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体系中存在中义的“社会法”吗?——“社会法”语词使用之确定化设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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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体系中存在中义的“社会法”吗?“社会法”语词使用之确定化设想摘要我国学者近十年来在法学体系研究中,所使用的“社会法”语词可以归类为狭义、中义、广义和泛义四种。我国法律体系中也使用了中义社会法的概念。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存在着辩证关系。为了在社会法研究中解除困惑、方便使用,建议将这些相关语词统一为“社会保障法”、“社会法”、“社会法域”和“社会中的法”。关键词法学体系,法律体系,社会保障法,社会法,社会法域,社会中的法一、中义“社会法”语词之呈现笔者曾考察了德国、法国、日本、美国、英国立法和学者着述中关于“社会法”语词的使用,并将“社会法”、“社会法学、社会法理学”、“法律社会学”、 “法学社
2、会学”等术语进行了辨别。笔者原本武断地认为:虽然我国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在多种层面上使用了“社会法”这一语词,但其使用层面的归类不会超出王为农教授所归纳的四类。事实上,考究后却发现,近十年来仅我国大陆学者关于“社会法”语词的使用,就多达十数种,这些使用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层面, 即可分为狭义、中义、广义和泛义四个层面。狭义的“社会法”,即将社会法等同为作为法律部门之一的社会保障法。如,张守文、覃有土、樊启荣、林嘉等教授曾在这一层面上使用了“社会法”一词。中义的社会法,即在与公法法域、私法法域对称的第三法域和狭义社会法之间具体寻求一个使用的层面。如,陈海嵩先生、郑尚元、李龙、范进学、谢鹏程、王全兴
3、、李昌麒、单飞跃等教授曾在这一层面上使用了“社会法”一词。广义的社会法,即认为社会法是指或 将社会法当作与传统的公法、私法相对称的“第三法域”。如,张长利先生、孙笑侠、王保树、邱本、董保华、郑少华等教授曾在这一层面上使用了 “社会法”一词。泛义上的社会法,即将社会法作为一种法学理念、法学思潮或将之作为与“自然法”或“制定法”两相对应的一种法律。如,王为农、王全兴教授、徐刚先生等曾在这一层面上使用了“社会法”一词6.以上笔者所归纳并简略分类的关于“社会法”语词的各种使用,其中狭义、广义和泛义层面上的使用在德国、法国、日本、美国或英国的立法中或学者的使用中一般均能找到其“功能替代物”7,亦即这些层
4、面的用法与以上各国法学研究中的用词基本一致,可以说这样层面的使用是能够参与社会法学研究的国际交流的。但其中,在中义层面使用“社会法”语词的各种表现,据笔者了解,仅将社会法等同于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这一用法,可以找到国际上相应的学说来对应。如在法国,社会法的含义广泛,凡是有关公共秩序或利益、劳动关系以及经济安全保障的法律,并且不属于传统公法学所界定的研究范围的,都可以称为社会法;而目前,一般法学研究者所称的社会法包括:以研究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劳动法和研究社会安全制度相关法律规范的社会安全法。1至于我国学者所使用的其他类型的中义层面上的“社会法”,似乎带有更多的中国特色。二、中义“社会法”在
5、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中的意义法律体系中“中义社会法”概念的意义2001 年3月9日,李鹏委员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指出:“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是:第一,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应当齐全。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8这也许是“社会法”这一语词较早出现在我国立法机关的官方文件中的一次。从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所通过的法律情况来看,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也遵循了法律体系的这种设计。无论是九届全
6、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还是他们对任期内立法情况的公告,均将这一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类。其中社会法类的立法共五部,包括:工会法9、公益事业捐赠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从“社会法”项下的具体立法情况来分析,其中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均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而公益事业捐赠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超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领域,分属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领域和特殊群体立法领域。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这一时期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法属于前文所定义的中义社会法。但值得注意的是,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海洋环境
7、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被归类为行政法;水法、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被归类为经济法10.可见,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中的中义社会法并不包括调整教育关系、环境资源关系的法律规范。2003年4月26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从横向上看,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从纵向上看,有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8、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个层次。在与专门委员会的同志座谈中,大家认为,这七个法律部门、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的划分,既是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的,也比较符合法律自身的特点和内在规律。”11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先生的解释,这个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法”,“它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12.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立法规划分为宪法
9、及相关法律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类七个部分。其中,社会法类包括如下规划中的法律: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劳动合同法、农民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13,这几部规划中的法律应该分别属于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14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关系的规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立法规划所反映的是我国将来法律体系的内容,所设计的作为将来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社会法包括了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领域的法律规范。笔者认为,这一规划中的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法也是中义社会法,是对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行为所建立的法律体系中的中义社会法的延续和进一步明
10、确。并且,这一立法规划将义务教育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归类为行政法类,将土地管理法归类为经济法类,可见,十届人大常委会所规划的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法不包括调整教育关系和环境资源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一点“继承”了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所确立的法律体系的结构“基因”15.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或者可预见的近期内可能出现的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法属于中义社会法,包括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学体系中“中义社会法”概念的意义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我国学术界关于法学体系中的“社会法”的语义,可以分为狭义、中义、广义和泛义四个层面,其中与法律体系中的中义社会法有密切联系的中义层
11、面所使用的社会法概念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其一,将社会法等同为作为一个整体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或者他们“之和”。如陈海嵩先生认为,社会法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中义的社会法居于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界定的中间,“内容涵盖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6.其二,将社会法作为“一类法律”,它“与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民商法、经济法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持此观点的主要是郑尚元教授,他认为:“公与私的对立或融合的结果,不是社会,社会的存在自人类有史以来就一直在延续,即使在封建社会也存在公与私的融合问题,法律保护利益而采用公力调整的方法比比皆是。公法与私法融合的结果同样不可能是社会法,这种融
12、合的结果只能是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而第三法域并不等同于社会法。”“私法公法化所体现的公私法融合不是必然定义为社会法,而社会法却是具有公私法融合属性的法律。”“社会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17,“社会法不仅仅指社会保障法”,“社会法是调整自然人基本生活权利保障而衍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法律群”。3其三,将社会法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单位“部类”之一种。如李龙和范进学教授认为,“立法是利益的分配,执法是利益的实现,司法是利益的救济,利益是法律的真正的内容。在立法上所呈现出来的各种利益,不外乎四类: 即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共同体利益、家庭共同
13、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与之相应地法律及其体系由此可划分为国家法、社会法、家庭法和自治法四大部类”。并将“环境与自然资源法、科教法、经济法等”列入社会法之列。4其四,将社会法理解为剔除了经济法部门的“第三法域”中的剩余部分的总称。如谢鹏程教授在上个世纪 90年代初期提出:“法律体系的结构分为基本结构、部门法结构、子部门法结构、法律制度等”18,并进而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分为:私法、公法和社会经济法三大“部类法”。认为,仅仅依靠私法来调整市场经济必然面临三方面的问题:即“市场失灵”,从而需要“政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社会的宏观管理和行政指导”;经济中存在的“外部性”,破坏了市场机制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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