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通风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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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宝煤业有限公司 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篇 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 2 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 3 第三节 瓦斯管理 4 第四节 防灭火管理 6 第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 6 第六节 综合防尘 8 第二篇 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9 第二章 “一通三防”会议制度 10 第三章 “一通三防”检查制度 10 第四章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1 第五章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2 第六章 反风设施管理制度 13 第七章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4 第八章 通风管理人员“一通三防”巡回检查制度 16 第九章 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17 第十章 瓦检员巡回检查及请示报告制度 18 第十一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20 第十二章 光学瓦检仪维修保养制度 21 第十三章 矿井测尘制度 21 第十四章 矿井综合防尘制度 22 第十五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24 第十六章 “一炮三检”制度 25 第十七章 矿井测风管理制度 25 第十八章 防止矿井自然发火管理制度 27 1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31页 共31页 第一篇 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 第1条 改变通风系统无报批手续或掘进巷道贯通无措施,罚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500—2000元。 第2条 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罚通风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200—1000元。 第3条 巷道失修率超过《规程》规定,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500—2000元;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三分之二,罚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500—2000元。 第4条 主扇停风后,不及时打开防爆门,给予责任单位500—2000元罚款,给予责任者200—500元罚款,不听从检身人员命令,擅自入井的人员罚款200—500元。 第5条 造成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10分钟以上的主要责任者罚200—1000元。 第6条 主扇房工业卫生差,各种记录不及时填写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 第1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发生循环风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局部通风机高压部位不加胶垫,罚责任单位200元;局部通风机设备附件配备不全,每项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2条 随意停开局扇,无计划停风,罚款1000元/次。 第3条 局扇无人兼管,局扇及其开关因故障停风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4条 无“三专两闭锁”或使用不正常,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 第5条 不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次,不能自动切换的罚200—1000元/次,每天不进行试验的罚200元/次,不填写记录的罚200元/次。 第6条 风筒接口不严密或双反边使用不规范,风筒有破口,破口大于10mm,不及时粘补,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 第7条 风筒吊挂不平直,有环不挂,不进行编号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 第8条 风筒拐死弯,不使用骨架风筒,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第9条 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对班组长罚款100元/次,每超1米加罚200元,瓦检员不汇报罚200元/次。 第10条 井下风筒乱堆乱放,罚款100元/处。 第11条 擅自断风筒或把备用风筒作其它使用,罚款200元/次。 第12条 掘进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罚当班班长500元/次,罚瓦检员200元/次。 第三节 瓦斯管理 第1条 瓦斯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通风队队长、技术负责人各100~500元。 第2条 瓦斯超限作业,对责任单位罚1000-5000元/次,对责任人给予500-2000元/次罚款;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罚当班班长500~1000元/次。 第3条 瓦斯检查不坚持制度,瓦检员携带的光学瓦斯检查仪不完好、光路不清晰、气路漏气、药品失效,对瓦检员罚款200元/次;出现“漏检、假检、空班、虚报瓦斯或委托他人填写牌板”时,罚瓦检员500元/次。 第4条 瓦检员不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或交接不清楚的,罚款500元/次。 第5条 瓦检员入井必须携带:瓦斯检查证、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巡回图表、光学瓦检仪、温度计、瓦斯检查杖、笔及其他检查仪器、仪表及工具。携带不齐罚款200元/项。 第6条 对矿井“一通三防”存在的隐患不及时处理或汇报不及时的,对当班瓦检员罚款200元。 第7条 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不对口,对瓦检员罚款200元/次。 第8条 瓦检员岗上睡觉,罚款500元/次,因睡觉造成事故者,按事故情节追究责任。 第9条 临时停风后,瓦检员和班长不立即断电、撤人,不设置栅栏和揭示警标的,对带班责任人和瓦检员各罚款200元/次。 第10条 瓦检牌填写不清,罚责任者100元/次。 第11条 掘进工作面停风必须立即撤人,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2条 扩散通风不执行规定,盲巷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封闭,罚通风责任人500~1000元。 第14条 无排放瓦斯措施的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200—500元/次,未按措施执行或审批的罚责任人500元/次。 第四节 防灭火管理 第1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不在1个月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进行永久封闭的,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责任人500—2000元。 第2条 井下皮带、电器设备等防火措施不齐全、不到位,消防器材配备不足,灭火器不定期检验维修的,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 第3条 电气焊作业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 第4条 严格控制井下明火作业,对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电焊、气焊等,要实行作业一次,审批一次安全技术措施,不准代用或通用安全措施,否则罚200—1000元。 第5条 应设灭火器材的地点,每缺一项或失效,数量不足,罚该管理单位200—500元。 第6条 井下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输送机头,不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的灭火器,罚款200—500元。 第7条 不按规定对火区进行检查、管理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第8条 不按规定进行佩戴自救器,损坏或随意启封自救器,不按要求使用的,下班后不交者,罚使用者200—500元。 第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 第1条 随意在通风设施前乱堆浮煤或其它物品,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2条 通风设施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按通风部下达的施工设计施工,否则不予验收,不支付工程款。 第3条 施工单位未按通风部指定的位置施工,必须重新施工,并给予1000元的罚款;如果延误时间,给予2000元的罚款。 第4条 密闭的掏槽、砌墙、抹面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并经通风部门现场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必须返工,并罚款2000元。 第5条 对密闭掏槽深度不够,水泥标号、灰沙比例、混凝土标号不符合要求,沙浆搅拌不均匀,污水搅拌沙浆,干砖砌墙,沙浆不饱满、不均匀,墙体有重缝、裂缝、空缝,裙边厚度、宽度不符合要求,墙面不平整(1m2范围内的凸凹度超过1cm),抹面厚度不符合规定的,每有一项不合格罚款2000元。所施工工程必须推倒重砌,否则不予验收,不支付工程款。 第6条 施工单位如偷工减料,第一次罚款5000元,第二次罚款10000元,第三次取消其施工资格。 第7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用沙浆砌墙,第一次罚款5000元,第二次罚款10000元,第三次取消其施工资格。 第8条 风门的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每一项不合格,罚款500元。 第9条 调节风窗要设在设施(风门)的指定位置,并设有可调节的调节板,否则罚款500元。 第10条 施工地点的材料必须码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必须要做到工完料净。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处。 第11条 未经通风部门允许随意打开挡风墙穿电缆或水管,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并负责修复好。 第12条 看风门工没有执行现场交接班、脱岗、睡觉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次。 第13条 随意损坏通风设施,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10000元/次罚款,并责令及时恢复通风设施原状。 第14条 人员或车辆经过风门时,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每次罚款1000—2000元/次。 第15条 随意打开风门、板壁造成风流短路者,随意打开栅栏者,罚款500~1000元/次。 第16条 随意开、关调节风窗者,罚款1000元/次。 第17条 用车撞击风门者,罚责任者1000元/次。 第18条 通风设施5米范围内杂物、积水、淤泥,不及时处理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1000元。 第六节 综合防尘 第1条 井下所属施工范围内巷道煤尘堆积,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2条 运输机开启后,不开启水幕及转载点喷雾的,不连接管路,不能正常使用,喷头堵塞,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 第3条 矿井防尘系统不全、不到位,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不安装净化水幕,井下所有转载点没有上齐喷雾装置,安设不符合要求,采掘机无内外喷雾,放炮作业的采掘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喷雾装置损坏后不处理,罚使用单位200~500元 第4条 各巷道、转载点、设备上、设施处浮煤和煤尘堆积超过规定,每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5条 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工作时不按规定使用内外喷雾,罚司机200元,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第6条 隔爆设施安装不符合规定不挂设管理牌板、牌板内容填写数据虚假、脱钩及挂钩角度不对、长度不够、间距不合规定、总水量不足罚责任单位100—500元;距工作面超过规定(60-200m)每超1m罚20元。 第二篇 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机构设置要求,建立专门“一通三防”队伍。 第二条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第三条 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项“一通三防”会议,落实解决矿井存在的各种“一通三防”问题。 第四条 按时报送年度、月度“一通三防”工作计划、总结。 第五条 每年要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按计划进行,已装备的安全措施设备应正常发挥效益。 第六条 有“图、板、记录、台帐”,并与现场实际相符。 第七条 各种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第八条 通风部要有一套符合规定的完整的管理制度,各工种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特殊工种都要制定计划,定期培训,每次培训都要考核,有记录可查,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九条 各种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要有保管、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校正,定期进行计量检定,保证完好。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一通三防”会议制度 第一条 矿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全矿性“一通三防”会议。 第二条 会议由矿长主持召开矿长不在时,可委托总工程师主持。 第三条 会议由矿总工程师、安全通风副总、技术负责人、通风部、调度室、安全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通风队和其他相关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会议由通风科汇报当前矿井存在的“一通三防”问题,并由会议统一落实解决。 第五条 会议应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的政策、指示和方针。 第六条 由通风部负责记录、备案。 第三章 “一通三防”检查制度 第一条 矿通风部及相关单位必须认真搞好“一通三防”工作,严格执行“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作好单位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条 矿安全部、通风部每旬组织一次“一通三防”检查。 第三条 检查内容: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瓦斯管理、井下爆破管理、通风安全监控、瓦斯抽放、防治自燃发火、通风设施、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次检查问题必须及时通报,落实责任人。 第五条 每月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并将排查问题及时告知相关单位,限定解决日期并报安检科备案。 第四章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要建立健全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必须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禁止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通风系统力求简单、合理,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 第二条 主要通风机每月由机电科检查一次,改变主要通风机转速或风叶角度时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 改变全矿井一翼和一个水平的通风必须报上级部门批准,采区及采区内通风系统的调整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系统和风量的调整由通风科具体负责操作,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必须串联通风时,应符合规程第114条规定,由通风科制订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条 矿井回采工作面、掘进巷道、独立通风的硐室及巷道配风量按《风量分配细则》进行计算分配;矿井实行以风定产、以风定掘,通风科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矿井风量核定,通风队按月制定风量分配计划,系统调整时随时做出风量分配计划。 第六条 为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完整、稳定、可靠、经济,矿井与周围煤矿贯通时,要及时封闭。 第七条 根据《测风制度》和《巷道贯通管理制度》,加强通风系统日常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及时调整,安全可靠。 第八条 每年由通风科组织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根据瓦斯鉴定结果对矿井各用风点进行风量分配;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由通风科、机电科组织对矿井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通风队按规定完善井下反风风门,确保反风通风系统完整可靠。 第九条 矿井投产前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必须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生产期间每五年对主扇进行一次测定,每三年对矿井通风阻力进行测定,通风、机电、生产部门根据主扇运行情况及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措施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经济。 第十条 矿井在开拓期间及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测定矿井通风阻力。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主要进回风巷道内堆积杂物和设备等,影响矿井通风。 第五章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生产技术部在进行生产设计时,必须全盘考虑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符合通风系统的要求。 第二条 通风设施的质量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中有关通风设施的规定。由通风部提报工程计划,并出具施工派遣单,通风队负责现场监督工作。 第三条 通风设施由通风队负责日常管理,采、掘队及其他生产、施工单位必须管好、用好所辖作业区域内的通风设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在密闭墙前5米,风门、风桥、测风站前后10米范围内堆积物料或杂物。 管线穿通风设施墙体时,必须预先打管线孔,严禁随意穿过风门墙体或调节风窗。 第四条 井下作业人员、车辆通过风门时,严禁用车辆、重物撞开风门;人员、车辆通过后,必须将风门全部关闭好,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在两道风门中间停放车辆时,不得支顶风门,从而造成风门启闭困难或漏风。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永久密闭、临时密闭、盲巷前的栅栏内,由于工作需要必须进入时,要制定完善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通风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作业。 第六条 通风队要加强通风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通风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损坏、改动通风设施,凡因生产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改动通风设施时,生产单位必须提前三天提出书面报告,征得通风科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拆除或改动。 需要在通风设施墙体上穿孔(洞)时,必须与通风科取得联系,得到允许后方可作业,作业后由使用方将设施恢复标准。 第六章 反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每季度进行一次反风设施检查,由矿组织通风、机电部进行检查。 第二条 检查内容:主扇的运转情况,主扇的电器开关等完好情况,轴流式主扇风硐闸门等的完好情况;防爆门、井下反向风门完好情况;回风巷支护状况。 第三条 每次检查主要通风机情况,机电部门要有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防爆门、反向风门、巷道支护情况由通风部记录。 第七章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电部负责局部通风机的到货验收和地面库存风机的保养检修工作;负责局部通风机供电图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日常管理,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实行“两闭锁”杜绝电气失爆和无计划停电停风。 第二条 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负责风机及风筒安装、运送、维护及拆除回收工作,负责运行期间管理,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连续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作业规程》中要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 第三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第129条规定,使用单位在运送及安设局部通风机时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的完好。 第四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要合理,保证不发生循环风。发现循环风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处理,立即将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作业人员撤出, 切断电源,查明原因,停止风机运转,并汇报矿调度室、通风科,组织处理。 第五条 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写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长度、包机人、风机入口风量及风筒出口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时间及安设地点、百米漏风率、瓦斯浓度等内容。 第六条 施工队负责局部通风机定期检修。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运转时间累计不能超过半年,必须按时升井检修。 运转中的局部通风机每月要安排检查时间(没有条件时可外观检查)。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每月中旬对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风、机电、安检人员参与,机电科应有检查记录。 第七条 因检修、检查等原因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机电科制定相应停电措施,通风科制定相应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条 已停工进行回撤设备及材料的局部通风巷道要及时回撤,回撤完毕后在24小时内巷道封闭完毕。 第九条 坚持掘进工作面投产前局部通风机及安全设施的验收管理。凡发现局部通风机安全装备不齐全(监测断电装置、“两闭锁”、消音器等),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第十条 节假日期间停工不得停止局扇运转。若因衔接及工程安排较长时间停掘、停采的工作面确需停风时,必须进行“三断”(断水管、断道、断电缆),即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并根据停工时间长短确定在盲巷口做临时或永久密闭。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风筒管理,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补修,吊挂要平直,风筒严密不漏风。 第十二条 风筒出口风量,根据《作业规程》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聚,并保证巷道风速不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一般不得停风,停风时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在24小时内,在距盲巷巷口不超过2米的地方进行临时封闭,并设点检查。 第十四条 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方5米处必须安设甲烷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0.5% 时,立即切断被串联工作面内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 第十五条 对于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需要进入盲巷进行检查时,由班组长或安检员与瓦斯检查员按“盲巷检查瓦斯办法”执行:进入前先检查自救器是否完好,瓦检员与班组长(安检员)前后保持3~5米距离,后者负责监护;前行时瓦斯检查员要不断检查呼吸水平瓦斯浓度,当发现瓦斯浓度达到3% 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时,应立即返回,停止观测。进入停风巷道时要时刻注意巷道帮、顶及支护状态,并且要避免引起一切坚硬物体的撞击。 第八章 通风管理人员“一通三防”巡回检查制度 第一条 建立通风管理人员“一通三防”巡回检查制度,其检查人员、次数规定: 1、由通风部、通风队人员组成。 2、每15天对矿井“一通三防”进行巡回检查。 第二条 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巡回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内容。 第三条 检查人员巡回检查必须携带光学瓦检仪、便携瓦检仪、风表。 第四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综合防尘设施、监测监控设备使用情况,巷道有无微风、无风现象进行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条 检查人员必须检查瓦检员的工作情况,发现隐患应帮助瓦检员处理完隐患,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矿调度室后,才准离开现场。 第六条 检查内容必须填表存档。 第九章 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第一条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员、采掘班队长、组长、通风部门管理层、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安检员等下井,必须佩带瓦斯便携仪;瓦检员必须佩带光学甲烷检测仪。 第二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峒室、有人作业地点都必须进行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 第三条 按规定设置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监测、断电装置。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每班至少三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瓦斯喷出危险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第五条 封闭墙、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高冒点等地点至少每七天必须进行一次一氧化碳、气体温度的检查,检查气体异常必须及时取样化验,汇报相关领导。 第六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第七条 气体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自检查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检查手册,并认真填写记录牌板。 第八条 通风队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审阅瓦斯报表,气体分析报表,掌握瓦斯、一氧化碳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通风瓦斯日报表、气体分析报表必须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章 瓦检员巡回检查及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瓦检员入井必须携带:瓦斯检查证、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巡回图表、光学瓦检仪(长度不少于2m的胶管)便携瓦检仪、温度计、瓦斯检查杖、笔及其他检查仪器、仪表、工具。 第二条 瓦检员配备: 1、综采工作面:必须设一名专职瓦检员检查。 2、掘进工作面:超过500m单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设一名专职瓦检员检查;超过500m双巷掘进,两巷之间有联巷的工作面可设一名瓦检员检查;炮掘工作面瓦检员在不影响“一炮三检”情况下可兼其它检查点。 3、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井下电氧焊、喷灯热塑必须安排专职瓦检员检查。 4、其它检查地点:根据矿实际情况,各采区设瓦检员检查。 第三条 巡回路线:每月月初由通风队负责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巡回路线计划表,并且要根据采掘队组的生产变化及时更改,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循环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 第四条 检查次数: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至少二次;矿井总回风、采区回风巷、所有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高顶区、煤仓、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地面原煤仓(上、下)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至少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第五条 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循环图表、手册上填写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巷道支护情况,同时向矿调度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值,做到检查手册、牌板、调度台帐、监测探头数值“四对口” 并通知在场的工作人员,数据要准确、齐全,字迹要清晰工整,并让带班班、组长签字。当光学瓦斯检查仪与瓦斯传感器在同一位置的读数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准同时要及时向矿调度、通风部、通风队汇报。 第六条 严格执行《规程》中有关矿井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涌出量增大、瓦斯积聚或其它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通知班组长及时组织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同时报告矿调度室。“一炮三检”的瓦检员要严格按照“一炮三检”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同时要做好“三人联锁放炮制”,瓦检员要将当班的瓦斯检查结果记录在手册上。 第七条 凡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现场作业,并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出现供风巷道停风后应立即撤出人员,设置栅栏、警标,向矿调度及通风科、通风队汇报。瓦斯超限时,按三级瓦斯排放管理规定执行瓦斯排放工作。 第八条 凡瓦检员发现“一通三防”隐患时,对能及时处理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汇报,对不能及时处理的,必须向矿调度、通风部、通风队请示汇报。 第九条 瓦检员必须在指定位置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注意事项,并在对方检查手册上签字交接;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局扇或瓦斯排放没有结束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第十条 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结果审查制,所有瓦检员在班后必须将检查手册交回通风队,由通风队值班人员进行审查并签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矿调度。 第十一条 通风队要每日填报“矿井瓦斯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报表中注明当日存在的主要“一通三防”隐患及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安全部、通风部、通风队严格按“瓦检员巡回检查及请示报告制度”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检员脱岗、“空、假、漏”检等问题的,给予罚款、停岗培训直至开除矿籍的处分。 第十一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一条 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准和检定,建立台帐,做好检定记录,并做好备案。 第二条 仪器、仪表检验必须由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三条 到期未进行校准的和检定或校准、检定不合格的仪器、仪表不准使用。 第四条 经检验合格的仪器、仪表,贴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条 对检定不合格的仪器、仪表必须作封存和报废处理,并报矿通风科备案。 第十二章 光学瓦检仪维修保养制度 第一条 光学瓦检仪完好率要达到95%以上,待修率不超过5%,消灭失修现象。 第二条 瓦检仪每半年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一次,每月对仪器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校正一次,并作好记录。 第三条 每天对所有在用瓦检仪自测检查一次,仪器要做到“一准、二亮、三不漏”,不合格的及时维修。 第四条 瓦检仪维修,严格遵循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凡动过平面镜、反射镜的必须进行校验,不合格不准使用,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修理仪器时要精力集中,专心致志,凡在修理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损坏零部件的要按价赔偿。 第六条 凡发现不合格仪器使用的,按规定给于标校员处罚。 第十三章 矿井测尘制度 第一条 测尘工必须熟练掌握采样器及测定仪的操作技能。 第二条 熟悉井下各产尘点,至少每15天对各产尘点测尘一次,每次测定结果必须及时填入测尘台帐。 第三条 采样地点设在回风侧,采取高度在1.5m左右。 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采样时,应在巷道未安装风筒的一侧距装岩(煤),打眼或喷浆等地点4-5m处采样。 第五条 综采工作面采样时,应在采煤机回风侧,距采煤机10-15m处采样,多工序同时作业时,应在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m处采样。 第六条 在转载点采样时,应在其回风侧距转载点3m处进行。 第七条 检测发现粉尘浓度异常的地点,必须认真查找原因,汇报矿总工程师。 第八条 按时填写报送半月、月测尘报告表。 第十四章 矿井综合防尘制度 第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和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在掘进面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并确保管路及阀门可靠,有效。 第二条 井下所有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大巷及进风斜巷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内、外喷雾装置必须保证使用正常,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 第四条 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洒水和冲洗巷帮。 第五条 掘进面迎头设置至少一道放炮喷雾,煤巷距迎头不大于30m,岩巷距迎头不大于50m。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每个支架设置一道前梁喷雾,回风巷距上出口30m范围内设置至少一道净化水幕,并确保设施正常使用,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 第七条 定期冲刷积尘。矿井主要进风巷、回风巷,每月至少一次(有胶带输送机巷道每月至少二次);主要回风巷、回风巷每月至少二次;采煤工作面、运输与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巷道每天一次;煤仓上、下口附近20m内,不定期进行洒水。 第八条 公用巷道洒水冲刷工作由通风队、机运队进行,其他巷道,由相关使用单位进行。 第九条 大巷刷白,冲刷积尘要有记录可查。 第十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安装隔爆设施,并确保其质量。 1、矿井主要进、回风系统及采掘面必须设置隔爆设施。 2、相邻采区及相邻煤层间的运输巷及回风巷道必须设置隔爆设施。 3、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设置主要隔爆设施,采掘工作面安设辅助隔爆设施。 4、隔爆水袋排间距1.2-3.0m,主要隔爆水袋区长度不小于30m,用水量不得小于400L/m2。辅助隔爆水袋区长度不少于20m,用水量不得小于200 L/m2。 5、辅助隔爆水袋区的首排隔爆水袋距掘进工作面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水袋距顶、帮不得小于100mm,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变坡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0m。 6、每周至少一次隔爆设施检查,保证其安装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每月定期,由矿通风部、队对井下各地点防尘情况及设施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的分析、化验、测尘工作。各种记录、图纸、台帐齐全,记录准确。 第十五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应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使排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法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内必须停电撤人。 第二条 临时停风地点恢复通风前,应按照如下原则采取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1.停风时间不长,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2.0%时,由瓦斯检查员组织进行排放; 2.停风时间较长,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3.0%时,瓦检员协助施工单位现场领导,按照施工单位编制的作业规程排放程序实施排放; 3.停风时间长,且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大于3.0%时,瓦检员汇报矿调度及通风科、通风队,由通风科编制排放瓦斯的专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第三条 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必须预先由救护部门编制启封密闭的专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条 排放封闭的瓦斯尾巷、情况不明巷道和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巷道处的瓦斯时,由矿通风科编制专门的技术措施,并由总工程师批准,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组织人员进行排放。 第五条 排放瓦斯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依次进行排放。 第六条 排放存在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照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中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风机方准送电。排放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或栅栏,揭示警标,停止其它工作。瓦斯进入采区回风或总回风混合均匀后,浓度分别不得超过1.0%和0.75%。 第七条 任何排放瓦斯过程中,回风流流经的路线、区域,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第十六章 “一炮三检”制度 第一条 瓦检员在井下爆破工艺过程中的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分别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只有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方可允许放炮员装药、放炮。 第二条 每放一炮的放炮前、放炮后都要分别进行检查,不准检查一次而放多个炮。 第三条 放炮员、瓦检员必须分别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各自作业记录手册上,做到检查一次填写一次,并分别及时汇报矿调度。 第十七章 矿井测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 测风员应按规定对矿井通风系统各配风点,各分风点的风量、温度、瓦斯和局部通风工作进行测定,测定数据要求准确,记录清楚、齐全,及时填送报表,为指挥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条 每旬对矿井全面进行一次测风。 第三条 测风员在下井测风前必须检查所带工具(包括风表、秒表、测风记录本、粉笔、记号笔)是否齐全,是否能用。 第四条 矿井的主要风巷中,均应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内悬挂测风记录板。 第五条 测风员到达工作场所过程中,对所经过的路线,通风设施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测风员在到达井下测点后,应先观察测点的支护及顶板情况,严禁进入通风不良的巷道或盲巷内。如果在运输巷测风时应注意往来车辆情况,如遇到影响测风结果和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先处理后方可测风。 第七条 测风员应对自己所测的数据负责。要求每一测风点的风量必须测定三次且每次误差都不应超过5%,然后取平均值,测风后必须将当天所测风量及时填写在井下牌板、测风记录本、测风风量汇总本上,三本风量必须一致。要求填写牌板字迹必须工整、清晰。 第八条 测风员应经常检查矿井通风网路以及通风设施情况,熟悉采掘现状及各地点的分配要求,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在测风点测风时如遇到因通风设施破坏造成风流短路或风量发生变化时,应在井下及时查找原因所在,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通风科、通风队汇报,以使井下风量恢复正常,杜绝无风区的存在。风量严重不足时要立即停止工作面工作,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九条 测风员在测定局扇时,测定风量前应先观察风机是否全风压通风,如果风机发生循环风应立即处理后再测定。测定完毕后应将风筒出口风量和日期及测定人写在局扇管理牌上。 第十条 测风员必须认真做好井下风量记录、工作记录,并将有关问题向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测风员应按时填写月报、旬报,并做到上报及时,填写各种牌板,做到填写记录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测风员要正确使用、保养自己的仪表、仪器。 第十三条 测风员在主扇倒运行测风时,要检查负压传压管及“U”型压差计完好情况,汇报内容包括风量、负压、电压、电流情况。 第十四条 及时更换工作地点牌板内容,牌板不能有污迹。 第十五条 井下所以测风站必须编号管理。 第十八章 防止矿井自然发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第二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必须有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 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自燃发火期内进行永久性封闭,不自燃矿井煤层也必须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废弃巷道必须永久封闭。 第四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每周对采、掘回风道、采区上隅角、矿井总回风道、采空区密闭进行一次CO检查;如发现有CO,必须班班检查,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煤炭管理部门。 第五条 出现自然发火现象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第六条 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2、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3、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4、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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