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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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31页 共31页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为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并为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使其在生产中能够实现遵章作业,安全生产。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为总方针,以《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为基准,通过实地的检查来识别、分析、控制和消除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尽可能地使各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零。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的管理方式是安全质量监察部及下设各科室不定期对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并在半年、年终进行安全验收考核。 第五条 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有关证件必须及时进行年检,煤矿矿长、副矿长必须按时参加培训或复训取得资格证书。 第六条 各煤矿不可转包生产或将井下掘进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承包。 第七条 各煤矿在建设、技改或生产期间都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八条 煤矿每年必须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每月至少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相关专业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煤矿矿长每周至少下井一次,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十五次,安全员、瓦检员跟班作业,其他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每天下井,并要有入井登记及检查记录。 第十条 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每天入井要有登记表并存档。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免费为每位员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手册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煤矿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煤矿每月至少要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安全生产研讨会及事故排查会,并记录入档。要开好安全生产例会,并记录入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员工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行业的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对于直接向总公司举报的,经调查属实,公司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奖励。 第二篇 组织与制度管理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和安全质量监察部,安委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若干名,由主任和副主任提名组成。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监察部。 第十五条 各煤矿要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通风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一把手担任,组长是各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同时必须配备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年产30万吨以上的矿井视具体情况设特种作业人员若干名,30万吨以下的矿井至少设3名专职安全员,各煤矿必须设2名以上的瓦检员,至少2名电钳工。 第二章 各机构及成员的职能、职责 第十六条 安委会职能: 安委会负责指挥、协调、监督安全质量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的安全工作,对安全质量监察部及各煤矿的安全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其更加快速、高效地搞好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安委会主任职责: (一)安委会主任由企业法人担任,对本企业所属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 (二)遵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安全标准制定安全目标,组织召开安全会议,部署安全工作。 (三)设立安全机构,安排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各企业的安全工作。 (四)对各企业发布安全命令、指示,督导安全工作,并组织每年的安全评比工作。 (五)对重特大事故必须进行现场指挥抢救和处理,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六)把安全工作纳入总公司的重点工作中,解决安全工作中重点问题,听取总结安全工作报告。 (七)认真组织学习并落实安全法律、法规和各种安全文件和知识。 第十八条 安委会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安委会主任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支持安全质量监察部开展工作。 (二)组织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知识,结合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主任做好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四)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本公司安监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组织半年和年终的安全生产验收工作。对重大隐患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研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主任汇报,在上报同时,应组织制定临时可靠的安全措施。 (六)主持制定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和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经验措施。 (七)对所属企业的设备大、中修计划进行审批。 (八)安排安全技措经费,并组织项目按期实施。 (九)审批新、改、扩建项目,按“三同时”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不留隐患。 (十)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应迅速赶往现场,及时准确的向上级部门及安委会主任报告,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安全质量监察部职能: (一)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对各煤矿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奖惩。 (二)当发生安全事故后,制定救灾抢险方案,指挥救灾抢险人员。负责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及事故性质的评定,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做出惩处。 (三)提请安全建议。 (四)负责各项安全工程的审查。 (五)审查各煤矿通风设计,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六)监督各煤矿工程的安全、质量及工程进度情况。 (七)审查各煤矿图纸、图表、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及各类安全报表。 (八)检查各煤矿安全工作情况,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九)负责对各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指导各煤矿规范化开采。 (十一)开展安全教育及宣传活动。 (十二)检查煤矿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检查持证上岗及劳动用工合同的签订情况。 第二十条 安全质量监察部部长职责: (一)在安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的领导下,协助贯彻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指导。 (二)监督检查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定期检查、分析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了解现场安全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煤矿及时解决安全问题,有权制止“三违”(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四)督促煤矿制定和贯彻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安全生产记录等档案。 (五)协助领导修订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制定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 (六)主持每月一次对安全设备、工具、设施和现场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逐项进行评分处罚并提出整改意见。 (七)审查各企业安全整改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监督各企业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 (八)审查各煤矿的安全机构、人员编制、年度设备管理计划。 (九)领导部室员工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全质量监察部副部长职责: (一)协助部长做好安全工作。 (二)监督检查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并向部长汇报检查情况。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了解现场安全状况,并向部长汇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有权制止“三违”行为。 (四)督促煤矿完善和修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协助部长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各种制度的编写和修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检人员职能: (一)依照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各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监督检查各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培训、劳动保护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生产现场和作业场所,有权令其整改,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五)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事故责任严重者,有权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和给予经济处罚,有权提出撤销职务,调离岗位等建议。 (六)参加煤矿企业的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七)做好部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通风人员职能: (一)负责主持设计各新建,改、扩建煤矿的通风系统,做出详细的通风系统图。 (二)负责指导、监督各在建煤矿和生产煤矿的通风工作,要求各煤矿必须按照所批准的通风设计进行通风工程的建设。 (三)负责各煤矿通风设备的选型和采购,使各矿的通风设备能够满足其通风需要。 (四)每月对各煤矿的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通风系统是否安全、合理,通风设备是否完好、可靠,井下空气质量及风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通风软件是否完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安质部部长。 (五)协助各煤矿逐月绘制,补充其通风系统图。 (六)做好部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煤矿安检科要经常对其所负责范围进行安全检查,把每月各自单位的安全状况报安全质量监察部。 安全质量监察部如发现车间、井下有违章现象,有权停止其作业,发现有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煤矿有关领导,限期整改,否则停产整顿。如组建矿山救护队时按《矿山救护规程细则》及股份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安全质量监察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配置,统一考核验收,并及时通报各单位情况。 安全质量监察部每月对各单位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计入年终考评积分内,并在半年、年终进行安全考核验收。 第二十六条 各煤矿每年年初要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种奖罚制度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细则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煤矿(包括建设项目)的规章制度,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必须健全,当各项制度中如有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时,要及时修改补充,做到合理健全。 第二十八条 各煤矿招收生产工人时,必须执行风险抵押金制度,金额不低于1000元。如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从风险金中扣除罚金,不足部分从工资中扣除。如辞退工人时,风险抵押金全额退还。 第二十九条 各煤矿出台激励机制的同时,首先要相应出台一定的安全措施,并要付诸实施。 第三十条 各单位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发生轻重伤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总公司安委会。事故调查处理后,再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如有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煤矿年初要组织有关安全生产人员和工人认真学习新的《安全规程》,在以后的生产中要严格执行新《安全规程》。 第三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采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开采方式进行开采,并且按照制定的区域和相应的采掘比例进行合理生产,实现中央边界和中央分区式通风系统。 第三十四条 各煤矿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图纸设计要求进行生产,若因地质变化或其它因素需要变更时,必须报请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滥采乱挖。 第三十五条 采用房柱式采煤方式的煤矿工作面和煤柱的尺寸必须按设计要求布置及留设。井筒和主要运输大巷及永久通风巷的保安煤柱必须留足30米,区段回风巷和运输巷至少保留10米的煤柱,运输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留足至少0.8米煤顶,不得随意增大或缩小。若因顶板或地质变化等情况确需改变尺寸时,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开采过程中,巷道的帮壁、顶、底板必须平直,不得出现凹凸现象。 第三十七条 相向巷道贯通时必须遵守以下几点: (一)编制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二)由专人现场指挥施工。 (三)掘进巷道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 第三十八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做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三十九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第四十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米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米(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米)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米,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米(综采矿井0.5米)。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外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米。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米。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米,躲避硐宽度不得小1.2米,尝试不得小于0.7米,高度不得小于1.8米,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第四十一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四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第四十三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折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二)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 (三)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四)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五)当采高超过3米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六)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支护。 (七)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造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四十五条 各矿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含量不得低于20%,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也不得超标,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024%。总回风巷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75%,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且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装瓦斯断电仪。 第四十六条 各煤矿都要建立各自的通风系统,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要求,即一般采掘工作面风流速度在0.25—4m/s之间。各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测风,并要有记录。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四十七条 矿井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风机正常运转,并由专人负责。如受停电、检修或其他原因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启动柴油发电机或备用风机进行通风。 第四十八条 每个掘进头都要安设足够风量的局扇,并配相应长度的风筒。局扇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且风筒须采用阻燃抗静电风筒。局扇由专人负责管理,风筒须悬挂整齐,如有破漏应及时修补,保证服务区通风良好。 第四十九条 各煤矿每班至少必须配备一名瓦检员,四套瓦检仪(含电子式),一套多种气体检测仪。瓦检员要熟知各种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性和规程中各种气体浓度的要求。 瓦检员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瓦斯浓度,并必须备有台账,如实填写,做到三账相符。如查出气体有超标现象,应立即制止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并报矿领导。 第五十条 各煤矿必须配备至少一台洒水防尘车,对干燥的或有煤尘飞扬的巷道和工作面要经常洒水降尘,使之湿润,每季要对巷道顶壁进行喷洒水,以清刷巷壁;每天要对巷道中洒落的余煤进行清理,使煤尘的密度降到最低限度。 第五十一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 第五十二条 对当月采过而不能密闭的采空区要定期进行清理浮煤,以防煤尘飞扬或自燃。 第五十三条 运煤车辆或矿车运行速度要匀速,尽量减少散落煤,如有洒落的煤应及时清理。 第三章 防火、防水 第五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地面和井下的防水制度及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五十五条 井下严禁吸烟,入井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 第五十六条 井下如需用电焊、气焊焊接时,必须先在需焊接地点周围洒水,且焊接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焊接完毕后,焊接地点应再次洒水降尘。 第五十七条 井下废弃巷道,采空区必须及时进行密闭(密闭要求两层砖石密闭,中间夹土)。密闭后也要经常检查,一旦发现有泄漏,应及时进行补修。 第五十八条 井下使用过的润滑油桶、汽油柴油桶,不得乱扔乱放,更不允许存放汽、柴油等。 第五十九条 井下巷道应经常进行清理,防止洒落沫煤自燃,井下工作面不允许留存余煤。 第六十条 当井下发生火灾时,必须先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并报安全质量监察部,严禁盲目行动。当电气设备着火时,如有直接灭火的可能,首先要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不能直接灭火的,必须封闭火区,待救护人员到来后再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各煤矿应定期调查和核对各相邻矿井的火区管理情况及井下积水情况,以防着火、透水事故发生。有火区的煤矿应加强火区管理,制定有效的灭火措施,并安排有一定经验的专业人员专管。 第六十二条 各煤矿必须制订防治水制度及“探、防、堵、截、排”措施。 第六十三条 井口附近及塌陷区应修筑排洪渠排泄积水,每次降大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防洪工程和矿区及其相邻地区地面有无裂缝、塌陷等,如发现防洪工程毁坏或有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发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并立即报矿领导,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 各煤矿开采中必须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报”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 巷道工作面内有积水的地方,要设置水仓,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水仓、沉淀池和水池中的淤泥要经常清理。 第四章 顶板管理 第六十七条 各煤矿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安全员和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高厚煤层必须分层开采,顶板管理随地区而定。 第六十八条 开采过程中如遇地质变化或顶板破碎,必须打棚架、支柱或锚杆支护,必要时可进行石墙或砌碹支护(需经公司同意后)。 第六十九条 安全员要每班对巷道中的伞檐、离层、片帮进行处理,确保不安全不生产。 第七十条 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石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且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板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第五章 用电管理 第七十一条 各煤矿严禁用明火及非防爆灯照明。 第七十二条 各煤矿井下必须用合格的矿用电缆,使用的电缆不得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现象。不使用的电缆必须及时升井。井下使用的矿用产品必须防爆,并且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及煤安标志。 第七十三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电缆。检修和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进行。所有开关的闭锁位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后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七十四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器设备,手持式电器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要有良好的绝缘性能。 第七十五条 电缆必须悬挂平直,并用夹子、卡箍或其它夹持装置进行敷设,不得用电缆直接绕在桩子上,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能损伤电缆。 第七十六条 电缆与电缆必须用适当的防爆接线盒连接。电缆与电器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器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电缆的修补连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热补或冷补,并经浸水耐压试验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七条 井下工作人员严禁自行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第七十八条 煤矿手动防爆开关必须闭锁,不准私自拆开外壳使用。 第七十九条 井下电器设备应放置或悬挂于平整、安全、避水和防潮的地点。 第八十条 井下开关应随用随开,中途不得擅自开关,作业完毕后,应将作业地点所控电气设备关闭。 第八十一条 井底车场及煤仓附近必须有矿用防爆设施;主要进口绞车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它负荷。 第六章 运输与提升 第八十二条 机电运输车辆必须照明、制动、转向系统良好方可入井,矿车必须车厢完好;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第八十三条 机电车辆运输时速度要均匀,并不得超载,且要按指定路线行走,不得绕采空区行走。 第八十四条 主要绞车道必须保证行车不行人。 第八十五条 提升钢丝绳必须定期检验,如破损严重要及时更换。 第八十六条 绞车司机上班期间严禁喝酒或带病上岗。 第八十七条 采用滚筒驱动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三)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四)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五)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六)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九)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第七章 爆破材料及井下爆破 第八十八条 爆破材料必须设专人专库管理,且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八十九条 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退制度,做到物账相符,严禁火工产品互相转让、私自存放。安全员应严格监督爆破材料的领退及存放情况。 第九十条 爆破工向井下运送爆炸材料时,应将电雷管和炸药分开运送。必须将雷管装在木箱中并上锁,由爆破工自行搬运到工作地点。 第九十一条 爆破工将炸药运送到工作地点时,应将炸药放到其井下存放炸药的木箱中并上锁,和装雷管的木箱分开放到顶板较好,远离电器设备,警戒线以外的地点,严禁乱扔乱放。 第九十二条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九十三条 井下爆破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 炮眼封泥尽量用水炮泥,或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材料作炮眼封泥;严禁放明炮、糊炮;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九十五条 爆破工打眼时要将眼全部打好后再装药,不允许边打眼边装药。装药时,雷管的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九十六条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 第九十七条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九十八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工、安全员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两帮、拒爆、残爆等情况,如发现有危险情况应立即处理。 第九十九条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向外掏药,不论有无残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四篇 露天开采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工艺和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百零一条 露天采煤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设人行通道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一百零二条 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煤矿企业允许,闲杂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作业区。 第一百零四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在大雾、烟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章 采剥 第一节 台阶 第一百零六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一百零七条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供水管路、排水沟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节 爆破 第一百零九条 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状态,车厢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严禁随意停车及无关人员搭乘。 第一百一十条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装卸、押运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 第一百一十一条 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地存放。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20米内严禁烟火,10米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一百一十三条 爆破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米):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米,硬岩不得小于200米。 (二)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米):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100米,硬岩不得小于200米。 第一百一十五条 爆破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雾天、雪天和夜间爆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在雷雨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在专人监视下进行检查,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内进行其他作业,待处理完毕后,方可撤消警戒。 第三节 采装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单斗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应与汽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汽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应由勺斗引导汽车进入装车位置。 (三)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四)装入汽车里的物料超出车厢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方准发出装车信号。 (五)装车时严禁勺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六)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载、超载。 第一百一十八条 单斗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退到安全地点: (一)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危及挖掘机安全。 (二)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 (三)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雷管。 (四)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他不明障碍物。 第三章 运输 第一百一十九条 矿用汽车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行驶要遵循正常的道路交通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 严禁采矿汽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行驶,同类汽车不得超车,矿内各种车辆必须为采矿汽车让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山道路的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矿山道路必须设置护堤,高度为汽车轮胎直径的2/5—3/5,底部宽度不应小于3米。 第一百二十二条 汽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驶出装车点。 第四章 排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广场、居民区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严禁超挖。 (二)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台阶高度10米以下为6米; 2.台阶高度11—15米为8米; 3.台阶高度16—20米为11米; 4.台阶高度超过20米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推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汽车运输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场卸载区应有连续的安全墙,其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2/5,特别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 (三)应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卸土时,汽车应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墙。 (五)推土时,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六)当出现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篇 在建工程及地面安全管理 第一章 在建工程安全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不得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建设方与施工方共同管理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施工前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并必须载明建设方除对施工方安全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外,同时还对施工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制止,有权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施工前建设方必须对施工方的规程及制度进行审查,最终达到健全和完善。 第二章 地面安全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地面进行作业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进行抢修、检修或安装前必须认真分析可能发生的危险及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尤其对易发生爆炸、着火、溺水、触电、坍塌等事故的操作,必须制定绝对安全的安全处理计划,并形成书面材料方可实施。对无法处理的报公司安委会制定处理措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领导机构,而且各成员必须分工明确。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单位在雨季前必须完善、修复防洪、防汛设施,制定好应急处理预案,做好雨季的防洪、防汛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于有火灾隐患的地方必须留消防通道。 第一百三十六条 必须防止煤的自燃及外部火源引起煤的着火事故。一旦着火及时扑灭,不能扑灭时必须将火源隔离,防止人或牲畜进入而导致事故发生。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单位的油罐必须按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安放,严禁油罐露天放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必须加强油料保管员的安全意识,加强烟火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单位决不允许购买非正品油料。 第一百四十条 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妥善保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治安保卫工作,对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流动人员进行检查登记。 第一百四十二条 按财务要求加强现金保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各单位加强对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附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章制度同时废止。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与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内容,以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内容为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 31 页 共 31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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