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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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40页 共40页 **公司**矿**井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于**公司**矿**井公司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章 名词解释 第三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四条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第五条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第六条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凡有害气体或粉尘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第九条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生产技术科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及粉尘工艺设备及工程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相关工程报审公司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会审。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第十一条 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禁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矿井、区队、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区队、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情况。 第五章 机构与责任 第十五条 矿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主管副矿长及安全科长、区队长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接受生产技术科的指导。 第十六条 安全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负责制订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监测费用由公司支付),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三)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七)根据厂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八)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九)建立健全公司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章 各生产区队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第十七条 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配合相关单位、部门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人力资源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条 负责本区队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和使用状态。 **公司**矿**井公司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完善组织机构,全面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成立以主要领导为核心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把职业危害防治列为安全工作重点之一,按照抓生产必须抓职业危害防治的原则,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列入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在每月的安全例会通报职业危害防治开展的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的 第二条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的是研究和评价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积极控制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第三条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一)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二)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三)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四)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五)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六)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七)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企业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九)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十)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十一)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十二)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十三)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 第四条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是: (一)降低职业病的发生(千人职业病发生率0.8以下); (二)职业危害因素达标率99%以上; (三)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 (四)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五)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 (六)职业病查体率100%; (七)职业危害监测覆盖率100%; (八)职业病人员治疗、疗养率100%,妥善安置率100%; (九)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100%; 第四章 成立领导组织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监察部,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对公司各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查。成员: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主管、专责;主要负责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档案、制度、申报等具体业务工作。 各单位要成立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单位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制度等工作。 第五章 组织机构工作职能 第五条 直接领导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审核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执行,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组织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账、档案和申报工作。 第六条 组织对各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七条 定期、不定期对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定期向职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积极改善作业条件。 第九条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组织本公司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依法妥善安置。 第六章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第十条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公司主要领导为组长、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矿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工作职责,齐抓共管,确保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设立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配备1-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在上级单位、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切实搞好煤矿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音等治理工作,加大通风防尘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在煤矿采、掘等生产过程中,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音等日常检测工作,同时按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做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要坚持1年检查一次,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坚持每年检查两次次,同时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工卫生档案。 第十五条 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使职工充分了解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控制措施,督促职工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规和按期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加强自身保护,从而提高职业卫生和安全工作质量,防治职业卫生及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发放管理。严格执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有品配置标准(AQ1051)》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用品的发放实行签字制度。 第十七条 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工作。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职业危害因素及评价结果告知劳动者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设置职业危害因素警示牌,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备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开辟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十八条 完善合同管理。劳动工资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将劳动者所从事职业可能遭受到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结果以及遭受职业危害后的待遇,预先告知劳动者本人,并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矿**井公司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于**公司**矿**井公司涉及职业危害的各单位、部门。 第三章 职业卫生标准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四章 具体告知内容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公司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当地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新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公司应在矿井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或牌板,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七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示牌,并使用汉(维)文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员工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退休)时的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医疗机构发行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员工本人,并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九条 培训中心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培训,及时培训各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防护措施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矿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十一条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十二条 告知部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考核 (一)以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二)由职业危害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进行不定期检查。 **公司**矿**井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职工真正认识到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减少职业病危害,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于**公司**矿**井涉及的各单位、部门。 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 第三条 公司培训中心、各部门联合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第四条 各矿井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第四章 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七)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基层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第七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职工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 第八条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阻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九条 新上岗人员进公司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第十条 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所有的职业防治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第十三条 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单位将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等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各单位、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第十七条 在安全生产月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安全监察部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公司**矿**井公司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 的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于**公司**矿**井各单位。 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 第三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四条 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负责公司各单位防护设施监督、指导、检查工作,各单位负责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时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 供应与销售部门必须购置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七条 安全员、公司各部门检查人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第八条 公司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第九条 各单位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第十条 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凡是违反本规定,一律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司**矿**井公司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公司**矿**井公司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 第三章 防护用品配发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第四条 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第五条 员工在矿井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矿井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第六条 职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矿井安全科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第七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佩戴使用。 第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矿井库房保管负责监督、检查发放情况。 第九条 职工进入作业现场和入井前,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第十条 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防护用品,由矿井安全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第四章 从业人员防护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十三条 矿井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五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 矿井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十八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第十九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实行一人一卡,凭卡发放,以旧换新,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 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公司**矿**井公司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预防职业危害,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特制定《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于各矿井安全生产中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三条 各矿井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煤气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工作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第四条 各矿井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监测职业场所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必须经资质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条 各矿井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管理,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使用湿式打眼、冲洗巷帮、喷雾除尘、煤层注水、使用水炮泥以及个体佩戴防尘口罩等。 第六条 各矿井安排专人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主管安全部门。 第七条 各矿井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低措施。 第八条 各矿井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公司**矿**井公司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特制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矿**井主管职业卫生的部门、以及涉及职业卫生的各单位。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必须经职业卫生院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矿井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定期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并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但须签订相关协议。 第七条 各矿井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要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由职业病检查医院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八条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第九条 各矿井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立即报告给公司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条 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各矿井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院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其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第十二条 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要汇同各矿井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按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规范性进行评估修订。 第二十条 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矿**井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第一章 目 的 第一条 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防治职业病,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使用于**公司**矿**井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章 编制依据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各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到有资质的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检查周期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录用职工(包括转岗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岗职工进行登记,报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实后,统一进行检查。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离岗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病检查,未对其进行检查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工选择放弃离岗前职业病检查,必须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疑似病例,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安排职工到公司指定的有资质的医院进行复查鉴定。 第九条 发现有疑似职业病职工的单位、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或对结论不服者,可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鉴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教育、风险评估,改善作业环境,控制、降低健康危害因素。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人力资源部对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监察部。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矿**井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等一系列有关文件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于**公司**矿**井 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财务部、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归口管理部门。 (一)资金来源:财务部根据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资金计划,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二)使用范围: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 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 第四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治疗、检查费用一律由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承担。 第五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合理编制财务预算。 (一)安全监察、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规划、实施职业危害防治安全投入资金安排、调 整、检查、统计、上报等工作。 (二)财务部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统筹兼顾,确保经费到位。 第六章 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 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检查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 第七章 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制度 第九条 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帐。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第八章 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制度 第十条 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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