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诉讼模式(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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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专利诉讼模式(下)四、专利纠纷案件收、结案概况和法官面对的问题据统计,自1993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中国法院共受理审判涉及专利的纠纷案件5955件,审结5481件。其中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4743件,审结4353件;受理专利权属纠纷案件831件,审结570件;受理专利许可合同纠纷案件554件,审结558件。中国法院通过依法审判案件,制裁了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保护了中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科技的发展。随着专利案件的增多,案件复杂性增强,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中某些不完善的地方逐步显露出来,加之法院正在开展全方位的司法审判改革,中国法官正面对专利诉讼的诸多问题,亟待深入细致研
2、究解决。首先,如何维护全国专利诉讼的执法统一,保证全国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的审判标准一致和适用法律的连贯性问题。有的学者提出中国最高法院审判的专利纠纷个案应当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下级法院在专利审判中可以援引;有的提出中国最高法院应作出更具体的司法解释以弥补专利法律的不足。还有的建议在首都北京建立专门的专利上诉法院,统一全国的专利上诉案件审判。其次,是专利纠纷案件特别是专利侵权案件审判时间过长问题,这主要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前未经实质审查,在授权的专利中确实存在不具有专利性的技术方案。又有些侵权者在专利权人向他们提起诉讼后,他们不管有无道理都向专利复审机关提起专利权无效争议,法院的侵权
3、诉讼者得中止。而专利复审委员会积压案件太多,相当长的时间也不能作出复审结论,法院的侵权诉讼只好一拖再拖。即使专利权复审完成被维持,专利权人可能也已失去了市场。法官们建议是否在专利权人起诉前进行对其专利技术进行专利性检索,专利权人持检索复查的证明再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避免在诉讼中的拖延。也有学者提出专利性的复审与侵权诉讼合并都由法院审判,从而减少程序提高效率。再次,关于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是专利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对专利行政案件只进行程序审还是实体、程序一同审?法官对专利性问题该不该审?怎样确定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等等,都需要研究解决。第四,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法官
4、如何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适用“多余指定”、“等同”等原则,适用这些原则有无限制?如何判断专利侵权行为?对专利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间的技术争议如何进行技术鉴定和判断技术鉴定?以及如何计算权利侵权损失的赔偿等等问题,都是中国法官在专利诉讼中面对的亟待研究的问题。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已经使整个世界“变”得原来越“小”。在有关知识产权若干个国际公约、条约导引和各国内在科技与经济发展动力的促进下,国际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联系与协作将会越来越密切。应该告诉大家,美国和德国等国家专利法官的经验对中国法官的影响颇大,这不但是由于他们审判了一批有名的专利案件,还有与他们中有许多真诚对待中国、
5、热心帮助中国法官提高水平的朋友有关。我们愿意就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任何问题与诸位进行交流,取长补短,各有所得。我再此感谢大会的主持者,感谢大家!注释注1此为蒋志培副庭长在美国华盛顿国际法官会议上发言的中文稿。注21984年3月12第六届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法为自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通过的第一部涉及专利的专门法律。注3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该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注4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
6、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有关专利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和专利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作出了部署。该通知对人民法院受理专利纠纷类型、管辖、诉讼程序和法官配备等作出了规定,使专利法有关专利诉讼的条款规定得到落实。注5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的重点在于对专利法实体规定中与Trips不相一致的地方作了修改,主要内容包括:扩大专利保护的领域,对化学物质和药品实行专利保护;加强专利权人的权利,使其发明创造享有充分保护;延长专利保护的期限;调整修改强制许可规定;明
7、确规定方法专利的有关举证责任;增设本国优先权;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等。注6中国法院系统自199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先后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等大多数省、直辖市和沿海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审判庭。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也成立了专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审判庭。这些专门审判庭称为知识产权审判庭。注7中国法院受理专利纠纷案件所依照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审判
8、案件中可以对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注8自1998年1月29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第一件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纠纷案件起至1998年12月,北京市法院也就是中国法院共受理一审专利行政案件63件,终审结案56件。在已审结的56件中,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47件,其中维持复审决定的30件,维持无效决定的17件;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9件,其中撤销复审决定的2件,撤销无效决定的7件。注9自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实施以来,中国法院还未受理过一起以中国专利局为被告的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注10专利法实施后,专利
9、行政纠纷案件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95年5月17日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撤销,组建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由于中国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处地址位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至此全部专利行政纠纷案件自然归属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注11在一段时间里,其余各类专利纠纷案件中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曾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管辖,至1998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后,此类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注12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外,有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省会的中级人民法院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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