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加梅诉被告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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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加梅诉被告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 徐加梅诉被告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沈行初字第7号原告徐加梅,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原告杨晓明,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被告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文化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许艺伟,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冯颖,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陵分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冯晓鹏,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陵分局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原告徐加梅诉被告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于20XX年 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
2、XX年 12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8 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徐加梅,被告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冯颖、冯晓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20XX年3月28日原告徐加梅以刘玉东的房屋所有权证已被生效的判决撤销,刘玉东妻子张凤菊的东陵集用字第宅03384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变更登记行为已经不存在的前提条件下,向被告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提出注销申请。被告于20XX年12月7日作出关于不予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该决定认为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没有任何变更,而其直接以未涉及土地问题的行政判决来要求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缺乏法
3、定要件,亦不符合法定程序,作出不予撤销的决定,原告不服该决定,起诉至本院。被告于20XX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农村住宅登记表,证明宅基地已经发给张凤菊了,而且该人是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者。原告诉称,20XX年7月4日,沈阳市东陵区高坎镇政府将卷号为旧站-06-0517的房屋所有权人杨成变更为刘玉东,20XX年6月9日,被告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据此为刘玉东的妻子张凤菊颁发了东陵集用字第宅03384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原告提出诉讼,法院撤销了为刘玉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判决生效后,房屋已恢复到杨成名下,但土地使用权证却在张凤菊名下,导致房屋与土地分离的状态,被告没有履行
4、法定职责撤销该土地证,故请求本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申请书,证明原告是依据两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有效期内向东陵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依据两级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依法收回注销张凤菊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这一事项;2、杨成的死亡证明,证明杨成于20XX年9月23日死亡之后,房屋被卖,该房屋的产权人杨成被违法变更为刘玉东,相继该房屋的宅基地被办理成其妻子张凤菊的;3、刘玉东和张凤菊的结婚证,证明张凤菊因是刘玉东的合法妻子,有权依据刘玉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该涉案集体土地使用证的;4、旧站村民委员会证明;5、农村住宅用地登记表;6、集体土地使用证,4-
5、6号证据证明张凤菊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依据其丈夫的000517号房屋所有权证在原告家的房屋宅基地内办理的;7、徐加梅与杨成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告与杨成的二人合法婚姻关系,原告是杨成名下房产的法定共有人和法定继承人,是有主体资格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张凤菊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这一事项的利害关系人;8、两级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证明刘玉东的000517号房屋所有权证已经被两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该房屋产权人恢复到了杨成名下,因此,张凤菊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应一同发生了质的变化,与事实不相符,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应相继依法予以撤销;9、房屋产权核档单,证明原告依据两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将房屋产权人已经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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