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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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邯郸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2006年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行[2001]7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依法占用、使用以及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和各种收入购建所形成的资产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无偿调拨和接受捐赠等渠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优化学院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理顺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严格管理国有资产的产权,合理使用资产投资和获取收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可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借出款、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以上,专用设备800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如有保存价值的软件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院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院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制。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院长任委员会主任,主管院长任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发展规划处、图书馆、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审计等部门第一行政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院资产管理的决策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具体实物量的管理,按照资产类别,分别由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院拥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令、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全院国有资产实物分类明细账、分户明细账和卡片,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日常监督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处置审批以及资产评估、处置等工作; (五)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对院办企业投资的院内审批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如房屋、大型设备等,负责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和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基建竣工的验收工作。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发展规划处、图书馆,为二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分工为: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院名、院牌、院徽和相关标识等荣誉权、文物陈列品及车辆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全院科技成果、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发明权、著作权、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全院的资金、债权、债务等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同时负责全院资产财务总账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全院房屋建(构)筑物、土地使用权、生活服务设施设备、水电暖设施等的管理,所属院办产业的国有资产、商标权、商誉及其他有关产品销售等权益的管理和监督; (五)发展规划处负责全院广场、道路、供电设施、植物及在建工程的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各二级学院(系、部)资料室的纸质图书资料、数字图书资料的管理;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辖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管辖范围内的资产明细帐、分户帐,并实现计算机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资产的清查、资产处置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资产的统计报表工作并按季度给院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加强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对国有资产的财务监督与管理,严格国有资产的建账、报销手续,具体规定为: (一)所有国有资产购置和建设完毕后,必须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凭有关票据到归口管理部门建卡、登记,并加盖“资产验讫”章后,方可到财务转账报销手续; (二)各单位接受捐赠等物资属国有资产,接受单位必须持有关票据或证明到资产管理部门按购置资产入账程序建卡、登记; (三)用科研经费经费购置的资产,经科研处批准,再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建卡、登记手续; (四)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后,应在决算当月凭财产交付使用清单(并附设备明细)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建卡记账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取、使用和保管等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部门对国有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各种实物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各归口部门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方能做调账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实验中心(实验室)是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义务。各单位必须由一名行政负责人主管,配备相对稳定的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切实做好本单位资产的领用、验收、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每年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一次资产。 国有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登记制度、保管制度、丢失损坏赔偿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对国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固定资产账、卡、物登记:办公室负责文物陈列品和车辆账、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仪器设备及专项建设的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卡管理;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财务总账、分类账;后勤管理处负责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的明细账、卡及使用档案管理。 (二)固定资产占有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资产保管、保全工作。院内相互借用,需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做到有据可查。院外借用,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签署正式借据。没有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正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否则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三)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损失、被盗、丢失情况时,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立即用书面方式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被盗、丢失固定资产还须报告院保卫处,由保卫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向主管院长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凡属管理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按照“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账、物、卡交班核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人事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调动。 (五)为确保固定资产明细账目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各管理部门应采用微机,使用统一的管理数据库辅助管理。 (六)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占用、使用部门之间的账账、账物核对,每半年进行一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安排进行。 (七)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账目核对、分类统计,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单位,学院将对其缓拨或减拨有关经费。 第十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经营性活动取得的收入,要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取国有资产折旧和维修基金,用于资产保值。不得利用学院资产从事违反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实体;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学院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学院各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条例及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邯郸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受理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请报告,并会同审计处、财务处对申报项目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对拟投出的资产进行评估鉴定。 (三)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汇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签章。 第十九条 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 (一)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院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为国家统一所有,学院统一占有使用,分级管理、经营; (二)经学院批准用于经营活动的资产,要依照法定程序核定和评估资产的价值和评估结果的认定,学院决定实际投资额; (三)对已转为经营性的资产,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学院对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和投资回报制度,以实际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季度(或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对经营性资产,学院实行资本金管理为主、实物管理为辅的方式; (六)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审计处承担学院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对未按规定要求缴纳资产占用费的单位,学院将收回其占用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院运用经营性资产投资或经营的各单位和企业,负有对学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权利和义务,对造成学院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除进行行政处罚外,还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和徇私舞弊。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要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出资产和所得收益。 第六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院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给学院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四条 增强产权观念,强化产权意识,做好资产界定工作,做到产权明晰。把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认真做好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和产权登记,杜绝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流失。 第二十五条 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除学院作为一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申报、登记外,因工作的需要,学院的土地、房屋建筑、经营性资产户(按工商发照户头为单位)要分别单独进行产权登记。土地的产权登记由发展规划处具体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由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办理。并将办理的送审资料、批转文件进行整理,将其中有关部分送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学院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办理,经营实体协助。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领到牌照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营性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变动的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对不按要求进行产权登记的经营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建议学院、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年审,吊销其经营执照。 学院对进行产权登记的单位,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各单位要在认真清查去年年末学院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写年检登记证。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将产权检查情况向学院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妥善保管好学院资产管理文件、资料、产权登记表。建立健全学院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学院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七章 资产的评估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院拥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二)学院资产拍卖、转让; (三)院办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改造; (四)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五)院办企业清算; (六)院办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和学院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企业; (七)学院以无形资产对院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 (八)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学院资产评估前必须由相关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学院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其中,资产评估机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聘请或委托,不得由资产占用单位直接委托或聘请。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前和评估后的资料。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学院将对相应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院长办公会审核,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三条 全院各单位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院所有。处置固定资产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调出、变卖、串换和私分。 第三十四条 需要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首先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批后,方可进行处置和账务调整。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等的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资料; (三)资产评估机构出据的有关评估文件; (四)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单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院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学院所有,收回残值上交学院财务,并按学院财务制度规定管理使用。 第九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占有、使用的资产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报告务必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九条 学院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每年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 第十章 责 任 第四十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保值和增值,并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一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资产闲置浪费时,学院将对闲置资产予以调处,拒绝调处的,按本办法第四章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的核实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造成以上资产较大损失,除责成有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外,对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如有不规范之处,依据本办法予以规范。 2010年10月 ---------------------------------------------------------精品 文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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