单位将各自采掘工作面在用的规程、措施报生产技术部,经初审后报总工程师审查,由总工程师签署复审意见,一次不报或迟报对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1元罚款。 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规定 1、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在开工或生产前一周由采、掘区队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向本队所有参与该工作面作业的员工贯彻,并同时贯彻《X矿安全规程》和《X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有关条文,所有参加贯彻学习规程的人员必须签字;在开工或生产前两天完成考试、阅卷、整理工作,员工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作业,轮休或请假的人员必须经过补课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作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要有记录备查。 2、为了提高工人的技术素质,要求采掘区队每月要有不少于一次的有关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安全制度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全员学习,同时在平时班前会、学习会上开展经常性的规程、措施学习。 3、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必须严格认真,一丝不苟。采、掘区队干部、工人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生产管理和操作。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或生产条件与规程、措施不符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签和领导签发后贯彻执行。 4、各业务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或质量标准化检查时,同时检查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和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必须立即纠正,同时按“三违”进行追查并追究相关单位主管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5、当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或其它异常情况,要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无措施作业属重大违章,按《华煤集体公司“三违”处罚办法》追究相关单位主管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6、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熟悉掌握情况,发现规程,措施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要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否则属违章指挥行为,按《华煤集体公司“三违”处罚办法》追究相关单位主管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7、矿每半年进行一次作业规程评比,并向指挥部推荐优秀作业规程参加年度评比,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积极准备、推荐参加。 3.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补充修改完善制度 1、每月需要对《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中的内容与现场做比较,如果与现场不合,则必须按照《x矿安全规程》中的内容做修改,补充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一切新编制的规程、措施或经修改、补充的规程、措施都必须经过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 3、执行“谁会审、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各职能部门由参加会审的人员对规程、措施进行审核签字,并且由签字者对规程、措施中相关专业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安全技术有效性负责。 4、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严重 违背《X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造成重大失误的;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的事项而未明确,存在严重缺陷的,按照《马蹄沟X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批准(生效)和贯彻,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应提前三天由主管部门送达参加会审的部门和主管领导、施工单位。 6、批准程序和权限 ⑴、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参加会审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矿相关领导签字批准,由矿总工程师签发执行,其他人员无权代替批准(领导外出时可委托副总以上人员代替批准,受委托人同委托人负同等责任)。 ⑵、矿总工程师要对主管部门提交的经集体会审后的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写出批示意见并签名后方可生效。 (3)、坚持规程、措施复审制度,每月15日前由各相关单位将各自采掘工作面在用的规程、措施报生产技术部,经初审后报总工程师审查,由总工程师签署复审意见,一次不报或迟报对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1元罚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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