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doc
《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doc(35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35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发展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以下简称供热)事业,加强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的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由热
2、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各自备电站)、地热和分散锅炉等产生的蒸汽、热水,经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一级管网,是指以热电厂或区域锅炉房为热源,自热源出口的供热主管道系统。 本办法所称二级管网,是指一级管网开口至热力站的供热管道系统。本办法所称三级管网,是指热力站至热用户的供热管道系统。 本办法所称热力站,是指换热站或分配站。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城镇供热市场应遵循统一规划
3、和管理,以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为原则,实行市场化经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 第五条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将城镇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落实供热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制定供热应急预案,保障供热安全。 第六条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呼伦贝尔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受委托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具体工作。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设立专门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4、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各地应加强供热安全生产,落实责任目标,制定供热应急预案,确保供热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水利及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热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发展可再生能源供热,鼓励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方式、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城市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呼伦贝尔市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有符合规定的专业资质机构,编制市中心城区供热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旗
5、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城乡规划,委托具有符合规定的专业资质机构,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镇供热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划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0万平米)及采取热电联产方式进行城镇集中供热的专项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上报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实施;规划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下非热电联产方式进行城镇集中供热的专项规划,经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由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编制供热规划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近远期结合、分
6、期实施的原则。 供热规划和建设重点是支持、发展热电联产,逐年提高热电联产在集中供热中所占的比重。 第十条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按照城市发展需要,同步配套建设热源等供热设施,并与其它城镇市政设施建设相协调。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供热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征求同级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供热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供热
7、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限期停止使用,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新建用热项目,必须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供热单位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未达到建筑节能、分户计量标准和集
8、中供热技术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供热单位不予接网供热。 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旗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供热系统逐步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鼓励各地申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推进建筑节能改造。 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六条 新建建筑供热系统实行保修制度。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供热系统(含室外三级管网、室内公共供热系统、居民室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室内供热设施由
9、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产权归房屋建筑产权人所有;热力站及一级管网、二级管网由供热单位投资建设;三级管网由建设单位、开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或委托供热单位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供热单位管理使用,供热单位依据竣工决算或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资产入账,产权归供热单位所有。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八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按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验合格;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证足够的安全稳定生产投入; (四)有固定的、符
10、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向所在旗市区供热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并上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九条 用热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同时向供热单位提出用热申请,明确用热期限、规模等。供热单位应自接到用热申请后,10日内做出书面答
11、复,并依据建设单位提出的用热申请,提前做好热源安排和设施建设,保障按期接网供热。 用热工程达到供热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提出开通申请,供热单位应自接到申请后10日内或采暖期开始时向用热单位接网供热。供热单位不得无故拒绝供热。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用户交费的收费点。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分别订立供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已形成供热事实的,用户不得拒签合同。供用热合同执行自治区供热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由供热、工商主管部门共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热源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确保供热单位(用户)取得所需的热能。供热单位临时增加或者减少所需热能,
12、应征得热源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自行建设、管理热源转供设施。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超负荷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造。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部门应按用热负荷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确保供热单位热能需求,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应当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不得擅自停止供热。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需停热6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报告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和当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并立即组织
13、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经营许可证;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供热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进行应急接管,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正常供热。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
14、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旗市供热期起止时间由旗市人民政府确定,市中心城区供热期起止时间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于供热前一个月公布,供热单位要按期供热。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在供热管网系统内有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其它损害供热设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
15、户室温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经用户签字后建档,并报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经供热单位测试后用户仍有异议的,能够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测温。供热主管部门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会同供热单位和用户联合测温,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检测室内温度时,应当以房屋对角线中心点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处为检测点,以二十四小时为一个检测时段。 第二十八条 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保证居民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不低于18,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而影响室内采暖效果的,室内采暖温度应酌情商
16、定。 用户室内温度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证明低于18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规定温度,也能够向供热管理部门投诉。 供热单位应自接到用户提出要求或投诉之日起2日内采取措施,四十八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造成用户损失的,按供热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用户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赔偿: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它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呼伦贝尔市 城镇 供热 管理办法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人****来】。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人****来】,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