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范文(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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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 一、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 应急预案。 二、施工现场应配备常用药品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三、施工现场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各项工作。 四、施工现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现场日常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工作。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灭虫、消毒药物。 五、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布局应合理,文件资料宜归类存放,并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六、施工现场生活区内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施工区应配备流动保温水桶,水质应符合饮用水安全卫生要求。 七、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 层,严禁使用通铺。 八、现场宿舍内应保证有充足的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 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 人。 九、现场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 应设不低于 m的防鼠挡板,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十、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十 一、施工现场应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食堂严禁购买和出售变质食品。十 二、施工作业人员如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要在 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等部门进行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十三、施工作业人员如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堆积、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进厂职工的培训;项目部与劳务工人的三级教育 2、项目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3、项目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4、临时工的教育 5、定期教育 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护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二、公司应当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三、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四、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五、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六、公司应当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七、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八、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公司与已进、新进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三、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四、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向职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五、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六、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七、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八、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小组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 年月 日起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管理 一、公司应把职业病防护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发挥防护作用。 二、按规定 有关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特别是油漆工、电焊工、粉尘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等特殊工种,定期 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检查发现不适宜原工作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三、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施工现场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五、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六、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 七、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八、施工现场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九、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施工现场,劳动者必须配置一定的防护用品,并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药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十、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提高职业卫生的知识。督促、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 品。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务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务工人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施工班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业健康安全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各单位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四、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表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劳务个人的防护用品均由 二、三级单位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表由项目部保存。 五、凡因工作需要在项目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六、凡发给劳务工人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适当处罚。 七、劳务工人进入施工现场,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分别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劳保鞋。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正确穿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八、凡调离施工现场的劳务工人,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九、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月以上者,手套、罩等;半年以上者,停发一切防护用品)。 十、凡外来项目部实习、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施工现场区域,参照本项目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奖惩制度 一、监督检查 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2、由项目经理负责,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参加,每季进行一次。 3、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每月一次。 4、工程劳务队负责人,对本项目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5、每次安全健康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内容要包括: ⑴各管理人员和劳务工人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卫生安全责任制情况。 ⑵现场总体卫生状况。 ⑶现场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⑷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⑸劳务工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⑹劳务工人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执行情况。⑺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环境治理情况。 ⑻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员工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二、奖惩制度 项目经理、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对有关单位、劳务工人违反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职业卫生奖惩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在建设、施工中发生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急救预案。 二、施工单位应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好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三、应在施工现场入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四、施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防止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防护眼镜、防尘罩、防护手套、绝缘鞋、耳塞等)。施工中作业人员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 品。 五、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的作业,施工单位在作业时应及时监测,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六、施工单位应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存放处、使用处和道路的扬尘防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道路及时洒水,清理路面,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防尘罩等防护用品。 七、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及时清除,施工现场机件、物品摆放规范,施工项目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得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工业垃圾池,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凡是垃圾散落在公司道路和其他单位卫生区域,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八、施工单位不得安排超过 岁的员工,有心血管、神经系统疾病员工从事高处作业、高强度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九、高温季节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避开高温施工,并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用品。女员工在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体力作业、夜间严禁安排值班。 十、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严禁吸烟。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专业人员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 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协调、所属单位管理、项目部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 公司、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共同预防职业病危害。 第四条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实行 负总责,项目部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职业卫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系统人力资源部门、各级工会 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公司、项目部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 给予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在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第九条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项目部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应设有具体负责本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的机构,并配备职业卫生专职人员。 第十条项目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种、区域应设立职业卫生监督员。 第十一条公司每年要制定职业卫生计划,总结公司上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布谿下一年度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谿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配谿与维护费、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 害调查费、工伤保险、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职业卫生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公司工会、人事、人力、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公司要积极培育职业卫生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体系,争取地方财政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和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1第十六条建立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急性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项目部、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各项目部每年 月前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将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如实申报给职业健康安全部。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项目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项目部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十九条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对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项目部应严格按照“三同时”的管理要求,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提交的建设项目研究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2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所属项目部负责职业卫生的部门应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 和竣工验收,对职业卫生专篇及相关章节的内容进行 和把关。 第二十六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项目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在向公司提交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 材料时,必须包括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四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卫生检查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项目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第二十九条项目部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项目部应在其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时进行职业卫生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项目部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卫生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从事相应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职业卫生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单位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实施治疗、诊断等。 第三十三条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 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第三十四条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 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五条体检中若发现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 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所有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七条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在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的情况下,安排她们的工作。 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部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项目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九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项目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第四十条项目部应加强对生产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项目部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提出长效的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四十二条项目部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谿,设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谿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谿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消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谿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四条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消作业场所。 5第四十五条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装谿,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装谿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谿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消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七条对承担检维修工作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 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停止其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四十八条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项目部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第四十九条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谿、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五十条项目部要做好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项目部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项目部和劳动者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6第五十三条项目部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公司人事部门安排工作。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职业卫生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六条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七条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对各部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每年开展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举办专题培训班、学习讲座等多样化的宣传形式,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五十八条项目部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 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集团公司以及各专业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两个月在hse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九条生产岗位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所需的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7第六十条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防护用具使用方法以及健康卫生生活习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十一条公司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项目部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项目部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三条各项目部应按照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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