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讲】新修订“固废法”解读(发言文字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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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大家好!今天我培训的题目是:新修订“固废法”解读。今天培训共有4 个部分,分别是 下面,我们来讲第一部分:前言一、前言固体废物的污染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特别是危险废物,由于其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198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其与酸雨、气候变暖和臭氧层破坏并列作为全球性四大环境问题。固废法自1995 年通过以来,已先后经历5 次修改,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中修改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凸显了该法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地位。(在这里有个法律方面的概念给大家说下,我国法律的修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修正,另一种是修订。两个的区别是,修正是部分的,修订是全面的改
2、动,相当于重新制定。修正的条款的生效日期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日期,而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法律,对原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必须作出修改,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固废法于2004年和今年分别做出两次修订,其余的2013 年、2015 年和 2016 年分别做了3 次修正。2 固废和危废的污染防治,在生态环境领域中,是专业性、复杂性、技术性最强的领域,固废和危废引发环境纠纷的风险较大,污染治理成本较高,企业因固废和危废污染而被追责的也较多。新固废法将于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法律条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从6 章 91 条共 11434 字,修改到 9 章 126 条共 18526 字,
3、新固废法对企业增加了很多实质性责任和义务,法律责任也大大加强。下面,我们来共同学习下新固废法,看看与旧法有哪些不同之处。二、解读新亮点我们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方面;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等四个方面进行解读。(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亮点 1.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
4、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3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我区的企业大都为老旧企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也就是暂存场所,基本上都没有环评,如果有新建生产项目,最好把暂存场所纳入项目,编制环评文件)亮点 2.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
5、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旧的固废法没有固废利用的规定,新固废法对废物利用专门进行了规定,就是要转移利用固废的单位要向移出地 4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通报。)亮点
6、3.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亮点 4.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
7、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 5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亮点 5.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
8、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二)危险废物管理方面亮点 1.新增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要求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
9、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 6 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亮点 2.新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义务第九十条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
10、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亮点 3.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 7 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第九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强化了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亮点 1.细化了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
11、的管理义务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第一百一十条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
12、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8(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亮点 2.新增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处理的义务第七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
13、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第七十二条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 9 地。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亮点 3.确立了电子电器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第六十六条国家建立电器电子
14、、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四)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亮点 1.普遍加大了罚款金额新固废法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幅度,具体见下表:(见图)亮点 2.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15、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亮点 3.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10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
16、置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亮点 4.明确了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11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三、对法定代表人等“双罚
17、制”是新固废法最大利益相关点新固废法 将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施行。那么,相对旧固废法,新的固废法 变化最大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规定是什么?答案是“双罚制”。什么是双罚制,就是即罚当事企事业单位,也罚当事企事业单位的当事责任人,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详见如下:新固废法:(针对监管人员)第一百零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01.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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