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通则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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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通则 72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通则 ( 10月修订) ( 讨论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子版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1 第一节 原则 1 第二节 基本要求 1 第三节 质量管理部门 1 第四节 关键人员 2 第五节 培训 4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4 第一节 原则 4 第二节 厂房的设计、 建造和维护 5 第三节 生产区 5 第四节 仓储区 6 第五节 质量控制区 7 第六节 辅助区 7 第四章 设备 7 第一节 原则 7 第二节 设备的设计和安装 7 第三节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8 第四节 设备的使用、 清洁及状态 8 第四节 校准 8 第五节 工艺用水 9 第五章 物料 9 第一节 原则 9 第二节 基本要求 9 第三节 原辅料 10 第四节 中间产品及待包装产品 11 第五节 包装材料 11 第六节 成品 12 第七节 特殊药品 12 第八节 不合格品、 回收和退回的物料、 退货、 尾料 12 第六章 人员卫生 13 第一节 原则 13 第二节 基本要求 13 第七章 确认和验证 13 第一节 原则 13 第二节 基本要求 13 第八章 文件管理 151514 第一节 原则 151514 第二节 基本要求 15 第二节 质量标准 161615 第三节 生产工艺规程 16 第四节 批生产记录 17 第五节 批包装记录 18 第六节 规程和记录 19 第九章 生产管理 20 第一节 原则 20 第二节 基本要求 20 第三节 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的预防 21 第四节 生产操作 22 第五节 包装操作 22 第十章 质量管理 232323 第一节 原则 232323 第二节 质量保证 242424 第三节 变更控制 242424 第四节 偏差处理 252525 第五节 投诉 252525 第六节 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 252525 第七节 自检 262626 第八节 产品质量回顾审核 27 第十一章 质量控制 27 第一节 原则 27 第二节 基本要求 28 第三节 质检实验室管理规范 28 第四节 物料和产品放行 31 第五节 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 323231 第十二章 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 333332 第一节 原则 333332 第二节 基本要求 343432 第三节 委托方 343432 第四节 受托方 343433 第五节 合同 343433 第十三章 药品发放和召回 353533 第一节 原则 353533 第二节 药品发放 353534 第三节 药品召回 353534 第十四章 药品不良反应 363634 第十五章 附则 3636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药品生产企业应确保将药品安全、 有效及质量的所有要求, 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 控制及产品放行销售的全过程中, 确保按产品预定用途持续稳定地控制生产过程, 保证产品符合药品注册批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分为通则和附录两大部分, 通则阐述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附录阐述药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特殊种类的药品生产过程还应同时符合不同附录( 如: 无菌药品、 放射药品、 生物制品附录) 的要求。 第四条 本规范鼓励技术进步, 药品生产企业采用创新或改进的方法( 或手段) 至少应达到本规范相同的质量保证水平, 并经过验证。 第五条 有关环境保护、 生产人员劳动安全方面的管理不适用本规范。 第六条 本规范执行的基础是诚实守信, 药品生产中任何虚假欺骗行为都是对本规范的严重背离。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则 第七条 建立、 保持良好的质量保证系统, 正确生产药品的关键取决于人, 药品生产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从事各项操作, 应明文规定每个人员的职责。所有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 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GMP原则, 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包括初级和继续培训。 第二节 基本要求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具备适当资质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 以免导致质量风险。 第九条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98规范条款 。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管理机构, 应有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其它部门, 履行质量保证( QA) 和质量控制( QC) 的职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能够分开设立, 也能够作为一个部门, 这取决于药品生产企业的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 不同岗位的负责人员应有详细的书面工作职责, 并有相应的职权, 其责任可委托给资质良好的指定代理人。人员的职责不得有空缺, 重叠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解释。 第三节 质量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和事务;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审核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文件;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授权委托给其它部门。 第四节 关键人员 第十五条 关键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如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不是质量负责人, 则质量负责人也属关键人员。关键人员应为企业的全职人员。 企业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相互独立, 不得兼任。在大型企业中, 第十八、 十九、 二十条中生产、 质量管理的职能能够委托给本部门其它有适当资质的人员。 第十六条 质量负责人 (一) 质量负责人的资质 质量负责人应至少具有相关专业( 如药学、 医学、 化学、 药物化学、 药物分析、 制剂学、 药理学、 生物学、 生物化学、 中药学等) 大学本科的学历, 至少具有五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从事过药品定性、 定量分析以及与药品质量保证相关的检验和检查。如具有大学研究生学历, 实践经验的期限能够减少一年; 如具有博士生学历, 实践经验的期限可减少二年。 (二) 质量负责人应至少接受所有相关专业基础学科( 如物理学、 化学或生物化学、 药物化学、 药物分析、 制剂学、 微生物学、 生药学等) 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培训, 并至少经过半年与药品放行有关的实践培训, 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质量负责人应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 证明其已接受了上述理论和实践知识的培训。 (三) 质量负责人有下列职责: 1. 必须保证每批药品的生产、 检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2. 在任何情况下, 质量负责人必须在产品放行前以文件形式做出上述对第1条的保证, 并在产品放行台帐上及时记录, 以供查阅, 该产品放行台帐应至少保存五年。 (四) 质量负责人应遵从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安排, 其职责能够委托, 但只能委托给其它质量负责人。 (五) 药品生产企业应制订书面规程确保质量负责人的独立性, 药品生产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负责人不得干扰质量负责人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质量负责人不履行自己职责的, 在行政或纪律处分前, 可临时取销质量负责人的资格。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 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资质 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相关专业( 如药学、 医学、 化学、 药物化学、 药物分析、 制剂学、 药理学、 生物学、 生物化学、 中药学等) 大学本科的学历, 至少具有三年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经验, 并至少经过一年药品生产管理的实践培训。如有三年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则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期限能够减少一年半。 (二) 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一般有下列职责: 1. 确保产品按书面规程生产、 贮存, 以保证产品质量; 2. 批准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工艺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 3. 确保生产记录经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名后, 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 检查本部门、 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 5. 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 协助质量管理部门监督物料的供应商; 7. 确保本部门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初级培训和继续培训, 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 第十九条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新增部分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相关专业( 如药学、 医学、 化学、 药物化学、 药物分析、 制剂学、 药理学、 生物学、 生物化学、 中药学等) 大学本科的学历, 至少具有三年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从事过药品定性分析、 定量分析以及与药品质量保证相关的检验和检查, 并至少经过一年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培训。 (二)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般有下列职责: 按照Q7a增加一些职责 1. 审核并放行原辅料、 包装材料、 中间产品、 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2. 评价各种批记录; 3. 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 批准质量标准、 取样方法、 检验方法和其它质量管理规程; 5. 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 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 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 检查本部门、 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 9. 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10. 确保完成自检; 11. 批准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 12. 确保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 确保完成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 提供稳定考察的数据; 14. 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审核; 15. 确保本部门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初级培训和继续培训, 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 第二十条 企业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般具有下列共同的质量职责: (一) 批准和修订书面规程和文件; (二) 监控生产环境; (三) 监控厂区卫生; (四) 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 确保企业所有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初级和继续培训培训, 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 (六) 批准和监督受托生产企业; (七) 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贮存条件; (八) 保存记录; (九) 监控GMP执行状况; (十) 为监控某些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而进行检查、 调查和取样。 第五节 培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对所有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区、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 包括技术、 维护和清洁人员) 以及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其它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除接受GMP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培训外, 新招聘的人员还应接受相应岗位的职责培训和继续培训, 继续培训的实际效果应定期评估。应有经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或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 培训记录应予保存。 第二十三条 在对健康有危害的高污染风险区( 如: 高活性、 高毒性页: 7 与98版GMP的说法一致 、 传染性、 高致敏性物料生产区或洁净区) 工作的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应限制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 不可避免时, 应事先告知有关情况, 特别是有关个人卫生和穿戴防护服的要求, 并予以密切指导。 第二十五条 在培训过程中, 应对质量保证的概念, 以及所有有利于理解和执行质量保证的措施充分进行讨论。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则 第二十六条 厂房的选址、 设计、 建造、 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为避免交叉污染、 积灰以及对产品质量的不良影响, 厂房的设计和布局应能最大限度降低发生差错的风险, 便于清洁、 操作和维护。 第二节 厂房的设计、 建造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应根据厂房及生产保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 厂房所处的环境应能最大限度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的地面、 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生产、 行政、 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 不得互相妨碍。98规范条款 第二十九条 应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 应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产品的质量。应按照详细的书面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三十条 厂房应有适当的照明、 温湿度和通风, 确保生产和贮存的药品的质量以及相关设备的性能不直接或间接地受其影响。 第三十一条 厂房的设计和安装的设施应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 杀虫剂、 烟熏剂等对设备、 物料、 中间产品、 待包装产品或产品造成污染。 第三十二条 应采取适当措施, 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 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通道。 第三十三条 应保存厂房、 公用设施、 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第三节 生产区 第三十四条 为降低由交叉污染所致严重药害的风险, 厂房的设计和布局、 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布局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生产特殊药品, 如高致敏性药品( 如青霉素类) 或生物制品( 如卡介苗或其它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产品) 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和生产设施。青霉素类药品的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 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 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98规范条款 (二) 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 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 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和设备, 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98规范条款 (三) 生产某些激素类、 细胞毒性类、 高活性增加细胞毒性类、 高活性药品是因为当前所说的抗肿瘤类药品还不能涵盖上述两类药品, 如氮芥, 用于银屑病、 白癜风、 斑秃, 足叶草酯用于尖锐湿疣、 跖疣、 甲周疣, 吗替麦考酚酯用于抗排异性反应, 上海罗氏还专门建造了独立生产车间。 、 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使用专用设施( 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和设备; 特殊情况下, 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 则可经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四) 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杀虫剂和除草剂等有工业毒性产品的生产。 第三十五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级别要求合理布局。98规范条款 不同药品生产厂房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和洁净区管理, 参见”无菌药品”附录第X节。 第三十六条 工作区和中间物料贮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 以有序地存放设备和物料, 避免不同药品或物料混淆, 避免交叉污染, 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第三十七条 原辅料、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 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暴露环境的内表面( 墙壁、 地面、 天棚) 应平整光滑、 无裂缝、 接口严密、 无颗粒物脱落, 避免积灰, 便于有效清洁和必要时进行消毒。 第三十八条 各种管道、 照明设施、 风口和其它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应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三十九条 排水设施应大小适宜, 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 不可避免时, 明沟宜浅, 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第四十条 应根据药品品种、 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配置空调净化系统, 以利于生产区有效的通风( 包括温度控制、 必要的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 。 第四十一条 原辅料的称量一般应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第四十二条 在产尘区域( 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 称量、 混合、 生产和包装区域) 内, 应采取专门的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四十三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应专门设计和布局, 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 第四十四条 生产区应有足够的照明, 特别是产品在线灯检区国内的灯检区都在暗室内, 这样的写法是否会有误解 。 第四十五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 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对产品带来质量风险。 第四节 仓储区 第四十六条 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 以有序地存放各类物料和产品: 原辅料、 包装材料、 中间产品、 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以及待验、 合格、 不合格、 退回或召回的产品等。 第四十七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 应特别注意清洁和干燥, 应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贮存条件( 如温、 湿度、 光照) 的需要, 温度应保持在控制限度之内, 应定期检查和监控温、 湿度。 第四十八条 收发区应能保护物料和产品免受外界气候的影响。接收区的设计和装备配置应确保进货的外包装在进入仓储区前可进行必要的清洁。 第四十九条 在采用物理隔离的单独区域贮存待验物料时, 待验区应有醒目的标识, 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如果采用其它方法替代物理隔离, 则该方法应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五十条 一般应有单独的原辅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仓储区取样, 则应有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的措施。98规范条款 第五十一条 不合格、 退回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 第五十二条 高活性物料或产品应存放在安全的区域内。 第五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是确保药品标识正确的关键, 应特别注意安全贮存, 应限制未经批准人员进入存放印刷包装材料的区域。 第五节 质量控制区 第五十四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 中药标本室一般应与生产区分开, 特别是生物检定、 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 还应彼此分开。 第五十五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空间以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同时应有足够的适合样品和记录保存的区域。 第五十六条 必要时, 应设置专门的仪器室, 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 震动、 潮湿等或其它外界因素的干扰。 第五十七条 处理生物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符合特殊要求。 第六节 辅助区 第五十八条 休息室、 茶点室应与其它区域分开。 第五十九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方便人员出入, 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或仓储区直接相连。 第六十条 维修间应尽可能与生产区分开。存放在生产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 应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第六十一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 其设计、 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设有专供动物进入的通道以及空气处理设施。 第四章 设备 第一节 原则 第六十二条 设备的设计、 大小、 建造、 安装、 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为避免交叉污染、 积灰以及对产品质量的不良影响, 设备的设计和布置应能最大限度降低发生差错的风险, 便于操作、 清洁、 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消毒或灭菌。 第二节 设备的设计和安装 第六十三条 设备的设计、 安装、 维护应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用途, 其安装方式应有利于防止差错或污染。生产设备的设计还应便于彻底清洁。 第六十四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有任何危害,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光洁、 平整、 易清洗或消毒、 耐腐蚀, 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药品, 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而影响产品质量, 并造成危害。98规范要求 第六十五条 应配备具有适当量程和精密度的衡器和量具, 用于药品的生产和控制。 98规范要求 第六十六条 应注意洗涤、 清洁设备的选型和使用方式, 以避免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第六十七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 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应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润滑剂。98规范要求 任何因此产生的偏差应予以评估, 以确保对产品质量无不良影响。 第六十八条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 验收、 保管、 维护、 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应规程, 设专人专柜保管。 98规范要求 第三节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第六十九条 设备的维修和维护不得危害产品质量。 第七十条 应制订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规程。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七十一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重新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四节 设备的使用、 清洁及状态 第七十二条 主要生产操作和检验设备都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七十三条 生产设备应只在确认的范围内使用。 第七十四条 应按详细规定的书面规程清洁生产设备, 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 清洁用设备或工具、 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 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 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 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 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的方法。 如需拆装设备, 还应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和方法; 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 还应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 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必要时, 还应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的最长间隔时限。 第七十五条 生产设备应只存放在清洁、 干燥的条件下。 第七十六条 用于产品生产的主要或关键设备, 应有按年月日次序记录使用日志, 记录内容包括使用、 清洁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 时间、 所生产的产品名称、 规格和批号等。专用设备的使用、 清洁和维修情况可记录在批生产记录中。 第七十七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 98规范条款 标明其内容物或清洁状态。 第七十八条 可能时, 应将有故障的设备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 或至少应贴上醒目的标志。 98规范条款 第七十九条 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容物名称, 98规范条款 必要时, 还应标明流向。 第四节 校准 第八十条 校准应确保生产中关键参数和检验的测量、 称重、 记录和控制设备所得出的数据是准确和可靠的。 第八十一条 应按照书面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测量、 称重、 记录和控制设备进行校准和检查, 并保存相关记录。应特别注意校准的量程范围应与实际生产和检验用的量程范围一致, 第八十二条 校准应使用标准计量器具, 且所用标准器具有能够追溯的计量合格证明。应在校准记录上标明所用标准计量器具的名称、 编号、 校准状态或参照的计量合格证明编号, 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第八十三条 测量、 称重、 记录和控制设备应有明显的标识, 标明校准状态。 第八十四条 校准不合格的测量、 称重、 记录和控制设备不得使用。 第八十五条 如在生产、 包装、 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 应按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 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五节 工艺用水 第八十六条 药品生产用水应适合其用途, 应至少采用饮用水作为工艺用水。 第八十七条 饮用水应至少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 纯化水、 注射用水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 第八十八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 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工艺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98规范条款 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第八十九条 纯化水、 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 耐腐蚀; 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 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 盲管。 98规范条款 第九十条 应定期监测工艺用水的水质, 并有相应的检验记录。 98规范条款 第九十一条 纯化水、 注射用水的制备、 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98规范条款 如注射用水可在70℃以上保温循环。 第九十二条 应按照书面规程消毒纯化水、 注射用水管道, 以及其它供水管路( 必要时) 。书面规程中, 应详细规定微生物污染的纠偏限度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物料 第一节 原则 新增条款 第九十三条 必须确保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应建立明确的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和管理规程, 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 贮存、 发放和使用, 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二节 基本要求 第九十四条 应由称职的人员从事物料采购、 贮存、 发放的操作和管理。 第九十五条 所有物料及产品的处理, 如收料、 待验、 取样、 检验、 放行或否决、 贮存、 贴签标识、 发放、 配料及发运均应按照书面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 并有记录。应采取措施避免物料和产品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九十六条 应有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的系统。 第九十七条 物料必须按规定的质量标准从经质量部门批准的供应商处采购。物料供应商应相对固定, 改变物料供应商应按书面规程对新的供应商进行现场审计和质量评估, 必要时, 还应对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并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九十八条 所有到货物料均应检查, 以确保与订单一致。物料的外包装应贴签标注规定的信息, 必要时, 还应进行清洁。 第九十九条 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它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 应进行调查和记录, 并向质量控制部门报告。 第一百条 所有到货物料和成品在接收或生产后应立即按待验要求存放, 直至放行使用或放行发放上市。 第一百〇一条 所有物料和产品应在生产企业规定的合适条件下, 有序分批储存和周转。 第三节 原辅料 第一百〇二条 原辅料的采购至关重要, 应有对供应商详细、 全面了解的人员参与。 第一百〇三条 原辅料应从符合注册批准要求的生产商处购买, 应尽可能直接向生产商购买。原辅料应符合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 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建议由药品生产企业与供应商共同商定原辅料的质量标准。所购原辅料生产和控制的各个方面, 包括加工处理、 贴签、 包装要求、 投诉以及产品不合格的判定等, 最好也由药品生产企业与生产商及供应商共同商定。 第一百〇四条 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98规范条款 第一百〇五条 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使用标准要求。 98规范条款 第一百〇六条 每次交货时, 应检查容器外包装的完整性、 密封性, 且交货单与供应商标签的内容一致。检查应有记录。 第一百〇七条 如一次交货的物料是由数个批次构成, 应按批取样、 检验及放行发放使用。 第一百〇八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有适当的标识( 见第九章第二百零九条) , 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 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 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 物料状态( 如: 待验、 合格、 不合格) ; — 有效期或复验日期; — 如使用完全计算机化的仓储管理系统, 则不必以可读的方式在标签上标出上述信息。 第一百〇九条 应有适当的规程或措施, 确保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已被取样的待包装产品的容器也应作好标识[见第十一章第二百九十三( 五) 条]。 第一百一十条 只有经质量控制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固体、 液体原辅料应分开储存; 会发行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 98规范条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原辅料应按有效期储存, 无有效期的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储存期内, 如存放时间过长或有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时, 应进行复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由专门指定的人员按照书面规程进行配料, 确保合格的物料经精确称量或计量, 然后装入洁净容器中, 并作好适当标识。 第一百一十四条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由她人独立进行复核, 并有复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集中存放, 并作好相应的明显标识。 第四节 中间产品及待包装产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外购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收料, 视同原辅料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有明确的标识, 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新增条款 — 指定的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 生产批号; — 数量( 如: 毛重、 净重、 皮重) — 物料状态( 必要时, 如: 待验、 合格、 不合格) ; — 生产工序( 必要时) ; — 如使用完全计算机化的仓储管理系统, 则不必以可读的方式在标签上标出上述信息。 第五节 包装材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 如印字铝箔、 标签、 说明书、 纸盒) 的采购、 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第一百二十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从符合注册批准要求的生产商处购买, 应尽可能直接向生产商购买。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包装材料应只由专人按照经批准的书面规程发放, 应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 确保只有正确的包装材料被发放用于药品包装。 第一百二十二条 应有印刷包装材料设计、 审核、 批准的书面规程。质量管理部门应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 式样、 文字相一致, 并建立专门的文档, 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样张。 第一百二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 应给予特别注意, 应采取措施确保版本正确的印刷包装材料用于产品包装, 宜收回并销毁旧版的印刷模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存放在足够安全的区域内, 以免未经批准人员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它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 以防混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由专人保管, 并按照经批准的书面规程计数发放, 按照实际需要量领取。 第一百二十六条 每批或每次发放的印刷包装材料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 均应设置特定的批号( 或编号) 或识别标志。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过期的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 应予销毁并有相应记录。 第六节 成品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按企业所制订的标准最终放行前, 产品应待验贮存。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产品放行销售前, 评价成品及所必须的文件见第十一章( ”质量控制”) 。 第一百三十条 成品放行后, 应作为合格品按药品生产企业规定的条件存放。 成品的贮存条件应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七节 特殊药品 第一百三十一条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 包括药材) 、 放射性药品及易燃、 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 储存、 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页: 21 根据98版GMP增加的条款, 我们要不要将一般行政管理法规与GMP混在一起, 在国外, 它们的条理比较清 第八节 不合格品、 回收和退回的物料这一节对国内的企业很重要, 国内企业普遍都操作不规范。 、 退货、 尾料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合格的物料和产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页: 22 实际上, 国外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也是这样要求的。 均应有清晰醒目的标志, 并存放在足够安全的、 单独的控制区内, 既可退回给供应商, 也可在一定条件下返工, 或作报废处理。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任何处理均应经质量控制部门指定人员并不一定是质量负责人 的批准并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合格产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或重新加工。只有不影响最终产品质量、 符合质量标准, 且根据预定、 经批准的规程对相关风险评估后, 才允许返工或重新加工处理。返工或重新加工应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只有经预先批准, 方可将以前生产的所有或部分批次的合格产品或尾料, 在某一确定的生产工序合并到同一产品的一个批次中予以回收。应对相关的质量风险( 包括可能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 进行适当评估后, 方可按预定的规程进行回收回收有先决条件 处理。回收应有相应记录。 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予以回收。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的成品, 质量控制部门应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的检验, 还应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一百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的书面规程, 并有相应的台帐记录。药品退货台帐记录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品名、 批号、 规格、 数量、 退货单位及地址、 退货原因及日期、 最终处理意见。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从市场上退回并已脱离药品生产企业控制的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只有经检查、 检验和调查, 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 且经质量控制部门根据书面规程严格评价后, 方可考虑将退货产品重新发放销售、 重新贴签, 或在后续的批次中回收。评价时, 应考虑产品的性质、 所需的特殊储存条件、 产品的现状、 历史, 以及发放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如对产品质量存有任何怀疑时, 就不应再考虑产品的重新发放或重新使用。 如对退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 回收后的产品应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要求。任何退货处理均应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 原料药不合格品、 回收物料的管理参见《原料药附录》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 人员卫生页: 23 因厂房的卫生要求已在厂房设施一章中作了规定, 因此这里只叙述人员卫生, 当前的这种格式与WHO的GMP通则是一致的, 即把人员卫生单列为一章。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所有人员都应接受卫生要求方面的培训,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人员卫生规程, 最大限度地降低操作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的污染风险。 第二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四十条 为满足企业的各种需要, 应建立详细的人员卫生规程, 包括与健康、 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规程。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每个工作人员, 应正确理解相关的卫生规程并严格执行。在培训中, 应对人员卫生规程充分讨论, 并经过管理手段确保人员卫生规程的执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所有人员在招聘时均应接受健康检查。人员的卫生状况与药品质量相关, 企业必须制订规程, 以保持员工良好的健康状况。初次体检后, 应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健康状况, 安排体检; 进入产品暴露区域的人员药品是不能直接接触的, 就说产品暴露区域的人员行吗 每年至少体检一次。页: 24 根据98版GMP要求增加的内容 目检操作人员的体检项目应包括视力检查。 第一百四十二条 应采取适当措施, 尽可能不让传染病患者或体表有创伤的人员从事药品的生产无污染风险即可 。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穿着工作服。工作服的选材、 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 98规范条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页: 24 根据98版GMP增加的内容。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区、 仓储区应禁止抽烟、 饮食、 咀嚼食品, 或存放食品、 饮料、 烟草和个人使用的药品等杂物和非生产性物品。在生产区以及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其它区域内, 应禁止不卫生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直接接触敞口暴露的药品、 根据欧盟要求修改, 增加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第一百四十七条 应指导员工使用洗手设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不同类别药品( 如无菌药品) 的具体人员卫生要求, 可参见附录。 第七章 确认和验证页: 25 标题中增加确认, 与欧盟有关附录和WHO的GMP通则的有关标题一致。当前这一章的内容主要与WHO的GMP通则一致。确认中增加了设计确认( Design Qualification) 。验证的要求还有很多, 因此, 建议像欧盟那样专门写一个”确认和验证”的附录, 详细说明要求。 邓: 有一附录为好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厂房、 设施、 设备和检验仪器应经过确认和验证, 应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 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 操作和检验, 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第二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条 每个药品生产企业应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和验证工作, 以证明其特定操作的关键部分是受控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确认和验证工作的要素应在验证主计划中以文件形式清晰说明。 第一百五十二条 应建立和提供确认和验证的文件和记录, 以证明: (一) 厂房、 辅助设施、 设备和工艺是按GMP要求设计的( 设计确认或DQ) ; (二) 厂房、 辅助设施和设备的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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