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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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04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太原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 〕280号)规定,结合路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管内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3条 本《细则》将铁路营业线分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进行管理。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按高速铁路管理。既有线提速200~250km/h区段按普速铁路管理。普速铁路分为繁忙干线、干线和其它线路。高速铁路为石太客专,繁忙干线为大秦、侯月、石太线,干线为京原、京包、北同蒲、南同蒲、侯西、太中银、太焦线,除以上范围外的线路为其它线路。 第4条 本《细则》规定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分类、天窗和慢行规定、等级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案审核、施工计划编制及审批、集中修和维修天窗组织实施,明确了施工过渡工程、验收交接的要求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施工考核及奖惩的基本制度。 第5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和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第6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技术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项目 第7条 施工项目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改造施工。 6.影响营业线正常运营的铁路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改造、软硬件平台更新、应用软件变更等施工。 7.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及TPDS设备标定施工。 8.承载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调整施工和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设备施工。本《细则》中行车通信业务是指列车调度语音通信、无线调度命令信息、无线车次号校核信息以及列控数据等与列车运行相关的信息传送业务和承载列车控制、CTC/TDCS、信号闭塞、5T、牵引供电远动、防灾监控等系统的网络通道。 9.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涵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 10.成段破底清筛、更换钢轨或轨枕,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更换轨枕板施工。 11.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12. 牵引供电变配电设备、电力、接触网技术改造及大修施工。 13.车站站台、雨棚、天桥等建筑物及客运上水和吸污设备、站场供水设施技术改造及大中修施工。 14.高速铁路线路、路基、桥隧涵病害整治,冻害整治,更换轨枕(板)及道岔主要部件等施工。 15.高速铁路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承力索,更换接触网支柱,隧道内接触网预埋件整治等施工。 16.其它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8条 维修项目 维修项目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而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高速、普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见附件1、2。 第三章 天窗和慢行规定 第9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规定如下: 1.高速铁路天窗原则上不应少于240分钟。 2.普速铁路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桥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及改造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3.普速铁路维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12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90分钟。 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除春运、节假日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维修单位确不需要时,经主管业务处室处长或副处长批准,可不申请或减少天窗次数、时间,不计入天窗修考核。 4.各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置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因施工、维修需要临时调整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时, 路局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5.普速铁路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设备检修,每月应保证2次垂直天窗,每次不少于30分钟。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天窗。 6.编组、区段站每个供电臂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停电时间。电气化双线区段每月应适当安排垂直检修天窗。 7.不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和其它线路,根据施工和维修需要,可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和次数或对天窗时段进行调整。 第10条 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的安排,按以下规定办理: 1.施工天窗的安排 繁忙干线集中修、高速铁路、图定货物列车对数小于12正确普速铁路施工时可连续安排施工天窗;其余各线周六、周日不安排施工天窗。 2.维修天窗的安排 (1)高速铁路每日安排维修天窗。 (2)普速铁路轨道结构为新Ⅱ型或Ⅲ型轨枕、I级以上道砟、无缝线路区段,周一至周四安排维修天窗,周五、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符合条件的有大秦重车线(湖东-迁西)、迁曹线(迁安北-曹妃甸北)、南同蒲上下行线(修文-介休)、北同蒲上行线(宁武-韩家岭)、太中银上下行线(新鸣李-吴堡),以上区段两端车站均含;其它区段周一至周五安排维修天窗,周六、日不安排维修天窗。 3.天窗综合利用 遇天窗内多工种施工(维修)作业时,由车务部门按照平行作业的原则统筹进行安排,最大限度满足施工单位要求,原则上重点病害处理、施工优于正常维修。电化区段,以供电为主,其中工务、电务日常维修作业项目,在设好防护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与供电部门在同一区间综合利用天窗;非电化区段,以工务为主。电务“垂直”天窗作业,电务优于供电、工务。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车站的指挥,制定安全卡控措施。 第11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繁忙干线和干线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慢行区段见附件3。 针对施工需要,编制了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 第12条 各项施工作业,施工点前不得安排慢行。点后不准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作业,若设备在阶梯提速期间确需整修时,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办理(按第46条第2款执行)。大机清筛、换轨、更换道岔、路基处理车施工时,在运行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增加天窗时间影响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时,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第四章 营业线施工等级划分 第13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14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5)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 15 条 维修等级分为二级。 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维修项目分为Ⅰ级维修和Ⅱ级维修,项目见附件1、2。 第五章 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 第 16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路局、主管业务处、站段针对每次施工应成立相应的施工协调小组。 1.Ⅰ级施工由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分管工、电副局长分别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其中涉及新线(路内建设项目)建设、既有线改建、扩建项目或国铁参股的建设项目,同时由分管建设的副局长担任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Ⅱ级施工由路局运输处、施工主体项目业务处室主管副处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3.Ⅲ级施工 (1)普速铁路Ⅲ级施工和高速铁路在车站登记的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分管副段长(副站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分别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2)高速铁路在调度所登记的Ⅲ级施工,按照施工主体项目专业,由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3)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因Ⅲ级施工较多同一时间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车间副主任(车站副站长)及以上级别胜任人员。 第 17 条 施工协调小组的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 4.Ⅰ、Ⅱ级及成组更换道岔、引起线路平纵断面变化、联锁改变、改变接触网悬挂、启用新设备及既有主要行车设备停用(或改造)等技改的Ⅲ级施工协调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18条 涉及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制定预备会和总结会制度,并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施工前1日接到施工日计划后,由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组织施工协调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召开施工预备会,并做好会议记录(见附件4)。施工总结会应于施工结束后及时召开,遇封锁施工应在轧道车或第一趟列车安全经过后召开。 维修天窗预备会、总结会由车站(车间)组织,做好会议记录。供电、工务、电务等设备管理单位要准确界定维修作业范围,准确掌握影响和被影响范围,制定针对性安全卡控措施,维修天窗内遇多工种作业发生矛盾时,由车站(车间)统筹合理安排多工种平行作业;遇区间涉及多个单位的维修作业,由下行发车方向车站负责协调邻站安排维修作业(局界口车站除外),设备单位须服从车站(车间)指挥。 第19条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 1.建设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2.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担当。 3.Ⅰ、Ⅱ级施工配合负责人由配合单位副职担当,Ⅲ级施工配合负责人由配合单位车间主任或委托胜任人员担当。 第20条 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3.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21条 维修的组织领导工作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Ⅰ级维修负责人由车间主任(副)担当(Ⅰ级维修较多时,车间主任须委托车间干部担当),Ⅱ级维修负责人由工(班)长担当。 第22条 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车务部门指定施工(维修)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各单位必须服从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施工(维修)主体单位负责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两个作业车间隔,不得小于500米),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 23 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路局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总经济师为副组长的综合利用天窗领导小组。成员由运输、机务、供电、工务、电务、车辆、土房、建设、劳卫、财务、信息化处,总工、安监室负责为组成,其主要职责:加强天窗修管理和考核工作,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修出现的问题,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天窗修质量。领导小组下设天窗修管理办公室(简称天窗办),“天窗办”设在总工程师室。 运输、工务、电务、供电、车辆、房建等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24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实时掌握施工和维修作业动态,站段调度(值班室)要对当天施工和维修作业计划、作业进度、安全防护措施、盯控干部到岗离岗情况实时掌握并记录,实行台账化管理。 第六章 营业线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25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运输处负责审批除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以外的施工计划,其中正线、到发线以外的对运输影响较小的施工计划审批按第26条办理,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审批维修计划。 需要铁道部审批的施工,由运输处编制、审核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并制定运输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运输处依据铁道部批复,编制具体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 大型客运站、枢纽、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Ⅰ级施工,由路局领导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 云冈支线等行车组织隶属于路局调度指挥的企业自维修线路施工计划由企业方编制审核正确后报路局运输处,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管理。 第26条 段管线内的施工,经局业务主管处室和设备主管处室共同批准后实施;涉及车站负责取送作业的段管线,施工前应征得车站的同意,由车站站长(副站长)签字,车站值班员(站调)给点后进行。 正线、到发线以外不影响机车出入库和编解作业的专用线、货物线、调车线、牵出线连续不超过48小时的施工,经车务段(直属站)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装卸车较大的专用线、货物线施工,需征得局运输处的同意。引起线路平纵断面和设备变化的需经路局有关处室批准。车务段(直属站)批准的施工,不再发布调度命令,需单机轧道时,须由车站发布命令。施工后有限速要求的线路应在《调车作业通知单》中注明。车务段(直属站)批准的施工,可比照本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27条 工程车需进入工程线施工,施工单位应检查确认具备进车条件后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作业内容、时间、范围、车列种类、限速条件等),由项目管理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工程线路基、线路等符合规定并具备施工进车条件,将申请报送运输处并抄送有关处、室,运输处审核后下发准按工程线办理进行作业的书面通知交调度所,调度所根据通知进行安排并发布工程车进入的调度命令。工程线作业,施工单位须与有关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接轨车站须制定有关作业办法。 第28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核 第29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路局有关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含路外)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再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批;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应急预案、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 第30条 施工方案由路局主管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审查,初步确定施工等级后报运输处,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协调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室共同审定。 第31条 施工方案审核经过后,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协议双方必须具备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资格。 第32条 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计划申请,路局主管业务处室不予审核,严禁施工。 第八章 营业线施工计划编制及下达 第33条 营业线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施工日计划和维修计划。 第34条 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路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高速铁路、繁忙干线部管施工的日计划须由调度所报运输局调度部审核。 第35条 运输处于每年12月初组织有关业务处编制路局次年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各业务处应提前提出部门年度轮廓施工计划。 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包括: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通信、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等主要施工。 第36条 月度施工计划提报、编制及下达方式 施工单位采用纸质和“施工管理信息系统”两种形式同时提报,运输处负责编制、下发月度施工计划。 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9日前将次月施工申请计划上报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各相关业务处对申请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以月度施工计划表(附件7)、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表(附件8)的形式于每月11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局外或局内工程部门还需提报《营业线施工审批表》(见附件9),此表在开工前只报批一次,施工中涉及到分步要点,不再申报。 2.运输处每月组织相关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审查编制月度施工计划,主要内容报分管运输副局长决定,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以局文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 3.双线车站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每月每站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设备检修垂直天窗,分站别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或在运行图文件中公布)。 4.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3日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区间装卸路料在出发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记。站内正线、到发线装卸路料,在征得列车调度员同意后,由车站安排进行,其它线由车站自行安排。在车站和其它线装卸路料按规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施工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流程 (1)由设备管理单位经过系统网上录入(局外施工单位由项目管理部门或牵头处室代为录入); (2)设备配合单位应及时审核并于每月14日12:00前,办理网上同意手续; (3)车务段(直属站)应及时审核并于每月15日12:00前,办理网上同意手续; (4)路局各有关处室对接到的施工计划申请,应及时审核,于每月18日12:00前在网上办理同意手续。 第37条 施工日计划提报、编制及下达方式 施工单位采用纸质和“施工管理信息系统”两种形式同时提报,调度所负责施工日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 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日计划申请报主管业务处室(建设项目施工日计划申请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室),主管业务处室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日计划申请。牵引供电施工要同时报调度所供电调度室,供电调度室对施工日计划审核后,交调度所施工调度室。 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施工项目,由施工主体单位的主管业务处联系有关业务处共同核对,由施工主体单位的主管业务处签认、盖章。 2.Ⅰ级施工、高速铁路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调度所于施工前2日15:00前将施工日计划提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处。 3. 编制施工日计划应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施工调度室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批复文电)进行核对,编制施工日计划,经运输处分管副处长或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Ⅰ级施工、高速铁路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1日15:00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处。 4.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00前(0:00-4: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于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传(交)主管业务处、相关列车调度和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5.云冈支线等行车组织隶属于路局调度指挥的企业自维修线路施工日计划由企业公司审核,盖章后向调度所提报,调度所根据月度计划安排实施。 6. 施工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流程 (1)设备管理单位提前3日向主管业务处提报施工申请(局外的施工单位经过各指挥部向建设处提报,建设处审核录入,路外施工项目由施工单位向总工室提报,总工室审核录入); (2)主管业务处审核后,在施工的前2日9时00分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 (3)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00前(其中0:00至4: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为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传(交)主管业务处、列车调度台、计划调度台,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车务段(直属站)。 第38条 高速铁路维修计划按日编制,编制程序如下: 1.设备管理单位于维修作业前3日向主管业务处提报计划申请,主管业务处根据设备管理单位的提报,与其它主管业务处沟通协调后编制本专业维修计划,于维修作业前2日9:00前报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施工调度室负责审核维修日计划。 2.施工调度室于维修作业前1日12:00前将维修日计划传(交)相关列车调度、计划调度、供电调度台及主管业务处室、相关车务段(直属站)。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维修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3.综合利用天窗时,由调度所指定维修主体单位,维修主体单位负责现场作业的组织协调工作。原则上有接触网作业时,维修主体单位以供电为主体作业单位;无接触网作业时,以工务为主体作业单位。 第39条 普速铁路维修计划实行周计划。维修日期、天窗时间由运输处在月度施工计划文件中公布,具体维修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审核并编制报调度所,调度所负责安排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工务、电务、供电、通信、车辆等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公布的天窗日期,提前收集、汇总,分Ⅰ、Ⅱ级整理出天窗维修作业计划,如涉及其它单位配合作业的,须与配合单位协商,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经分管副职审核同意,于每周三18:00前向车务段(直属站)提报下周维修计划,提报格式见附件5,其中供电单位提报格式见附件5表二,其它设备单位提报格式见附件5表一。 车务段(直属站)根据设备单位提报的内容编制周天窗维修作业计划,编制时,应按调度台管辖范围、日期、线别统筹安排平行作业, 提高天窗的利用率。编制好的周维修作业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于每周五18:00前向管内各车站(车间)下达,抄送相关施工单位,并报调度所。调度所要根据月度施工计划安排的天窗做为轮廓指导计划将维修天窗纳入日计划,列车调度员要根据当日天窗情况合理安排实施。 维修日计划下达后需要取消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在施工预备会上向车站(车间)提出书面申请,做好会议记录,经车站(车间)同意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 提报、编制、审批的周计划按纸质(或传真)和“施工管理信息系统”两种形式流转,如“施工管理信息系统”无法使用时,可经过路局局域网进行传递,电子文档与纸质不符时,以纸质为准。 车务段(直属站)及各设备管理单位须制定本单位周维修计划审核、编制、下发、实施办法及细化预备会、总结会制度。 第40条 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相邻路局调度指挥区段时(简称延伸段),按下列规定办理: 1.延伸段的施工计划:由施工单位向路局提报施工方案,路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调度管辖区段路局运输处提报经本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盖章)的次月施工计划申请(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施工安全协议),由调度管辖区段路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部管施工项目由调度管辖区段路局按规定报部审批。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本路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管辖区段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调度管辖区段路局调度所编制、下达(含邻局调度所)施工日计划,发布施工调度命令。施工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本路局负责。 2.高速铁路延伸段的维修计划:设备管理单位于维修作业前4日向路局主管业务处提报计划申请,主管业务处与局内相关业务处沟通协调后,于维修作业前3日向调度管辖区段路局主管业务处提报计划申请,由调度管辖区段路局主管业务处编制维修计划并向调度所提报。 3.普速铁路延伸段的维修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调度管辖区段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审核、编制后,报调度所安排实施。 第41条 在线间距不足 6.5米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 160km/h及以下,做好隔离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时,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及时向有关车站、动车组、机务段发布限速调度命令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第九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42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经过主管业务处室审查(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需增加部管施工项目时,运输处提前10天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修改LKJ基础数据、旅客列车提前开车和停站变化、快运货物班列提前开车和装卸车组织站变化的须提前15天),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第43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主管业务处室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需停止施工时,须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对于停止的施工,仍执行月度施工计划,只变更施工日期,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第44条 维修计划下达后,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或调整维修作业时,在不与其它施工及维修作业产生冲突的前提下,高速铁路由设备管理单位报主管业务处、普速铁路如涉及其它单位配合作业的,须与配合单位协商,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由设备管理单位在天窗实施前一天12:00前到车务段(直属站)申报维修计划,车务段(直属站)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车站(车间)并报调度所实施。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相邻路局调度指挥区段时,高速铁路由调度管辖路局业务处室、普速铁路由调度管辖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审核同意后,报调度所实施。 第45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160km/h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经主管业务处审核后会同调度所向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第46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和重伤设备处理、电务设备报警处理、冗余设备(系统)其中一套故障处理、道岔定反位之一个位置故障、因电力检修引起的主副电源切换等需临时封锁要点的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停用)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采取措施,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高速铁路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副主任)批准,普速铁路经过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副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主管业务处。 第十章 跨局通信施工 第47条 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及需要其它路局配合的跨局通信施工,施工总体方案由路局运输处及相关处室编制、审核。 跨局通信施工方案制定程序:施工申请路局电务处以书面形式,在施工前20天向受施工影响的路局电务处函告施工方案;需其它路局配合施工时,施工申请路局电务处还须向施工配合路局电务处函告施工方案以及需要配合的施工项目、时间等内容。受施工影响路局电务处在收到施工通知函后5天内会同本路局相关部门,对本路局管内施工受影响范围、时间及施工影响区段运输调整方案(或行车通信方式调整方案)等事项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并附管内功能验证方案;施工配合路局电务处在收到施工通知函后5天内,对施工配合项目、时间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并附管内配合施工方案。 第48条 跨局通信施工的等级,由施工申请路局、施工配合路局和受施工影响路局按照施工等级划分规定分别确定,在本局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 第49条 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施工的施工计划(包括施工配合路局和受施工影响路局相关内容),由施工申请路局编制,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施工日计划应经施工申请路局、施工配合路局、受施工影响路局通信部门相互联系、确认后,根据施工计划或施工电报分别向本路局调度所申请。 第50条 施工申请路局、施工配合路局、受施工影响路局应同时在本路局调度所或影响车站进行施工登销记。 第51条 施工开始、结束、延点、停止施工等情况,由施工申请路局通信部门与相关路局通信部门联系、协调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邻近营业线施工 第52条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米(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1.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电线路过轨、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主管业务处室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架桥、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修砌路堑护坡、修砌路堑防护挡墙、修砌天沟(吊沟)、桥梁防抛网安装; (6)架设及拆除电力线跨越架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大型运输车等施工机械作业; (2)挖掘基坑和挖(钻)孔桩、开挖电缆沟、开挖水沟、开挖顶管、框构基坑、框构、涵洞接长、埋设接地线(极)、支柱基础浇制等施工; (3)邻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缆沟、电缆沟、给水管路、信号机柱、电力架空线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路基帮宽、桥墩、桥台浇注等施工; (6)桥梁防撞挡墙、湿接缝浇注; (7)信号设备大修改造及配合工务施工前的设备预装、信号设备平台制作; (8)其它可能影响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以上邻近营业线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结合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划分工程机械的安全作业范围,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标线,对路基填筑,基坑、孔桩开挖、电缆沟、水沟开挖及弃土堆放等施工,必-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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