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用车及车辆费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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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用车及车辆费用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文件 建中山发〔2005〕54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 业务用车和交通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支行,分行营业室,城区支行各分区,东升分理处,板芙分理处,市分行各部室: 加强市分行业务用车和交通费用的管理及使用,进一步提高业务用车使用效率,有效促进全分行业务发展,结合我分行当前业务用车和交通费用管理实际情况,市分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业务用车和交通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经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 业务用车和车辆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分行业务用车和交通费用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业务用车使用效率,有效促进全分行业务发展,结合我分行当前业务用车和交通费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用车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拥有的公务用汽车,不包括钞币运送专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费用包括业务用车费用和交通费用。其中,业务用车费是指各配车支行业务用车正常使用维护、维修保养及年审保险等所需费用;交通费用是指支行(部门)正、副职领导交通费、支行(部门)公共交通费和各网点主任交通费。 第二章 业务用车数量及配置 第四条 2005年我分行业务用车共有42部,业务用车具体定编情况如下: 一、市分行本部留用行政后勤和业务车辆27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中,行长室配备公务用车6部,市分行本部各部室一律不配备业务用车,由总务部集中调配。 二、基层行处共配备业务用车15部。其中,小榄支行、中山港支行、南头支行各配备业务用车2部,分行营业室、兴中道支行、城区支行(东区)、石岐支行、城区支行(西区)、三乡支行、板芙分理处、东凤支行和古镇支行各配备业务用车1部,城区支行(南区)、坦洲支行和东升分理处不再专门配置业务用车。 第五条 对机构升格或直管、干部交流等情况配置业务用车的总体原则为:新升格或直管的机构不再配备业务用车;市分行本部已参加车改的部门领导因干部交流到支行的,采取核定交通费的形式进行补贴,不再配备业务用车;各支行领导间干部交流时,符合配车条件的车随人走;支行领导干部交流到市分行本部的,原配备的业务用车要上交市分行总务部;已配备业务用车的支行,如业务用车被盗或报废期满的,一律不再配备业务用车,均采取核定交通费的形式进行补贴。 第三章 业务用车费用核定 第六条 业务用车费实行“固定费用集中支付、经常费用定额包干”的限额管理模式,根据全分行2005年可支配的业务用车费用总额,核定各配车单位业务用车费用额度。 一、固定费用集中支付 固定费用是指业务用车的年审证照费、养路费、车辆保险费及车船使用税等非经常性费用。业务用车的养路费、车辆保险费及车船使用税由市分行总务部集中办理,统一支付,据实列支;业务用车的年审证照费由配车单位支付,交市分行总务部审核后据实列支。 二、经常费用定额包干 经常费用是指各配车支行定编的业务用车发生的油料费、路桥费、停车费、清洗维护费及日常维修等经常性费用。业务用车的经常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包干费核定公式为:包干费=油料费+日常维修费+路桥费+停车费+清洗维护费。 (一)油料费的核定 油料费核定公式为:油料费=油料费定额标准×距离调节系数×排气量调节系数 1.根据各配车支行业务用车平均每天行使50公里、消耗汽油8升、平均每天在分行与支行间往返1次及目前平均油价4元/升的标准,确定2005年油料费定额标准为8000元。 2.距离调节系数为根据各配车支行距离市分行远近所设置的管理参数。其中,城区范围内调节系数统一定为1;距市分行25公里范围内调节系数为1.1;距市分行25-40公里范围内调节系数为1.2;超过40公里范围的调节系数为1.3。 3.排气量调节系数为根据各支行所配车辆的实际排气量大小所设的管理参数。其中,排气量为2.0的调节系数为1;排气量为2.4的调节系数为1.05;排气量在2.4以上的调节系数为1.1。 (二)日常维修费的核定 日常维修费核定公式为:日常维修费=维修费定额标准×车况调节系数 1.根据各配车支行业务用车平均每年维修费情况,确定2005年维修费定额标准为5000元。 2.车况调节系数为根据各支行所配车辆的实际购置年限长短所设置的管理参数。其中,购置年限在8年以上的调节系数为1;购置年限在10年以上的调节系数为1.2;购置年限在12年以上的调节系数为1.3。 (三)路桥费、停车费及清洗维护费的核定 路桥费、停车费及清洗维护费采取定额方式进行核定,2005年具体标准为:路桥费1200元/辆、停车费120元/辆、清洗维护费380元/辆。 2005年各配车支行业务用车费用核定明细表(单位:万元) 配车 单位 定编车号 油料费 日常维修费 路桥费 停车费 清洗维护费 包干费 合计 距离 系数 排气量 排气量 系数 定额 购置 时间 车况 系数 定额 分营 粤T07201 1.0 3.0 1.10 0.88 92-4-1 1.3 0.65 0.30 1.83 兴中 粤T10433 1.0 2.4 1.05 0.84 94-1-1 1.2 0.60 0.30 1.74 城东 粤T21372 1.0 2.0 1.00 0.80 97-8-1 1.0 0.50 0.30 1.60 石岐 粤T22198 1.0 2.0 1.00 0.80 96-3-1 1.1 0.55 0.30 1.65 城西 粤T08243 1.1 2.4 1.05 0.92 93-1-1 1.3 0.65 0.30 1.87 小榄 粤T05128 1.2 2.8 1.10 1.06 91-10-1 1.3 0.65 0.30 2.01 粤T19339 1.2 2.4 1.05 1.01 95-8-1 1.2 0.60 0.30 1.91 中山港 粤TB0186 1.1 2.4 1.05 0.92 95-6-1 1.2 0.60 0.30 1.82 粤T13311 1.1 2.0 1.00 0.88 94-8-1 1.2 0.60 0.30 1.78 南头 粤T10855 1.3 2.0 1.00 1.04 94-3-1 1.2 0.60 0.30 1.94 粤T11154 1.3 2.4 1.05 1.09 93-12-1 1.2 0.60 0.30 1.99 古镇 粤T01959 1.2 2.4 1.05 1.01 94-6-1 1.2 0.60 0.30 1.91 东凤 粤T20251 1.2 2.0 1.00 0.96 96-12-1 1.0 0.50 0.30 1.76 三乡 粤T00478 1.2 2.4 1.05 1.01 94-8-1 1.2 0.60 0.30 1.91 板芙 粤TB4718 1.2 3.0 1.10 1.06 94-8-1 1.2 0.60 0.30 1.96 城南 — 1.0 坦洲 — 1.3 东升 — 1.2 第七条 业务用车费的使用和审批 在核定的包干费额度范围内发生的油料费、路桥费、停车费、清洗维护费和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城区500元)的日常修理费由各支行自行审批;对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城区500元以上)的日常修理费,必须事前报市分行总务部批准后才能维修,事后报总务部复核后按实际维修费金额进行报账。 第四章 交通费用核定 第八条 交通费用采取分类、分项核定的限额管理模式,根据全分行2005年可支配的交通费用总额,核定各类别、各项目交通费用额度。交通费用按类别分为支行交通费和分行本部交通费两大类。 一、支行交通费 支行交通费按项目分为支行正、副职领导交通费、支行公共交通费和网点交通费三项内容,分项核定交通费用额度。 (一)支行正、副职领导交通费的核定 支行正职领导交通费主要用于解决不配车支行行长交通费,适用范围为城区支行(南区)、坦洲支行和东升分理处;支行副职领导交通费主要用于解决各支行副行长交通费。支行正、副职领导交通费包括车辆维护使用费和车辆折旧补偿费两部分;其中车辆维护使用费用于支行领导因业务或公务需要而发生的交通费和差旅费(包括因公用私车发生的费用);车辆折旧补偿费用于补偿支行领导自有或自用车辆的折旧支出。 1.车辆维护使用费的核定公式为:车辆维护使用费=车辆维护使用费定额标准×距离调节系数 2005年车辆维护使用费定额标准为:支行行长1600元/月,距离调节系数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配2部车支行副行长500元/月,配1部车支行副行长600元/月,不配车支行副行长700元/月,距离调节系数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根据支行副职领导居住地与工作地实际情况确定。 2.车辆折旧补偿费的核定公式为:车辆折旧补偿费=车辆折旧补偿费定额标准×距离调节系数 2005年车辆折旧补偿费定额标准为500元/月;距离调节系数按本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享受车辆折旧补偿费的车辆必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乘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中山发〔2003〕116号)中相关认定标准。 结合我分行目前仍处于业务用车社会化过渡期的实际情况,为减轻市分行业务用车调配和更新压力,加大对支行领导购车的支持力度,已配车的支行行长若有意使用自有车辆而不使用配车的,可向市分行提出申请,经市分行审批同意且支行将配车退还市分行集中管理调配后,可参照支行行长交通费核定标准执行。 (二)支行公共交通费的核定 支行公共交通费主要用于解决配备1部以下(含1部)业务用车的支行客户经理业务拓展及支行管理人员因业务或公务发生的各项交通费或车辆费。支行公共交通费标准与支行等级挂钩核定;支行等级根据《关于公布2005年上半年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通知》(建中山邮计〔2005〕16号)中基层行等级评定结果确定,每半年调整一次。 2005年支行公共交通费核定明细表(单位:元/月) 支行 业务用车数量 等级行评定结果 公共交通费 备注 分营 1 4级 800 兴中 1 5级 700 城东 1 4级 800 城南 0 4级 800 石岐 1 4级 800 城西 1 4级 1500 适用延续政策 小榄 2 1级 0 东升 0 7级 600 中山港 2 2级 0 南头 2 5级 0 坦洲 0 5级 700 东凤 1 5级 700 三乡 1 5级 1500 适用延续政策 板芙 1 7级 600 古镇 2 4级 1500 适用延续政策 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2004年市分行处置账外业务用车而上收城区支行(西区)、三乡支行和古镇支行业务用车的,原交通费用补贴标准(1500元/月)继续适用。 (三)网点交通费的核定 网点交通费实行定额核定,具体标准为70元/月。 二、分行本部部门交通费 分行本部部门交通费按项目分为部门正、副职领导交通费和部门公共交通费两项内容,分项核定交通费用额度。 (一)部门正、副职领导交通费的核定 部门正、副职领导交通费包括车辆维护使用费和车辆折旧补偿费两部分;其中车辆维护使用费用于部门领导因业务或公务需要而发生的交通费和差旅费(包括因公用私车发生的费用),车辆折旧补偿费用于补偿部门领导自有或自用车辆的折旧支出。用公式表示为:部门领导交通费=车辆维护使用费+车辆折旧补偿费。 1.车辆维护使用费的核定综合考虑市分行本部机构整合、部门职能变化等因素,具体标准见下表: 2005年部门领导车辆维护使用费核定明细表(单位:元/月) 部门 正职 副职 部门 正职 副职 办公室 1200 900 个人银行业务部 1300 1000 计财部 1300 1000 中间业务部 1300 1000 人力资源部 1200 900 信用卡中心 1300 1000 会计部 1200 900 外资外贸业务部 1600 1200 其中:金库管理中心 1100 总务部 1300 1000 业务运行中心 1100 信息技术部 1300 1000 风险管理部 1200 900 监察保卫部 1200 900 公司客户部 1600 1200 其中:安全保卫中心 1200 公司业务部 1600 1200 房地产金融业务中心 1300 1000 资产保全人员 1600 1200 2.车辆折旧补偿费的核定标准为400元/月;享受车辆折旧补偿费的车辆必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乘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中山发〔2003〕116号)中相关认定标准。 3.总行技术五级以上专业人员交通费用为1000元/月;总行技术六级专业人员交通费用为800元/月。 (二)部门公共交通费的核定 部门公共交通费的核定以适应市分行本部机构调整和职能定位为基础,以各部门对外联络、管理职能等实际差异为依据,向业务经营部门和重要管理保障部门适当倾斜。参考2004年各部门实际交通费用水平、特别是内部借车费用水平,重新核定各部门公共交通费用额度。 2005年部门公共交通费核定明细表(单位:元/月) 部门 部门公共交通费 部门 部门公共交通费 办公室 800 个人银行业务部 2000 计财部 1300 其中:个贷管理中心 800 人力资源部 800 中间业务部 1500 会计部 2300 其中:电子银行中心 800 其中:金库管理中心 400 信用卡中心 1000 业务运行中心 400 外资外贸业务部 2000 风险管理部 1000 总务部 1300 公司客户部 2000 信息技术部 1600 公司业务部 2400 监察保卫部 2000 其中:政府客户中心 400 其中:安全保卫中心 1300 资产保全人员 1000 房地产金融业务中心 400 部门公共交通费已包含各部门使用的摩托车公车油料费、修理费(业务运行中心交换用摩托车除外)。业务运行中心交换用摩托车私车油料费、修理费按300元/月的标准核定,超过核定标准部分等额抵扣部门公共交通费。 第五章 费用管理与控制 第九条 业务用车费和交通费报销凭证 一、业务用车费报销必须提供与业务用车使用维护有关的真实有效凭据,在费用包干额度内实报实销。业务用车费报销凭证种类具体包括:加油费凭证、停车保管费凭证(月保费、临保费)、过桥费凭证(中山地区年票费)、过路费凭证、清洗费凭证、护理费凭证、修理费凭证等。单笔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城区500元)的车辆维修费必须附有《中山市分行车辆维修审批表》才能报销。 二、交通费用报销凭证必须是加油费凭证、停车保管费凭证(月保费、临保费)、过桥费凭证(不含中山地区年票费)、过路费凭证、清洗费凭证、护理费凭证、修理费凭证、的士车票、公共汽车票等。 三、报销人员应对报销凭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总务部负责对业务用车的年审证照费、养路费、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单笔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城区500元)的修理费进行必要的复核,计划财务部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 第十条 业务用车费管理控制要求 各配车支行业务用车费实行“年初核定总量、年中控制进度、年末汇总清算”的费用控制模式,即年初核定各支行业务用车费用总量,年度中间支行按进度使用,年末一次性汇总清算。 第十一条 交通费管理控制要求 支行(部门)领导交通费、支行(部门)公共交通费实行“年初核定总量、月度动态管理、季度捆绑控制、年末汇总清算”的费用控制模式。 一、年初核定总量,即根据各类别、各项目交通费核定额度,确定各单位和个人全年可使用的交通费用总额。 二、月度动态管理,即按照各单位和个人月度交通费具体额度及使用情况,按月对当月实际可支用交通费限额进行动态管理。 (一)支行(部门)当月可支用公共交通费限额 支行(部门)当月可支用公共交通费限额为支行(部门)月度公共交通费额、支行(部门)领导月度车辆维护使用费额度的40%与以前月份节余的支行(部门)公共交通费三者之和。 支行(部门)公共交通费开支顺序为:支行(部门)月度公共交通费→以前月份节余的支行(部门)公共交通费→支行(部门)领导月度车辆维护使用费额度的40%。 (二)支行(部门)领导当月可支用个人交通费限额 支行(部门)领导当月可支用个人交通费限额为其月度车辆维护使用费额度的60%、以前月份节余的个人交通费和月度车辆折旧补偿费三者之和。支行(部门)领导月度车辆维护使用费的40%作为预留费用,季末根据支行(部门)公共交通费的实际开支情况进行清算。 支行(部门)领导个人交通费开支顺序为:支行(部门)领导月度车辆使用费额度的60%→月度车辆折旧补偿费→以前月份节余的个人交通费(不含预留费用)→个人预留交通费季末清算余额。 三、季度捆绑控制,即支行(部门)公共交通费与本单位领导个人交通费捆绑控制,以有效控制交通费开支进度,体现交通费用限额的约束性和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成本控制职能。 (一)支行(部门)当季公共交通费开支进度 1.当季公共交通费开支不超过核定的额度时,节余部分不能由于本单位负责人交通费的开支,只能结转下一季度使用。 2.当季公共交通费开支超过核定的额度时,超额部分只能在当季预留的支行(部门)领导交通费(车辆维护使用费限额的40%)中自行解决,并按个人车辆维护使用费的核定额度在本单位正、副职间进行分摊,不得提前支用以后月份公共交通费。 (二)支行(部门)领导当季个人交通费开支进度 支行(部门)领导当季交通费开支以个人季度交通费限额与上一季度节余的个人交通费之和扣减本单位当季公共交通费超过核定限额后的金额为限,不得提前支用以后月份个人交通费。 四、年末汇总清算,即年末对当年各单位和个人交通费可使用额度和实际开支总额进行一次性清算。 (一)支行(部门)全年公共交通费实际开支总额不超过年度限额时,当年节余的交通费可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二)支行(部门)全年公共交通费实际开支总额超过年度限额时,超额部分不能用以后年度交通费抵补,只能在本单位2005年考核所得的非人力费用中自行解决,市分行不再另行追加。 第十二条 交通费用实行按月报销或冲抵,市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分行交通费的报销、核算和考核,市分行总务部负责分行本部各部门内部借车费用的细分和考核。 第十三条 部门交通费冲抵以派车单所列示的借车费用为依据,市分行总务部对各部门借车费用的准确性负责,并负责及时登记各部门内部借车情况台账。 第十四条 业务用车费和交通费必须按进度进行开支,超过核定额度及超进度开支的费用,原则上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业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配置到各支行的业务用车,其车辆使用管理责任人为各支行的负责人,需指定专门人员进行业务用车的日常维护、定期年审工作。对因维护保养不善造成车况下降并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车辆,市分行将强行送修,维修费用由该车所在支行承担。 第十六条 各配车单位、市分行总务部负责对各自管理的业务用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建立车辆定期检修制度,保证车辆正常的机械性能。并建立车辆维护台帐,登记业务用车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情况。 第十七条 各配车单位、市分行总务部要重视业务用车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使用业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车辆借给非本行人员驾驶,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车辆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业务用车必须设定保管场所停放,非因公原因将车辆停放在外,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市分行各借车单位及总务部负责对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核把关。为避免车辆意外损坏,保障行车安全,对借车人的驾车年龄进行限制,对驾龄未满一年的借车人不予借车。 第二十条 为提高市分行本部乘用车辆的整体使用效率,对分行各部门借车次数进行限制。同一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借用车辆不得超过2部,以减轻车辆调配压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有关交通费用核算、使用管理、维修索赔和监督检查等其他事项,以及内部借车收费标准和车辆折旧补偿费申请程序等内容,仍按照《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乘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中山发〔2003〕116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分行计财部与总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主题词:车辆管理 交通费用 办法 通知 本行发送:行长,副行长,纪委书记,行长助理。 校对:中山市分行办公室 高飞 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办公室 2005年05月09日印发 — 18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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