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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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划定:国度构造、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别工商户等统计观察工具,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度划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窜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划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观察中知悉的统计观察工具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 (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部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 说 明 2 第二部分 报表目录及表式 3 一、下层报表 4 二、综合报表 8 第三部分 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4 一、物业治理 14 二、住房置业包管 16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立 20 四、房地产中介办事 21 五、衡宇表面 24 六、衡宇权属登记 26 七、房地产生意业务 28 八、住房公积金 30 九、房改及住房保障 33 十、都会衡宇拆迁 35 40 第一部分 总 说 明 一、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房地财产的根本情况和生长态势,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宏观治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划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包罗物业治理、住房置业包管、经济适用住房建立、房地产中介办事、衡宇表面、衡宇权属登记、房地产生意业务、住房公积金、房改、住房保障及衡宇拆迁等十个方面的内容。 三、本报表制度执行范畴为所有的设市都会、县城和工矿区(其中设市都会、县城与部综合财务司的统计范畴一致,工矿区按国度统计局统计范畴执行)。 (一)设市都会的统计范畴分为两类:1.地级及以上都会的统计范畴为都会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市、市辖县。2.县级市的统计范畴为都管帐划区,即按都会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筹划区范畴内的建制镇。都管帐划区以外的建制镇不包罗在内。 (二)县城的统计范畴 县城的统计范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域范畴统计。 (三)工矿区的统计范畴 工矿区的统计范畴是指既不属于都会、县城、镇所辖,又不属于乡村所辖范畴内的工矿企业会合的地域(一个大型工矿企业或若干个工矿企业)。 四、报表的填报单元 本报表制度分设下层报表和综合报表,其中下层报表分别由设市都会、县城和工矿区范畴内的物业治理公司、住房置业包管公司、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元、房地产中介办事企业填报。综合报表分别由各级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都会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住房制度革新、住房保障和衡宇拆迁主管部分填报。 五、报表的报送单元 物业治理统计下层表、住房置业包管统计下层表、房地产中介办事统计下层表、衡宇表面、衡宇权属登记情况、房地产生意业务情况、城镇衡宇拆迁等七张报表由各省、自治区建立行政主管部分、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统计下层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行政主管部分报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由各省、自治区建立行政主管部分报送,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立兵团直接由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报送。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革新和住房保障主管部分报送。都会衡宇拆迁由各省、自治区建立行政主管部分、直辖市衡宇拆迁主管部分报送。 六、报表的汇总与报送方法:报表数据通过盘算机软件填写并通过网络或电子邮件上报。 七、本报表制度自2004年年报和2005年定期报表制度起执行,由建立部卖力解释。 第二部分 报表目录及表式 表号 表 名 陈诉 期别 填报范畴 报送单元 报送 方法 报送 日期 一、下层报表 房基1表 物业治理统计下层表 年报 设市都会、县城和工矿区物业治理公司 各省、自治区建立行政主管部分、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 网络 或 电子 邮件 年后 3月底前 房基2表 住房置业包管统计下层表 季报 设市都会、县城和工矿区住房置业包管公司 同上 同上 季后 15日前 房基3表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统计下层表 季报 设市都会、县城和工矿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行政主管部分 同上 季后 15日前 房基4表 房地产中介办事统计下层表 年报 设市都会、县城和工矿区房地产中介办事企业 各省、自治区建立行政主管部分、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 同上 年后 3月底前 二、综合报表 房综1表 衡宇表面 年报 设市都会、县城和工矿区国有土地范畴内的衡宇 各省、自治区建立行政主管部分、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 同上 年后 3月底前 房综2表 衡宇权属登记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后 3月底前 房综3表 房地产生意业务情况 季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季后 15日前 房综4表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 月报 辖区内所有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 各省、自治区建立行政主管部分、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立兵团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 同上 月后 10日前 房综5表 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 年报 辖区内全部卖力住房制度革新和住房保障的单元(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革新和住房保障主管部分 同上 年后 3月底前 房综6表 都会衡宇拆迁情况 季报 设市都会、县城筹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衡宇拆迁 各省、自治区建立行政主管部分、直辖市衡宇拆迁主管部分 同上 季后 15日前 第三部分 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物业治理 (一) 根本情况指标 1.企业名称:填写物业治理企业(单元)在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登记的名称,即企业(单元)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2.法人(单元)代码:接纳国度统一划定的企业(单元)法人代码。 3.详细地点:填写由邮政部分认可的单元所在地地点,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4.登记注册类型:凭据《关于分别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定》[国统字(1998)200号],依据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填报。 5.企业建立时间:是指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登记批准设立的日期。 6.企业资质品级:依据《物业治理企业资质品级措施》(建立部第125命令)填报。 (二) 物业治理项目情况 1.住宅 是指供居住使用的衡宇,包罗商住衡宇。 2.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是指住宅总修建面积凌驾5万平方米的,被居住区级门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大众办事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3.办公楼 是指构造、团体、企业、事业等单元使用的种种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4.商业营业用房 是指用于商业办事运动的衡宇修建。如度假村、饭馆、酒店、商场等。 5.产业仓储用房 是指用于产业生产、储备、供给等使用的衡宇。如厂房、堆栈等。 6.其他 是指不属于上述用途的衡宇修建。如学校讲授用房、医院医疗用房、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三) 企业从业人员情况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指陈诉期末在物业治理企业中事情,取得人为大概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罗: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企业中事情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元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罗离开本单元仍保存劳动干系的职工。 1.经营治理人员 是指物业治理企业中从事市场阐发、招投标筹谋、办事项目扩展、企业形象设计和人力资源治理、质量治理、技能治理、财务治理等运动的人员。 2.治理处主任(项目经理) 是指对确定的物业项目进行全面治理和运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专业物业治理办事的项目卖力人。包罗治理处主任(项目经理)、治理处副主任(项目副经理)。 (四) 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 1.资产总计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钱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罗种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该指标凭据管帐“资产欠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2.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陈诉年度内提取的牢固资产折旧合计数。该指标凭据管帐“财务状况变动表”中“牢固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 3.欠债合计 指企业所包袱的能以钱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送还形式包罗钱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该指标凭据管帐“资产欠债表”中有关项的期末数归纳盘算填列。 4.所有者权益合计 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欠债的差额,包罗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派利润等。该指标凭据管帐“资产欠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期末数填列。 5.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业务的收入总额。该指标凭据“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的数值填列。 6.营业本钱 指企业经营业务的实际本钱。该指标凭据“利润表”中“营业本钱”项的数值填列。 7.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从事经营业务应包袱的营业税、都会维护建立税、教诲费附加等。该指标凭据企业管帐“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的数值填列。 8.营业利润 指企业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本钱、营业用度,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支出后的净额。 (五) 人为、福利费、保险 1.本年应付人为总额(贷方累计产生额) 指企业在陈诉期内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该指标凭据管帐“应付人为”科目的贷方产生额合计数填列。 2.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贷方累计产生额) 指企业在陈诉期内累计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该指标凭据管帐“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产生额合计数填列。 3.劳动、待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合计 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的用度。 (六) 企业经营情况 依据《物业治理企业财务治理划定》(财务部基字[1998]7号)填报。 (七) 维修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简称,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革的资金。 二、住房置业包管 (一) 单元根本情况 1.建立时间 是指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登记批准设立或本地机构体例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建立住房置业包管机构的日期。 2.单元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是指住房置业包管机构所属类型的代码。 (二) 注册资本金及来源 1.注册资本金 是指住房置业包管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总额,包罗实物资本和钱币资本。 2.政府投入 是指住房置业包管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中,由政府财务预算资金投入、政府或政府部分以实物形式资产投入的部分。 3.钱币资本 是指住房置业包管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中,以钱币形式投入的部分。 (三) 经营情况 1.累计包管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包管机构从建立到陈诉期末,累计提供包管办事的户数。 2.本年包管户数 是指从年初至陈诉期末,住房置业包管机构提供包管办事的户数。 3.商业贷款包管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包管机构从建立到陈诉期末,累计提供商业贷款包管办事的户数。 4.住房公积金贷款包管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包管机构从建立到陈诉期末,累计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包管办事的户数。 5.组合贷款包管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包管机构从建立到陈诉期末,累计提供组合贷款包管办事的户数。 6.累计包管面积 是指住房置业包管机构从建立到陈诉期末,累计提供包管的贷款所购住房的总面积。 7.本年包管面积 是指从年初至陈诉期末,住房置业包管机构提供包管的贷款所购住房的面积。 8.累计包管金额 是指住房置业包管机构从建立到陈诉期末,累计提供包管的贷款金额。 9.本年包管金额 是指从年初至陈诉期末,住房置业包管机构提供包管的住房贷款金额。 10.包管余额 是指到陈诉期末,提供包管的住房贷款余额。 11.商业贷款包管余额 是指到陈诉期末,提供包管的住房贷款中商业贷款余额(含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余额)。 12.住房公积金贷款包管余额 是指到陈诉期末,提供包管的住房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余额)。 (四) 收入情况 1.累计总收入 是指住房置业包管机构从建立到陈诉期末,累计从事主、兼营各项业务的总收入。 2.本年总收入 是指从年初至陈诉期末,住房置业包管机构从事所有业务的总收入。 3.累计包管收入 是指住房置业包管机构从建立到陈诉期末,累计从事包管业务的收入。 4.本年包管收入 是指从年初至陈诉期末,住房置业包管机构从事包管业务的总收入。 5.累计其他收入 是指住房置业包管机构从建立到陈诉期末,累计从事其他中介业务的收入。 6.本年其他收入 是指从年初至陈诉期末,住房置业包管机构从事其他中介业务的总收入。 (五) 包管包管金及风险基金 1.包管包管金余额 是指陈诉期末,住房置业包管机构在各银行帐户上存储的包管包管金余额。 2.风险基金累计提取额 是指住房置业包管机构从建立到陈诉期末,累计提取的风险基金总额。 3.风险基金余额 是指陈诉期末,住房置业包管机构提取的风险基金的余额。 (六) 包管贷款的风险情况 1.逾期户数 是指陈诉期末,住房置业包管机构提供包管的贷款中所有逾期贷款的户数。 2.逾期三个月以上 是指陈诉期末,住房置业包管机构提供包管的贷款中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户数。 3.逾期金额 是指陈诉期末,住房置业包管机构提供包管的贷款中所有逾期贷款的金额。 4.逾期三个月以上 是指陈诉期末,住房置业包管机构提供包管的贷款中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金额。 5.累计代偿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包管机构从建立到陈诉期末,累计包袱包管责任并代为垫付送还的贷款户数。 6.本年代偿户数 是从年初至陈诉期末,住房置业包管机构包袱包管责任并代为垫付送还的贷款户数。 7.累计代偿金额 是指住房置业包管机构从建立到陈诉期末,累计包袱包管责任并代为垫付送还的贷款金额。 8.本年代偿金额 是指从年初至陈诉期末,住房置业包管机构包袱包管责任并代为垫付送还的贷款金额。 9.累计最终赔付损失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包管机构从建立到陈诉期末,经处理抵押物补偿后,累计最终由住房置业包管机构赔付损失的户数。 10.本年最终赔付损失户数 是指从年初至陈诉期末,住房置业包管机构经处理抵押物补偿后,最终由住房置业包管机构赔付损失的户数。 11.累计最终赔付损失金额 是指住房置业包管机构从建立到陈诉期末,经处理抵押物补偿后,累计最终由住房置业包管机构赔付损失的金额。 12.本年最终赔付损失金额 是指从年初至陈诉期末,住房置业包管机构经处理抵押物补偿后,最终由住房置业包管机构赔付损失的金额。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立 1.施工面积 是指陈诉期内施工的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修建面积。包罗本期新开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承施工的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规复施工的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衡宇面积仍包罗在施工面积中,多层修建应填各层修建面积之和。 2.新开工面积 是指在陈诉期内新开工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修建面积。不包罗上期跨入陈诉期继承施工的衡宇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规复施工的衡宇面积。衡宇的开工应以衡宇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惩罚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新开工面积以单元工程为核算工具,按整栋衡宇的全部修建面积盘算,不能支解盘算。 3.竣工面积 是指陈诉期内凭据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到达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判定及格或到达竣工验收尺度(实行房地产开发小区综合验收的都会,应经小区综合验收及格)正式或移交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修建面积。 4.竣工套数 是指陈诉期内衡宇凭据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到达入住和使用条件,经验收判定及格(或到达竣工验收指标),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成套住宅的套数总量。 5.销售面积 是指陈诉期已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修建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条约的经济适用住房修建面积。不包罗已签订预售条约正在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修建面积,但包罗陈诉期或陈诉期以前签订了预售条约,在陈诉期又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修建面积。 6.空置待销面积 是指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修建面积。 7.空置滞销面积 是指空置时间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修建面积。 8.空置积存面积 是指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修建面积。 9.完成投资:是指陈诉期内完成的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配套办事设施建立的投资额。包罗修建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买及其它用度。 10.自有资金 是指企业凭据财务制度划定从其所有者权益中摆设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的资金。 11.银行贷款 是指陈诉期内建立单元向银行借入的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的各项借款。 12.其他 是指陈诉期内收到的、除以上种种资金之外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的资金。包罗社会合资、小我私家集资、无偿损赠等资金。 13.预收款项 是指陈诉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元提前预收的、由购房者提前交付的购房款。 四、房地产中介办事 (一) 根本情况指标 1.企业名称:填写房地产中介办事企业(单元)在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登记的名称,即企业(单元)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2.法人(单元)代码:接纳国度统一划定的企业(单元)法人代码。 3.详细地点:填写由邮政部分认可的单元所在地地点,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4.登记注册类型:凭据《关于分别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定》[国统字(1998)200号],依据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填报。 5.企业建立时间:是指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登记批准设立的日期。 (二) 资产情况 1.资产总计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钱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罗种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该指标凭据管帐“资产欠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2.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陈诉年度内提取的牢固资产折旧合计数。该指标凭据管帐“财务状况变动表”中“牢固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 3.欠债合计 指企业所包袱的能以钱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送还形式包罗钱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该指标凭据管帐“资产欠债表”中有关项的期末数归纳盘算填列。 4.所有者权益合计 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欠债的差额,包罗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派利润等。该指标凭据管帐“资产欠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期末数填列。 (三) 损益及分派 1.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业务的收入总额。该指标凭据“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的数值填列。 2.营业本钱 指企业经营业务的实际本钱。该指标凭据“利润表”中“营业本钱”项的数值填列。 3.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从事经营业务应包袱的营业税、都会维护建立税、教诲费附加等。该指标凭据企业管帐“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的数值填列。 4.营业用度 指企业在经营业务运动中所产生的种种用度。该指标凭据企业管帐“利润表”中“营业用度”项的数值填列。 5.营业利润 指企业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本钱、营业用度,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支出后的净额。 6.治理用度 指企业行政治理部分为组织和治理生产经营运动而产生的各项用度。 7.财务用度 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产生的用度,包罗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四) 人为、福利费、保险 1.本年应付人为总额(贷方累计产生额) 指企业在陈诉期内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该指标凭据管帐“应付人为”科目的贷方产生额合计数填列。 2.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贷方累计产生额) 指企业在陈诉期内累计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该指标凭据管帐“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产生额合计数填列。 3.劳动、待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合计 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的用度。 (五) 业务量及从业人员 1.从业人员 是指陈诉期末,在房地产代价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从业的人员总数。 2.完成件数 是指陈诉期内,房地产代价房地产咨询评估机构的完成的业务件数,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业务促成的生意业务的件数和总修建面积。 3.房地产估价总额 是指陈诉期内,房地产代价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房地产代价总额。 4.房地产经纪成交修建面积 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促成生意业务的房地产总修建面积。 五、衡宇表面 (一) 衡宇状况 1.年末实有衡宇修建面积 是指陈诉期末种种衡宇修建面积之和。 ①住宅 是指陈诉期末含私有(自有)衡宇在内的专供居住的衡宇,包罗别墅、公寓、职工眷属宿舍和团体宿舍(包罗职工只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衡宇修建面积之和,但不包罗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罗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衡宇。 ②私有(自有)住宅 是指私人所有的住宅,包罗中国百姓、港澳台同胞、外洋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制作、购买的住宅建立面积之和。 2.年末成套住宅套数 是指陈诉期末按设计要求已建成并到达入住使用条件的成套住宅的套数。统计单元:套。 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 3.年末成套住宅修建面积 是指陈诉期末成套住宅的修建面积之和。 4.年末危险衡宇修建面积 是指陈诉期末衡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包管居住和使用宁静的种种衡宇修建面积(包罗私有衡宇)之和。 5.本年衡宇淘汰面积 是指陈诉期内由于拆除、坍毁和种种灾害等原因实际淘汰的衡宇修建面积(包罗私有衡宇)之和。 (二) 居住状况 1.居住人口 是指陈诉期末与住宅统计范畴一致的居住人口。以公安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2.居住户数 是指陈诉期末与居住人口数相应的户数。"户"以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一个户簿即一户。统计单元:户。 3.人均修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住户 是指陈诉期末人均修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住户户数。统计单元:户。 4.人均住宅修建面积 是指陈诉期末,按居住人口盘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修建面积。 盘算公式: 人均住宅修建面积(平方米/人)=住宅修建面积÷居住人口 5.户均住宅套数 是指陈诉期末,按居住户数盘算的平均每户拥有的住宅套数。 盘算公式: 户均住宅套数(套/户)=实有住宅套数÷居住户数 6.住宅成套率 是指陈诉期末,成套住宅修建面积占实有住宅修建面积的比例。 盘算公式: 住宅成套率(%)=成套住宅修建面积÷实有住宅修建面积×100% 7.住宅自有率 是指陈诉期末,自有(私有)住宅的修建面积占实有住宅修建面积的比例。 盘算公式: 住宅自有率(%)=自有(私有)住宅修建面积÷实有住宅修建面积×100% 六、衡宇权属登记 (一) 已登记衡宇情况 1.年末已登记衡宇总修建面积 是指陈诉期末,在城镇和工矿区辖区内已进行所有权登记的衡宇的总修建面积。 年末已登记衡宇总修建面积=上年末已登记衡宇总修建面积+本年初始登记衡宇总修建面积-本年拆除登记衡宇总修建面积 2.住宅 是指陈诉期末,含私有(自有)衡宇在内的专供居住的衡宇,包罗别墅、公寓、职工眷属宿舍和团体宿舍(包罗职工只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衡宇修建面积之和,但不包罗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罗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衡宇。 3.成套住宅 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 4.非住宅 是指陈诉期末,除住宅外的其他衡宇的总修建面积。 5.办公楼 是指构造、团体、企业、事业等单元使用的种种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6.商业营业用房 是指用于商业办事运动的衡宇修建。如度假村、饭馆、酒店、商场等。 7.产业仓储用房 是指用于产业生产、储备、供给等使用的衡宇。如厂房、堆栈等。 8.其他 是指不属于上述用途的衡宇修建。如学校讲授用房、医院医疗用房、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二) 本年登记情况 1.本年登记总件数 是指陈诉期内,进行衡宇所有权登记的总件数。 2.本年登记总面积 是指陈诉期内,进行衡宇所有权登记的衡宇总修建面积。 3.初始登记总件数及初始登记总修建面积 是指陈诉期内,进行衡宇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总件数及总修建面积。 4.转移登记总件数及转移登记总修建面积 是指陈诉期内,进行衡宇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总件数及总修建面积。 5.变动登记总件数及变动登记总修建面积 是指陈诉期内,进行衡宇所有权变动登记的总件数及总修建面积。 6.他项权利登记总件数及他项权利登记总修建面积 是指陈诉期内,进行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总件数及总修建面积(包罗房地产抵押登记总件数及总修建面积)。 7.注销登记总件数及注销登记总修建面积 是指陈诉期内,进行衡宇所有权及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的总件数及总修建面积,其中包罗拆除衡宇登记总件数及总修建面积。 8.拆除登记件数及拆除登记修建面积 是指陈诉期内,因衡宇拆除而进行的衡宇所有权注销登记总件数及总修建面积。 (三) 本年发证情况 1.本年发证合计 是指陈诉期内,衡宇权属登记构造发放的衡宇所有权证、衡宇共有权证和衡宇他项权证的总数。 2.所有权证 是指陈诉期内,衡宇权属登记构造发放的衡宇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总数。 3.共有权证 是指陈诉期内,衡宇权属登记构造发放的衡宇共有权证或房地产共有权证的总数。 4.他项权证 是指陈诉期内,衡宇权属登记构造发放的衡宇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的总数。 七、房地产生意业务 (一) 本年新建商品房预售 是指陈诉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条约登记存案的相关数据。 1.批准预售面积 是指陈诉期内,经批准预售的未竣工商品房修建面积,依据《都会商品房预售治理措施》(建立部令第131号)填报。 2.预售套数 是指陈诉期内,商品房预售总套数。 3.预售面积 是指陈诉期内,商品房预售总修建面积。 4.预售金额 是指陈诉期内,商品房预售成交条约价总金额。 (二) 本年新建商品房现售 是指陈诉期内,新建商品房现售并治理过户登记的相关数据(含竣工一年以上,在本年又现售出的商品房),不包罗进行预售条约存案后治理过户登记的数据。 1.成交套数 是指陈诉期内,新建商品房现售的总套数。 2.成交面积 是指陈诉期内,新建商品房现售的总修建面积。 3.成交金额 是指陈诉期内,新建商品房现售的成交条约价总金额。 (三) 本年存量房买卖 是指陈诉期内,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通过其它生意业务方法取得产权的衡宇,以及自有自用衡宇买卖的相关数据。 再上市房买卖,是指陈诉期内,职工凭据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后,再上市生意业务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数据。 1.成交套数 是指陈诉期内,治理过户手续的存量房总套数。 2.成交面积 是指陈诉期内,治理过户手续的存量房总修建面积。 3.成交金额 是指陈诉期内,治理过户手续的存量房生意业务总金额。 平均成交代价(平方米/元)=成交金额÷成交面积 (四) 本年衡宇租赁登记存案 1.租赁登记存案件数 是指陈诉期内,治理衡宇租赁登记存案手续的件数。 2.租赁登记存案面积 是指陈诉期内,治理衡宇租赁登记存案手续的租赁衡宇总修建面积。 (五) 本年房地产抵押 是指抵押人用其正当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法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包管的行为。 1.抵押登记件数 是指陈诉期内,治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总件数。 2.抵押登记面积 是指陈诉期内,治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房地产总修建面积。 3.抵押登记金额 是指陈诉期内,治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房地产所包管的债务总金额。 a.在建工程抵押 是指陈诉期内,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承制作资金的贷款,以其正当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法,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送还贷款包管的有关数据。 b.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 是指陈诉期内,购房人在支付划定的首期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将所预购的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送还贷款包管的有关数据。 c.现房抵押 是指陈诉期内,抵押人用已治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衡宇,向抵押权人提供送还贷款包管的有关数据。 d.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 是指陈诉期内,设定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竣工后,转为现房抵押的有关数据。 e.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转现房抵押 是指陈诉期内,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转为现房抵押的有关数据。 f.其他 是指陈诉期内,除作为送还贷款包管的情形之外,抵押人用自有衡宇以不转移占有的方法向抵押权人提供其他债务履行包管的行为。 八、住房公积金 (一) 住房公积金来源 1.单元(小我私家)缴存比例 是指经本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订、省级政府批准并宣布的职工和单元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单元为职工缴存(职工小我私家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占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人为的比例。 2.本期应缴职工人数 是指本地统计部分宣布的上一年度治理范畴内国度构造、国有企业、城镇团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元、民办非企业单元、社会团体等单元在职职工人数之和。 3.本期实缴职工人数 是指本期实际汇缴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本期是指自本月初起至本月末止(以下同)。 4.上期末缴存余额 是指上期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扣除上期末累计提取额后的数额。上期在月报中指上月,在年报中指上年度(以下同) 5.本期应缴存额 是指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本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即,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人数-销户人数-封存人数)×本地上年度职工月(或年)平均人为总额×(当年职工缴存比例+当年单元缴存比例)。 6.本期实缴存额 是指本期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包罗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7.本期小我私家提取额 是指本期职工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8.本期末累计小我私家提取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职工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9.结转利息 是指每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凭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划定为职工结算的利息。 10.本期末缴存总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数额。 11.本期末缴存余额 是指本期末缴存总额扣除本期末累计小我私家提取额后的数额。 (二)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分派 1.本年业务收入 是指本年度治理中心各项业务收入的实际产生数额。 2.本年业务支出 是指本年度治理中心各项业务支出的实际产生数额。 3.本年增值收益 是指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运作历程中的各项业务收入与各项业务支出的差额。 4.本年提取治理用度 是指本年度按划定提取的治理中心治理用度的数额。 5.本年末风险准备金总额 是指截至本年末按划定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数额。 6.本年末风险准备金余额 是指截至本年末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划定核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7.本年末廉租住房增补资金总额 是指截至本年末累计城镇廉租住房增补资金的数额。 8.本年末廉租住房增补资金余额 是指截至本年末累计廉租住房增补资金总额扣除已划出的廉租住房增补资金的数额。 (三) 住房公积金使用 1.上期末贷款余额 是指截至上期末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且尚未送还的小我私家贷款(或其他贷款,以下2、3、4、5、6同)本金数额。 2.本期发放额 是指本期利用住房公积金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数额。 3.本期接纳额 是指本期实际接纳的贷款本金数额。 4.本期末贷款总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累计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本金数额。 5.本期末贷款余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且尚未还清的贷款本金数额。 6.小我私家住房贷款逾期贷款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借款条约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条约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送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7.其他贷款逾期贷款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借款条约约定到期后所有项目和单元贷款的未还本金余额之和。 8.小我私家住房贷款本期放贷户数 是指本期实际发放小我私家住房贷款的笔数。 9.小我私家住房贷款本期末累计放贷户数 是指截至本期末累计发放小我私家住房贷款的笔数。 10.小我私家住房贷款本期末逾期贷款户数 是指截至本期末借款条约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未送还贷款的借款笔数。 11.本期国债购买额 是指本期利用住房公积金实际支付购买国债的金额。 12.本期末国债余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且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债在购买时实际支付的金额。 九、房改及住房保障 (一) 公有住房革新情况 1.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是指本行政辖区内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见《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革新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 2.廉租住房租金尺度 是指由本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应由低收入居民家庭包袱的廉租住房租金尺度。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革新加速住房建立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治理措施》(建立部、财务部、民政部、领土资源部、国度税务总局令第120号)。 3.年末实有公有住房总量 是指陈诉期末,本辖区内构造、团体和企事业单元所有的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总修建面积。见《决定》、《通知》及《建立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革新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 4.公有住房累计已出售总量 是指截止陈诉期末累计已经按尺度价、房改本钱价、经济适用住房代价或市场价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总修建面积。 5.当年出售量 是指陈诉期内按尺度价、房改本钱价、经济适用住房代价或市场价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总修建面积。 6.当年房改本钱价 是指本地人民政府宣布的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房改本钱价。见《决定》、《通知》。 7.公有住房售房款累计总额 是指截止陈诉期末累计已出售公有住房所得房价款的总额。 8.公有住房售房款余额 是指公有住房的的帐面现存剩余数额。 (二)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1.本年廉租住房工具 是指本年度切合本地政府划定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数。 2.本年廉租住房解决户数 是指陈诉期内的种种廉租住房保障形式解决的切合双困家庭尺度的家庭总户数。 3.实物配租 是一种对切合双困家庭尺度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法,即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切合一定尺度的普通住房。 双困家庭尺度:是指由本地人民政府划定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尺度。 4.租金补贴 是一种对切合双困家庭尺度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法,即由双困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凭据一定尺度赐与租金钱币补贴。 5.其他方法 是除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以外的,对切合双困家庭尺度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其他方法。 6.本年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是指本年度通过财务划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派和其他种种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数额。 7.本年廉租住房资金使用 是指本年度通过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其他方法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数额。 十、都会衡宇拆迁 (一)本年筹划拆迁修建面积 是指陈诉年度筹划拆迁的衡宇总修建面积。 (二)本年发放拆迁许可证 是指陈诉期末,实际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总量。 是指陈诉期末,实际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涉及的总拆迁修建面积。 (三)本年实际拆迁修建面积 是指陈诉期末,实际实施拆迁的衡宇总修建面积。 是指产权性质为住宅的衡宇拆迁修建面积。-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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