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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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促进现代信息服务业和其他产业融合与互动,推动我市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9〕17号)、《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8〕83号)、《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府办〔2009〕4号)的有关精神,市财政设立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0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通过采取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资助有利于加快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突出绩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部分使用项目实施竞争性分配,组织代理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代理机构所需代理费用列入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年度专项预算,据实列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扶持领域;负责制定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扶持领域企业的认定办法;组织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发放承办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市财政局负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会同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发放承办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负责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助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扶持领域项目。对符合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扶持领域的重大投资项目,按项目投资的3:1比例,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扶持领域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进行划定和发布,并可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 现代信息服务业产业共性技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主要对现代信息服务业产业的共性技术研发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资助,按项目投资3:1的比例进行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现代信息服务业扶持配套项目。主要对争取到国家级或省级称号及其相应财税政策资源的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重点园区进行配套资助,按照其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财政资助金额的1:1或1:0.5比例进行配套资助,各级财政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如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申请资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给予其中一项资助。 第九条 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培育项目。对新入驻我市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园区(包括软件园、创意产业园),且经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属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扶持领域范围的企业,其成立的前三年作为培育期,培育期内企业因自身发展而发生的银行贷款,由市财政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如企业当笔贷款已享受其他市财政贷款贴息资助的,则在核定该笔贷款贴息额时作相应扣减,不重复资助。 第十条 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认证项目。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包括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软件认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CMM/CMMI2或以上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通过CMM/CMMI2级认证的,奖励15万元; (二)通过CMM/CMMI3级认证的,奖励20万元; (三)通过CMM/CMMI4级认证的,奖励25万元; (四)通过CMM/CMMI5级认证的,奖励30万元; (五)不同级别的CMM/CMMI认证,分别给予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本专项资金的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二)符合国家信息服务业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投资手续完备。 (三)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申报单位须符合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五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及资助项目的建议,组织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征集意见进行分析论证,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拟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及资助项目报市政府审定。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和资助项目计划作为年度资金申报指南的编制依据。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个人均可提交相关项目建议。项目建议应包含年度资金重点使用领域、专题及具体项目建议,并说明理由或进行可行性分析。建议最终被采纳的,对建议提交人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于每年年初,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办年度专项资金发放工作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应具备招投标代理资质及科研项目评审能力和经验。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重点使用领域,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负责项目初审和书面材料审核;负责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六章 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本专项资金的发放模式包括竞争性发放模式和审核制发放模式两种。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扶持领域项目、现代信息服务业产业共性技术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等二类项目适用竞争性发放模式;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培育项目、现代信息服务业扶持配套项目、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认证项目适用审核制发放模式。 第十八条 审核制发放模式流程: (一)根据每年初发布的现代信息服务业扶持配套项目、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认证项目的申报指南,企业通过指定网站进行网上申报。 (二)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企业不符合条件的理由,企业提交补充说明后,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可再次申请。 (三)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汇总纳入年度项目资助计划,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结束后,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起草年度项目资助计划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部门按资金程序发放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竞争性资金发放模式流程: (一)企业根据每年初发布的竞争性分配资金申报指南,通过指定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指南应按照招投标的相关要求,明确书面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形式要求、评分标准及评分流程等。 (二)代理机构网上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企业不符合条件的理由,企业进行补充完善后,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可再次申请。 (三)代理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候选资助项目;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企业不符合条件的理由,企业在指定期限内补充完善的,可再次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四)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团对候选资助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年度项目资助计划,按项目得分排名提出建议资助的项目名单。 (五)专家评审过程中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的,由代理机构按照“A—B”线模式,组织专家评审团以外的专家进行考察,独立提出现场考察意见供专家评审团参考使用。 (六)建议资助的项目名单通过媒体和指定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资助项目或资助单位有异议的,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出具报告。 (七)公示期结束后,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起草年度项目资助计划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发放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照项目投入进展情况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镇(街)的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设立专账对项目资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并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帐目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竞争性资金分配项目的申请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30%,发现存在把关不严情况的,依法追究代理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举报资助项目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对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抽查监督,发现代理机构有弄虚作假、影响项目审核公平公正开展等违约、违法行为的,要根据相关代理协议及法律法规给予惩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单位在市经贸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结束后,任何社会组织、个人仍可随时查阅项目申报审批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但已获财政资助的同一项目,在实施期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分别对项目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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