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教案官司填补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空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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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起教案官司填补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空白一起教案官司填补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空白【抗诉机关和受诉法院】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受诉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丽娅,女,现年48岁,汉族,现为重庆市南岸区四南小学教师,住重庆教育学院教师宿舍27-3-4号。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75号。法定代表人朱静萍,校长。高丽娅自1990年1月起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以下简称校方)从事语文教学工作。按照校方的管理规定,高丽娅在每学期期末将自己所写的教案上交给校方供其检查,十余年间上交教案共计48本
2、,但校方在例行检查之后并未将这些教案本返还给高丽娅。2002年4月,高丽娅因总结教学经验并撰写论文需要,向校方提出返还其历年上交的教案,才得知48本教案中的44本已被校方以销毁或卖废品等方式处理掉。高丽娅认为校方漠视教师的劳动成果,践踏教师的心血结晶,侵犯其对于自己所写教案的知识产权及载有教案内容之教案本的所有权,遂与校方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高丽娅遭到了校方蛮横无礼和不公正的对待,直至下岗。高丽娅被迫拿起法律的武器,将校方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校方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经济损失8800元。【原审裁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初次接收本案之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不属法
3、院管辖范围,遂裁定不予受理。高丽娅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以物权纠纷涉诉,属于平等主体,法院应予管辖,遂裁定发回南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正式受理并开庭重审后,于2003年10月24日判决驳回高丽娅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高丽娅要求返还教案本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而认定高丽娅的请求于法无据的理由有三:一、空白的教案本属于学校所有;二、高丽娅的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三、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所有权的归属法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高丽娅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教案包含教师
4、个人的经验及智慧,是教师为完成校方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但二审法院显然认为这样的职务作品应属校方所有,遂于2004年3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抗诉及其理由】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遂于2004年5月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本案经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仔细审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1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主要抗诉理由如下:1、原审判决对于教案应否享有著作权的认定含混不清,杜绝了原告方就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审判决虽承认教案属于职务作品,但显然认为职
5、务作品应属校方所有。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为高丽娅可能从著作权角度寻求司法保护的救济途径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碍。2、原审判决对于附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所有权归属认定错误,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载体的所有权。空白的教案本被校方发放到原告手里之后就处于一个不停地被使用和消耗的过程,原告高丽娅在消耗空白教案本的基础上创造了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应当原始取得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再审裁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了再审判决。对于各界及媒体十分关注、检察机关在其抗诉意见中也着重提及的著作权问题,再审判决认为“
6、高丽娅在向原审法院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返还教案本或赔偿损失,并未涉及著作权的问题。原审判决亦没有对教案本是否具有著作权问题作出判决,如高丽娅认为其对教案本享有著作权,可另案解决”;而对于附载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问题,再审判决仍然坚持原判决的意见,遂判决维持原判。对于人民法院的再审结果,检察机关并未简单地做申诉人的息诉工作从而放弃自己的监督职责,而是一方面向高丽娅传达检察机关一如既往坚决支持其诉求的态度,使高丽娅重拾胜诉的信心;另一方面帮助高丽娅详细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找到法院再审判决的错误所在,并向其提出了另行起诉著作权的建议。在检察机关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下,高丽娅于2005年8月毅然向
7、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状告校方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判决高丽娅对于自己所写教案享有著作权,校方的行为构成侵权。校方首次败诉,当然不服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2月2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鉴于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动生效,高丽娅胜诉成为定局。这一围绕著作权而展开的全国首例教案纠纷案终于划上一个较为圆满的句号。【点评】本案历时近四年,惊动三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先后经过七次审理才得以尘埃落定。作为全国首例,本案触及多处
8、法律及司法实践方面的空白,焦点在于教案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教案的著作权由谁享有、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及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归谁所有。(一)教案应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教案并没有被明确纳入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保护范围,这也是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主要原因。但我们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教案作为一个教师对其教学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积
9、累,凝聚了教师的心血和智慧,它可以并且应该具有独创性(至于这种独创性的多少及价值高低,并不应该成为判断教案是否属于作品的标准。此问题在很多有关著作权的权威著作中已有详细论述,此外不再展开。),因此教案是符合作品定义的,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从实施条例第四条关于文字作品的具体规定来看,文字作品显然不应仅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四种,其它所有符合作品法律定义的文字作品均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审判决在这一问题上显然犯下理解法条过于僵化的错误,并在后来的二审判决中被纠正。二审判决虽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毕竟承认“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是“职务作品”。遗憾的是二审判决显然认为教案
10、作为职务作品应由校方享有,这就涉及到我们接下来要谈的问题。(二)教案的著作权由谁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该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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