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公约(一般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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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公约(一般工程) 东方园二期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建立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临时公约。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临时公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临时公约的内容予以书面承诺,其法律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四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规定的,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公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若本临时公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公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__; 座落位置: ___; 物业类型:住宅_____; 建筑面积:6977.85平方米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共服务设施有: 物业管理用房最晚完成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社区管理用房最晚完成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小区行车道最晚完成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小区绿化景观最晚完成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管理用房位于:本项目1#楼架空层西侧,建筑面积为:52.13m2,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定配置,由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与房屋所有权人约定使用(不包括水、电、气等使用费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 注册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第九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以下部位和设施为建设单位所有: 1、 ; 2、 ; 3、 ; 4、 ; 建设单位不得影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影响物业管理秩序。 第三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本公约参与本物业的管理 (二) 按照物业管理 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 提出补充本临时公约的建议; (四)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 (五) 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 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 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用利益的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投诉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树立“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 自觉遵守本临时公约; (四) 自觉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更新的责任; (五) 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六) 在转让物业时,告知受让人遵守本临时公约。在出租物业时告知承租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七) 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八) 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相关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未出售的物业,应当作为业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物业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邻里关系。 第十四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遵守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其协议确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缴纳装修押金,标准为:1000元 ,装修验收合格完毕后三个月内退还装修押金。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在入住环节乱收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修活动,遵守装修的主义事项,不得从事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指定地点放置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施工时间为: 上午7:00至12:00、下午14:00至19:00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七条 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按物业管理企业共同确定合理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二十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业主或业主使用人人为故意损坏、拆除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二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福建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严禁业主或使用人封闭住户阳台及外飘不锈钢(铁艺)防盗网。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音;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刻、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限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并承担费用。 业主不得阻挠建设单位对物业进行修复,因阻挠修复扩大损失的,业主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保修期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业主使用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公安部门或社区居委会的监督下,方可进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提前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物业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行为。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用于张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有关决定,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通告。 第三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四条 当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县建委指导监督下,按照建设部和南平市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依法收取,并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费用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损失的,业主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备。 第四十一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四十二条 公约保存与持有 本临时公约有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持一份。 第四十三条 本临时公约自第一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建设单位(盖章) 物业管理企业(盖章) 第一买受人: 年 月 日 10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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