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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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 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 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 机床被烧毁, 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问: 可否撤销? 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 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 一种是撤销合同, 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 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 性质、 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 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 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 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能够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 因此, 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中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 中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货物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 因为买方没有指明) , 买方要求中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 我方应否办理? 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 通则》, 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 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而无须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 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 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即按FOB货价×( 1+10%) 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 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 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 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 中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处理?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还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 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最后, 我方能够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 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4.欧洲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购买商品3000公吨, 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我方对最后装运的1000公吨, 未能在合同期限内装运, 而是在期限过后3天才发传真通知买方并要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 以便继续交货。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 买方不同意延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 应如何判决? ( 分析理由) 此案涉及到分批装运和信用证业务问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 如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 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 就能够作为违反合同论处, 本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败。 本案例中, 由于违反最后一批货物没有按时装运, 已经构成违约, 而且违约后没有及时通知对方, 因此根据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的规定, 本批已失败, 应判对方胜诉。 5.我某公司向日本A客商出口一批货物, 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该证由设在中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 将全套合格单据交B银行议付, 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 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 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款退还, 并建议我方直接向买方索款。问: 我方如何处理? 为什么? 分析: 我方不能退还已经议付的货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 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如果信用证中加列了保兑银行, 保兑行与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同等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单据, 保兑行必须议付货款, 然后保兑行再向开证行议付。由于保兑行对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审核疏忽, 造成开证行难以向保兑行议付货款, 这与出口商无任何关系。 6.中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出口合同, 其中包装条款规定, 以新麻袋包装。之后, 买方所在地银行开来了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业务员审证时发现, 信用证的包装条款规定: 以麻袋包装。经综合考虑后, 我方决定以信用证规定为准准备货物, 在包装中使用了新、 旧不同的麻袋, 货物装船后, 我外贸公司以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买方收到货物后, 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问: 我方应否赔偿? 说明理由。 分析: 我方不能赔偿。 本题是一个较简单的案例, 涉及到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以及信用证性质。 ( 1) 从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看, 信用证虽然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 但信用证一经开出, 就成为独立自主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 2) 从信用证性质看, 首先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其次,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主文件, 即使信用证提及该合同, 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 且不受其约束, 开证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最后,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 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实行所谓”严格符合原则”, 不但做到”单、 证一致”, 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 还要做到”单、 单一致”, 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 3) 从上述两点能够看出, 我方要想从开证行( 付款行) 收到货款, 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备货和制单。从原则上看, 我方的做法是正确。 ( 4) 我方在处理上也有不妥之处, 就是在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 应该合理应付, 应该与买方合同内容再进行核对, 或者要求对方改证, 以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10.中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一出口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伦敦, 每公斤30欧元, 合同同时规定, 我方应租船订舱、 办理保险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地, 结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 运抵伦敦时损失了近三分之一, 对方以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为由向我方索赔,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本案例关键问题在于明确使用CIF术语的性质, CIF术语是象征性交货术语, 只要卖方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船运公司, 取得已装船清洁提单, 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就转移给买方, 卖方无需保证何时到货。可是合同中却做出了与CIF术语性质相反的规定, 即承担了不该承担的何时到货的责任, 实质上将CIF变成了DES。因此本案例是由于我方业务人员所签合同有误造成的, 应该按所签合同办理, 合情合理向对方理赔。 12.我外贸公司向美国达力公司出口冷冻牛肉60公吨, 每公吨CIF价30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能够增减10%。达力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 数量60约公吨, 总金额180000美元。我公司发货时, 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 实际装运62公吨, 缮制货物发票表明: 数量62公吨, 总金额186000美元。当我外贸公司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 却遭到了银行拒付。试问是否有权拒付? 说明理由。 分析: 银行有权利拒付。此案例涉及信用证与合同关系问题和数量条款以及审证责任问题。 从信用证特点上看, 信用证虽然是依据货物买卖合同而开立的, 但信用证一旦开出, 它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 不再受合同约束。信用证所涉及的银行审核的是信用证而不是合同。只要卖方所交单证符合信用证要求, 议付行就不得拒付货款。而且数量条款属于合同和信用证上的主要条款, 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银行拒绝付款是应该的。 卖方在审核买方开来信用证时, 发现信用证上的数量条款与合同不符时应该要求对方改证, 何况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只是使用一个”约”字, 总金额明确为180000美元, 其实就是规定为60公吨。因此, 由于卖方审证疏忽或不严, 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 13.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 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该证由设在中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 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B银行议付, 收妥贷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所偿时, 得到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 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贷款退还, 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贷款, 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分析: 我方不能退还已经议付的货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 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如果信用证中加列了保兑银行, 保兑行与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同等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单据, 保兑行必须议付货款, 然后保兑行再向开证行议付。由于保兑行对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审核疏忽, 造成开证行难以向保兑行议付货款, 这与出口商无任何关系。 本案例中,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既是通知行又是保兑行, 通知行由于对开证行资质和信用审核不严, 开证行因经营不善破产其责任由通知行承担; B银行又担当保兑行, 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责任, 应该由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因此中国某公司既不能退回已经议付的货款, 也不应该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 14.中国某公司在国外承包一工程, 由于业主修改设计造成部分工程量增加, 部分工程量减少的事实。为此, 该公司决定向业主索赔, 在索赔内容上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增加工程量部分应索赔, 而减少工程量部分不应索赔, 索赔费用仅低于直接费用部分, 第二种认为, 增加和减少工程量都应索赔, 索赔费用即应包括直接资, 也应包括间接费用, 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 为什么? 分析: 这是单方面修改合同问题.有关<国际法>规定: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 只要合同成立条件符合要求, 在合同有效期内, 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修改和变更合同内容.显然业主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是违法的.至于如何索赔, 原则上只要对方修改合同内容部分而且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部分都应该提出索赔, 索赔金额由直接经济损失及利息、 支付费用和预期利润四个部分构成。 本案例: 业主增加工程量和减少工程量都属于违约行为, 而且造成了我方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 因此第二种意见正确。 15、 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进口200公吨钢材, 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 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 不然, 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 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回答: 美方的要求不合理。信用证款项的支付要按照合同执行, 卖方能够要求修改合同中的有关价格条款, 然后再修改信用证款项。如果达不成修改合同中价格条款的协议, 也只能按照合同去执行。 16、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吨, 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 装运期为10月份, 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 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 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 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 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回答: 不妥之处在于贸易术语选择不当, 其实FOB术语采用的是”船到仓”保险的起讫期限, 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而出口货物国内段的风险没有得到落实, 除非卖方单独对国内段的运输投保。另外也可选用FCA或CPT、 CIP贸易术语, 这样以来风险能够提前转移给买方。 17、 我向国外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 买方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数月后买方寄来服装一批, 声称是用我方面料制作, 服装有严重的色差, 难以销售, 要求赔偿。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回答: 按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关于检验时间、 检验地点、 检验方法以及索赔时间等内容去处理。该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来承担。一般来说, 纺织品的检验是货到目的港或目的地或用户所在地检验, 其实买方收货就是等于对货物进行了检验, 如果对方没有提出异议, 只能说明买方丧失了索赔权, 我方能够不予理睬。当然为了今后继续贸易合作, 也能够予以补救。 18、 某货轮船舱起火, 并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 下令往舱内灌水。大火被扑灭。由于主机受损, 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把船舶拖往就近港口修理, 修好后继续驶往目的港这次损失共有: ( 1) 1000箱货物被烧毁; ( 2) 600箱货物被浇湿; ( 3) 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 4) 拖轮费用; ( 5) 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员工资。试分析: 哪些是共同海损, 哪些是单独海损? 投保何种险别, 保险公司应付全部责任? 分析: 共同海损: ( 2) ( 4) ( 5) 单独海损: ( 1) ( 3) 投保水渍险或一切险即可获得全部赔偿 19、 货轮不慎搁浅, 事后船长下令开倒车, 强行起浮。货船轮机受损并划破船底, 海水渗入船舱, 船货部分受损。在就近港口修理时卸下大部分货物, 共占用就一周时间, 增加了包括船员工资在内的各项费用开支。船舶修复后装上暂时卸载的货物重新启航。启航欧不久, A舱起火, 船长下令灌水灭火。灭火后发现一部分儿童玩具被烧毁, 另一部分儿童玩具和全部茶叶被浸湿。试分析: 哪些是共同海损? 哪些是单独海损? 应投保何种险别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 分析: 属于共同海损的是: 修理费用、 装卸费用、 船员工资等开支; 被浸湿的部分儿童玩具及全部茶叶。 属于单独海损的是: 被烧毁的儿童玩具。 只要投保水渍险或一切险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 20、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为400公吨。其中A级120公吨, B级120公吨, C级160公吨。数量和金额均允许有5%的机动。向银行交单的发票数量为420公吨, 其中, A级126.2公吨, B级126公吨, C级167.8公吨。银行拒绝仪付。试分析拒付的原因。 答题要点: ( 1) 信用证要求单证严格相符; ( 2) 分别计算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的交货数量; 则A级的交货数量范围是( 114公吨, 126公吨) , C级的交货数量范围是( 152公吨, 168公吨) 。 ( 3) 由题可知, 卖方交货时, A级多交0.2公吨, C级少交0.2公吨, 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21、 我公司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不允许分批装运, 装运港: 天津/新港。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 新港各装500公吨于第195航次的”东风”号轮, 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在向银行交单时遭拒付。问: 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分析: 银行有权拒付。( 5分) 信用证是严格的单证业务, 只有单证一致、 单单一致, 银行才付款。( 3分) 而我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装运港的名称与信用证不符, 因此有权拒付。( 7分) 22、 有一份CFR合同, A公司出口卡车500辆, 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的B公司的,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 有5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事后A公司宣布出售给B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 而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 A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而B公司认为, A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 要求赔偿损失。请判别孰是孰非? 为什么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分析: A公司不承担责任。( 6分) CFR贸易术语中, 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在之前由卖方承担, 之后由买方承担。( 7分) 卖方的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上, 卖方不保证到货。因此航行途中车辆被冲入海中的责任由B公司自己承担。( 7分) 23、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 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 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 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 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 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 1) 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3分 ( 2)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 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卖方能够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 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5分 就本案例来讲, 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 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 卖方不承担因自己为我租到船而延。……2分 24、 某一货轮, 在航行中有一船舱发生火灾, 危及船、 货的共同安全。经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后, 原装在该船舱内的500包棉花, 除烧毁部分外, 剩下部分有严重水渍, 只能作为纸浆出售给造纸厂, 获得的价值为原货价值的30%; 原装在该舱内的500包大米, 经检查后发现只有水渍损失, 而无烧毁或热薰的损失, 经晒干后, 作为次米出售, 可得价值为原价的50%。按照上述情况, 棉花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70%, 大米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50%。试分析: 在保险业务中, 这两种损失属于何种损失。 分析: ( 1) 棉花的损失属于实际全损。……2分 棉花原来能够作为纺织品的原料, 现在不行, 只能作为纸浆造纸, 完全失去使用价值, 属于实际全损情况中的一种。……3分 ( 2) 大米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2分 大米虽遭水渍, 处理之后仍作次米出售, 原来的用途未改变, 损失的价值也只为原价值的50%, 因此, 只能作为部分损失。……3分 而且大米是因救火遭受的水渍损失, 而不是被火烧毁的, 故属于共同海损。……3分 25、 我公司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不允许分批装运, 装运港: 天津/新港。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 新港各装500公吨于第195航次的”东风”号轮, 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在向银行交单时遭拒付。问: 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答: 银行有权拒付。( 5分) 信用证是严格的单证业务, 只有单证一致、 单单一致, 银行才付款。( 3分) 而我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装运港的名称与信用证不符, 因此有权拒付。( 7分) 26、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 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 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 决定采 取紧急措施, 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 但由于主机受损, 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 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 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 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 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 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④拖船费用; 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 船员工资。试分析: 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1) 题中②、 ④、 ⑤属共同海损, ①、 ③属单独海损。……5分 (2)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 威胁到船、 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 为了解除这种威胁, 维护船货安全, 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 由船方有意识地、 合理地采取措施, 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 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10分 , 美国某出口商与韩国某出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 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 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 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 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 共损失2500公吨, 其余2500公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 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 并认为根据合同CFR合同, 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 因此卖方不需负担 公吨小麦的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执行合同, 交付 公吨的小麦。双方争执不下, 于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经过取证, 最后裁决: 卖方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 货物在途中的损失不能转嫁到买方。 案情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双方签订的是CFR合同。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 CFR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线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中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 表面上似乎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 卖方在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的, 在货物海运途中, 买方的 公吨货物并未从买方的其它货物中划拨出来( 即货物未特定化) , 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 但风险扔不发生转移, 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 由本案能够看出, 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 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能生搬硬套相关条文规定。本案例中因卖方并没有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特定化( 划拨) , 因此没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风险转移的前提, 在这种情况下, 卖方引用CFR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是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的。 案例8 我某公司按CIP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 先经过海洋运输, 抵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 我方受领货物之后, 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问: 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 卖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 按照CIP条件成交, 卖方要承担货物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 而不但仅是海洋运输, 应该是全程运输的费用。 案例9 我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服装, 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货物指定承运人, 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延迟了一个月, 错过了销售季节, 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 此项琐事由谁承担? 评析: 此项琐事应由买方来承担。理由是以CPT条件成交时, 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 风险就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案例10 甲公司以FAS条件向某国出口卡车500辆。这500辆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 有50辆卡车被冲入大海, 事后, 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中全部损失, 而且因为这批损失是发生在运输途中, 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而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 要求其赔偿损失。问: 是否应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 评析: 不应该由甲公司来承担损失。 理由: 在FAS贸易条件下, 风险的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边为界限的, 这就是说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买方指定船边之前的费用与风险, 而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在交货时货物是能够区分开来的, 而且承运人是由买方指派, 装船时货物是能够特定化, 因此, 货物损失应由乙方或乙方和另一买方共同承担。 案例15 灵活选用适当贸易术语的重要性 案情 中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 2月向日本出口30吨干草膏, 每吨40箱共1200箱, 每吨1800美元, FOB新港, 共54000美元, 即期信用证, 装运为2月25日之前, 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 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 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 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 仓库午夜着火, 抢救不及, 1200箱干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货源不济, 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评析 中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 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 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 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 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对外成交, 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 集装箱) 交中转站, 不但风险转移给买方, 而且当地承运人( 即中转站) 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 再集装箱出口, 不但加大了自身风险, 而且推迟结汇。 随着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 货运量越来越大、 内地省市的出口单位应尽量利用设在当地的一些集装箱网点提供的周到货运服务, 以改过去传统的做法, 即在沿海港口办事处, 然后再经过办事处办理货物出口, 这种做法不但增加自身风险, 而且耗费巨大, 增加出口成本, 减少公司的效益。而充分利用货运代理人是出口公司走向集约化经营的捷径。 经过本案例不难看到, 如果外销员知识不更新, 死抱着过去常见的三种贸易术语不放是会造成损失的, 足见学习和掌握《INCOTERMS 》, 特点是学会运用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FCA、 CPT、 CIP等贸易术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案例17 中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批小麦出口合同, 合同约定: 一级小麦100公吨, 按FOB条件成交,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但在船舶的航行途中, 由于遇到触礁事件, 小麦被海水浸泡, 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只能降价出售, 因此, 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问: 卖方是否该赔偿? 评析: 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 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成交, 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限, 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 卖方不须对损失赔偿, 而是由买方自己承担。 案例18 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丝绸, 合同签订后, 买方发来电传, 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 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评析: 我方能够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代办战争险。如果买方不负担费用, 那卖方应予拒绝。而且, 在无相互明确协议时, 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它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的险别投保。本案例中, 在合同签订后, 买方发来电传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 这说明合同中没有规定要卖方投保战争险。因此卖方可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代办战争险。如果买方不负担费用。那卖方应予以拒绝。 案例19 我方以CFR 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 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 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 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为什么? 评析: 货物损失的责任由卖方承担。理由: 按CFR条件成交时, 卖方有义务”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 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定有出入时, 应以信用证规定为准, 或要求改证。 二、 单据篇 案例3: 倒签提单损害赔偿案 案情分析 本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B公司有无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 CIF合同下的单据, 特别是提单, 其内容的正确性至关重要, 它构成合同的要件。如果提单内记载的装运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也就构成了卖方对合同的违反。买方有权拒收单据和拒收货物。然而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不知道A公司所交单据内容错误的情况下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 这并不等于说B公司就此失去了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如果案中的情况是B公司预先明确表示接受倒签提单, 这样A公司就不存在任何违约和承当任何赔偿损失。由此可见, 本案中的B公司虽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A公司的单据, 因而依然有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 2.如何取得A公司的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后, 并没有承担由于货物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产生的任何实际经济损失。而这种实际经济损失是B公司向A公司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 买方不能仅凭卖方的违约而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金。那么, A公司的违约责任应当然后确定呢? 由于B公司是在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之后才得知的, 因此, 仲裁庭只能将条件违约按保证违约来处理。如按条件违约处理, 买方能够宣告撤消合同, 而按保证违约处理, 买方只能得到名义上的补偿。因此, A公司给予B公司4%的优惠折价的裁决是公平合理的。 综上所述, 出口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过程中, 一定要严格遵守诚信互利的原则, 遇到不能履行的条款, 要及时与对方商议解决, 采取补救措施, 切不可隐瞒事实, 采用不正规的方式收回货款。进口企业在收取货物、 支付货款前, 也一定要严格审查单据, 核查其与国际情况是否相符, 以便及时对不符事实的单据提出异议和拒收。 案例6 案情 买方向台湾的卖方购买一批货物, 以信用证为支付工具。信用证特别写明要求提供”检验证书”。卖方提交了检验人员出具的证明书, 证明她们检查了货物的数量和内容, 并监督了之后的装箱。银行将该证明书作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接受下来。然而货物经电器测试后, 发现有缺陷。但这些缺陷不是凭视觉能够察看出来的。 买方凭合同或以银行疏忽为由提出索赔。 案情分析: 本案的实质是银行是否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 劳务或其它履约行为负有责任。”UCP500”对此有明确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 有关各方只处理单据, 不处理货物/劳务/履约行为, 尽管单据可能与它们有关。””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 货名、 数量、 重量、 状况、 包装、 交货、 价值, 存在与否。”因此, 银行只要接受的是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就不是玩忽职守。至于在本案中, 货物最终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则是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事情, 与银行无关; 检验人员是否按规定和要求检验了货物, 或者是否如实地填写了检验证明书, 这是该单据所代表的劳务, 也与银行无涉。 案例27 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 案情介绍 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 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当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 出现意外事故并造成10%货物受损( 属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 , 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仓至仓条款”, 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卖方于是请买方出面以买方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 同样又遭拒绝。 案情分析 ”仓至仓条款”, 是保险公司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的承保责任起讫的规定, 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运所时开始, 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运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 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货港卸离海轮后, 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本例中货物是在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的承包范围内的损失, 投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 按理应得到赔偿, 之因此遭到拒绝是由于FOB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 在FOB合同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十分明确——以货物越过船舷为权责划分点, 卖方只要在装运港规定的时间、 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 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运输单据, 就算完成交货, 这之前的一切风险都由卖方来承担, 当货物越过船舷, 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保的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 即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 此案例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了风险损失, 买方不负责任, 因此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条件。 能够说, 在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 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损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 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 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买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 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 如保险公司设的”卖方利益险”。中国进口业务一般见FOB合同, 对此要特别注意。另外CFR合同、 FAS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要注意。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 是因为损失发生时她虽然拥有保险利益, 但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 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 她对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 虽然她也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的持有人, 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保险公司只对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向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或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赔偿损失, 否则有权拒赔。 案例30 不可抗力条款的争议案 案情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一般是指: 在合同签订以后, 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 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 也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而避免的意外事故, 以致本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 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能够免除其相应的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免责一节中, 也作了类似规定: ”如果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 是由于某种其它所能控制的障碍, 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她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及它的后果。” ”不可抗力”是一种有严格解释的特定概念, 即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 必须是由于某种非常的意外事故和某种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所造成, 而当事人对这种意外事故既是订约时所不能预见, 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后, 也是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可避免或克服的。如果某种意外事故是当事人订约时就能够预见的, 或者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能采取措施加以克服和排除的, 就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各国法律和实践虽然对”不可抗力”作严格解释, 但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做出规定。关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根据国际贸易的惯例, 一般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自然灾害, 如水灾火灾、 飓风、 暴风雨、 地震等; 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 如战争、 罢工、 政府禁令等。 本案例所涉及的是自然灾害问题。我方公司提出, 由于自然灾害致使其不能取得货源如期履约, 因此提出免除其不履约的责任。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管理解释, 由于自然灾害致使农副产品全部毁灭或减产, 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 有关当事人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提出证明是能够免除责任的。但应当指出, 这种自然灾害成为阻碍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 其影响程度必须是根本行的或全局行的, 致使无法取得货源。但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 即当遭受某种自然灾害, 但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有可能克服时, 这一灾害仍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因此, 当事人如以不可抗力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不但需对事实提出证明, 而且还需对无法克服和无法预防所出现的自然灾害提出证明。 我方公司所销售的商品确因中国当时遭受自然灾害受到一定的影响, 但尚未影响到根本取不到货源。当时交不上货, 主要原因是由于供应货的工厂停止生产这种产品, 我方公司也就无法提供上述两项证明, 仅凭口头说明是不能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而免除不交货责任的。 从本案例我们应注意,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 一定要遵守”重合同, 守信用”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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