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教案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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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院教案(2020级)202L/202学年第_L学期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单元十二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授课班级授课教室授课课时3课时学情分析知识基础:学生己学过“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市场营销学”、“创业与创新 课程”、“数据库技术与应用”等课程,具备一定的电子商务法律实务基础 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技能基础:学生已具备分组讨论、沟通、小组协作的能力,能从网络等渠道获取专 业信息。学习特点:学星有较好的学习内驱力,有较好的学习主动性,在教学活动实施过程 中能够积极配合,有助于课程的推进。教学目标知识目标:1. 熟悉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2. 熟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
2、的海关监管;3. 了解跨境电子商务运营中相关跨境电商模式及其适用范围;4. 熟悉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目标:能够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模式下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工作。素质目标:增强学生法律法规意识;培养学生发现法律问题、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关于跨境电商经营者的一般监管规定1、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需办理市场登记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为跨境电商提供服务的企业,都应当按照规 定自行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办理经营主体的备案登记手续。2、依法办理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和海关注册登记从事跨境电商的经营主体,原则上都符合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中关于对外贸 易经营者的定
3、义:即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并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跨境进口零售中的平台内经营者对应的是境内的委托企业)。因 此,均应当按照该法规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从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 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3、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对于跨境电商平台上的平台内经营者,电商平台根据第27条、第29条的规定,承担 对其行政许可信息的核验、登记等义务,对未取得行政许可即进行电商经营的主体承担采 取必要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4、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跨境电商经营者应对商品质量承担责任。食品经营者
4、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 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后果。案例12T中,唯品会平台既是案涉跨境电商商品的境内提供者,亦是跨境电商中个人报 关服务的提供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以及电商法规定的电商经营者。在冯某 已经对案涉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初步举证的情况下,唯品会平台作为案涉商品的销售者,应 当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作为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其经营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未有 证据显示系因冯某自身原因导致案涉商品长虫的情况下,平台作为经
5、营者,应履行法律规定的 质量担保义务。因平台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在销售前已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合格,故不能认定某平台已尽上述规定的查验义务,应当推定某平台明知案涉商品存在质量问 题。从而,法院判决唯品会平台向冯某退还货款588元,赔偿5880元。5、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电子商务法第26条规定,电商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 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实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政府部门相关职责商财发(2018) 486号文中,还对政府部门相关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1. 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
6、规实 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2. 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 模式。3. 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 关管理措施。4. 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境内服务商,应配合海关调查, 开放交易生产数据(ERP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5. 海关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 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 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6.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
7、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 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 查处。(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及商品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 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符合以下 条件:一是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二是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商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三单比对。三是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商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 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
8、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模块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案例12-22015年,熊某通过某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了荷兰某品牌的奶粉9罐,发现所有产品包装均无 中文标签、说明,就此认为电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97条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 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请分析:1. 跨境电商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有何重大区别?2. 跨境电商公司是以熊某的名义和费用来处理事务,熊某与跨境电商公司之间成立的是 委托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3. 保税区入驻企业本质上属于境外企业还是境内企业?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之海关监管体系目
9、前而言,中国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 者(跨境电商平台)从境外的跨境电商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企业)处购买商品,并通过“直 购进口或网购保税进口 运递入境的消费行为。(一)现行海关监管体系梳理与归纳海关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体系主要包含:企业管理(注册登记、经营资质)、通 关管理、税收征管、场所管理、退货管理、检疫查验、物流管理、数据监管等环节。图1: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交易流程图|可际贸说“机 wii *美羚境电r商务服务油美丫台卸桔美并允许发货海矢值)沽爪核放方式M美物浪报送1恩送点(.;报iURIW :(放 bZIlib:30H内中诂.:4SH内
10、i&K) 四货物打包 并牛疝的羚境屯筒Ki 管作业场所 (仓;企业),路埼电商企业/ 矜境电曲平,儿通知变付企业(订的人(3)货*付金玄付企&海关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各个环节的主要监管内容如表1所示: 表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环节之海关监管体系对应环节1海关监管内容注册登记前置环节主体: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 口业务的企业地点:所在地海关注: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经营资质前置环节物流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支付企业:银行机构一一金
11、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一一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实时信息传输环节时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渠道: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内容: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注:“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商平台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向海关传输相关信息数据监管环节、基本要求: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 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通关管理环节通关方式: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通关材料修改或撤销: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检疫环节
12、和进境环节:对需在进境口岸实施的检疫及检疫处理工作,应在完成后 方可运至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通关环节: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税款征收环节税种: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税款担保:对符合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商琴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 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时限: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 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场所管理环节、主体: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要求: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
13、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 求交换电子数据注:“直购进口模式下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物流管理环节、网购保税进口: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 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实货监管转关:允许批量转关,并需随附转关商品详细电子清单流转:允许保税区区内调拨流转及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调拨流转, 不允许商品在1210保税区和1239保税区之间调拨流转退货管理退货环节退货范围:全部或部分原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申请时限: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运输时限: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 0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 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
14、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其他事项/禁止消费者二次销售行为 海关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综上所述,海关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涉及企业登记注册、商品进口报关、支付、 物流、检验检疫、数据监管等各个层面。而随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不断发展,亦会涌现新的 监管事项与难题,海关亦将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推动监管与新模式的匹配,助力新业态在规范 中稳步发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参与主体需时刻关注海关监管风向变化与相关政策走势, 且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相关企业已被纳入海关信用管理,企业不断提升自身合规水平满足相 应监管要求,将有助于跨境电商业务更好地开展。(二)现行监管体系下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参与主体的义务与
15、责任当前模式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各市场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责任是国家对跨境电商监管的 重点。现行监管体系下,各参与主体的主要义务与责任如下表所示:表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参与主体主要义务与责任内容跨境电商企 业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所委托的境内企业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消费者提醒告知义务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数据,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 担相应责任跨境电商平 台税款代缴义务人平台应在境内工商登记,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配合监管及后续执 法工作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交易数据,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
16、实性 承担责任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 理等制度区分跨境电商企业、国内电商企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非跨境商 品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 系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平台内在售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境内服务商支付企业:应如实向监管机构传输支付信息,并承担相应责任报关企业:(1)税款代缴义务人;(2)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 关申报清单,承担如实申报责任物流企业:(1)税款代缴义务人;(2)应如实向监管机构传输物流 信息,并承担相应责任;(3)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
17、接口, 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消费者纳税义务人风险判断: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 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禁止再次销售: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综上所述,随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模式的不断探索,相应的监管体系亦趋于成熟,跨 境电商零售进口各方参与主体的经营活动更应规范化。案例12-2中,跨境电商是一种新型的 国际贸易方式,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有重大区别。其一,消费者在订购时应当向跨境电商公司 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其二,跨境电商实际发生的商品在进关入境环节中是以网购订单、 支付单和快递单上的消费者本人名义进行通关申报的;其三,商品通关的性质是消
18、费者个人行 邮物品,而不是贸易商品。故本案的核心要素是跨境电商公司是以熊某的名义和费用来处理进 口事务,即熊某与跨境电商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熊某作为委 托人,跨境电商公司作为受托人,由跨境电商公司为消费者提供采购商品、通关纳税、物流托运 等服务,并收取消费者的购买价款、关税、运费和委托报酬,跨境电商公司并非是销售者。即, 跨境电商公司向熊某出售的是服务,而非商品本身,故不承担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的法律责 任。如果跨境电商公司无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只是通过电商方式完成订购、签约等,仍然通过传统的进出口贸易运输方式运送至购 买人所在地,则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关税及
19、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的管理范畴,此时消费者与国内分销商是传统的进出口商品买卖关系。跨境 电商保税进口,依据电子系统进行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普遍认可按服 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的规则中的服务贸易进行 管理,此时,跨境电商公司只是接受消费者的委托,进行海关通关处理。跨境电商本质是国外商 品物权的转移,一些规范的保税区要求入驻企业的物权主体在国外,货款也需流向海外账户, 国内公司作为服务主体,从而规避税收、品牌纠纷、法律主
20、体认证困难等问题。案例12-3李某系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公司负责人。2015年5月,志都公司申报了跨境电商企业资格。 为同步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李某委托他人开发正路货网,并向广州海关申请跨境电商企业备案,作 为志都公司跨境电商平台用于生成订单。2015年6月,志都公司与梁某商议,由梁某负责揽货, 志都公司负责将货物以跨境电商贸易形式伪报进口。2015年8月,王某委托梁某以跨境电商个人 物品的方式报关进口货物,梁某遂将相关业务交由志都公司办理。李某指使志都公司相关人员分别 制作虚假个人订单、虚假快递单及虚假支付信息后合并推送给海关,利用行邮物品免税或者低税率 的监管规定,伪报贸易性质进口货物。从20
21、15年9月至11月间,志都公司利用上述方式为王某走 私进口货物共19085票,偷逃税款共计2070384. 36元。请分析:1. 案中李某反映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海关监管中存在哪些问题?2. 案中李某应按何种罪名来处罚?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海关监管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在实践中所采取的诸如“伪报” “刷单”等问题已然引发海关的执法关切,而保 税仓监管亦是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重要环节。(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伪报”问题现行监管体系下,海关以正面清单的形式规定了允许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进入中国 的商品。依据正面清单,部分商品仅限于通过网购保税进口,部分类目仅限于特定商品(例如 按重量计增塑剂
22、含量小于6%的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在备注中明确规定仅限于家 用保鲜膜),且部分商品的进口需同时符合其他限制性要求(例如珊瑚及水产品壳、骨的粉末 及废料,规定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商品除外;零售包装的狗食或猫食罐头, 不仅限于网购保税进口,亦要求为已获得检疫准入的商品)。“伪报”具有多种形式,主要如 伪报品名、商品编码、原产地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中,相关市场参与者为谋取差额税款作为 额外“利润”而向海关提供了虚假的申报信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以跨境电商形式 进口代之,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基于现行监管体系,“伪报行为涉嫌走私与违规行为,将由 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会被
23、追究刑事责任。然而,鉴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源极其广泛, 进口批次繁多,海关仅能依据相关抽检活动来发现伪报”问题,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伪 报”的监管仍任重而道远。对于“伪报行为而言,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关信息系企业基本 义务,跨境电商企业及其代理人与报关企业对“伪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12-3中,李某作为志都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 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之“刷单”问题依据相关司法案例,“刷单”是指跨境电商企业以购买、非法收集等手段获取客户信息, 并利用其构造虚假交易,包括虚构订单、支付信息以及物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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